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基础知识 一、法的概念和本质 概念:法是由国家制定、认可并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段意志,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以确认、保护和发展统治阶级所期望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 为目的行为规范体系。
共同本质: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基本特征:(1)法是调整人的行为或社会关系的规范;(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3)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4)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作用:规范作用:作为由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 社会作用: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执行社会公共事务。
二、法与其他社会现象之间的关系 (1)法与经济。法在市场经济宏观调控中的作用:引导作用;促进作用;保障作用;制约作用。
(2)法在规范微观经济行为中的作用:确认经济活动主体的法律地位;调整经济活动中各种关系;解决经济活动中的各种纠纷;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 (3)法与政治、政策:法受政治制约体现在:政治关系的发展变化是影响法的发展变化的重要因素;政治体制的改革也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发展的变化;政治活动的内容更制约法的内容及其变化。
党的政策指导法制建设的各个环节,社会主义法是实现党的政策的重要手段和形式,同时又对党的政策起到一定的制约作用。 三、法律制度的相关概念 法的制定: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种专门活动,一般也称为法律的立、改、废活动。
立法的指导思想:我国现阶段立法的指导思想,必须是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而不能以别的思想为指导,不能离开社会主义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这个根本任务。 立法的基本原则:(1)立法必须以宪法为依据(2)立法必须从实际出发;(3)总结实践经验与科学预见相结合;(4)吸收、借鉴历史和国外的经验;(5)以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利益为标准,立足全局,统筹兼顾;(6)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7)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与及时立、改、废相结合。
法的渊源:(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自治条例、单行条例;(6)行政规章;(7)国际条约。 法律部门:(1)宪法;(2)行政法;(3)民法;(4)婚姻法;(5)经济法;(6)劳动法;(7)环境法;(8)刑法;(9)诉讼法;(10)军事法。
法律实施包括执法、司法和守法。法律适用的要求:准确,指适用法律时,事实要调查清楚,证据要准确;合法,指司法机关审理案件时要合乎国家法律的规定,依法办案;及时,指司法机关办案时在正确、合法的前提下,还必须做到遵守时限。
法律适用的原则: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实事求是,有错必纠。 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法律关系是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以现行法律存在为前提的社会关系。
它不属于物质关系,而是一种思想关系。 违法的分类:刑事违法、民事违法、行政违法、违宪行为。
法学体系中的四大类分支学科
1理论法学
即:从总的方面探求法学研究对象的各种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律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
注:理论法学主要不是从认识论的角度划分出来的结果,而是依据法学的研究对象和方法划分出来的。那些研究对象比较抽象、研究方法偏重于理论分析的分支学科基本都可列为理论法学,其主要代表是法理学。如果一国法学体系中不设综合法学这个大的部类,那诸如立法学、法社会学、法解释学、比较法学等也可视为理论法学。法学边缘学科中侧重于理论研究的也可列为理论法学。
2应用法学
即:旨在直接服务法律实际生活、帮助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
注:应用法学的研究对象主要是法律实际生活中的经验材料,其比之理论法学更具有实践性,它是理论法学的具体化,也是理论法学的资料渊源。但应用法学并非没有理论,其产生的理论不是用来起跨学科的普遍指导作用,而是为解决本应用学科的实际问题服务的。应用法学的代表性学科是各种部门法学,如宪法学、民商法学、刑法学、程序法学等等,有关法律实务的分支学科,法学边缘学科中侧重于解决实践问题的分支学科也可列入应用法学。
3历史法学
即:专门研究法、法的现象以及与法相关问题中的历史问题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
注:历史法学之所以作为法学体系中的一个专门的类别,主要因为它既包括理论内容(即论从史出),也包括应用内容(即古为今用、推陈出新)。历史法学主要研究历史上不同国家、不同历史类型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研究研究这些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的实质、内容、形式、特点及其产生、发展、消亡的规律等。它主要包括中外法律制度史学、中外法律思想史学、法学史学。
4综合法学
即:具有相当大的跨越性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
注:综合法学有两个显著特征:其一,它的研究对象跨越多种甚至各种法学分支学科;其二,理论、应用和历史不是各有侧重,而是三者兼容并包。法学总论或概论之类是典型的综合法学。同时也包括立法学、法社会学、法解释学、比较法学、国际法学等。
因为考公务员一般只有法院和检察院才会加试法律专业知识,所以出版的话销量不会很大 主要是这些都用于地方公务员考试 而题目是自主出的 所以在难度和题型方面会有很大的不同( 今年上半年江苏的很难 而广东的非常容易)
你要找的话也只有 用当地出版的才行 否则没有效果的~以上仅是以我考过的经验来说
我是学法律的,我觉得到是不难
好多人只是死记硬背,没用的法律就是一个灵活的东西
一道题目,考的不是一个固定的答案而是你对法律的理解和自己见解
