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贸易是一国的法人或自然人在其境内或进入他国境内向外国的法人或自然人提供服务的贸易行为。
其内容主要包括:1、国际运输。2、国际旅游。
3、跨国银行、国际融资公司及其它金融服务。 4、国际保险和再保险。
5、国际信息处理和传递、电脑及资料服务。6、国际咨询服务。
7、建筑和工程承包等劳务输出。8、国际电讯服务。
9、广告、设计、会计管理等项目服务。 10、国际租赁。
11、维修与保养、技术指导等售后服务。12、国际视听服务。
13、教育、卫生、文化艺术的国际交流服务。14、商业批发与零售服务。
15、其他官方国际服务等。
、我国服务贸易发展存在的问题
1.贸易逆差持续增加,服务贸易总体竞争力较弱
自1995年以来,我国服务贸易持续出现逆差。1995年为-60.92亿美元。2000年至2005年上半年,依次分别为 -56.00亿美元、-59.31亿美元、-67.83亿美元、-85.72亿美元、-96.99亿美元和-39.32亿美元。在服务贸易总额增加的情况下,贸易逆差的增加总的比较稳定,但并没有改变不利的局面(2005年上半年逆差缩小,但由于时间较短,难以说明我国服务贸易状况得以改善)。
2.服务贸易内部结构不合理
我国服务贸易不仅发展相对滞后,而且结构也欠合理。
在我国服务贸易总进出口结构中,所占份额最大的前三位是旅游、运输和其他商业服务。2001年~2004年旅游和运输的进出口在服务贸易中的比重均超过60%。扣除其他商业服务,其他服务贸易如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与信息服务、专利服务等出口所占的比重却比较低。目前,我国服务贸易主要集中在劳动密集型或资源密集型的低附加值项目,而技术密集型、知识密集型高附加值服务产业,发展速度却相对缓慢。
各服务贸易进口或者出口的结构反映了服务贸易顺差和逆差的来源,同时也反映了我国服务贸易进出口的产业结构。2001年~2004年我国服务贸易持续逆差。服务贸易的顺差主要来源于旅游和其他商业服务,而服务贸易的逆差则主要集中在运输、保险、专利权和特许权服务及咨询服务等领域。近年来保险、专利权和特许权服务及咨询服务进口增长比较明显,比重逐年增加,成为贸易逆差主要的新增来源。而其他服务行业的进出口变化不大。我国服务贸易的出口主要集中在传统劳动密集型服务或资源密集型服务,进口主要集中在知识、技术密集型服务(尽管知识、技术密集型服务的出口也有所增加)。
与国际服务贸易有关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各项:(一) 最惠国待遇原则 缔约国的一方现在或将来给予第三国的一切优惠,应无条件地、无补偿地、自动地适用于缔约的另一方4,这就是WTO的最惠国待遇原则。
在WTO体制下,该原则具有无条件性、无歧视性、多边性、自动性的特点,缔约国的一方取得缔约国的另一方的利益、优待、特权或豁免,其他缔约国也自动取得这些利益、优待、特权或豁免。当然,在WTO法律体系中,最惠国待遇也有一些例外规定。
最惠国待遇使得除本国之外的任何缔约方在本国市场上进行公平竞争,对国际贸易的发展起到了极大的推动作用。(二)国民待遇原则 国民待遇原则是指在贸易条约或协定中,缔约方之间相互保证给予另一方的自然人、法人、产品、投资和税收等在本国境内享有与本国的自然人、法人、产品、投资和税收等方面的同样待遇5。
国民待遇是WTO另一重要基本原则。如果说最惠国待遇原则使得除给惠国之外的所有世贸组织成员方享有平等待遇,那么国民待遇则使得世贸组织成员的商品或服务进入另一成员领土后,也享受与该进口国商品或服务相同的待遇。
国民待遇原则具有平等性和互惠性,即各成员方一般相互给予对等的国民待遇。但在WTO体制下,国民待遇也有许多例外规定。
(三)市场准入原则 市场准入原则是指缔约方通过实施各种法律和规章,对其他缔约方参与本国市场竞争的宏观掌握和控制要适度。市场准入原则要求各缔约方增强对外贸易体制透明度,减少或取消关税、数量限制和其它非关税壁垒,通过各国对开放本国特定市场作出的具体承诺,切实改善各缔约国市场准入的条件,逐步加深开放市场的程度,从而达到各缔约方公平竞争的目的。
(四)透明度原则 透明度原则是指缔约方正式实施的有关进出口贸易的政策、法律、法规、法令、条例以及与贸易有关的国际条约都必须予以正式公布,非经正式公布,不得实施。这一原则的目的在于防止缔约方之间进行不公开的贸易,从而造成歧视的存在。
(五)贸易自由化原则 贸易自由化原则是指限制和取消一切妨碍和阻止国际间贸易开展与进行的所有障碍,包括法律、法规、政策和措施等。贸易自由化原则要求通过削减关税,弱化关税壁垒,取消和限制非关税壁垒,最终实现贸易自由化,从而达到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的目的。
