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申请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⑴具有独立法人营业执照;
⑵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包含检验、检测、检验检测或者相关表述,不得有影响其检验检测活动公正性的诸如生产、销售等经营项目。
2、具有与其从事检验检测活动相适应的检验检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⑴技术人员
应有能够独立熟练完成申请检验检测项目的操作人员。
⑵管理人员
1)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
应具有中级及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能力,胜任所承担的工作。
2)授权签字人
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同等能力。
3、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工作环境满足检验检测要求
⑴工作场所包括办公场所、检验检测场所、资料档案室等,应满足申请检验检测项目工作的需要;
⑵工作场所可以是自有产权、上级配置、出资方调配或租赁等,应有相关的证明文件。
4、具备从事检验检测活动所必需的检验检测设备设施
应正确配备申请的检验检测项目所需要的仪器设备,包括抽样工具、物品制备、数据处理与分析。所用仪器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功能应满足要求,量程应与被测参数的技术指标范围相适应。
5、具有并有效运行保证其检验检测活动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管理体系
应建立保证检验检测工作质量的质量管理体系,编制符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并满足相关法规要求的质量体系文件(质量保证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等)。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改革,完善资质认定管理法规,营造公平竞争、有序开放的检验检测市场环境,推动检验检测高技术现代服务业做强做大、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质检总局关于整合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实施意见的通知》要求部署,2015年4月9日质检总局发布《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3号)。
近日,质检总局法规司、国家认监委有关负责人就该办法的有关内容和改革亮点进行了解读。一、科学设置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许可项目,依法合规。
按照国务院减少和下放行政许可项目的部署,国家质检总局将原有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计量认证、资格认定、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认定三项许可合并为一项,即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认定调整为采取其他行政管理方式。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实行一次受理、一次评审、一次许可决定,进一步完善统一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市场准入制度。
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治原则,办法中明确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的实施范围,清晰界定了检验检测机构定义,强调了为司法机关作出的裁决、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决定、为社会经济、公益活动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和结果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取得资质认定。二、放宽检验检测机构主体准入条件,公平竞争。
一是按照“法无禁止即可为”的法治原则,办法中明确凡是依法成立并能够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均可申请资质认定,其中包括依法取得工商行政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和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其他组织,目的是消除部门、行业和地域垄断、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检验检测活动,营造各类主体参与竞争的市场环境,逐步提高市场化程度。二是突出检验检测机构的技术能力和管理要求,从“人、机、料、法、环”等五个方面,科学制定资质认定条件,确定检验检测机构专业技术组织的属性。
三是取消了在华设立外资检验检测机构的外方投资者应当具有三年以上检验检测从业经历的规定,体现国民待遇,鼓励公平竞争。三、延长许可有效周期,优化许可评审程序,减轻机构负担。
一是将原有资质认定有效期由3年延长为6年,减轻机构因许可有效期短带来的频繁评审负担。二是简化许可评审程序和内容。
确定评审关键控制点,加强机构技术和管理能力核查,简化文件审查。区分首次评审和复查评审的差异,根据检验检测机构的申请事项、自我声明和分类监管情况,确定评审方式,减少不必要的现场评审。
三是对许可期限和评审时限做出严格限定。许可时限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技术评审除由于机构自身原因外,时限不得超过45日。
检验检测机构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资质认定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缩短技术评审时间。四、强化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规范,独立、公正、诚信。
一是强化检验检测机构从业规范要求,突出客观独立、公平公正、诚实信用行业属性。落实机构主体责任,促进机构严格自律。
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或者以其他公开方式,公布其遵守法律法规、独立公正从业、履行社会责任等情况的自我声明,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二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健全质量内控体系、逐步建立各类风险防范体系,加强对检验检测人员和检验检测全过程的管控,保证对外出具的数据和结果的真实、准确。
