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资源税的概念 资源税是对在中国境内从事矿产品开采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为调节因资源生成和开发条件差异而形成的级差收入,就其销售数量 征收的一种税。
资源,一般泛指自然界的天然物质财富。它包括的范 围十分广泛,如矿产资源、动物资源、植物资源、海洋资源、水利资 源、太阳能资源、空气、阳光等。
根据我国宪法,城市土地、矿藏、森林、水利、山岭、草原、滩涂、荒地等自然资源都属国家所有。 (2)资源税的特点 资源税与其他税种相比,有以下几个特点: 1) 征税范围较窄,只对特定的资源开发征税。
我国现行的资源 税,既不是对各种自然资源都征税,也不是对所有具有商品属性的资 源都征税,而是选择主要矿产资源征税。 在矿产资源中,又根据矿产 品价格和采掘实际情况,选择品目,分批分步逐步开征。
当前只对级 差收入多,产量大又易于控制的原油、天然气、煤炭、黑色和有色金 属原矿、其他非金属矿原矿盐等七种资源的开发征税。 2) 以开采所得的级差收入为征税对象。
由于开发资源的条件(如 土壤、气候、地理位置、开发条件等)差异,同量的投入,开发同一 品种资源会取得不同等级的收入(不包括加工的产品),这就是资源开 发中的级差收入。资源税的征税对象既不是产品,也不是经营所得, 而是开发资源者所得的级差收入。
3) 实行差别税额从量征收。我国现行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征收, 一方面税收收入不受产品价格、成本和利润变化的影响,能够稳定财 政收入;另一方面有利于促进资源开采企业降低成本,提髙经济效率。
同时,资源税按照“资源条件好、收入多的多征;资源条件差、收人 少的少征”的原则,根据矿产资源等级分别确定不同的税额,以有效 地调节资源级差收入。 4) 实行源泉课征。
不论采掘或生产单位是否属于独立核算,资源 税均规定在采掘或生产地源泉控制征收,这样既照顾了采掘地的利益, 又避免了税款的流失。这与其他税种由独立核算的单位统一缴纳不同。
(3) 资源税的作用 1) 调节资源级差收入,有利于企业在同一水平上竞争。 2) 加强资源管理,有利于促进企业合理开发、利用。
3) 与其他税种配合,有利于发挥税收杠杆的整体功能。
(一)资源税的概念 理论上说,资源税是国家对开发、利用其境内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开发、利用资源的数量或价值征收的一种税。
资源税按其性质,可分为一般资源税和级差资源税两大类。 一般资源税是对使用某种自然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资源的数量或价值征收,而不考虑其所使用资源的贫富状况和开采条件,也不考虑其因开发利用资源所取得收入的多少。
差资源税是按资源的级差收入分别征税,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多少同其所使用资源的贫富状况和开采利用条件有关。 从各国资源税的立法概况来看,现今征收的资源税大多属于级差资源税。
(二)资源税的特点 1。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小。
2。资源税的征税目的主要在于调节级差收入。
3。资源税采用差别税额,实行从量定额征收,计算简便。
4。资源税属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
(三)资源税的立法概况及立法意义 我国现行资源税对应税矿产品和盐进行课征,以资源开采条件优劣不同而形成的级差收入为课税对象。开征资源税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
有利于促进国有资源的合理开采、节约使用和有效配置。 2。
有利于调节由于资源条件差异形成的级差收入,为资源开采企业之间展开公平竞争创造条件。 3。
有利于开拓财源,为国家筹集更多的财政收入。 (四)我国现行资源税制的不足与完善。
资源税是以各种应税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的一种税,体现了使用资源的社会责任。
(一)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和确认时间资源税是以各种应税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的一种税。按照资源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应税自然资源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金属矿原矿和盐。
资源税的纳税人为在我国内开采应税矿产品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 根据资源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分别按照资源税应税产品的销售方式、结算方式和应税行为发生的时间予以确定。
(1)纳税人销售资源税应税产品时,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分别为:在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时,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在采用预收货款方式销售时,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在采用其他结算方式销售时,为收到货款或收到收款凭证的当天。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产品,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为将应税产品移送自用的当天。
(3)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天。 。
一、特点:只征特定资源、受益税、级差收入税、从量定额征、普遍。
二、作用: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合理开采、税收杠杆、财政收入。 三、税目:原油、天然气、原煤、其他非,黑色,有色金属矿原矿、固体,液体盐。
