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各级领导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
2 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解决问题情况,并有记录。 3 调度会上有安全生产内容并有记录。
4 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齐全并能落实。 5 各项基本安全制度健全并能认真执行。
6 各工种安全操作规程及安全操作程序(动作)标准齐全。 7 各项有关专业(如特种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等)安全管理制度齐全。
8 入厂员工都进行了安全教育,变换工种、复工人员都进行了安全教育。 9 特种作业人员都进行了专业培训,教育和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10 每星期的“班组安全活动日”都能坚持,并做到“时间、内容、人员”三落实。 11 采用多种形式对全体员工进行日常教育。
12 单位领导能够参加班组安全活动。 13 《安全生产法》宣传贯彻情况。
14 车间、班组自主开展活动情况。 15 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签订目标责任书和员工自我保证书。
16 九种安全基础资料齐全。 17 制定了重点岗(部)位及专项《安全检查表》,每次检查都能很好地应用,并有应用效果。
18 制定了重大危险点源应急救援预案,并进行了事故演习。 19 实行了“三点”控制,并有控制措施。
20 事故能按“四不放过”原则认真调查、分析、处理并及时上报。 21 本质安全化的实施情况。
22 填写台帐、记录符合ISO9002质量体系认证要求。 23 “日清周整月扫除”开展情况。
冬季天干物燥,是一年中最易发生火灾的季节,小小的人为疏忽就可能造成可怕的灾难。
因此,掌握必要的防火安全知识十分重要,可以使我们预防火灾,防患未然。本期专刊特刊登部分防火安全知识,供广大读者朋友学习、了解。
防火安全知识 一、什么是火灾 因着火失去控制而造成的生命财产损失等灾难性事件,被称为火灾。 火灾发生的原因包括:雷击起火、自燃起火、使用明火不慎以及使用燃气或电器不当等。
二、预防措施 (一)安全用电 1、不要将铜丝保险丝擅自改为铁丝。 2、不要乱拉电线。
3、发生紧急灾难性事件要及时切断电源。 4、注意家用电器安全使用,包括电视机、电脑、电褥、电熨斗、电吹风等,要认真阅读安全说明书。
5、室内电路要套管保护,按照家用电器功率要求配置电源线和配电盘。 (二)安全用气 1、液化石油气钢瓶必须妥善安置。
2、使用液化气炉烧水时,水壶不要灌水太满。 3、发现漏气时,立即关闭炉开关和角阀,并开门窗通风。
注意: 离开房间时,必须熄灭明火(如蜡烛、熏香等)。 夏天点蚊香不要靠近床沿、蚊帐或窗帘等易燃物。
不要卧床吸烟。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内容 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充装、检验、修理、使用单位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规定的情况。
设备、特设设备操作人员及其他相应人员的持证上岗情况。 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
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充装、检验、修理、使用、维修保养、化学清洗是否是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参加或进行特种设备的事故调查。
安全生产管理内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方式 1、行政许可制度 对特种设备实施市场准人制度和设备准用制度。市场准入制度主要是对从事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修理、维护保养、改造的单位实施资格许可,并对部分产品出厂实施安全性能监督检验。
对在用的特种设备通过实施定期检验,注册登记,施行准用制度。 2、监督检查制度 监督检查的目的是预防事故的发生,其实现手段:一是通过检验发现特种设备在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改造中的影响产品安全性能的质量问题;二是通过分析事故发生的情况和定期检查发现的问题,用行政执法的手段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三是通过广泛宣传,提高全社会的安全意识和法规意识;四是发挥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的作用,加大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3、事故应对和调查处理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做好事故预防工作的同时,要将危机处理机制的建立作为安全监察工作的重要内容。危机处理机制应包括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组织和物资保证、技术支撑、人员的救援、后勤保障、建立与舆论界可控的互动关系等。
事故发生后,组织市井处理,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肃处理事故。
1.隐患的概念 隐患的概念分两种。
①可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②隐患是人一机一环境系统安全品质的缺陷。
2.隐患的分类 (1)按危害程度分类 一般隐患(危险性较低,事故影响或损失较小的隐患);重大隐患(危险性较大,事故影响或损失较大的隐患);特别重大隐患(危险性大,事故影响或损失大的隐患),如发生事故可能造成死亡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的。 (2)按危害类型分类 火灾隐患(占32.2%);爆炸隐患(占30·2%);危房隐患(占13.1%);:N-:N和倒塌隐患(占5.25%);滑坡隐患(占2·28。
//oo);交通隐患(占2.71%);泄漏隐患(占2.01%);中毒隐患(占1.88%)。 (以上依据来源于1995年劳动部安管局组织调查结果) (3)按表现形式分类人的隐患(认识隐患,行为隐患);机的状态隐患;环境隐患;管理隐患。
3.隐患的成因 隐患成因有‘‘三同时’'执行不严;国家监察不力;行业管理职责不明;群众监督未发挥作用;企业制度不健全;企业资金不落实等。 4.隐患的管理形式 (1)政府管理①一般隐患,由县市级劳动部门管理;②重大隐患,由市地级劳动部门管理;③特别重大隐患,由省市级劳动部门管理。
(2)行业管理①一般隐患,由厂级管理;②重大隐患,由公司管理;③特别重大隐患,由总公司管理。 (3)企业管理进行分类、建档(台账)、班组报表、统计分析、适时动态监控。
隐患辨识与检验要求做到结合企业生产特点识别隐患状态及类型;采用仪表检测;运用自动监测技术;进行行为抽样技术。 隐患控制与治理技术要做到:①应用软科学手段,即加强教育,强化全员隐患严重性认识;②明确责任,理顺隐患治理机制;③坚持标准,搞好隐患治理科学管理;④广开渠道,保障隐患治理资金;⑤严格管理,坚持“三同时''原则;⑥落实措施,发挥工会及职工的监督作用。
应用技术手段,即消除危险能量、降低危险能量、距离弱化技术、时间弱化技术、蔽障防护技术、系统强化技术、危险能量释放技术、本质安全(闭锁)技术、无人化技术、警示信息技术。同时,还需要有隐患应急技术,即具有应急预案、防范系统、救援系统等。
都江堰市水务系统
