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XXX商业银行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宣传月活动的总结 中国人民银行XXXX反洗钱处: 为全面推进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打击涉毒、走私、贪污贿赂、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及恐怖组织等的不法洗钱犯罪活动,纯洁社会风气,保持社会安定,提高商业银行信誉,保证支付的稳定,促进业务的快速健康发展,使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和了解反洗钱知识,夯实反洗钱工作的社会基础,我行在接到人民银行关于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宣传活动的通知后,积极开展了《反洗钱法》宣传月活动。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在接到中国人民银行XXXX支行有关认真学习贯彻反洗钱法、开展反洗钱法宣传活动的通知后,我行上下高度重视,立即成立了由XXX会计师为组长的反洗钱法宣传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总行会计XX部,由会计XX部XXX总经理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开展反洗钱法宣传月活动。 二、精心组织、统筹安排 反洗钱法宣传领导小组成立后,利用工作空隙时间,带头学习反洗钱法,积极组织实施反洗钱法宣传准备工作,向全行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等法律文件和规定,并在人民银行网站、金融时报网站等金融行业权威网站上收集了“中国人民银行有关方面负责人就《反洗钱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我国反洗钱法制建设的重要里程碑”、“构筑反洗钱法网全面预防监控洗钱活动”等有关反洗钱法宣传资料,要求支行深入学习反洗钱法。
在反洗钱法宣传月准备阶段,我行定制统一的《反洗钱法》宣传条幅,到人民银行领取《反洗钱法》宣传折页并将宣传条幅和折页按时下发到支行,要求各支行成立相应的宣传领导小组,学习反洗钱法,在营业网点醒目位置悬挂《反洗钱法》宣传条幅、在网点营业场所柜台和大堂经理桌面摆放宣传折页,向客户积极宣传反洗钱法。 三、全面展开,大力宣传 2006年12月X日,我行XXX个营业网点在网点醒目位置悬挂《反洗钱法》宣传条幅,向客户及社会公众发放《反洗钱法》宣传折页,开始进行反洗钱法宣传月活动。
同时,总行反洗钱法宣传领导小组抽调会计XX部部分员工组成检查小组,对各支行开展反洗钱法宣传活动情况进行巡回抽查。中国人民银行XXX支行反洗钱处的领导给予我行反洗钱法宣传月活动大力支持和关怀,在宣传月活动开展的当天,亲临我行XX支行,和总行宣传小组及XX支行宣传小组一起在XX支行营业场所公共区域发放《反洗钱法》宣传折页,向过往公众宣传反洗钱知识,使广大群众了解洗钱的危害,呼吁社会公众自觉加入到反洗钱行列。
1.支行重视,加强学习 在宣传月活动中,我行各支行都高度重视,成立了以支行长为组长的反洗钱法宣传领导小组,带领职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和相关《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个人存款实名制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支行采取多种形式加大对反洗钱法的学习力度,如我行XX支行行长要求本行员工每周学习时间不得少于三次;XX支行对本行及下属营业网点职工的学习情况进行了考核;XX支行为使职工熟习可疑交易判断标准,要求临柜人员及业务主管能够熟练背诵可疑交易判断条款;XX支行针对人民银行XX区支行反洗钱法考题,行领导带头进行全行考试,以促进反洗钱法的学习。
2.大力宣传,形式多样 在反洗钱法宣传月开展过程中,我行各支行积极动员一切可以动用的人力,利用丰富多样的宣传方式全力进行反洗钱法的宣传。如我行XX支行为克服员工较少的困难,在职工向客户发放宣传资料进行宣传的同时请保安人员协助发放宣传资料进行宣传;一些远离市区的支行针对社会公众对国家反洗钱工作了解不多的情况,加大向社会公众进行宣传的力度。
如XX支行、XX支行发放宣传资料500余份,认真向公众解答洗钱的概念,反洗钱的作用及意义,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时客户需要提供的身份证明,以及银行依法保护客户个人隐私的义务,使客户和公众了解参与反洗钱的意义和社会职责;XX支行还专门制作宣传公示牌、宣传单向广大群众进行宣传,在营业网点设立“反洗钱宣传专柜”,结合当时该行特色业务引起客户流量大增的特点,及时向广大社区居民进行宣传,提高客户和社会公众反洗钱意识;有些支行不但在营业网点进行宣传,而且还在营业网点公共区域开展宣传。如我行XX支行、XX支行等都在营业网点公共区域布置宣传台,向过往行人进行宣传;XXX支行根据本行客户特点,以个体经营者、学生、企业单位人员为主要宣传对象,走进社区和学校进行宣传,提高广大市民的反洗钱意识,同时利用上门收款这一工作特征,积极向客户单位员工宣传反洗钱法;XX路支行在营业网点宣传同时,与社区居委会取得联系,在居委会的协助下在XXX社区发放宣传资料,对社区居民宣传反洗钱知识。
