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防止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矿应当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煤矿矿长须经培训考核,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
第三条 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并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煤矿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煤矿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方可上岗作业。煤矿特种作业人员须经专门培训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第四条 矿井应有及时填绘的反映实际情况的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和避灾路线图等图纸资料。
采、掘工作面应有作业规程。
第五条 矿井应有至少两个独立的能够行人并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距离不得小于30米。
井下每一个水平、每一个采区至少有两个便于通行的安全出口,并与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
第六条 矿井在用巷道净断面应能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设置安全生产设施的需要。
矿井主要运输巷、主要风巷的净高不得低于2米,采区上、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1.8米,回采工作面出口20米内巷道的净高不得低于1.6米。
第七条 采煤工作面至少保持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另一个通到进风巷。
因煤层赋存条件限制确实不能保持2个安全出口的,必须制定经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太多了具体可以在下面查法律法规的网站
/dictionary/index.asp查一下煤矿安全就有很多了
1安全检查的内容:《煤矿安全规程》和《河南省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标准》。
2煤矿必须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图纸1矿井地质和水文地质图2井上、下对照图3巷道面置图4采掘工程平面图5通风系统图6井下运输系统图7安全监测装备平面布置图8排水、防尘、防火、注浆、压风、充填、抽入瓦斯等管道系统图。9井下通信系统图10井上、下配电系统图和井下电器平面布置图11井下避灾路线图3入井要求: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前严禁喝酒,严禁精神病人入井。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验身和出入井清点制度。4五大自然灾害:瓦斯、煤尘、水灾、火灾、顶板。
5一通三防:一通指通风,防火、防瓦斯、防煤尘。6何为矿进瓦斯,主要成份有那些:矿井瓦斯是煤矿在生产过程中从煤层、岩层和采空区中释放出来的各种有害气体的总称。
主要有沼气(SH4)二氧化碳(CO2)一氧化碳(CO)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硫化氢(H2S)。7一氧化碳的性质:一氧化碳是一种无色、无味的气体,比空气轻比重为0.97,一般在于巷道上、中部、系可燃烧和可爆炸性,《规程》规定:井下一氧化碳浓度不能超过0.0024%8瓦斯爆炸的三要素:瓦斯含量为5%------16%,有650--------750度的引爆火源。
不低于12%的氧气含量。沼气浓度达到9.5%时爆炸威力最强。
9三违指: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11瓦期爆炸的危害性:1瓦斯爆炸后,不仅使大量人员伤亡,而且可以产生高温,高压气体,破环井下设施。
2瓦斯爆炸后,爆炸点温度讯速下降,空气稀薄,形成反向冲击力,增加了它的爆炸性。3瓦斯爆炸后,大量氧气参加燃烧,造成含氧量低,同时由于一氧化碳增加,导致人员大量伤亡。
4瓦斯爆炸后产生高温(1850度)引起火灾。5瓦斯爆炸后,通迅设施及通风系统被破坏,给矿山救护造成困难。
10一炮三检: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11测风站要求标准:要设在直巷内,其本身长度不得小于4米,且前后10米范围没有拐弯抹和其它障碍物,测风站应有记录牌并注有编号。
在木支架巷道内设测风站风顶帮严密接触,使巷道内的风量全部通过。12三专两闭锁:三专指专用变压器、专用开关、专用线路。
二闭锁:指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13瓦斯检查的“三对口”指:瓦斯检查地点的记录牌,瓦斯检查工携带的检查手册和地面的的瓦斯台账。
主要内容:检查地点和检查人姓名检查日期班次和每次检查的具体时间,检查结果。14什么叫独立的通风系统?采区或采掘工作面回风流直接进入回风巷,不再进入其它采掘面工作面或其它用风地点的通风系统。
15串联通风:采、掘工作面或硐室回风再进入其它采、掘工作面或硐室的通风方式。危害是:被串联的采、掘工作面或硐室中的空气无法保证。
2前面的采掘工作面或硐室一旦发生灾变,将影响到被串联的工作面,将扩大灾区范围。规程规定:串联通风在经矿长,技术总工批准情况下不能多于2次,且串联风中瓦斯浓度不能超过0.5%16循环风:循环风一般发生在局部通风系统中,即部分或全部风流中再进入同一进风流中。
危害:掘进工作面的风反复返回掘进工作面,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浓度会越来越大,不仅是作业环境恶化,更重要的是由于风流中瓦斯浓度不断增加,极易引起瓦斯事故。《规程》规定:局扇和局扇的启动装置,必须安装在进风巷道内,,且距风口不的小于10米。