三是积极参与有关政府部门、国际组织、专业技术评价机构组织的能力验证和比对,不断提升自身技术能力。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严格法律责任。
一是建立检验检测机构诚信档案,实施分类监管制度。资质认定部门根据检验检测专业领域风险程度、检验检测机构自我声明、认可机构认可以及监督检查、举报投诉等情况,建立检验检测机构诚信档案。
根据机构的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监管,公布“红名单”和“黑名单”,鼓励先进,鞭策落后,引导检验检测市场健康发展,扶持优秀检测机构做强做大。二是完善建立资质认定信息公开制度。
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信息,并注明资质认定证书状态。国家认监委建立全国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信息查询平台,以便公众查询和社会监督。
三是建立告诫制度,资质认定部门可以根据监管需要,珐恭粹枷诔磺达委惮莲就有关事项询问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发现问题的,予以告诫。四是严格法律责任,过罚相当。
针对检验检测活动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现行法律法规尚无处罚规定的,该办法在部门规章权限内予以补充完善。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违法行为,设定了警告、罚款、撤销其资质认定证书等行政处罚,使处罚于法有据,为监管工作提供了法律支撑,对规范和促进检验检测市场良性发展将会产生积极影响。
一、《食品安全法》的相关内容规定很笼统: 第五章 食品检验 1、第八十四条 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具有同等效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食品检验资源,实现资源共享。
2、第八十五条 食品检验由食品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 检验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食品进行检验,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3、第八十六条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 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 资质认定条件与程序 1、第十条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程序: (一)申请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 一、《食品安全法》的相关内容规定很笼统: 第五章 食品检验 1、第八十四条 食品检验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认证认可的规定取得资质认定后,方可从事食品检验活动。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条件和检验规范,由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
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具有同等效力。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整合食品检验资源,实现资源共享。
2、第八十五条 食品检验由食品检验机构指定的检验人独立进行。 检验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检验规范对食品进行检验,尊重科学,恪守职业道德,保证出具的检验数据和结论客观、公正,不得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3、第八十六条食品检验实行食品检验机构与检验人负责制。食品检验报告应当加盖食品检验机构公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食品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 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 资质认定条件与程序 1、第十条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程序: (一)申请资质认定的食品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国家认监委或者省级质量监督部门(以下统称资质认定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申请材料应当真实有效; (二)资质认定部门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三)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对申请人完成技术评审工作,评审时间不计算在作出批准的期限内; (四)资质认定部门应当自技术评审完结之日起20日内,对技术评审结果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认定证书,并准许其使用资质认定标志;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第十二条 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为3年。 食品检验机构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资质认定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认定证书有效期届满前6个月,向资质认定部门提出复查换证申请。
第三章 技术评审 3、第十六条 国家认监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质认定条件和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制定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4、第十七条 资质认定部门应当按照评审准则的要求,组成技术评审组,对申请人的基本条件、管理体系和检验能力等资质条件的符合性情况进行技术评审。
技术评审组应当由2名以上评审员组成,必要时,可以聘请技术专家参加评审。 5、第十八条 从事技术评审的人员应当具有食品检验、科研或者管理等方面的工作经历和与评审工作相适应的能力,并经资质认定部门考核合格。