四、及时总结,常抓不懈 在反洗钱法宣传月活动结束后,我行下属各支行均写出宣传总结,表明在今后的工作中还要深入学习反洗钱。
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
目前,常见的洗钱途径广泛涉及银行、保险、证券、房地产等各种领域。反洗钱是政府动用立法、司法力量,调动有关的组织和商业机构对可能的洗钱活动予以识别,对有关款项予以处置,对相关机构和人士予以惩罚,从而达到阻止犯罪活动目的的一项系统工程。
从国际经验来看,洗钱和反洗钱的主要活动都是在金融领域进行的,几乎所有国家都把金融机构的反洗钱置于核心地位,国际社会进行反洗钱的合作也主要是在金融领域。洗钱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它不仅损害了金融体系的安全和金融机构的信誉,而且对我国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具有极大地破坏作用。
一是国内形势的需要。近年来,随着走私、毒品、贪污贿赂等犯罪不断发生,非法转移资金活动大量存在,我国的洗钱问题日渐突出。
由于缺乏对洗钱行为的预防监控措施,导致不能及早发现犯罪线索,影响了追查、打击洗钱犯罪及其上游犯罪和追缴犯罪所得。政府和社会各界关于加强反洗钱立法、完善反洗钱法律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
二是国际形势的需要。洗钱活动具有跨国(境)特性,遏制和打击跨国洗钱活动必须通过规范和协调国内、国际立法,加强反洗钱国际合作。
且我国已经批准加入的《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和《制止向恐怖主义提供资助的国际公约》等,都明确要求各成员国建立健全反洗钱法律制度。三是实际工作的需要。
关于反洗钱活动,在此以前我国虽然缺少一部完整的反洗钱法,但是反洗钱的工作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没有停止过。在追究犯罪方面,如1997年刑法对洗钱犯罪作了明确的规定,并给予严厉的处罚。
在制度健全方面,如《中国人民银行法》、2003年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及《个人存款帐户实名制》等规定,都涉及反洗钱的内容,为反洗钱立法提供了有利的条件。但考虑到,我国现行预防监控洗钱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存在着法律体系不完整,系统性、协调性差,法律层级和法律效力较低,适用范围较窄等问题,现行反洗钱工作主要依据的是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存款类以外的金融机构、金融业的特定非金融机构的缺乏有力的约束,影响了反洗钱的力度和效果。
因此,为有效预防监控洗钱活动,及早发现洗钱犯罪线索,打击此类犯罪和追缴犯罪所得,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制定一部既有利于加强国际合作,又符合我国国情的《反洗钱法》是非常必要的。 反洗钱法分为总则、反洗钱监督管理、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反洗钱调查、反洗钱国际合作、法律责任、附则等七章,共三十七条。
其主要内容包括:(一)范围《反洗钱法》主要规范的是预防洗钱活动,目的是维护金融秩序,遏制洗钱犯罪及相关犯罪。在我国反洗钱法律制度可分为刑事和行政两个方面的内容。
对洗钱活动的刑事制裁主要是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通过刑事诉讼程序,追究洗钱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而预防、监控洗钱活动,是以客户识别、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以及记录保存等制度为核心内容,通过反洗钱资金监测实现其目标。
反洗钱法着力于建立我国反洗钱预防、监控法律制度,属于行政法律制度的范畴。因此,本法所称的“反洗钱”仅限于对洗钱活动的预防。
根据反洗钱法的规定,实施预防洗钱活动的行为主体既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机构和按照规定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也包括国务院各有关部门。预防洗钱活动的对象为“洗钱活动”,即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活动。
预防洗钱活动的内容,既包括反洗钱义务主体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根据本法建立并实施的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也包括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依法负有反洗钱监管职责的其他部门进行的监督管理、调查和国际合作。另外,通过反洗钱机制发现并切断恐怖主义融资渠道已成为各国反洗钱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因此,为了加强对恐怖主义活动的预防监控,反洗钱法在附则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涉嫌恐怖活动资金的监控,适用反洗钱法。(二)反洗钱监督管理反洗钱工作涉及预防、发现、报告、分析、调查和打击,以及加强公众教育、提高反洗钱意识等多方面,是一项涉及多领域、多部门的系统工程。