很多题目我们可以做出完全相反的答案来
主要是要把你的理论说通,法律使用要合理
法律基础知识是中等职业学校德育课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根据《中等职业学校德育课课程教学大纲(试行)》中的《法律基础知识教学大纲(试行)》组织专家学者编写了本教材。
全书共分为绪论、宪法、刑法、行政法、民法、诉讼法和劳动法等章节。突出了能力培养的教学目的,每章一练能够帮助学生巩固基础知识。书中配有知识库和小锦囊等,形式新颖,生动活泼,具有实用性和指导性的特点。
本书不仅适合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德育课教学使用,也可以作为学生家长、教育工作者、社会工作者以及关心青少年法制教育人士的参考书。
法律基础形成性作业是书本《法律基础知识》上的作业内容。
法律基础知识是中等职业学校德育课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根据《中等职业学校德育课课程教学大纲(试行)》中的《法律基础知识教学大纲(试行)》组织专家学者编写了本教材。 全书共分为绪论、宪法、刑法、行政法、民法、诉讼法和劳动法等章节。
突出了能力培养的教学目的,每章一练能够帮助学生巩固基础知识。书中配有知识库和小锦囊等,形式新颖,生动活泼,具有实用性和指导性的特点。
本书不仅适合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德育课教学使用,也可以作为学生家长、教育工作者、社会工作者以及关心青少年法制教育人士的参考书。
法律专业培养系统掌握法学知识,熟悉我国法律和党的相关政策,能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特别是能在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仲裁机构和法律服务机构以及涉外、涉侨等部门从事法律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
课程介绍
《法理学》、《马克思主义哲学原理》、《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经济法概论》、《婚姻法、《国际法》、《法学基础》、《行政法》、《逻辑学》、《律师实务》、《《外国语》、《劳动法》、《婚姻家庭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概论》、《合同法》、《知识产权法》、《公司法》、《环境与资源保护法》、法律文书写作、(《中国法律思想史、》《外国法制史》、《西方法律思想史、》《票据法》、《保险法》、《税法》、《金融》、《公证与律师制度》、《房地产法》
法律从业资格证分类
法律从业资格证A类:适用于报名学历为大学本科以上,考试成绩为360分以上的应试人员。A类资格证书全国通用。
法律从业资格证B类:适用于属于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且报名学历为法律专业专科,考试成绩为360分以上的应试人员。国家司法考试放宽报名学历条件,主要是依据《法官法》、《检察官法》和《律师法》有关适用本科学历条件确有困难的地区,可以将任职、执业学历放宽为法律专业专科学历的规定而采取的措施。因此,符合放宽报名学历条件、考试合格的人员,按照法律这一特别规定的精神,应当在放宽地区任职或执业,以保证该地区法律职业人才的需求和补充,这也是立法允许在这些地区放宽报名学历条件的初衷。至于放宽报名学历条件人员获得法律职业资格后,又取得本科以上学历的,其任职和执业选择,应由所在的法院、检察院系统和律师管理部门规定并掌握。
法律从业资格证C类:适用于属于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考试成绩为320-359分的应试人员,以及在民族地区,确需使用少数民族语言进行诉讼而得到照顾的以民族语言文字应试的人员。此类人员包括报名学历为法律专业专科和大学本科以上两种情况。之所以对这些地区的应试人员实行合格分数线放宽,其目的也只是为了保证该地区法律职业人才的需求和补充,因此,取得此类证书的人员应当在放宽地区任职和执业。
本专业毕业生以理论基础扎实、综合素质高、适应能力强而著称。要求学生具有坚实的法学理论基础,系统地掌握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经济法、诉讼法、国际法、资源与环境法等领域的法学知识和法律规定,了解国内外法学理论发展及国内立法信息,并能熟练掌握一门外语,阅读专业外文书刊。在能力方面,学生应能较熟练地应用有关法律知识和法律规定办理各类法律事务,解决各类法律纠纷,并具有从事法学实务及法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和素质。
1。
法的要素包括法律规则、法律概念和法律原则三者。 2。
这三要素的功能: A。 法律规则的基本功能在于明确处于法律调整范围内的事件及行为的法律意义,使之与一定法律权利或法律义务联系起来。
当这种事件或行为发生时,就意味着一定主体已经处于某种法律上的关系之中,如果遵守或违反这种权利、义务,将会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 B。
法律概念在法的系统中具有重要的功能,这种功能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a。认知功能。
法律调整范围内的现象纷繁复杂,在认识这些现象内在特性的基础上对它们进行分类和整理,将具有相同或类似性状的现象归为一类,用特定的法律概念加以表达,使之能够与其他现象区别开来,这是任何法律系统的建构和发展所必须的。 法律概念体系是否完备、精确,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着法律体系的发达程度。
b。构成功能。
法律规则和原则在语法结构上都表现为一定的判断,而判断的基础是概念,任何一个规则或原则都是由两个以上不同概念构成的,因而法律概念又是构成法律规则和法律原则的基本要素。 c。
规范功能。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法律的调整功能是通过法律规则实现的,但在规则不够完备,不能涵盖所有调整对象的场合,也可以通过法律概念与法律原则的结合,直接起到规范主体行为的作用。
C。法律原则的功能。
在法制实践中,法律原则有着十分重要而又不能代替的作用。 从法律制定的角度看,法律原则的作用有三方面的表现:a。
法律原则直接决定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质、内容和价值取向。法律原则体现着立法者对社会关系的本质和历史发展规律的基本认识,体现着他们所追求的社会理想,也表现了他们对相互重叠和冲突的利益要求的基本态度,因此,确定什么样的法律原则就意味着确立了何种性质的法律制度。
b。法律原则是法律制度内部协调统一的重要保障。
由于现代社会法律规则的众多,且由于法律规则的制度主体不一,因而法律规则之间出现矛盾、歧异就在所难免。法律原则由于自身的宏观指导性,在防止和弥合法律制度内部矛盾和增强法制统一方面,具有突出的作用。
c。 法律原则对法制改革具有导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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