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根据以上定义,下列行为属于共同犯罪的是:A 甲欲杀乙,故意将装好子弹的枪支给丙,并骗丙说是空枪,叫丙向乙瞄准恐吓乙,结果乙中弹身亡。甲与丙构成共同犯罪 B 赵某之妻提出离婚,赵坚决反对,并与其好友高某商量对策。
高某说,想办法把她脸弄伤,让她不能再嫁人。于是两人合谋买了一瓶强酸装入喷雾器内,并约定某晚一起去赵妻娘家,毁其妻的容貌。
当晚,高某的小孩患急性痢疾,高失约未去,赵独自一人毁了其妻的容貌。赵某与高某构成共同犯罪C 甲将其依法持有的猎枪寄存乙处,某日甲至乙处。
对乙讲明,要用该猎枪杀丙,请乙交还猎枪,甲遂持枪杀丙。甲乙构成共同犯罪D 张某、李某经共谋后于深夜蒙面携带管制刀具进入一狭窄街巷抢劫。
张叫李把住街口,防止他人进来,自己深入街巷,持刀抢劫了一妇女现金3000元。张欲独吞此款,对李讲该妇女身上一分钱都没有,李信以为真。
张、李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根据以上定义,下列行为中,甲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的是:A.甲、乙、丙、丁四人预谋某晚去某超市盗窃,由甲提供一辆三轮车。
届时甲因害未去,由乙、丙、丁三人用甲提供的三轮车盗走超市的大批名贵手表。B.乙有仇,遂寻机报复。
一天甲得知乙一人在家,便携带匕首向乙家走去,途中突然腹痛,只得返回家中C.于某日携带匕首前往乙家,准备杀乙泄愤,途中遇联防人员巡逻,甲深感害怕,折返家中 D.甲在树丛中向仇人乙射击,连开了两枪未击中乙,乙因害怕而求饶,甲在能继续开枪的情况下不再开枪这两道题是公务员考试的真题,当时给的答案是: 第一题D 【解析】由定义可知共同犯罪必须是二人(或二人以上)在主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在客观上有共同的犯罪行为。A项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B、C项没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故答案为D。第二题A 【解析】由定义可知犯罪预备的特征是犯罪行为尚未实施。
B、C、D项全为已经着手实施的犯罪,故可排除。而A项中的犯罪虽然也已经实施,但甲在其中只是起到了准备的作用,并没有参与犯罪的实施过程。
由此可知正确答案为A。 但是从法律的角度讲,这个答案有待商榷。
个人认为应该是: 第一题:BD 第二题:C A项中四人构成共同犯罪,因乙、丙、丁三人构成犯罪既遂,甲不单独成立其他犯罪形态,即甲与其他三人一起构成犯罪既遂;B项中,甲是因其意志以外的因素而中止了犯罪,所以构成犯罪未遂;C项中,甲中止犯罪的主要原因是“深感害怕”,而不是“途中遇联防人员巡逻”,即“途中遇联防人员巡逻”并不足以阻止其继续犯罪,所以,甲不构成犯罪未遂,而是构成犯罪预备,或者说是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D项中甲已实施了犯罪行为,构成犯罪过程中的犯罪中止。
《法律基础》模拟试题一、名词解释法律规范: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法人:是依法设立,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
破产:是指当债务人的全部资产不以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通过一定程序将债务人的全部资产供其平均受偿,从而使债务人免除不能清偿的其他债务。并由法院宣告破产解散。
累犯:是指因犯罪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法定期限内,又犯应当被判处一定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自动地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有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责任承担责任的公司。民事法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宪法:指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表现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国家根本法。法治:是指建立在民主基础上的依法治理国家的制度和方略。
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治其所做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而自愿管理他人事务或为他人提供服务的行为。二、填空1社会主义法实施的主要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法的(遵守),另一种是法的(适用)。
2 国家结构形式主要有(单一制)和(复合制)两大类型。3公民的社会经济权利主要有:财产权、继承权、(劳动权)、(休息权)等。
4我国行政机关的宏观结构体系是以(层级制)结构为基础并与(职能制)结构相结合的。5财产所有权的内容包括对物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6我国刑罚的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驱逐出境7法有两个基本职能和作用,一是(调整)职能和作用,二是(保护)职能和作用。
8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体现在:一是(适合中国国情,是我国人民革命政权建设的经验总结),二是(便于人民参加国家管理并且便于统一行使国家权力)。9行政行为的效力有:(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
10引起债权债务发生的主要根据有:(合同)之债、(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债。11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是由(假定)、(处理)和(制裁)三个要素组成的。
1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物)、(行为)和(智力成果)。人身利益三、单选1建国之后,我国制定了(C)部宪法。