需要建立行政管理部门、司法机关、金融机构等部门和行业的密切配合和共同参与。反洗钱法根据我国国情,借鉴国外的相关经验,确立了我国的反洗钱工作机制的模式为:确立一个部门为行政主管部门,全面负责国家的反洗钱行政事务,其他部门、机。
一是加强业务知识培训。通过多种形式定期组织员工认真学习反洗钱等相关业务知识,提高员工对反洗钱工作重要性的认知。同时,组织员工采取集体学习或自学的方式学习相关案例,明确严格按照制度流程处理业务的重要性,掌握操作流程中的高风险环节,切实增强识别和预防各类案件的能力。
二是完善内控管理制度。将反洗钱检查纳入对公业务、个人业务、结算业务等日常检查中,对反洗钱中重点风险领域、关键部位有重点的开展监督检查,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落实整改,有效提高反洗钱工作水平。
三是做好客户信息维护。客户信息维护是反洗钱工作的重点内容,也是有效识别客户、及时遏止风险的首要关口,网点依照“安全、准确、完整、保密”的原则,严格执行反洗钱制度要求,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同时,严格遵循“了解你的客户”的原则,了解客户及其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了解实际控制客户的自然人和交易的实际受益人,将反洗钱管理纳入经营全过程。同时,根据客户信息专项治理要求,加强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信息维护,提高客户信息的完整性和真实性,确保完成客户的信息维护任务。
洗钱 是指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隐瞒或掩饰起来,并使之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和过程。
洗钱不仅损害了金融体系的安全和信誉,而且对于正常的经济秩序、社会风气具有极大的破坏作用。 中国内地洗钱活动日益增多,数额不断上涨,权威分析最近三年中国资本外逃达530亿美元。
每年通过地下钱庄“洗”出去的黑钱至少高达2000亿元人民币,相当于国内 生产总值的2%,几乎相当于225亿美元的全年对外贸易顺差。 反洗钱对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维护社会公正和市场竞争,打击腐败等经济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洗钱是严重的经济犯罪行为,不仅破坏经济活动的公平公正原则,破坏市场经济有序竞争,损害金融机构的声誉和正常运行,威胁金融体系的安全稳定,而且洗钱活动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贪污腐败和偷税漏税等严重刑事犯罪相联系,已对一个国家的政治稳定、社会安定、经济安全以及国际政治经济体系的安全构成严重威胁。“911”事件之后,国际社会更加深了对洗钱犯罪危害的认识,并把打击资助恐怖活动也纳入到打击洗钱犯罪的总体框架之中。
针对目前国内国际反洗钱和打击恐怖主义活动所面临形势,中国政府在2003加大了反洗钱的工作力度。人民银行也从组织机构和制度建设以及加强监管方面加强反洗钱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10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第一条 为防止违法犯罪分子利用金融机构从事洗钱活动,维护金融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和经营金融业务的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外资金融机构等。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洗钱,是指将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或者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第四条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照本规定认真履行反洗钱义务,审慎地识别可疑交易,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妨碍反洗钱义务的履行。
第五条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反洗钱工作秘密,不得违反规定将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泄露给客户和其他人员。 第六条 金融机构应当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协助司法机关、海关、税务等部门查询、冻结、扣划客户存款。
