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础法律知识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法理学的内容。
法理学是每一个法律学习者入门所必须掌握的知识。法律有很多种类,学每一门最开始,都会学习做基本的例如概念,原则,渊源一类的,如果法理学掌握了,那么就是说你可以偷下下懒,直接将法理学的内容套过来 就好。
对于非法律学习者,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在生活中很多的时候都是可以知道你的日常生活的。这个知道不像什么什么主义一类的思想教育,法理学给你的知道是十分的有用的。
社会如果是要进行法律扫盲活动,主要宣传的就是法理学的一些内容。当然法理学不能完全等于法律基础知识。
法理学主要是学术上的一些内容。
第一,法律在政治方面。
(1)确认和维护统治阶级在政治上、法律 教育网原创经济上的统治地位,镇压被统治阶级的反抗 (2)调整和解决统治阶级内部的矛盾和纠纷以及与同盟者的关系 (3)保护主体的合法行为和合法权益 (4)制裁一切违法犯罪行为 (5)开展与世界各国的交往 第二,法律在经济方面的作用。 (1)确立和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基本经济制度法律教育网 (2)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3)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4)法律对社会生产力的促进作用是有条件的法律 教育网原创,这个条件就是统治阶级的利益、意志要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一致,以及立法者能够正确地认识和运用客观规律。
第三,法律在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执行社会公共事务不仅能够满足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要求,同时也能促使整个社会的发展,对于被统治阶级同样有利,具有全球性、全民性的特征。
即:对一切有关全社会的公共事务进行管理,从而保证人类共同的存在和发展。主要作用有:发展生产;管理和发展文化、教育、科学、技术、人口、公共卫生等事业;保护环境,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等。
法律执行社会公共事务方面的作用不仅是统治阶级的要求,而且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客观要求。 第四,法律的阶级统治作用与法律的社会公共作用具有内在的统一性。
即:法律阶级统治作用以社会公共作用为基础,法律的社会公共作用的执行又必须服从阶级统治的需要,以巩固阶级统治为目的。
1.法律知识欠缺 法律知识是法律意识的一个基础内容,是衡量法律意识高低的一个重要依据。
一般来说,一个人掌握的法律知识多则他的法律意识就强,反之,法律意识就弱。虽然我国高校的大学生学习过一些法律知识,但通过课上的提问和调查可知,大学生的法律知识还是比较欠缺的。
比如,人们在日常生活中难免会发生各种纠纷,在问到“如果张三和李四发生涉及财产的纠纷时该怎么办”,很多学生认为应该上诉到法院。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上诉”是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的,也就是说上诉是要有一审判决或裁定为基础的。
在发生民事纠纷后向法院提起相关诉讼被称为“起诉”而非“上诉”。概念的混淆说明学生对某些法律知识比较欠缺的,而没有相应法律知识为基础,何谈法律意识的提升? 另外,有些大学生虽然了解了一些法律知识,但并未将法律知识转化为法律意识用以指导自己的行为,从而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否正确。
清华大学学生刘海洋先后两次把掺有烧碱和硫酸的饮料,倒在北京动物园饲养的狗熊身上和嘴里,造成多只狗熊受伤的案例就是明证。刘海洋在被拘留后说,自己学了法律基础知识,知道民法、刑法等,但却不知道伤害狗熊是违法犯罪。
2.法制观念不强 法制观念同样是法律意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衡量法律意识不可缺少的重要依据。法律知识是法制观念的基础,并对后者起着直接的制约作用。
由于当前大学生的法律知识比较欠缺,法律基础知识薄弱,造成他们的法制观念不强甚至出现一些错误的法律观点。 这主要表现在如下方面:第一,有相当一部分大学生对违法与犯罪的界限分不清,以为违法就是犯罪,犯罪就是违法,因此造成一些人已经触犯刑法却还以为自己只是简单的违法,从而为此付出沉重的代价,上述刘海洋案就是例证;第二,把握不住权利和义务的界限,往往过分地强调权利,而忽视了行使权利的同时不得侵犯国家、集体、社会和他人权益的义务;第三,体会不到法律的作用,有一部分学生只知道法律是用来制裁犯罪的,而没有体会到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保障作用;第四,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不懂得用法律手段来维护或者不相信法律的作用,从而放弃法律武器,采用报复手段,“以牙还牙”讨回公道。
2003年,浙江大学学生周一超在公务员录用过程中因身体携带乙肝病毒被拒之门外后,对当地人事局的工作人员实施报复,造成一死一伤,结果被依法判处死刑。愤怒的周一超在法庭上当庭撕毁判决书,但是,判决书并不因为撕毁而失效。
我们国家的行政诉讼制度已经确立并在不断完善,拿起法律的武器才能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一年发生在安徽芜湖的张先著诉芜湖人事局一案,则是乙肝病毒携带者运用法律武器成功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行政诉讼第一案,给我们很多启示与思考。
