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0年,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比利时和荷兰等5个国家的消费者发起成立了独立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无政治倾向的世界消费者组织——国际消费者联盟,总部设在海牙,现已迁至英国的伦敦。
目前,它的成员已经有来自近百个国家和地区的三百多个消费者组织。 ●“3·15”即“国际消费者权益日”(International Day for Protecting Consumers' Rights)。
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把每年的3月15日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并规定消费者享有获得安全保障、获得产品正确资料、自由决定选择以及要求赔偿和要求保障有益的健康环境等权利。 ●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4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成立,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全国性社会团体。
它的宗旨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引导广大消费者合理、科学消费,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1987年9月,中国消费者协会被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接受为正式成员。
从这一年开始,每年的3月15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及地方各级协会也都要联合各有关部门共同举办大规模的宣传活动,运用各种方式介绍消费知识和有关法律知识,宣传消费者的权利;唤醒、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促进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2000年“3·15”期间,中国消费者协会推出“3·15标志”。
它是中消协推出的一种信誉认证,是对所有行业,商品、服务质量上乘,接受消费者协会调解的骨干企业的认可和证明。任何产品申请使用“3·15标志”,都必须经过严格的考察审核程序,从而确保“3·15标志”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3·15标志”以中国消费者协会会徽图形为上方图形,同时加注“3·15”字样。此标志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对优质商品或服务的一种认可和证明,二是使企业履行做出的承诺:即发生小额消费者权益争议时,消费者与经营者双方协商不成,经营者自愿接受消费者协会的调解意见,以避免小额争议久拖不决。
●中国消费者协会推出“3·15标志”的目的有四:一是便于更有效地解决小额消费者权益争议,从而使消费者协会能更好地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能; 二是对优质商品及服务的一种证明,便于消费者择优购买; 三是通过使用便于识别的统一标识,帮助广大消费者正确选择商品和服务,行之有效地引导消费者科学、合理、安全、健康消费; 四是有利于扶优限劣,增强企业竞争力 《3·15标志》用中国消费者协会会徽图形来表示。该标志所有权属中国消费者协会。
该标志为注册商标图形,受《商标法》保护。 该图形作为消费者协会会徽时,加注某某消费者协会字样,代表消费者协会组织;只展示会徽图形时,即作为《3·15标志》,她是对商品或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维权监督标志,也是优秀企业及其优质产品承诺当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时接受和服从消费者协会调解意见的消费信誉标志。
这样确定的寓意和益处是:1、具有不言而喻的权威性;2、具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和认同度;3、体现了加强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引导消费、促进经济发展的宗旨;4、具有较强的视觉冲击力,便于广大消费者识别,为企业界所接受。 《3·15标志》具有以下功能:1、社会监督功能,即发挥消费者协会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职能,对消费热点尤其是新产品、新领域进行日常有效监督,扶植优质商品和服务,保障广大消费者安全放心消费。
2、消费维权功能,即使用《3·15标志》的企业,必须事先公开做出承诺,当与消费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其他渠道不能及时解决时,自愿接受、服从消费者协会的调解处理意见,从而保证消费者受损害的问题能及时公正地得到解决。3、信誉证明功能,由于被许可使用《3·15标志》者都是业内的排头兵或是骨干企业,产品质量和服务信誉优良,通过中国消费者协会的验证和日常监督检测,其品质值得广大消费者信赖。
4、消费引导功能,即通过《3·15标志》这样亲切贴近普通消费者而又统一、便于识别的标志,方便广大消费者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帮助做+出正确消费选择,从而实现科学、合理、健康、安全消费。
●1960年,美国、英国、澳大利亚、比利时和荷兰等5个国家的消费者发起成立了独立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无政治倾向的世界消费者组织——国际消费者联盟,总部设在海牙,现已迁至英国的伦敦。目前,它的成员已经有来自近百个国家和地区的三百多个消费者组织。
●“3·15”即“国际消费者权益日”(International Day for Protecting Consumers' Rights)。1983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把每年的3月15日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并规定消费者享有获得安全保障、获得产品正确资料、自由决定选择以及要求赔偿和要求保障有益的健康环境等权利。
●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4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成立,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它的宗旨是: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引导广大消费者合理、科学消费,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1987年9月,中国消费者协会被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接受为正式成员。从这一年开始,每年的3月15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及地方各级协会也都要联合各有关部门共同举办大规模的宣传活动,运用各种方式介绍消费知识和有关法律知识,宣传消费者的权利;唤醒、提高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促进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
●2000年“3·15”期间,中国消费者协会推出“3·15标志”。它是中消协推出的一种信誉认证,是对所有行业,商品、服务质量上乘,接受消费者协会调解的骨干企业的认可和证明。任何产品申请使用“3·15标志”,都必须经过严格的考察审核程序,从而确保“3·15标志”的权威性和公正性。
●“3·15标志”以中国消费者协会会徽图形为上方图形,同时加注“3·15”字样。此标志包含两方面的含义:一是对优质商品或服务的一种认可和证明,二是使企业履行做出的承诺:即发生小额消费者权益争议时,消费者与经营者双方协商不成,经营者自愿接受消费者协会的调解意见,以避免小额争议久拖不决。