中资金融机构的境外分支机构应当遵循驻在国家或地区反洗钱方面的法律规定,依法协助配合驻在国家或地区反洗钱部门的工作。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监督管理机关。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 统一监管、协调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 (二) 研究和制定金融机构的反洗钱战略、规划和政策,制定反洗钱工作制度,制定大额和可疑人民币资金交易报告制度; (三)建立支付交易监测系统,对支付交易进行监测; (四)研究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重大疑难问题,提出解决方案与对策; (五)参与反洗钱国际合作,指导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的对外合作交流; (六)其他应由中国人民银行履行的反洗钱监管职责。 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对大额、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大额、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制度。 第八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九条 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工作机构或者指定其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并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其分支机构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工作,并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下属分支机构执行本规定和反洗钱内控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新设金融机构或者金融机构增设分支机构应当制定有效的反洗钱措施。 第十条 金融机构应建立客户身份登记制度,审查在本机构办理存款、结算等业务的客户的身份。
金融机构不得为客户开立匿名账户或假名账户,不得为身份不明确的客户提供存款、结算等服务。 第十一条 金融机构为个人客户开立存款账户、办理结算的,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
代理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的,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 对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开立存款账户。
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为单位客户办理开户、存款、结算等业务的,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
反洗钱工作中的误区及对策 经过几年的努力,我国的反洗钱工作开始起步并积极向前发展。
但笔者在最近的调查中发现,人们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还存在许多误区。 反洗钱工作中的几个误区 一、反洗钱是人民银行的事,与己无关。
按照《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反洗钱内控制度,并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工作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工作。然而有人却认为:反洗钱是人民银行的事,与己无关。
特别是银行监管职能从人民银行分离后,有些金融机构既未建立健全制度,也未指定专人负责,反洗钱工作对他们而言是可有可无。 二、存款自愿,取款自由,谁都无权审查。
按照《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金融机构在办理支付结算业务时,发现其客户有可疑支付交易行为,应记录、分析该可疑支付交易,填制《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后进行报告。中国人民银行查询可疑支付交易时,有关金融机构应负责查明,及时回复,并记录存档。
但实际工作中,有的金融机构却认为,存款人(特别是个人存款账户)的资金由其自主支配,金融机构无权审查,对可疑支付交易既不记录、分析,也不按规定填制《可疑支付交易报告表》进行报告,甚至连人民银行的检查都拒绝配合。 三、洗钱是在大城市,小地方没人洗钱。
由于洗钱是最近几年才听说的事,因此常有人说:洗钱是在大城市,小地方特别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山区没人来洗钱。然而事实并非如此。
所谓洗钱是指犯罪分子将贩毒、走私、诈骗、贪污、受贿、盗窃以及偷漏税等黑钱及其产生的收益,通过各种手段包括化整为零、从事投资、购买证券等形式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为。 因此,洗钱犯罪不仅大城市有,小地方也有,不仅经济发达地区有,经济欠发达地区及山区也有。
而且小地方、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山区极有可能成为大城市洗钱的一个中间环节。 走出反洗钱误区的对策 一、加强宣传,走出观念误区。