四、纳税人:1、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为扣缴人;2、开采,生产或收购,单一环节。 五、税率:按数量按幅度(未列明的由省级政府30%内浮动)征,铁矿石减征40%,冶金独立矿山的铁矿石减征60%。
六、计税依据:直接销售数量/自用数量或产量*单位定额税额 七、直接减免税:1、人造石油/煤矿产的天然气/洗煤等加工产品不征;2、精矿形式伴选出的副产品不征。 八、行业减免税:无 九、慈善减免税:1。
不分别税目的从高;2。移送煤炭可按综合回收率折算原煤;3。
矿原矿精矿可按选矿比折算原矿;4。稠高稀油不分的按稀油数量;5。
液体盐加工固体盐的按固体盐征,外购所耗用的液体盐税额可抵扣。 十、义务时间:1。
分期按合同收款日期;2。预收款按发出日期;3。
其他按收款或凭证当天;4。自用按移送;5。
扣缴按支付。 十一、纳税地点:1。
开采或生产地;2。扣缴为收购地。
十二、特殊情况(1):无 十三、特殊情况(2):扣缴税率:1。独立矿山和联合企业收购相同的按本单位税率;2。
其他按收购地税率。
一、资源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1。
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具体按照结算方式不同,可以分为:(1)纳税人采取除分期收款和预收货款外的其他结算方式销售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2)纳税人采取分期收款结算方式销售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3)纳税人采取预收货款结算方式销售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产品的当天。
2。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移送使用应税产品的当天。
3。扣缴义务人代扣缴税款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支付货款的当天。
二、资源税的纳税地点纳税人应纳的资源税,应当向应税产品的开采或者生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具体实施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开采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单位,其下属生产单位与核算单位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对其开采的矿产品,一律在开采地纳税,其应纳税款由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单位,按照开采地的实际销售量(或自用量)及适用的单位税额计算划拨。
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资源税,应当向收购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纳税人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三、资源税的纳税期限按照税法规定,资源税的纳税期限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者1个月,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具体核定。 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税款。扣缴义务人的解缴税款期限,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四、资源税的减免税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减征或者免征资源税:1。开采原油过程中用于加热、修井的原油,免税。
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过程中,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酌情给予减税或者免税照顾。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减税、免税项目。
现规定,冶金独立矿山应纳的铁矿石资源税减征6%,有色金属矿的资源税减征30%。纳税人的减税、免税项目,应单独核算课税数量。
未单独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课税数量的,不得给予减税免税。
(一)征税范围较窄 自然资源是生产资料或生活资料的天然来源,它包括的范围很广,如矿产资源、土地资源、水资源、动植物资源等。
目前我国的资源税征税范围较窄,仅选择了部分级差收入差异较大,资源较为普遍,易于征收管理的矿产品和盐列为征税范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对自然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有效保护将越来越重要,因此,资源税的征税范围应逐步扩大。
中国资源税目前的征税范围包括矿产品和盐两大类。 (二)实行差别税额从量征收 我国现行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征收,一方面税收收入不受产品价格、成本和利润变化的影响,能够稳定财政收入;另一方面有利于促进资源开采企业降低成本,提高经济效率。
同时,资源税按照"资源条件好、收入多的多征;资源条件差、收入少的少征"的原则,根据矿产资源等级分别确定不同的税额,以有效地调节资源级差收入。 (三)实行源泉课征 不论采掘或生产单位是否属于独立核算,资源税均规定在采掘或生产地源泉控制征收,这样既照顾了采掘地的利益,又避免了税款的流失。
这与其他税种由独立核算的单位统一缴纳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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