●中国消费者协会推出“3·15标志”的目的有四:一是便于更有效地解决小额消费者权益争议,从而使消费者协会能更好地履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能;
二是对优质商品及服务的一种证明,便于消费者择优购买;
三是通过使用便于识别的统一标识,帮助广大消费者正确选择商品和服务,行之有效地引导消费者科学、合理、安全、健康消费;
四是有利于扶优限劣,增强企业竞争力
《3·15标志》用中国消费者协会会徽图形来表示。该标志所有权属中国消费者协会。该标志为注册商标图形,受《商标法》保护。
该图形作为消费者协会会徽时,加注某某消费者协会字样,代表消费者协会组织;只展示会徽图形时,即作为《3·15标志》,她是对商品或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维权监督标志,也是优秀企业及其优质产品承诺当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时接受和服从消费者协会调解意见的消费信誉标志。这样确定的寓意和益处是:1、具有不言而喻的权威性;2、具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和认同度;3、体现了加强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引导消费、促进经济发展的宗旨;4、具有较强的视觉冲击力,便于广大消费者识别,为企业界所接受。
《3·15标志》具有以下功能:1、社会监督功能,即发挥消费者协会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的职能,对消费热点尤其是新产品、新领域进行日常有效监督,扶植优质商品和服务,保障广大消费者安全放心消费。2、消费维权功能,即使用《3·15标志》的企业,必须事先公开做出承诺,当与消费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其他渠道不能及时解决时,自愿接受、服从消费者协会的调解处理意见,从而保证消费者受损害的问题能及时公正地得到解决。3、信誉证明功能,由于被许可使用《3·15标志》者都是业内的排头兵或是骨干企业,产品质量和服务信誉优良,通过中国消费者协会的验证和日常监督检测,其品质值得广大消费者信赖。4、消费引导功能,即通过《3·15标志》这样亲切贴近普通消费者而又统一、便于识别的标志,方便广大消费者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帮助做+出正确消费选择,从而实现科学、合理、健康、安全消费。
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
第七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
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
第十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二条消费者享有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第十三条消费者享有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消费者应当努力掌握所需商品或者服务的知识和使用技能,正确使用商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
第十四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第十五条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
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问答(消费指南) 问:什么是欺诈消费者行为?其具体表现形式有哪些? 答: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商品(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具体表现为:销售搀杂、搀假、以假乱真、以次充好的商品;采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谎称是正品;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不以自己的真实姓名和标记销售商品;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体对商品做虚假宣传;骗取消费者预付款;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预约条件提供商品;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问: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哪些行为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 答:按照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销售失效、变质商品;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商品;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的。
问:确有欺诈行为的经营者,应如何赔偿? 答:按照有关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适用于哪些情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申诉,适用本办法。
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的申诉,也参照本办法执行。 问:消费者申诉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答:有明确的被诉方,有具体的申诉要求、事实和理由。
问:消费者应当怎样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申诉? 答:消费者申诉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一式两份,并载明下列事项:消费者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邮政编码,被申诉人的名称、地址,申诉的要求、理由及相关的事实根据,申诉的日期。 问:消费者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诉吗? 答:可以,但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
问:什么是共同申诉? 答:消费者为二人以上,其申诉的是共同标的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可以合并受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申诉。共同申诉可以由消费者推选两名代表进行申诉。
代表人的申诉行为对其所代表的消费者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申诉请求,或者进行和解,应当经被代表的消费者同意。 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哪些受理程序? 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申诉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诉人,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如果申诉符合规定的应予以处理,并书面通知申诉人,将申诉书副本发送被申诉人,被申诉人收到申诉书副本后,应当在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此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申诉立案报告表,同时附上有关材料,由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或者授权其派出机构调查处理。 问:哪些申诉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受理? 答:超过保修期或者购买后超过保质期的商品,被诉方已不再负有违约责任;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已超过一年;消费者无法证实自己权益受到侵害;不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