第二章 国际服务贸易与最惠国待遇原则一、最惠国待遇原则的内涵、性质及其在国际服务贸易中的适用 最惠国待遇原则是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中的一项古老原则,它的适用最早可以追溯至12、13世纪。早在资本主义产生之前就出现了原始形式的最惠国待遇条款,它只适用于一国给予外国人在本国经商的同等权利和保护商人的财产权。
其形式和内容简单,适用范围狭窄,不同于现代国际贸易条约中的最惠国待遇6。当资本主义进入自由竞争阶段之后,为摧毁重商主义7对于贸易和航运的限制,在条约中规定了大量的最惠国待遇条款,最惠国待遇原则才得以普遍流行和广泛适用。
从17世纪开始,在双边贸易条约中插入相互承诺给予最惠国待遇的条款成了国家处理贸易关系的普遍实践。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条规定,“在对输出或输入、有关输出或输入及输出入货物的国际支付转帐所征收的关税和费用方面,在征收上述关税和费用的方法方面,在输出和输入的规章手续方面,以及在本协定第三条第(2)款及第(4)款所述事项方面,一缔约国对来自或运往其他国家的产品所给予的利益、优待、特权或豁免,应当立即无条件地给予来自或运往所有其他缔约国的相同产品”。
1995年1月1日生效的《世界贸易组织协定》使上述最惠国待遇原则不仅适用于传统的货物贸易领域,而且适用于服务贸易领域以及与贸易有关的其他领域。《服务贸易总协定》第2条规定,“每一成员方给予任何成员方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应立即无条件地以不低于前述待遇给予其他任何成员方相同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
这就是最惠国待遇原则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的具体体现。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最惠国待遇与《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1条最惠国待遇,原则上都是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原则。
但对某些国际协议则予以例外处理,如《服务贸易总协定》规定本条约不适用于有关税收、投资保护和司法协助的国际协议;也暂时不适用于《服务贸易总协定》附则中没列入的,而由其他国际协议管辖的具体部门。在《服务贸易总协定》的谈判初期,曾有不少西方国家要求采用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
美国由于其服务业力量强大,主张实行对等开放,即只对愿意对等地向美国开放服务业市场的国家提供最惠国待遇,欧共体和其他一些发达国家认为服务贸易难以实行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应采用互惠方式以杜绝“免费乘车”。而广大发展中国家则坚持采用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因为“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将意味着:如果发展中国家不达到一定水平的自由化, 就不能分享《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减让措施,而以发展中国家目前的服务业发展水平,实施服务贸易的自由化仍有许多困难。
最后,经过彼此争论与妥协,将最惠国待遇条款定为“无条件的”最惠国。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界定,国际服务贸易具体有四种提供方式:?第一,“跨境提供”方式。
“跨境提供”方式是指从一国境内向另一国境内提供服务。这种服务不构成人员、物资或资金的流动,而是通过邮政、电讯、计算机网络实现的服务,如金融、信息和视听等。
第二,“国外消费”方式。“国外消费”方式是指在一国境内向另一国的服务消费者(自然人或法人)提供服务,如接待外国游客、为国外病人提供医疗服务、接受外国留学生等。
第三,“商业存在”方式。“商业存在”方式是指一国的服务提供者通过在另一国境内的商业存在(指任何类型的经营企业或专业机构)提供服务,如一国的公司到国外开办银行、商店,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
第四,“自然人存在”方式。“自然人存在”方式是指一国的服务提供者通过自然人在另一国境内的存在提供服务,如一国的医生、教授、艺术家到另一国办公事服务。
服务贸易的分类 (一)民间分类 由于国际服务贸易的多样性和复杂性,目前尚未形成一个统一的分类标准。
