《问责条例》出台后,中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问责条例》的第十三条内容,既源于管党治党实践,又将实践创新成果固化为制度,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和实践特色。从聚焦党的领导弱化、党的建设缺失、全面从严治党不力、维护党的纪律不力、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扎实六方面失职失责行为,到聚焦各级党委班子成员尤其是一把手。
对于《问责条例》,党员干部要认真学习,认真遵守,严格执行。要明确问责制度的实质。
不管党内监管机制多么严密,对违规的惩罚多么严重,对日常工作要求多么严苛,只要我们能够严于律己,为自己画定行为红线,不踏人“禁区”一步,首先将违规想法扼杀在行动之前,那么,惩罚就一定会远离你的工作与生活。 面对《问责条例》,我们最应该关注的不是违规后的严重后果,而是要首先学会控制行为,把《问责条例》当成警钟,让警钟长鸣,使自己成为一个 “懂规矩”“守规矩”的人。
要正视《问责条例》的积极作用。《问责条例》作为一种制度和规范,从表面来看,它是对人行为的束缚,但是,如果党内纪律不够严明,没有良好的监督监管机制,就等于在放纵人的行为,使人一路滑向未可知的深渊。
白岩松的《白说》中就提到了一个因贪污受贿而受到严厉处罚的老党员,他将自己一生奉献给了党和人民,但是,却因为对“贪污受贿”认识不足,头脑中没有这根弦,于是犯下错误,毁了自己的一生。试想:如果我们党员内部纪律能够更加严明一些,责任联动机制能够更早启动,有人能够在关键时刻提醒他一下,悲剧就可能不会发生。
作为共产党员,尤其是党的领导干部,不要从心理上抵制《问责条例》,要正确看待《问责条例》,更好地完善自己,积极主动地净化党内风气。
《问责条例》第八条规定:问责决定应当由党中央或者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作出。
其中对党的领导干部,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有权采取通报、诫勉方式进行问责;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采取纪律处分方式问责,按照党章和有关党内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执行。 该条款规定了“问责决定”的具体事宜。
根据《问责条例》规定,党中央或者有管理权限的党组织,有权对失职失责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作出问责决定。明确规定对党的领导干部,纪委(纪检组)、党的工作部门有通报、诫勉的决定权,提出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建议权,这就把问责的责任不仅落实到党委(党组)、纪委(纪检组),也分解到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工作部门。
这是问责制度的一个重要创新,体现了全面从严治党要细化落实责任、层层传导压力的鲜明态度。问责决定,是问责的关键环节,是将问责落到实处的核心一环。
问责决定的作出要合理、合法、合乎党的章程。党内问责决定的作出,要依据相关的党内法规进行,在这些法规中,党的章程是最根本的遵循,条例、法规、规定等是具体的规范和尺度。
无论是对党组织的问责,还是对党员领导干部的问责,都要做到有理有据,每一项问责都要有相应的法律依据,让被问责者能够明确自己为什么要被问责。问责决定的作出要符合一定的法定的程序,要有调查、有论证、有质询,不能凭经验、凭领导的个人武断随意作出。
要健全和完善问责决定作出的相关制度机制,用制度和机制保证问责决定的科学化、合理化和规范化,用制度实现党内的问责常态化。
第六条 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一)党的领导弱化,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在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或者在处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二)党的建设缺失,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组织生活不健全,党组织软弱涣散,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作风建设流于形式,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问题突出,党内和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的形象,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三)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四)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管辖范围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五)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的;(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六条 党组织和党的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问责:(一)党的领导弱化,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的决策部署没有得到有效贯彻落实,在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或者在处置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重大问题中领导不力,出现重大失误,给党的事业和人民利益造成严重损失,产生恶劣影响的;(二)党的建设缺失,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组织生活不健全,党组织软弱涣散,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不落实,作风建设流于形式,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问题突出,党内和群众反映强烈,损害党的形象,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三)全面从严治党不力,主体责任、监督责任落实不到位,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党内监督乏力,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四)维护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特别是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管辖范围内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团团伙伙、拉帮结派问题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五)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管辖范围内腐败蔓延势头没有得到有效遏制,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突出的;(六)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是为了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解决没有人负责的问题而制定的面向各级党组织和各级领导干部,追责对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力、管党治党主体责任缺失、监督责任缺位、给党的事业造成严重损害、“四风”和腐败问题多发频发、选人用人失察、任用干部连续出现问题、巡视整改不落实等问题的条例,以问责倒逼责任落实,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2016年6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
《问责条例》第七条规定了 “问责方式”,其中包括对党组织的问责方式和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
现有各类问责规定中,共有14种问责方式,包括批评教育、作出书面检查、给予通报批评、公开道歉、诫勉谈话、组织处理、调离岗位、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辞职、免职、降职、党纪军纪政纪处分、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等。 《问责条例》将这些问责方式规范为对党组织的检查、通报、改组共三种方式,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通报、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纪律处分共四种方式。
这些方式均在党内法规中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经常使用。其中,诫勉既包括谈话诫勉,也包括书面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包括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
规定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主要考虑到,在问责实践中,有时要进行组织处理,也要给予纪律处分,这时就要将两种方式合并使用。关于对党组织的问责,《问责条例》规定的方式包括:(一)检查。
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二)通报。
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三)改组。
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一)通报。
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
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四)纪律处分。
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问责方式包括: (一)检查。
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二)通报。
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改组。
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对党的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通报。
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二)诫勉。
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
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四)纪律处分。
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 中 国 共 产 党 纪 律 处 分条 例》追究纪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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