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历史成本、重置完全价值和净值计价。
1、《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2、按历史成本计价。历史成本亦称原始购置成本或原始价值,简称原价。是指企业购置某项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一切合理的必要支出。这种计价方法具有客观也可验证性的特点,因而是固定资产的基本计价标准。
3、按净值计价。固定资产净值亦称为折余价值,是指固定资产原始价值减去已提折旧后的净额。它可以反映企业实际占用在固定资产上的资金数额和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这种计价方法主要用于计算盘盈、盘亏、毁损固定资产的溢余或损失。
4、重置完全价值亦称为现实重置成本,它是指在当时的生产技术条件下,重新购建同样的固定资产所需要的全部支出。按现实重置成本计价,虽然可以比较真实地反映固定资产的现实价值,但也带来了一系列的其他问题,会计实务操作也比较复杂。因此,这种方法仅在确定清查财产中盘盈固定资产的价值时使用,或在对报表进行补充、附注说明时采用。
一、固定资产的概念及特征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2)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从这一定义可以看出,作为企业的固定资产应具备以下两个特征: 第一,企业持有固定资产的目的,是为了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的需要,而不是直接用于出售。这是固定资产最基本的特征,从而使固定资产明显区别于库存商品等流动资产。
第二,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这一特征表明企业固定资产的收益期超过一年,固定资产能在超过一年的时间里为企业创造经济利益。
固定资产的计价基础有:原始成本计价,重置完全价值计价,按净值计价。
重置完全价值亦称为现实重置成本,在当时的生产技术条件下,重新购建同样的固定资产所需要的全部支出。
按现实重置成本计价,虽然可以比较真实地反映固定资产的现实价值,但也带来了一系列的其他问题,会计实务操作也比较复杂。因此,这种方法仅在确定清查财产中盘盈固定资产的价值时使用,或在对报表进行补充、附注说明时采用。
固定资金特点:
1、固定资金的循环期比较长,它不是取决于产品的生产周期,而是取决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
2、固定资金的价值补偿和实物更新是分别进行的,前者是随着固定资产折旧逐步完成的,后者是在固定资产不能使用或不宜使用时,用平时积累的折旧基金来实现的。
3、在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时,需要支付相当数量的货币资金,这种投资是一次性的,但投资的回收是通过固定资产折旧分期进行的。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固定资产
[答案]AC
[解释]《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规定,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由于固定资产价值较大,具有较长的使用年限,能多次参加生产经营过程而不改变其实物形态,其价值会随着服务能力的下降而逐渐减少,就需要揭示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因此,固定资产的计价主要有以下两种方法:
1.按历史成本计价。历史成本亦称原始购置成本或原始价值,简称原价。是指企业购置某项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一切合理的必要支出。这种计价方法具有客观也可验证性的特点,因而是固定资产的基本计价标准。
2.按净值计价。固定资产净值亦称为折余价值,是指固定资产原始价值减去已提折旧后的净额。它可以反映企业实际占用在固定资产上的资金数额和固定资产的新旧程度。这种计价方法主要用于计算盘盈、盘亏、毁损固定资产的溢余或损失。
首先要造册登记,一定要做到登记的固定资产与实物能对上。登记的内容一般包括:名称,规格,生产厂商,有无随同资料(说明书及合格证明等),设备编号(有出厂编号及公司进行控制的编号),购入使用时间.并对登记完的每台设备建立档案。档案中的内容一般也包括登记时的内容(公司对设备的编号应与档案中的设备编号一致)。
然后要软件管理,也可利用财务软件。也可自行设计。主要是便于日常管理.为了确保资产的安全性。
最后一点就是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核实。每年至少一至两次。
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有形资产:
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
使用寿命超过一个自然年度
固定资产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按照以下方法确定计税基础:
1、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3、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4、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5、改建的固定资产,除《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规定的企业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外,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一)外购的固定资产,以购买价款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资产达到预定用途发生的其他支出为计税基础;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 (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以租赁合同约定的付款总额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租赁合同未约定付款总额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承租人在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为计税基础; (四)盘盈的固定资产,以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为计税基础; (五)通过捐赠、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计税基础; (六)改建的固定资产,除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和租入的固定资产以外的其他固定资产,以改建过程中发生的改建支出增加计税基础。
以上便是分析内容,仅供参考。
《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中规定,对于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在计提折旧时,应当按照该项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即固定资产原价减去累计折旧和已计提的减值准备)以及尚可使用年限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的价值又得以恢复,该项固定资产的折旧率和折旧额的确定方法,按照固定资产价值恢复后的账面价值,以及尚可使用年限重新计算确定折旧率和折旧额。
就是说,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以后,直接影响到固定资产应计折旧额或称折旧基数,若某个会计期末,一旦固定资产开始计提减值准备以后,不再适用原来按原价(如年限平均法)或账面净值(如双倍余额递减法)为基数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这也意味着计提减值准备的当期期末变更了固定资产的计价政策,由固定资产净值计价改为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价,根据会计政策变更的会计处理办法,还应采用追溯调整法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及相关项目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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