问:申诉过程中证据应如何提供? 答: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申诉提供证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收集证据,可以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自行收集或者召集有关当事人实施当庭调查。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或检测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法定鉴定或者检测部门鉴定,也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定的法定鉴定或者检测部门鉴定。对于难以鉴定或者检测的,经营者应当提供无过错的证据;不能提供无过错证据的,应当承担责任。
问:消费者申诉后,还可以协商和解吗? 答:可以。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调解书,也可以撤回申诉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申诉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办案人员签名,加盖工商行政管理局印章送达当事人。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消费者申诉书之日起60日内终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终止调解。 问:对于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如何处罚? 答:对于经营者的违。
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问答(消费指南) 问:什么是欺诈消费者行为?其具体表现形式有哪些? 答:欺诈消费者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商品(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具体表现为:销售搀杂、搀假、以假乱真、以次充好的商品;采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谎称是正品;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不以自己的真实姓名和标记销售商品;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体对商品做虚假宣传;骗取消费者预付款;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预约条件提供商品;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问: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哪些行为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 答:按照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销售失效、变质商品;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商品;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的。
问:确有欺诈行为的经营者,应如何赔偿? 答:按照有关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受理消费者申诉暂行办法》适用于哪些情形?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申诉,适用本办法。
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的申诉,也参照本办法执行。 问:消费者申诉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答:有明确的被诉方,有具体的申诉要求、事实和理由。
问:消费者应当怎样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申诉? 答:消费者申诉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一式两份,并载明下列事项:消费者的姓名、地址、电话号码、邮政编码,被申诉人的名称、地址,申诉的要求、理由及相关的事实根据,申诉的日期。 问:消费者可以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诉吗? 答:可以,但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交授权委托书。
问:什么是共同申诉? 答:消费者为二人以上,其申诉的是共同标的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可以合并受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申诉。共同申诉可以由消费者推选两名代表进行申诉。
代表人的申诉行为对其所代表的消费者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申诉请求,或者进行和解,应当经被代表的消费者同意。 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哪些受理程序? 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5日内,认为申诉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诉人,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如果申诉符合规定的应予以处理,并书面通知申诉人,将申诉书副本发送被申诉人,被申诉人收到申诉书副本后,应当在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此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申诉立案报告表,同时附上有关材料,由县级及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局长批准,指定两名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或者授权其派出机构调查处理。 问:哪些申诉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受理? 答:超过保修期或者购买后超过保质期的商品,被诉方已不再负有违约责任;达成调解协议并已执行,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法院、仲裁机构或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者处理;消费者知道或者应该知道自己的权益受到侵害已超过一年;消费者无法证实自己权益受到侵害;不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