6、第十九条 技术评审组对申请人的检验能力进行评审时,应当审查确认申请人具备相关能力验证、比对试验、测量审核的证明;需要进行现场试验的,应当按照评审准则的要求进行考核。 7、第二十条 技术评审组应当按照评审准则规定的时限组织评审,评审发现有不符合项的,技术评审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判定为评审不合格。
技术评审组完成评审后,应当提出评审意见并制作评审报告,及时报送资质认定部门。 8、第二十一条 技术评审组实施评审中发现申请人存在重大问题的,应当及时向资质认定部门报告。
技术评审组组长应当对评审活动和评审结论负责,评审人员应当对其所承担的评审工作负责。
1、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2、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勘察、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和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一、总则 1、为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规范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指导司法鉴定机构建立并保持管理体系,有效实施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制定本准则。
2、本准则依据司法部、国家认监委关于司法鉴定管理、资质认定等规定制定,同时符合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的通用要求。 3、司法鉴定机构建立并保持管理体系应当符合本准则要求。
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应当遵守本准则。 4、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应当遵循客观公正、科学准确、统一规范和避免不必要重复的原则。
二、术语和定义 本准则使用《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B/T27025)、《检查机构能力的通用要求》(GB/18346)给出的相关术语和定义,以及司法鉴定通用术语。 司法鉴定:在诉讼活动中司法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中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司法鉴定机构:经过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并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司法鉴定人:经过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并取得《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人员。
司法鉴定人员:直接参加司法鉴定活动的司法鉴定人和技术辅助人员。 授权签字人:由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指定,熟悉资质认定规定,经资质认定考核合格,负责授权范围内司法鉴定文书签发的司法鉴定人。
质量负责人:由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任命,负责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和持续改进的人员。 技术管理者:由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任命的一人或者多人,负责机构的技术运作并提供相应资源。
鉴定材料:包括检材和鉴定资料。检材是指与鉴定事项有关的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鉴定资料是指存在于各种载体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
分支机构:是指司法鉴定机构依法设立的分部,该分部应当具有独立的办公场所、资金、人员、设备并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司法鉴定机构承担其分部执业活动的法律责任。 外部信息:指可能被司法鉴定机构作为鉴定依据的外部检测、检查或者其他与鉴定相关的信息 三、管理要求 ㈠组织 1、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有保证依法、客观、公正和独立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法律地位,并持有省级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司法鉴定许可证》。
非独立设立的司法鉴定机构需要经所属法人授权,明确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有独立帐目或者独立核算。 2、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具有符合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场地和设备。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独立对外开展业务活动。 3、司法鉴定机构的管理体系应当覆盖其所有鉴定场所;分支机构应当单独进行资质认定。
4、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有与其所从事鉴定活动相适应的司法鉴定人员。司法鉴定人只能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
5、司法鉴定机构及其人员不得以鉴定活动及其出具的数据和结果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参与任何有损于鉴定独立性和诚信度的活动。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有措施确保其人员不受任何来自内外部的不正当的行政、商业、财务和其他方面的压力和影响,并防止商业贿赂。
司法鉴定机构所在组织从事司法鉴定以外的业务活动,应当明确司法鉴定与该组织其他业务的关系。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员应当依法进行回避。
6、司法鉴定机构及其人员对其在鉴定中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7、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明确其组织和管理结构,以及质量管理、技术运作和支持服务之间的关系,包括其与外部组织的关系。
8、司法鉴定机构负责人应当有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立组织的任命文件,司法鉴定机构法定代表人兼任机构负责人的除外。司法鉴定机构的技术管理者、质量负责人及各部门主管应当有任命文件。