许多经济学家和国际经济组组织为了分析方便和研究的需要,从各自选择的角度对国际服务贸易进行划分,下面对有代表性和影响的分类加以扼要评述。 1.以“移动”为标准 R· M·期特恩在1987年所著的《国际贸易》一书中,将国际服务贸易接服务是否在提供者与使用者之间移动分为4类: (l)分离式服务。
它是指服务提供者与使用者在国与国之间不需要移动而实现的服务。运输服务是分离式服务的典型例子。
如民用航空运输服务,一家航空公司可以为另一国家的居民提供服务,但并不需要将这家航空公司搬到国外去,也不必要求顾客到这家航空公司所在国去接受服务。 (2)需要者所在地服务。
它是指服务的提供者转移后产生的服务,一般要求服务的提供者需要与服务使用者在地理上毗邻、接近。银行、金融、保险服务是这类服务的典型代表。
例如,一英国银行要想占有日本的小额银行业务市场份额,它必须在日本开设分支机构,这就要求在国与国之间存在着资本和劳动力的移动,也是一种投资形式。 (3)提供者所在地服务。
它是指服务的提供者在本国国内为外籍居民和法人提供的服务,一般要求服务消费者跨国界接受服务。国际旅游、教育、医疗属于这一类服务贸易。
例如,外国游客到中国的长城、桂林等游览接受中国旅行服务。此时,服务提供者并不跨越国界向服务消费者出口服务,对服务提供者而言,也不存在生产要素的移动。
(4)流动的服务。它是指服务的消费者和生产者相互移动所接受和提供的服务,服务的提供者进行对外直接投资,并利用分支机构向第三国的居民或企业提供服务。
如上述的设在意大利的一家美国旅游公司在意大利为德国游客提供服务。流动式服务要求服务的消费者和提供者存在不同程度的资本和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的移动。
这种分类方法以“移动”作为划分国际服务贸易类型的核心,其本质涉及到资本和劳动力等生产要素在不同国家间的移动问题。由于这种生产要素的跨国界移动往往涉及到各国国内立法或地区性法律的限制,并涉及到在需求者所在国的开业权问题,因此,研究这类问题用这种分类方法比较合适。
不过这种服务分类存在着难以准确、彻底地将服务贸易进行划分的缺陷,如上述在各国间相互开业提供的旅游服务就很难加以划分。 2.以行业为标准。
鉴于国民经济各部门的特点,一些经济学家以服务行业各部门的活动为中心,将服务贸易分为7大类: (1)银行和金融服务。银行和金融服务是服务贸易中较重要的部门,其范围包括:a.零星银行业服务,例如储蓄、贷款、银行咨询服务等。
b.企业金融服务,如金融管理、财务、会计、审计、追加资本与投资管理等。c.与保险有关的金融服务。
d.银行间服务,如货币市场交易、清算和结算业务等。e.国际金融服务,如外汇贸易等。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尤其是80年代以来,随着金融服务的国际化,在金融服务贸易中发生了重大的变化。证券市场进一步发展,银行系统外部增加金融中介,国际金融市场的管制逐渐放松,金融机构扩大业务范围,权力越来越大,在金融活动中广泛应用信息技术,外汇管制也逐步放宽,所有这一切都大大推动了金融业的服务贸易。
(2)保险服务。保险服务其职能是为保险单持有者提供特定时期内对特定风险的防范及其相关的服务。
如风险分析、损害预测咨询和投资程序。保险服务贸易既包括非确定的保险者,也包括常设保险公司的国际交换。
目前,保险服务贸易主要体现在常设保险公司的业务。 (3)国际旅游和旅行服务。
旅游服务贸易为国内外的旅行者提供旅游服务,国际旅游服务贸易主要指为国外旅行者提供旅游服务。旅游贸易包括个人的旅游活动,也包括旅游企业的活动。
其范围涉及旅行社和各种旅游设施及客运、餐饮供应、食品等,它与建筑工程承包、保险和数据处理等服务有直接联系,它与国际空运的联系极其密切。在国际服务贸易中的比重较大。
(4)空运和港口运输服务。空运与港口运输服务是一种古老的服务贸易项目,一般的货物由班轮、集装箱货轮、定程或定期租轮运输,特殊的商品通过航空、邮购、陆上运输。
港口服务与空运服务密不可分,它包括港口货物装卸及搬运服务。 (5)建筑和工程服务。
这类服务包括基础研究、工程项目建设、维修和运营过程的服务。其中还涉及包括农业工程和矿业工程的基础设施和仪器仪表的生产和服务、专业咨询服务和与劳动力移动有关的服务。
这类服务贸易一般要受到各国国内开业权的限制,并与经济波动、政策和各国产业政策、投资规划等引起的波动有密切关系。政府部门是这类服务的主要雇主,这类服务一般涉及政府的基础设施与公共部门投资项目。
(6)专业(职业)服务。这类服务主要包括律师、医生、会计师、艺术家等自由职业的从业人员提供的服务,以及在工程、咨询和广告业中的专业技术服务,国际专业(职业)服务贸易的层次性较强,在不同层次交易水平不同。
目前主要有以下层次:a.由个人承担的专业服务;b.由国际专业服务企业承担的专业服务;C.作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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