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基础形成性作业是书本《法律基础知识》上的作业内容。
法律基础知识是中等职业学校德育课程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根据《中等职业学校德育课课程教学大纲(试行)》中的《法律基础知识教学大纲(试行)》组织专家学者编写了本教材。 全书共分为绪论、宪法、刑法、行政法、民法、诉讼法和劳动法等章节。
突出了能力培养的教学目的,每章一练能够帮助学生巩固基础知识。书中配有知识库和小锦囊等,形式新颖,生动活泼,具有实用性和指导性的特点。
本书不仅适合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德育课教学使用,也可以作为学生家长、教育工作者、社会工作者以及关心青少年法制教育人士的参考书。
刑事诉讼法学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作业一一、案例分析 1、答:(1)有两种做法: ①本案中被害人杨凤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中级人民法院] ②杨凤可以自收到判决书后5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5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2)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主要有:请求立案;申请回避;委托诉讼代理人;要求赔偿损失;对不立案和不起诉的决定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或依法向法院提起自诉;出席法庭并陈述案情;发问被告人;参加证据调查与质证;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勘验,参加法庭辩论;对一审判决在法定期限内请求抗诉;对生效判决或裁定提出申诉要求重新审判。 2、答: 该市公安局负责人做法是不合法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29条规定,应当回避的理由有: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本人的近亲属的;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到公证处理案件的; (5)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主动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 本案涉及第4个理由,在实践中,“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涉及的范围相当广,比如同学、同事、战友、邻居、朋友等,但是,仅有这些关系尚不结成必须回避理由,只有这种关系达到“可以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程度,才能够成为应该予以回避的条件或理由。
就如此案例中“王某与犯罪嫌疑人妹妹曾谈过恋爱,与张某较熟,不宜参加本案工作。”由于侦查等相关人员与当事人的某种特殊关系是无法更改的,而办理及参与诉讼的侦查、检察、审判等人员则是可以更换的,为了维护诉讼的公正,要求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的公安、司法人员不参与案件处理,这是回避制度宗旨的必然要求,所以说,该市公安局负责人做法是不合法的。
3、答:参考答案:本案应由甲市法院管辖。 根据刑事案件地区管辖的原则,即以犯罪地作为确定地区管辖的基本原则,被告人居住地作为确定地区管辖的辅助性原则案有利害关系的; 在案件中,犯罪人侯某、王某、刘某三人共同商量作案,共同劫持女青年孙某,以及对被害人孙某进行轮奸,而此行为到了乙市境后未实施终了,主要发生在甲市,况且犯罪人侯某、王某、刘某三人居住在甲市,对案件的审理起到有利。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所以,由此本案应由甲市法院管辖。
二、问答题1、略2、答:人民法院落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有: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的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4)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
作业2的参考答案 一、案例分析 1、答:(1)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如果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人民法院必须为其指定辩护人,以维护其合法诉讼权益而不论其本人意见如何,被告人周某抢劫、杀人,情节严重,可能被判处死刑,人民法院应为其指定辩护人。 (2)本案中法院公开审理案件有错误,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52条规定,对于“有关个人稳私的案件,不公开处理。”
在案例中,被告人周某犯故意杀人和强奸罪,而强奸罪属于个人隐私,所以不应公开处理。所以,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是错误的。
(3)法院以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死刑,罪名适用不当,应为故意杀人罪。 2、答:(1)公安机关在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案件的侦查 (2)本案监视居住已超过法定期限。
因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本案中从5月2日到11月7日已超过6个月 (3)解除监视居住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应及时通知被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而本案中公安机关没有通知. 3、答:(1)法定证据有: ①物证:鞋印,金项链一条,现金一万余元,三角刮刀一把,菜刀一把 ②鉴定结论:鞋印,血型,伤口 ③被害人陈述:张小妹的陈述 ④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李大龙的供述 ⑤勘验笔录 ⑥证人证言:小王听到呼救声,见到张小妹倒在地板上,鲜血直流 (2) 直接证据: ①被害人陈述:张小妹的陈述, ②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李大龙的供述 间接证据: ①物证:鞋印,金项链一条,现金10000余元,三角刮刀一把,菜刀一把 ②鉴定结论:鞋印,血型,伤口,证人证言、勘验笔录 二、问答题 1、完全运用间接证据认定有罪案件主要事实时必须遵守的规则有哪些? 答:第一、必须严格遵守运用证据的一般规则 : 即(1)一切证据材料所表明的事实都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2)一切间接证据必须与案件主要事实存在客观联系; (3)间接证据的收集程序。
参考答案:刘某、安某、周某、张某的行为已构成犯罪。
但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时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法律要求他们对自己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投放危险物质)罪负刑事责任。已满16周岁的人则进入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应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一切危害行为负担刑事责任。