机构负责人和技术管理者的变更需报资质认定发证机关备案。 9、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规定对鉴定质量有影响的所有管理、操作和核查人员的职责、权力和相互关系,并指定机构负责人、技术管理者、质量负责人的代理人。
10、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由熟悉鉴定方法、程序、目的和结果评价的人员对司法鉴定人员进行监督。 11、司法鉴定机构的技术运作由技术管理者全面负责。
技术管理者应当具有司法鉴定机构运作方面相应的资格或者经历,是在编人员或者与司法鉴定机构签署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的人员。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指定一名质量负责人,赋予其能够保证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职责和权力。
㈡管理体系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本准则建立和保持与其鉴定活动相适应的管理体系。管理体系应当形成文件,阐明与鉴定质量相关的政策,包括质量方针、目标和承诺,使所有相关人员理解并有效实施。
㈢文件控制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建立并保持文件编制、审核、批准、标识、发放、保管、修订和废止等的控制程序,包括描述如何更改和控制保存在计算机系统中文件的,确保在所有相关场所,相关人员均可以得到所需文件的有效版本。 ㈣外部信息 1、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独立完成司法鉴定协议书中要求的鉴定工作。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有对外部信。
进一步做好民航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七项要求。
一是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确保民航安全生产形势稳定。要警钟长鸣,特别要从近期民航发生的典型不安全事件以及6月1日法航空中客车A330空难中,举一反三,深入排查隐患,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突出抓好企业、政府、领导和岗位“四个责任”的落实。
二是深入开展民航系统安全生产“三项行动”。根据民航局下发的《民航深入开展“三项行动”方案》要求,5-9月份为“三项行动”的第二时段。
三是认真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6月份,在全行业开展以“关爱生命、安全发展”为主题的安全生产月活动,全行业要按照民航局有关要求和部署,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力度,统一思想,凝聚共识。深入开展一次夏季安全教育。
四是做好夏季航空安全工作。各运输、通用航空企业及保障单位要严格落实各项规章、标准。尤其各航空公司要高度重视防雷击工作,认真研究雷雨复杂天气运行的特点,加强机载设备使用,减少雷击事件的发生。要针对夏季气候多变,阴雨及低能见度进近增多的情况,加强相应培训,严防冲、偏出跑道、低于安全高度、擦机尾事件的发生。要进一步强化飞机、发动机维修、监控工作,严防重大机械故障的发生。各机场要继续加强机坪秩序管理,加大不停航施工安全管理力度,做好鸟击防范工作。
五是加强空管安全工作。各管制单位要加强对运行环境的隐患排查和综合治理,把握设备系统运行风险,杜绝核心系统、设备运行中断;要加强人为因素研究,着力解决管制工作中错、忘、漏和管理、监督不到位的问题。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强气象预报的准确性,及时通报天气重大变化和趋势,提供优质的管制服务。
六是抓好安全工作的落实。此前民航局和地区管理局已下发电报,对多起人为责任事故征候以及典型不安全事件进行了通报,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处理,提出了安全建议和要求,对此,各相关单位要认真执行,未发生问题单位也要举一反三,加强防范,防止同类问题的发生。各地区管理局、监管局要切实履行职责,保证各项整改措施以及安全建议落到实处。
七是加强应急管理工作。要进一步加快民航三级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明确应急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完善应急响应机制及程序,加强应急演练,随时做好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准备。
企业资质就是企业在从事某种行业经营中,应具有的资格以及与此资格相适应的质量等级标准。
企业资质包括企业的人员素质、技术及管理水平、工程设备、资金及效益情况、承包经营能力和建设业绩等。企业资质证明是经常要用到的,例如对于单位、企业来说,工程设计、承包、建筑、装修、施工、进出口、等事项签订协议、合同时,都要提到、用到。
从事行政总监、工程监理、质量检验也都需要资质证明。有些特殊行业,国家有特别的要求的,比如食品行业,需要QS(“质量安全”Quality Safety)食品生产许可证,还有制做特种设备、音像制品的,国家都有特殊的要求,这里资质证明就显得尤为重要。
对个人来说,资质证明也非常重要,例如从事医师、药学咨询师、会计师、律师、心理教练、商务谈判师、国际投资咨询师等等工作,都需要专门的资质证明。法律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因此,对于一些企业来说就需要具有相关的资质之后,才能进行合法的经营。特别是对于建筑企业来说更是对资质需要重视,因为只有有了合法的资质之后才能承接相关的建筑项目。
管理要求的准备。
1、成立资质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和资质认定工作小组。负责实验室的机构建立和各部门及人员的岗位设置,制定迎接评审工作计划,组织人员培训,编制和组织质量管理文件的宣贯工作,并组织检查软件、硬件的准备情况。
2、实验室应制定质量管理体系的内审计划,定期对其质量活动进行内部审核。审核频率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实验室的内部审核工作由质量负责人组织实施。内审所有将记录均应保存,以备评审组检查。
3、从实验室长远出发,制定人员教育和长远培训规划,并根据长远规划制定人员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应与其所承担的任务相适应,培训要有记录。
4、仪器设备的准确与否直接决定了检测结果的质量,所有检测设备都应按照周期检定的要求进行检定或校准,都应能溯源到国家基准。5、建立仪器设备档案(对于设备建立一台一档的设备档案)、人员技术档案(实验室应及时补充并完善人员的技术档案)、检测报告及原始记录归档、现行有效标准整理。
6、实验室资质认定现场工作配合主要包括:准备审查文件材料、制定现场考核项目计划和准备现场考核项目并核对标准变更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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