问:申诉过程中证据应如何提供? 答: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申诉提供证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收集证据,可以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的规定,自行收集或者召集有关当事人实施当庭调查。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或检测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法定鉴定或者检测部门鉴定,也可以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指定的法定鉴定或者检测部门鉴定。对于难以鉴定或者检测的,经营者应当提供无过错的证据;不能提供无过错证据的,应当承担责任。
问:消费者申诉后,还可以协商和解吗? 答:可以。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调解书,也可以撤回申诉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申诉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办案人员签名,加盖工商行政管理局印章送达当事人。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在收到消费者申诉书之日起60日内终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终止调解。 问:对于经营者的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如何处罚? 答:。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基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有关保护、消费者在有偿获得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免受人身、财产损害或侵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消费者权益保护是维护消费者利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本法律,是国家对基于消费者弱势地位而给予的特别保护,是维护真正的公平交易市场秩序的法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对居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提供特别保护的法律,之所以说是基于消费者的弱势地位而给予的特别保护,是由于消费者的弱势性而决定的.消费者弱势性:指消费者为满足生活规定者需要在购买、使用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因缺乏有关知识、信息以及人格缺陷、受控制等因素,导致知情权、自主权、公平交易权、受偿权、受尊重权、监督权在一定程度上被剥夺造成消费者权益的损害.例如:一些档次较高的宾馆、酒店向顾客作出“最低规定者”的规定.第一次在某家餐馆预订包房在点菜时,服务员见xxx只点了800元,便说:“这里的最低规定者是1000元,她要xxx再点几个菜,否则结帐时将按照1000元计算.”xxx起初并不同意,并告诉服务员,你店“最低规定者”的规定是不合法的.服务员则要求他们让出包房,搬到大厅用餐.为了留住这安静的包房和免得将愉快的就餐变为无休止的争论,xxx只得屈就店房.“最低规定者”在现实生中这种现象具有一定的普遍性。
目前,一些高档酒店、咖啡厅、酒吧自行规定最低规定者限价,要求客人就餐时必须达到最低规定者标准。对此,不少消费者认为,搞最低规定者限价是高档酒店的一致做法,既然大家都这样做,因而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实际上,酒店自行规定最低规定者标准的做法,与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相违背的,不仅不合理,而且是违法的。首先,它违背了民法的平等、自愿的基本原则。
《民法通则》第3条、第4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1]这要求民事主体在民事关系中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必须是自主自愿,民事行为必须是出于主体真实意思的表示,任何一方都不得把自已的意志强加给对方。酒店的经营者作为民事活动的一方当事人,自行规定的最低规定者标准,强行要求就餐者必须达到一定的价位,是将就餐者置于不平等的地位,是居高临下,以强凌弱,从而将自已的意志强加于就餐者,因而双方的民事活动背离了平等、自愿的原则。
其次,它属于不平等的格式条款,违背了合同法的平等诚信的公平交易原则。《合同法》第39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2]在消费者从酒店就餐这一民事活动中,酒店的经营者和就餐者之间产生的各自权利和义务关系,其实质是一个合同关系。在这个合同关系中,酒店的经宫者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的原则,即要求酒店经营经者提供的格式条款应当公平地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而酒店自行规定的“最低规定者”的格式条款显然违背了公平交易原则,损害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因而是无效的。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合同法》第40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中国消费者协会秘书长助理武高汉曾经说过:“最低规定者标准损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6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由此可见,消费者有权根据自已的规定者需求、意向和兴趣,自主选择自已满意的商品或服务;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消费者到酒店就餐,规定者额应当由消费者自主选择,而酒店等经营者自行规定“最低规定者”标准的做法,限制了消费者接受或不接受某项服务的权利,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范围,实际上是要求消费者无条件地接受其规定的内容。
本案例中经营者私自设立“最低规定者”,牟取不正当利益,就是一种歧视规定者和剥夺规定者,是市场经济不健全的表现,严重妨碍了公民正常规定者行为,破坏了公平竞争市场法则,并且与《消法》中的有关法律规定相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规定:消费者有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权利,有自主规定者多少的权利.[4]所以经营者规定消费者必须规定者多少,限制了消费者可供选择的范围,明显和《消法》相抵触.案例中消费者王某在使用经营者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因缺乏有关知识及信息,导致知情权、自主权、公平交易权在一定程度上被剥夺造成自身规定者权益的损害。
生活中消费者问题发生的原因甚多,而且错综复杂.为什么消费者在日常生活规定者中常受到人身、财产权益的损害呢?笔者认为原因如下:(一)消费者弱势地位与经营者强势地位的差异。首先,消费者与经营者的交易是一种非专业对专业,非知情人与知情人的关系.经营者通晓商品的技术性、了解市场行情、掌握顾客心理、具有一定的销售技巧,可以说知己知彼;而消费者即缺乏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相关知识,所接受的规定者信息大多。
1898年,全世界第一个消费者组织在美国成立,1936年,建立了全美的消费者联盟。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各种反映消费者利益和要求的组织,在一些发达国家相继出现。在此基础上,1960年,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宣告成立。之后,消费者运动更加活跃,许多发展中国家也建立了消费者组织,使消费者运动成为一种全球性的社会现象。目前,全世界已有90多个国家共300 多个消费者组织在开展活动。
