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遗属补助标准
事业单位遗属补助标准【1】
(一)部分老红军配偶的生活补助标准
1、范围:建国前参加革命,因照顾老红军身体及家庭困难等,经组织决定于1952年至1955年间复员、退伍,现仍享受定期生活补助的老红军配偶。
2、标准:抗战时期(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的老红军配偶,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900元;解放战争时期(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的老红军配偶,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850元。
(二)其他遗属的生活补助标准
1、机关事业单位1937年7月6日及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红军、老干部去世后,其配偶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660元;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去世后,其配偶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570元。
2、除以上遗属外,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死亡后,其遗属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410元;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遗属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390元。
(三)过去部分遗属享受的粮贴等补贴此次全部归并至以上遗属生活补助标准内。
(四)上述经费由单位按原渠道解决。
遗属补助办理程序
1、省直单位办理程序。
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人不能书写的可委托其他亲属代写)并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核实情况并报主管部门审批后发放。
2、各设区市办理程序由当地自行确定。
遗属补助办理所需材料
1、《XX市企业离退休(退职)人员死亡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领取抚恤金申报表》。
(表中盖单位或代理公章、街道办事处公章、居委会公章,表中必须有劳动保障部门审批意见)
2、《XX市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领取抚恤金登记卡》(盖企业或代理公章)。
3、新增遗属人员身份证件
山东省遗属补助标准
山东省遗属补助标准主要分为三类:360元、320元、 280元。
对于特殊遗属,可在此基础上提高。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遗属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
(二)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
(三)兼有(一)、(二)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上述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政策解读【2】
一、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条件
死亡的工作人员必须为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或离退休人员,因公牺牲或者参加工作满5年病故的`,其符合条件的遗属可享受定期补助。
工作人员因违法等原因造成死亡的,遗属不再享受补助。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及条件
(一)父、夫年满60周岁,或者不满6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
(二)母、妻年满50周岁,或者不满5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
(三)子女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
(四)弟、妹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
(五)遗属系普通高校、中专、技校在校学生(不含硕士、博士研究生)的。
三、补助的标准
符合生活困难补助的遗属,不分农村居民、城镇居民,按遗属户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执行。
城镇居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调整时,遗属生活苦难补助相应进行调整。
四、其他有关规定
(一)核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应以工作人员死亡时是否符合条件为准。
后来符合补助条件且生活确有困难的,可予以临时补助;
(二)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配偶重新组建家庭的,配偶本人原享受的遗属苦难补助应予以取消;
(三)死者遗属中,因触犯刑律被判刑、管制的,服刑期间停止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四)死者父母一方有固定收入的(如退休费、个体经营收入等),另一方不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五)参加工作未满5年的工作人员病故后,其遗属不享受生活困难补助。
对符合条件的遗属,可视人数的多少在本人生前3-5个月的基本工资内,酌情发给一次性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企业遗属补助标准
企业遗属补助标准,企业职工遗属补助由企业从企业管理费用中列支,下面带来企业遗属补助标准相关文章,欢迎阅读借鉴。
企业职工遗属待遇标准有调整【1】
近日,笔者从市人力社保局获悉,企业职工遗属等待遇调整,此次调整内容包括国有企业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和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调整时间从今年1月1日起。具体调整为:
国有企业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1.国有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后,凡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调整为每人每月1860元;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调整为每人每月157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调整为每人每月1420元。
2.国有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分非农业人口、农业人口,每人每月分别为870元、720元。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在2014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30元。调整后,每名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月供养亲属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我市2014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领取晚年生活补助费的计划外长期临时工,其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790元提高到870元。
据了解,以上这些补助标准已考虑了各项物价补贴因素,执行后不再发放物价补贴。市属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参照调整。
企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2】
为保障国有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供养遗属的基本生活,使遗属的生活水平随着经济发展有所提高,今年,海盐县根据浙江省《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文件精神,对全县享受企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人员进行了待遇调整。
本次调整的标准为:(一)国有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后,凡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186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2030元;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157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72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142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550元。
(二)国有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940元。
记者了解到,与往年不同的是,海盐县此次调整标准不再区别非农业人口和农业人口,实现了城乡人员待遇的并轨。据统计,全县企业单位共275人参与了调整,基金每月增加支出约5.61万元。本次调整从2016年1月起执行,于2016年10月发放到位。
企业遗属补助标准上调【3】
今年1月1日起,我市对国有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供养遗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和计划外长期临时工三类人员的待遇标准进行调整,以保障他们基本生活水平随经济发展有所提高。
据了解,国有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后,凡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1610元调整为1860元;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1360元调整为157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1230元调整为1420元。
国有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系非农业人口的,由每人每月770元调整为870元;系农业人口的,由每人每月640元调整为720元。
对于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的调整,文件规定,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中,在2014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30元。
调整后,每名因工死亡职工的月供养亲属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统筹地2014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对于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的调整,根据规定,领取晚年生活补助费的计划外长期临时工,其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790元提高到87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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