17上行通风、下行通风:对井巷或斜巷来说风流向上流动的通风方式叫上行通风,反之,风流向下流动的通风方式叫下行通风。18井下供电“三无、四有、两齐、三全、二坚持”的具体内容是:三无:无机鸡爪子、无羊尾巴、无明接头。
四有:有过流和漏电保护装置,有螺钉和弹簧垫、的密封圈和挡板,有接地装置。三全:防护装置全,绝缘用具全、图纸资料全。
三坚持:坚持使用检漏继电器、坚持用煤电钻、照明和信号综合保护、坚持使用瓦斯电和风电闭锁。19对矿灯管理使用的要求:1每一矿完好矿灯总数,至少应比经常用灯人数多10%2每盏灯都应有编号,经常使用矿灯的人员必须有专人专灯。
3矿灯应完好,如果有电池漏液、亮度不够、电线矿损,灯锁不良,灯头圈松动,玻璃破裂等情况,严禁发放,发出的矿灯最低能连续使用11小时。4灯房人员在每次换班2小时后必须把没还灯人员名单报矿调度室。
20矿井透水前有那些预兆?挂汗、挂红、水叫、空气变冷、出现雾气 另外发生透水前,还可能出现压力明显增加,底板鼓起,顶板淋水,岩逢中有淤泥、片帮冒顶等各种征兆。21探放水原则:国有:有疑必探,先探后采;乡镇;先探后掘,先探后采。
22木场要求:木料场距离风井不能小于80米。23地面消防不池规定:地面的消防池必须保持不少于200立方米的水量。
24井中和通风机房附近20米内,不能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25处理瞎炮是应遵守下列规定?处理瞎炮必须在班组长直接指导下进行,并应在当班处理完闭。
如果当班未能处理完,放炮工必须同一班放炮工在现场交接清楚。处理瞎炮完毕以前,严禁在该地点进行同处理瞎炮无关的工作。
26对爆破工的有什么具休规。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在2003年发布第5号令
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煤矿安全生产工作,防止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煤矿应当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煤矿矿长须经培训考核,依法取得矿长资格证和矿长安全资格证。
第三条 煤矿的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并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煤矿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煤矿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方可上岗作业。煤矿特种作业人员须经专门培训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第四条 矿井应有及时填绘的反映实际情况的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通风系统图和避灾路线图等图纸资料。
采、掘工作面应有作业规程。
第五条 矿井应有至少两个独立的能够行人并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出口之间距离不得小于30米。
井下每一个水平、每一个采区至少有两个便于通行的安全出口,并与直达地面的安全出口相连接。
第六条 矿井在用巷道净断面应能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设置安全生产设施的需要。
矿井主要运输巷、主要风巷的净高不得低于2米,采区上、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1.8米,回采工作面出口20米内巷道的净高不得低于1.6米。
第七条 采煤工作面至少保持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另一个通到进风巷。
因煤层赋存条件限制确实不能保持2个安全出口的,必须制定经县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的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第八条 矿井每年必须经过瓦斯等级鉴定。矿井各煤层应有自燃倾向性和煤尘爆炸性的鉴定结果。
第九条 矿井应当具备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的风量必须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矿井使用安装在地面的矿用主要通风机进行通风,并有满足能力的备用主要通风机。
生产水平和采区应当实行分区通风,矿井、采区和采掘工作面通风设施应当齐全可靠,掘进工作面使用专用局部通风机进行通风。
第十条 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有瓦斯抽放措施,并装备安全监控系统。
高瓦斯掘进工作面采用专用变压器、专用电缆、专用开关,实现风电、瓦斯电闭锁。
开采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煤层的,应有预测预报、防治措施、效果检验和安全防护的综合防突措施。
第十一条 煤矿必须实行瓦斯检查制度和矿长、技术负责人瓦斯日报审查签字制度。
矿井应当配备足够的专职瓦斯检查员和瓦斯检测仪器,瓦斯检测仪器应当定期进行校验。
第十二条 矿井有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防排水系统和火灾防治措施及设施。
第十三条 矿井应当保证双回路电源线路供电。年产6万吨以下的矿井采用单回路供电时,必须设置满足要求的备用电源。
井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防爆要求,应有接地、过流、漏电保护装置。属于煤矿安全标志管理目录内的矿用产品应有安全标志。
第十四条 矿井提升使用矿用提升绞车,并装设齐全的保险装置和深度指示器。
立井升降人员应当使用罐笼或带乘人间的箕斗,并装设防坠装置。斜井运送人员应当使用专用人车,并装设防跑车装置。
第十五条 矿井应有完善可靠的通信系统,保持矿内外、井上下和重要场所、主要作业地点通信畅通。
第十六条 煤矿井下爆破,须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
爆破工作应当由专职爆破工担任,并严格执行装药前、放炮前、放炮后瓦斯检查制度。