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制度(试行)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水法》等法律法规,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水务系统和工作实际,建立隐患排查制度,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保持水工程的完好状态,充分发挥各自功能,为和谐都江堰服务。
第二条 隐患排查的主要范围:全市的防洪、供水、排水、灌溉排涝、水库枢纽、渔业生产、地方电力、城市基础设施等涉水工程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 隐患排查主要内容:隐患排查时要看重检查水工程硬件设施的质量衰减、功能发挥、老化维修等状况;认真分析运行记录、观测记录;仔细踏查水工程设施的完好性;检查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情况。城市涉水工程、开展旅游的水工程及其它人员往来较多的水工程要着重检查与行车、行人、管理人员安全相关的防护设施、警示性(含提示性)标志的完整性。
第四条 管理责任制度: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一岗双责”原则,切实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的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各水工程管理单位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认真落实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的第一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
第五条 隐患排查制度:根据上级安排适时组织开展本区域、本行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各水工程管理单位要建立每日例行检查、每周全面检查、每月汇总上报的隐患排查制度,并做好记录。元旦、春节、“五一”、“十一”等重大节日节以及汛前、汛后,必须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重点排查。通过排查,适时发展隐患,制定整改措施,及时清除各种不安全因素
第六条 隐患报告制度:局属各单位对排查出来的隐患要进行分类,并按照“属地管辖,分级管理”的原则,逐级将本地区、本行业、本单位存在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指可能引发较大和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隐患和治理经费预计在10万元以上的隐患)报告给水务局。报告内容:隐患单位及所在地、隐患类别、隐患内容、隐患可能造成的危害、拟采取的治理措施、隐患治理责任人、预计治理经费,拟完成治理时限等。
第七条 隐患整改措施:对排查出来的隐患各责任单位要想方设法实施整改,采用非工程措施即可消除的隐患(如警示牌、警示标语、温馨提示,内部管理制度等)由管理单位限时整改;需通过工程措施才能消除的隐患,管理单位要积极筹措资金实施整改;耗资较大的隐患,管理单位要及时制定工程整治方案报水务局申请立项整改。
第八条 隐患注销:用非工程措施实施整改的隐患完成后要报上级主管机关核查注销。用工程措施实施整改的隐患完成后,责任单位要向上级机关申请验收,验收通过后有关机关要及时注销。
第九条 隐患公告:对于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在媒体或者门户网站上公告,公告内容包括隐患类别、地点、隐患简介、整改要求、整改时限、责任单位责任人、隐患整改负责人和部门考核负责人等。
(1)研究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参与起草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拟定煤矿安全生产规章、规程和安全标准,提出煤矿安全生产规划和目标。
(2)按照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原则,依法行使国家煤矿安全监察职权。依法监察煤矿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设备设施安全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情况,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对煤矿安全实施重点监察、专项监察和定期监察,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做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
(3)组织或参与煤矿重大、特大和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负责全国煤矿事故与职业危害的统计分析,发布全国煤矿安全生产信息。 (4)指导煤矿安全生产科研工作,组织对煤矿使用的设备、材料、仪器仪表的安全监察工作。
(5)负责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和矿长安全资格、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培训发证工作。 (6)组织煤矿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标准的煤矿企业进行查处。
(7)检查指导地方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地方煤矿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矿井,煤矿安全监督检查执法,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事故隐患整改及复查,煤矿事故责任人的责任追究落实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8)组织、指导和协调煤矿应急救援工作。
(9)承办国务院、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交办的其他事项。 安全生产管理内容:煤矿安全监察体制的机构设置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下设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是负责煤矿安全监察的行政机构,承担煤矿安全监察职能。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下设25个省级(自治区、直辖市)煤矿安全监察局和两个安全监察分局。设在地方的煤矿安全监察局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领导,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负责业务管理。
省级(自治区、直辖市)煤矿安全监察局可在大中型矿区设立安全监察分局,作为其派出机构。 履行煤矿安全监察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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