3.违法犯罪现象时有发生 大学生是一个知识水平较高的群体,也应该是一个较好的遵纪守法的群体。但是根据以上分析我们知道,当前大学生的法律知识水平、法律观点、法制观念都远不能适应社会的需要,因此出现了较多大学生违法犯罪的情况。
据统计,近几年,青少年犯罪占到社会刑事犯罪的70%到80%,其中大学生犯罪约占17%,在大学生犯罪率17%中,盗窃罪约占70%。[2]而有些学生已经犯罪了还没有认识到,在这种状况下,提升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显得尤为重要和紧迫。
对于大学一年级毫无法学基础的同学来说,新开的法理学课程(有的学校称为法律基础课程),可能是最枯燥的。
大概是因为,除了满课本的哲学、法学范畴,他们看不到法在何处。对于大学一年级的法学入门者来说,法理学不应当是作为“填鸭式”教学的工具,它更应当引导同学们理解法,感知法,从而树立法的理念,培养法感情,乃至法的信仰。
下面我谈一下我对法律基础课的意义的一些看法: 首先要了解认知对象。学习法理学,我们必要思考的是:什么是“法”。
在学习法理学的过程中,“法”这一概念往往对应的是各著作中对法内涵的引用和论述。在这“法”的论证过程中,我们又接触到了诸如权利、义务、责任、价值等等法哲学范畴。
似乎法理学就是在解释或说是向我们抛出这么一大堆的哲学的抽象概念。 事实上,法理学并不如此,也不该。
它在展示法的本性,而不像科学报告一样解释说明,虽然这样的展示目的也是为了最终的在现实生活中运用、解释法,但法不像自然现象那样客观地可被经验感知。法理学的学习不是要灌输一些概念,以达到“瞎子摸法”的目的,因法是复杂的社会实在,任何种类的概念都只是对这种实在(法)的描述,而不是描述抽象的概念的内容。
哈特曾说,法理学应当探求法律实践的核心特性,并使其升华,这一探求的过程需要去发现并思索法与其他相关或易于混淆的社会实在。换句话说,就是法理学不能仅研究抽象的法本身,而应当在与其他的社会实在的比较中发现“什么是法”。
如果我们回顾法哲学的发展,我们会发现历史上各种学派观点都进行过法与道德的比较,在这一漫长的比较的过程中,不同学说完成了更替,不断完善,或是逐渐消逝。 法通过国家强制施行的法律规范支配、调节人的行为;道德也同样支配人的社会行为,但它通过社会大众普遍接受的道德规范。
值得注意的是,道德规范侠肝义胆靠着整个社会的道德基础实现其引导、支配作用,这不同于法的施行,虽然二者确实都实现了对社会的规范。可以说,法与道德是相关的,这种相关在一些方面是差异,在一些方面是紧密相联的共性——法与道德都施予人以义务和责任。
但是,法所施予的义务不依赖于其内容的是非善恶,只要求规定此义务的法律文件的效力受国家(主权者)确认。比如,深圳、天津等地要求外来人口办理暂住证才能合法地在当地居住。
这一义务得以施行依赖于规定它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的合法有效(即经有权机关颁布施行且没有被依法撤销),而不论该项规定本身的是非——它侵害了外来人口作为中国公民受宪法保护的自由迁徙的权利。而道德则不同,道德施加的义务的内容必须是受社会认可并普遍尊重的,否则道德义务便失去了存在的支撑。
有学者认为,正因为法的义务不依赖于其内容的善恶,所以法对人的行为有规范作用就在于法有强制力以惩罚违法者(可参见凯尔森等纯粹法学派学者的著作)。在这一思路下,法基本等于具有惩戒力的暴力机器。
但是纯正的暴力机器并不为了规范人的行为而设定义务,譬如军队。法所具有的又一特征是它的专业的完整的结构系统:法被立法机关制定,由执法机关执行,由司法机关为保障权利进行适用。
这一特征显示法是由权力系统(法律系统)制造的。但,什么是这一权力机关的权力来源呢?是暴力这一纯正的强权,还是最终在道德基础中找到归宿。
对于这一问题,法哲学史上有两种学说都曾将理论基础建造在对其的解答中。 古典自然法学看来,法之上还有一个最终的“法”存在,即道德或说是社会的普遍认同,这是权力的来源,也是法成其为法的内在要求——法律规范(规则)只有满足或包含着社会道德的需要,才对社会有约束、引导的效力,否则“恶法非法”。
但按照该说的理解,则社会中现存的实在法有大多将失去效力,或者效力不稳定,因为道德不具有客观的评价标准,而在不同人心中有不同的理解,难以成为放之四海而皆准的标尺。新自然法学发扬并完善了传统自然法的观点,提出了法必须是由正当的法律系统创设的说法。
他们认为法大概是一个自创生的系统——由法律系统在一定的过程中以一定的标准产生出来。他们进一步指出要与道德保持一致的并不是任何法律规范而是产生出这些法律规范的法律系统,而且这些道德也应当是整个社会以至人类的普遍道德而不是个人的好恶。
总的说来,虽然新自然法学与古典自然法学在法律规范与法律系统哪个要满足道德的最终审查方面有争议,但他们共同坚信并强调法的效力的最终来源是道德基础与公民的普遍认同,即法由道德授予权力(效力)。 同样的问题,在实证主义法学看来是完全对立的:法与道德之间不存在什么必然的联系。
这种理论构想使实证主义法学往往被作为自然法学的否定说,而且两种学说的发展过程就似是两者彼此不断地相互批判与否定的过程。这一过程也最能体现二者的不同:自然法学认为道德与法律之间的联系是法存在所必需,实证主义法学则认为二者彼此独立存在,从而否定联系的直接必要性;自然法学认为法律规范自身的存在需要满足道德的需要,实证主义法学则否认这一需要的必要性,认为道德于法可。
就是让你遇到问题的时候,首先想到法律,用法律思维考虑,侵犯了什么权利,谁侵犯,应该找谁bai申诉,准备相应的材料等。
优点:有很多情况下,通过du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是可以获取一定赔偿的,而且婚姻法和食品安全保护法尤为有用,zhi可以预先规划财产。不会像网上某事情,卷走家产。
其他的,只要你认为侵犯了你的权益,你就去搜索相关法律条文,符合法定事实,有dao法定依据,你就可以维护你的权益。缺点:过于保守,除了法律还有很多方法保护自己的权益,比法律更具有实效。
法律程序耗时长且杂务多专。如果不是什么大属不了的事情,还是理智为上。
法律是道德的底线,天天拿法律说事情,会让自己有点没人情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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