以上刘某、安某已满16周岁,周某和张某虽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但已实施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所以他们的行为均构成犯罪,但根据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处理上还有两条重要处理原则:1、从宽处罚的原则,即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不适用死刑的原则,即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指不允许判处死刑)。
刑事诉讼法学作业1一、名词解释1.暂予监外执行:指法院对具有某种法定原因(如患有严重疾病,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儿)的犯人暂不羁押,而交付一定机关监管。
2.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 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 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被 告人的犯罪行为对被害人或国家、集体造成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3.立案管辖:又称职能管辖或部门 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 公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
4.侦查: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 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照法律进行 的专门调查工作和有关的强制性措 施。 过程中,遇到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导致 审判不应当或者不需要继续进行时 候终结案件的诉讼活动。
5.死刑复核程序:是指对经过普通 程序一审、二审审结后判处死刑的案 件,包括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和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案件进行 审查核准的一种特别程序。二、简答题1.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回避的理由有哪些?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案件的5、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
2.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条件有哪些?(1)原告人必须是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即法律中所说的被害人,所谓被害人是指其实体权利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经营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人,有赔偿的具体请求和事实理由。
被告人是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依法负有赔偿责任的人。主要包括下面几种情形:刑事被告人及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加害人;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审结前已经死亡的被告人的继承人;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其他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或个人。
(3)被害人的损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即两者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因果关系。(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3.试述刑事审判的主要特征。1、审判程序的被动性。
这主要表现在审判程序的发生必须基于国家公诉机关或者公民个人合法有效的起诉,刑事审判实行不告不理的原则,无告诉即无法官。这是司法权与行政权力运作的重要区别,也有别于侦查、检察部门依职权主动追究犯罪。
正如国外有的学者指出的那样:“从性质上来所,司法权自身不是主动的。要想使它行动,就得推动它。
向它告发一个犯罪案件,它就惩罚犯罪的人;请它纠正一个非法行为,它就加以纠正;让它审查一项法案,它就予以解释。” 审判程序的被动性,还表现在上级法院要对下级法院初审案件进行复审,必须基于被告或控诉一方的申请;法庭在审理过程中要对某项程序问题作出裁定,通常也须根据诉讼各方提出的申请进行。
2、审判人员的中立性。参照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法官中立是现代审判的基本要求,其含义包括:(1)与案件有牵连的人不得成为该案的法官,也就是任何人不能成为自己的法官;(2)法官不得与案件结果或争议各方有任何利益上或其他方面的关系;(3)法官不应存有支持或反对某一方诉讼参与者的偏见,应当平等对待当事人。
这是实现公正审判的基础。3、裁判的终局性和权威性。
“终局性”表现在刑事案件一旦被提交法院审判,法院必须对被告人是否有罪的问题作出裁判,而且法院对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裁判具有最终的效力。判决一旦生效,控辩双方不得就同一案件再向法院提出重新审判的请求,任何其他机关也不得再受理此案件。
“权威性”表现在法院的裁判对诉讼当事人乃至整个社会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控辩双方对生效的裁判都必须遵守和服从,并由国家强制力予以保证实施。所谓“司法最终解决”,是现代法治的重要原则,对于防止出现诉讼拖延的现象意义重大。
4、诉讼的民主性和公开性。审判是对刑事案件从实体上作出最终处理的关键阶段。
为了保证裁判正确和程序公正,反映现代诉讼民主的各项原则或制度在审判阶段得到集中体现。控辩双方共同参与法庭审理,就本方指控主张或辩解理由进行充分论证和辩论,首次有机会真正在诉讼过程中形成对抗。
审判公开地直接以言词的方式进行。陪审、辩护、回避等各项制度都在审判阶段得到充分贯彻,被告人获得一切辩护上所需的帮助,从而为正确处理案件、实现诉讼民主提供了保障。
三、案例分析1.(1)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是错误的。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1 5 2条规定, 14岁以上不满 1 6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 审理。
1 6岁以上不满 1 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也不公开审理。秦某犯罪时 1 5岁,属于法律规定的一律不公开审理范围。
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此案,违反了公开审理的法律规定,是错误的。(2) 区 人 民 法 院 以 故 意 伤 害 罪 判 处 秦某 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是不正确。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 2 0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区人民法院对刑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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