第十七条 矿井实行入井检身制度,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
第十八条 煤矿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不具备单独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小型煤矿,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与专业应急救援组织签订救护协议。
第十九条 煤矿应当加强粉尘的检测和防治工作,制定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原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发布的《小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同时废止。
题主应该是矿山的安全培训,一般包括有:
安全知识培训
矿山所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注意事项的安全讲解,员工生产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隐患知识讲解;
安全技能培训
员工技能的规范化,员工安全技能的了解和掌握,员工正确的生产操作以及生产加工期间的安全操作和注意事项。
安全应急培训
员工安全应急技能的了解和掌握,实现突发事件中员工自救和互救的能力;
安全意识提高
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树立正确的安全态度,转变员工思维;
安全职责认识
促使员工认识到自我的安全职责,严格的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和完善优化安全制度。
矿山安全
矿山是开采矿石或生产矿物原料的场所,矿山开采属于高危险性行业,必须重视安全生产。矿山应制定相应的安全规章制度,配备专职安全员负责安全生产,同时矿长即为安全第一责任人。
影响因素
(1)我国煤矿煤层赋存条件复杂,开采难度大,影响安全生产闪素多是造成事故频发的客观原因。我国现开采的大多是石炭二叠纪的煤层,瓦斯含量大,煤层透气系数低.地质构造复杂,易诱发煤与瓦斯突出现象。导致伤亡事故发生。
(2)安全法制不健伞,安全检杳缺乏科学性,煤矿自身监管力度不够。当前我国煤炭食业仍然沿袭传统的安全检查方法,一些安全监察员仅仅凭借经验及责任心到现场检查.缺乏可量化的监测方案。安监人员的权责混乱,没有实行规范化,煤矿职工的安全得不到保障。
(3)基础工作薄弱,安伞投入不足,安全技术装备落后。企业改制后,人员多、负债高、负担熏等是影响安全投入的重要原因,许多矿井特别是中小型矿井的安全设施达不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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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新工人(修订版) 【现货】
煤炭工业出版社
详细内容
煤炭工业出版社为了配合做好煤矿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在中煤劳保学会煤矿安全技术培训委员会的支持下,与全国有关煤矿安全培训中心通力合作,根据当前我国煤矿安全培训的实际和要求,以1995年出版的《煤矿安全技术培训统编教材》为基础,重新组织编写了一套《全国煤矿安全技术培训通用教材》。它的编写出版,对于搞好煤矿安全培训工作,提高各类煤矿企业干部职工的整体安全技术素质,增强安全生产的意识和法制观念,使煤矿职工真正做到遵章守纪、安全作业,切实减少和杜绝事故的发生,具有重要作用。
本书共8章:
1.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及法律法规;
2.煤矿安全管理;
3.劳动合同、劳动保护及职业病防治;
4.职业道德与劳动纪律;
5.煤矿生产知识;
6.入井须知;
7.矿井通风与灾害防治;
8.自救、互救与现场急救。
各章须附有复习思考题。
《煤矿职工防突专项培训通用教材》
国家安监总局宣传教育中心 编写
序号:MK2061
按照最新发布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的要求,煤矿的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基层区(队)、班组长和职工全员,必须进行防突专项培训,本书作为配套教材,依据最新的《防治煤与瓦斯规定》编写,内容包括:煤矿防突规定与煤矿企业防突的主体责任,煤矿企业及职工防突职责,煤与瓦斯突出分类及其规律,突出煤层与突出矿井鉴定,煤与瓦斯突出规律及预兆,煤与瓦斯突出管理,防突管理的一般规定,煤矿防突管理制度,区域综合防突,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岩石与二氧化碳(瓦斯)突出防治,煤与瓦斯突出预测仪器、装置及设备,煤与瓦斯突出事故的现场处置与应急避灾,突出事故典型案例评析等
《 煤矿新工人岗位安全培训读本》 《煤矿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教材》
1、了解煤矿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增强法制观念,能依法严格进行安全检查。
2、掌握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职责及安全管理制度;了解煤矿生产技术知识;掌握《煤矿安全规程》等的有关规定;熟练掌握煤矿现场安全管理知识和安全检查方法;提高安全检查能力。
3、熟悉煤矿灾害事故发生基本规律及防治措施,能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采取应急处理措施,防止灾害扩大,并能及时组织工人避灾自救;
4、熟悉井下避灾路线;掌握自救、互救和创伤急救的基本知识和操作方法;能熟练地使用自救器。
培训时间为90学时
1 煤矿安全生产方针与法律法规
2 煤矿安全管理与安全培训
3 煤矿安全监察与事故调查
4 煤矿生产技术与质量标准
5 矿井通风与灾害防治
6 自救、互救与创伤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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