1962年3月15日,肯尼迪在美国国会发表了有关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咨文,首次提出了著名的消费者的4项权利,即安全消费的权利、消费时被告知基本事实的权利、选择的权利和呼吁的权利。随着消费者权利保护工作的开展,肯尼迪提出的4项权利和国际消费者协会确定的另外4项权利,即满足基本需求的权利、公正解决纠纷的权利、掌握消费基本知识的权利和在健康环境中生活工作的权利,一并成为全世界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的8条准则。
1983年,国际消费者协会把每年的3月15日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此后,每年3月15日,世界各地的消费者及有关组织都要举行各种活动,推动保护消费者权益运动进一步发展。
1985年4月9日,联合国大会一致通过了《保护消费者准则》促各国采取切实措施,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1984年12月26日中国消费者协会成立, 中国消费者协会于1987年加入国际消费者协会。
一、单项选择题:1、《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是()开始实施的。
A、1994年1月1日 B、2002年10月28日 C、2003年1月1日 D、1989年4月1日2、消费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为()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保护。A、生产消费需要 B、生活消费需要 C、单位使用需要 D、投资需要3、()有权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A、消费者协会 B、工商行政管理局 C、行业协会 D、任何单位和个人4、林小姐在某大型商场购物时,因收银台带电,以致全身遭到强电电击,林小姐的()权受到了侵害,她()要求商场提供安全的消费场所和环境。A、知情无权 B、安全保障有权 C、知情有权 D、安全保障无权5、以下哪种情况违反了经营者明码标价义务:A、货品与价签对位 B、价格变动时,调整价签 C、收取未标明的费用 D、标价内容真实明确6、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消费者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是新《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所指的经营者的()行为。
A、欺诈 B、违约 C、不正当竞争 D、侵权7、经营者上门推销的商品,消费者可以在买受商品之日起()日内退回商品,不需要说明理由,但商品的保质期短于()日的除外。A、3 B、7 C、14 D、208、经营者对其售出的商品应当承担修理的义务,除低值易耗商品外,承担修理义务的期限不得少于()。
A、一个月 B、三个月 C、六个月 D、一年9、经营者以邮购销售、电视(电话)销售、互联网销售的方式销售商品,在什么情况下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要求退货?A、无需任何理由 B、消费者使用后感觉不满意 C、经营者未提供发票 D、商品与广告宣传不一致10、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在保修期内经()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消费者提出重作、退货、退款要求的,经营者应当给予重作、退货、退款。A、2 B、3 C、4 D、511、以下关于消费者协会的内容表述不正确的是:A、市和区、县依法成立消费者协会 B、消费者协会的理事会由消费者代表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指派的代表等组成 C、市消费者协会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设立专业工作机构 D、消费者协会不履行法定职能12、消费者协会可以() A、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推荐商品和服务 B、收受经营者费用 C、向经营者摊派费用 D、就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事项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行业协会查询13、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后,应当在()日内结束调解,但消费者要求继续调解的,调解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A、30 B、40 C、60 D、9014、消费争议中,因商品或者服务质量问题有争议需要进行检测、鉴定的,检测、鉴定费用由()先行垫付,()提供等额担保,最终由责任方承担 A、消费者经营者 B、消费者协会经营者 C、经营者消费者 D、经营者消费者协会15、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A、欺诈 B、被消费者投诉 C、违法经营 D、强迫消费者消费16、2003年中国消费者协会工作的年主题是() A、明明白白消费 B、科学消费 C、绿色消费 D、营造放心消费环境17、国际消费者联盟确定每年3月15日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是基于美国总统()于1962年3月15日发表了《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总编特别国情论文》。
A、林肯 B、罗斯福 C、肯尼迪 D、里根18、中国消费者组织是()加入国际消费者联盟组织的。A、1985年3月 B、1986年6月 C、1987年3月 D、1988年6月 二、多项选择题:1、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的原则。
A、自愿 B、平等 C、公平 D、诚实信用2、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应当实行()相结合的原则。A、消费者保护 B、国家保护 C、经营者自律 D、社会监督3、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符合保障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A、商品 B、服务 C、设施 D、场所4、下列哪些行为是新《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明确规定的经营者在计量时不得采取的违法行为:A、短缺数量 B、将包装物的重量作为商品的计价依据 C、标明法定计量单位 D、拒绝消费者对计量的复核要求5、以下哪种行为是依据新《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属于侵犯消费者隐私权的行为:A、打电话询问消费者对产品或服务的满意程度 B、要求消费者提供与消费无关的个人信息 C、未经消费者本人同意,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向第三人披露 D、为消费者提供上门维修服务6、新《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的召回制度包括() A、消费者要求召回 B、经营者主动召回 C、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召回 D、消费者协会建议召回7、上海市消费者协会的三大制度是指() A、消费信息发布制度 B、行业情况调查制度 C、商品服务暗访制度 D、消费投诉披露制度8、经营者违反《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规定,应当承担() A、刑事责任 B、财产抵押 C、民事赔偿责任 D、缴纳罚款9、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要求赔偿。A、销售者B、维修者 C、代理商D、生产者10。
声明: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蜀ICP备2020033479号-4 Copyright © 2016 学习鸟. 页面生成时间:2.572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