由于反洗钱工作在我国开展的时间还不长,许多人包括金融系统工作人员对反洗钱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参与性认识不足。 因此,必须加大对反洗钱工作重要性和紧迫性的宣传力度,走出“反洗钱与我无关”的误区。
要充分利用金融机构点多面广的优势,通过悬挂横幅、张贴标语、散发资料以及广大新闻媒介的宣传,使大家认识到洗钱犯罪就在我们身边,反洗钱工作刻不容缓;认识到反洗钱不是哪个人、哪个部门的事,它需要我们大家积极支持、协助、配合,共同承担责任。 二、加强教育,走出法律误区。
虽然洗钱犯罪已不鲜见,但人们对反洗钱工作的认识却并未提高,特别是对三部反洗钱法规学习不够,了解不多,从而出现对人民银行的反洗钱工作不执行、不支持、不配合的现象。因此,加强反洗钱教育,特别是加强有关反洗钱法规的学习教育,走出“存款自愿,取款自由,谁也无权审查”的法律误区。
通过教育,促使金融机构认识到有义务参与反洗钱工作,认识到有责任配合反洗钱工作,对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必须向人民银行或外汇管理局报告,依法协助、配合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打击洗钱活动。 三、加强监管,走出行为误区。
贩毒、走私、诈骗、贪污、受贿、盗窃以及偷漏税在我们的生活中已不鲜见,洗钱犯罪就象其他犯罪一样存在,这就需要我们的监管部门进一步加强监管,走出反洗钱只关注大城市而忽视小地方、只重视经济发达地区而不管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行为误区。 一方面是要加大人民银行自身反洗钱的工作力度,确保反洗钱组织领导到位。
作为金融业反洗钱工作的监管机关,不管是在大城市还是小地方、不管是经济发达地区还是欠发达地区的人民银行都要加强法规宣传,强化人才培训,积极主动组织和领导金融机构开展反洗钱工作。 另一方面是要加强对金融机构反洗钱的检查督促,确保反洗钱措施落实到位。
通过检查,看金融机构的反洗钱部门是否成立,反洗钱制度是否健全,反洗钱工作是否落实。通过建立以人民银行为中心、其他金融机构密切配合的全国性反洗钱网络,从资金上监控洗钱的动向,从渠道上斩断洗钱的环节,确保反洗钱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加快推进“三做”的反洗钱集中处理模式改革。
一是建立“集中做”的反洗钱中心。把反洗钱业务由原来分散在基层营业网点处理转变为集中在一级分行(直属分行)或二级分行反洗钱中心(或其附属中心)处理的工作模式。
集中处理改革后,营业网点反洗钱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压力将得到有效释放,营业网点反洗钱工作重点转移到客户身份识别、配合集中处理机构的反洗钱调查、手工新增系统无法抓取的可疑交易报告工作,使反洗钱工作机制更趋完善。目前,全行37家分行全部启动了反洗钱集中处理改革,其中,北京、深圳等部分城市行已完成了全部集中处理,效果明显;海南分行于年初启动反洗钱集中处理模式改革,改革实施步骤分为调查摸底、考察学习、改革试点和全行推广等四个阶段,目前进展顺利,已进入全行推广实施阶段。
二是搭建“系统做”的反洗钱技术支持平台。反洗钱集中处理模式改革离不开功能强大的反洗钱技术支持平台。
近年来,工商银行强化对反洗钱系统的投入和建设工作,制定了《反洗钱相关系统体系规划》,依托科技优势,自主研发了境内外一体化的反洗钱监控系统、客户风险分类系统,引进全球特别控制名单处理系统及数据库并完成本地化开发。新的反洗钱监控系统研发在设计思路上重点做好建立监控模型库、建立高低风险名单库和跟踪监控库、建立异常交易处理新流程、开发反洗钱辅助分析功能等几方面工作,使之成为符合国际标准、适应中国国情、具有工行特色的反洗钱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体系和技术支持平台,以满足创新集约高效型的反洗钱工作模式的需要。
三是打造“专家做”的反洗钱人才队伍。反洗钱异常交易甄别工作的技术含量较高,只有配备银行业务经验丰富、反洗钱政策法规熟悉、反洗钱专业技术强、政治敏感度高的人才能够保证可疑交易人工甄别报告的质量。
将反洗钱工作人员由基层网点的兼职人员转变为处理中心的专职人员,有利于其全身心投入反洗钱工作,不断积累反洗钱业务技能和工作经验,促进其专业化水平的提升,形成专业型的反洗钱工作团队,实现对可疑交易的专业化监测、分析和甄别,不断强化集中处理人员对客户异常交易的自主识别能力,不断总结各类洗钱犯罪活动的资金交易特点和规律,积累了一套行之有效的识别可疑交易的经验和方法,培养和造就一支业务精湛、经验丰富的反洗钱专家团队。 (二)着力强化员工反洗钱意识和制度执行力。
一是持续培育和巩固良好的内控合规文化。要从履职和问责两个层面把反洗钱责任意识传导给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使每位人员都认识反洗钱是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必须履行的社会责任与义务,只有勤勉尽责、合规操作才是保护自己、保护同事、维护组织利益的最好方式。
二是通过多种途径提高员工的业务素质。各行要将反洗钱培训纳入全行培训计划,分层级、有针对性的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反洗钱知识学习,重点应系统地、深入地学习《反洗钱法》及相关配套法规内容,使员工能准确把握反洗钱有关规定;同时,还应根据岗位实际,结合有关案例分析进行针对性学习,加深员工对反洗钱法规的理解,提高员工对可疑交易判断能力和实际操作水平。