A 2 B 3 C 4 D 52 (D)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是我国国家机构的有机组成部分。A 人民法院 B 国务院 C 公安机关 D 人民检察院3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行为人的(D)为构成要素。
A 意志 B 动机 C 行为 D 意思表示4(B)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犯罪行为。A 犯罪中止 B 犯罪未遂 C 犯罪预备 D 犯罪停止5 (D)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以代替被继承人的子女继承其应继承的遗产。
A 法定继承 B 遗嘱继承 C 遗赠 D 代位继承6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C)A 10岁 B 16岁 C 出生 D 18岁7下列哪种权利属于身份权?(D)A 姓名权 B 名誉权 C 肖像权 D 监护权8(A)是犯罪活动的外在表现,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等。A犯罪客观方面 B 犯罪客体 C 犯罪主体 D 犯罪主观方面9法的效力来源,即法律的表现形式,是指(B)。
A 法律规范 B 法的渊源 C 法律解释 D 法的适用10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B)。A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B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C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D 无民事权利能力人11(D)是特定国家表现其国家的整体和局部之间相互关系所采取的外部总体形式。
A 国体 B 政体 C 政权组织形式 D国家结构形式12犯罪主体对自己所实施犯罪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是指(D)。A 犯罪构成 B 犯罪客体 C 犯罪客观方面 D犯罪主观方面四、多项选择(每一个小题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正确答案,多选或少选均不得分)1大陆法系又称(AD)。
A 罗马法系 B 普通法系 C 成文法系 D 法典法系E 德意志法系2我国的选举制度有以下基本原则:(ABCDE)A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B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C直接选举原则D秘密投票原则E代表向选民或原选举单位负责并受其监督的原则3下列哪些行为属于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ABCDE)A重大误解的行为B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行为C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D违反法律的行为E 显失公平的行为4下列关于知识产权的说法哪些是正确的?(ABCDE)A知识产权是一种民事权利B知识产权的客体是一种无形财产C知识产权具有双重的内容,既有人身权,也有财产权D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E知识产权具有时间性5下列哪些是民事诉讼法特有的原。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以上定义,下列行为属于共同犯罪的是:
A 甲欲杀乙,故意将装好子弹的枪支给丙,并骗丙说是空枪,叫丙向乙瞄准恐吓乙,结果乙中弹身亡。甲与丙构成共同犯罪
B 赵某之妻提出离婚,赵坚决反对,并与其好友高某商量对策。高某说,想办法把她脸弄伤,让她不能再嫁人。于是两人合谋买了一瓶强酸装入喷雾器内,并约定某晚一起去赵妻娘家,毁其妻的容貌。当晚,高某的小孩患急性痢疾,高失约未去,赵独自一人毁了其妻的容貌。赵某与高某构成共同犯罪
C 甲将其依法持有的猎枪寄存乙处,某日甲至乙处。对乙讲明,要用该猎枪杀丙,请乙交还猎枪,甲遂持枪杀丙。甲乙构成共同犯罪
D 张某、李某经共谋后于深夜蒙面携带管制刀具进入一狭窄街巷抢劫。张叫李把住街口,防止他人进来,自己深入街巷,持刀抢劫了一妇女现金3000元。张欲独吞此款,对李讲该妇女身上一分钱都没有,李信以为真。张、李的行为属于共同犯罪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根据以上定义,下列行为中,甲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的是:
A.甲、乙、丙、丁四人预谋某晚去某超市盗窃,由甲提供一辆三轮车。届时甲因害未去,由乙、丙、丁三人用甲提供的三轮车盗走超市的大批名贵手表。
B.乙有仇,遂寻机报复。一天甲得知乙一人在家,便携带匕首向乙家走去,途中突然腹痛,只得返回家中
C.于某日携带匕首前往乙家,准备杀乙泄愤,途中遇联防人员巡逻,甲深感害怕,折返家中
D.甲在树丛中向仇人乙射击,连开了两枪未击中乙,乙因害怕而求饶,甲在能继续开枪的情况下不再开枪
这两道题是公务员考试的真题,当时给的答案是:
第一题D 【解析】由定义可知共同犯罪必须是二人(或二人以上)在主观上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在客观上有共同的犯罪行为。A项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B、C项没有共同的犯罪行为。故答案为D。
第二题A 【解析】由定义可知犯罪预备的特征是犯罪行为尚未实施。B、C、D项全为已经着手实施的犯罪,故可排除。而A项中的犯罪虽然也已经实施,但甲在其中只是起到了准备的作用,并没有参与犯罪的实施过程。由此可知正确答案为A。
但是从法律的角度讲,这个答案有待商榷。
个人认为应该是:
第一题:BD
第二题:C
A项中四人构成共同犯罪,因乙、丙、丁三人构成犯罪既遂,甲不单独成立其他犯罪形态,即甲与其他三人一起构成犯罪既遂;B项中,甲是因其意志以外的因素而中止了犯罪,所以构成犯罪未遂;C项中,甲中止犯罪的主要原因是“深感害怕”,而不是“途中遇联防人员巡逻”,即“途中遇联防人员巡逻”并不足以阻止其继续犯罪,所以,甲不构成犯罪未遂,而是构成犯罪预备,或者说是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D项中甲已实施了犯罪行为,构成犯罪过程中的犯罪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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