三是强化三项基本制度执行。各级机构要进一步健全反洗钱工作流程和机制,认真落实包括管理层、反洗钱岗位人员、网点负责人、客户经理和前台柜员等人员在内的反洗钱工作职责,同时强化检查监督,严格落实客户身份识别、客户信息维护、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反洗钱三项基本制度,避免反洗钱制度执行流于形式。
(三)有效夯实反洗钱基础管理工作。一是加强客户信息维护工作。
要在前期工作基础上,采取统一采集补录标准口径、层层分解、分工协作、考核激励等多种举措,集中力量、集中资源、集中时间,举全行之力推进客户信息完整率的进一步提升。二是认真开展客户尽职调查。
各专业条线应针对不同业务种类交易活动提出切实可行的、规范的客户身份识别流程,并尽可能细化客户尽职调查内容,在尽职调查每个环节均作程序化规定,形成各种业务类型的客户尽职调查流程,如开立账户客户尽职调查流程、现金交易客户尽职调查流程、办理大额外汇业务客户尽职调查流程等等。通过规范调查流程,使客户身份调查内容更加完善,调查更彻底,更有利于反洗钱工作人员有效、深入地了解客户。
三是强化客户风险分类管理。鉴于客户身份识别在洗钱预防措施中的基础地位,对于不同客户,各行应按照客户的特点或者账户的属性,考虑行业等因素,在对客户充分调查的基础上,按照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度从高到低依次对客户实行黑名单、高风险、关注、一般和白名单等五类风险管理,对于黑名单客户,直接拒绝办理业务;对于关注类和高风险客户,应实施更严格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对于一般和白名单客户,可以采取简化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从而提高客户身份识别的有效性,同时也适当平衡了反洗钱成本和收益之间的关系。
当然,在实行风险分类管理后,各行还应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金融交易情况,及时更新。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这契机在为金融行业的腾飞插上了翱翔的翅膀,同时也给各 家金融机构带来了严峻的考验, 洗钱犯罪活动逐步出现了智能化、隐蔽化的趋势, 严重地危 害了国家利益、国家安全和金融机构健康有序的运行。
试想, 生活中萦绕在您身边的都是毒 贩, 黑社会组织, 走私犯、金融诈骗罪犯甚至琳琅满目的洗钱机构, 我们的生活还会安定吗? 社会的安定还会有保障吗?因此, 打击洗钱犯罪活动, 人人有责, 我们必须高举反洗钱的旗 帜。 反洗钱是法律赋予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义务,切实履行反洗钱义务,是稳健经营、保持 自身竞争力的实际需要,是纯洁社会风气,保持社会安定,促进银行业务健康发展的保证, 更是维护金融秩序稳定的客观要求。
几年来, 我行坚持开展反洗钱教育, 培养了反洗钱人人 有责的工作态度。 身为农信社一线柜员的我, 深知反洗钱的重要性, 不以小事为轻, 办理业 务时时时刻刻做到把好自已的这一关。
首先,办理业务时认真审核客户的身份,核实客户 身份,杜绝为客户开立匿名帐户或假名客户 争取充分发挥柜员在反洗钱中的作用,作为柜 员就必须具有揭开遮盖有问题客户面纱的能力以及对法律实施当局提供有关交易和客户身 份证明的可靠文件的能力。 不应保存匿名帐户或明显假名的帐户。
应要求, 我们柜员在确立 营业关系或进行交易, 尤其在开立银行帐户, 进行大量的现金交易时, 根据可靠的身份证明 识别客户,并记录客户的身份。 开户必须进行联网核查审核客户身份证件的有效性和真实 性, 如发现同一客户多个客户号应帮助客户对其账户进行梳理合并。
对开立多个结算账户的 除履行开户手续外, 还应注意了解客户身份、交易背景等。 对于有合理理由怀疑账户的支付 交易涉及违法犯罪活动的, 应将其作为可疑交易按规定报告上级。
除此, 在日趋隐秘和智能 化的洗钱活动中,还存在其他我们不易察觉的洗钱方式。比如利用 “ 地下钱庄 ” 、走私、以及 和民间借贷转移犯罪的收益等。
而作为一个合格农信前台柜员, 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 努力 避免洗钱活动从自己手中得逞。坚决不为利益所诱惑,杜绝与洗钱的犯罪分子同流合污。
洗钱本身作为一种犯罪行为,其社会危害及其严重,对社会的稳定、国家的安全和人 民的生命以及财产的安全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失。 不仅如此, 洗钱活动还削弱了国家对于市场 的宏观经济调控效果, 严重地危害了经济的健康发展。
干扰了我们正常的生活秩序, 还影响 了整个社会经济的运行。 种种迹象都表明, 无论是平民百姓还是金融从业人员, 加强反洗钱 宣传教育, 培养反洗钱责任意识势在必行, 刻不容缓。
尽管洗钱犯罪已不鲜见, 但人们对于 反洗钱工作的认识却并未提高, 特别我们作为服务基层的农村信用社, 基层客户对反洗钱法 规学习不够, 了解不多, 从而出现对人民银行的反洗钱工作不执行、不支持、不配合的现象。 所以加强反洗钱教育宣传, 特别是加强有关反洗钱法规的学习教育, 帮助公众走出法律误区 就显得至关重要。
加大对农村反洗钱宣传教育的投入, 组织进行反洗钱宣传, 使农村的农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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