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请示的批复
xx省地质勘测大队:
你大队关于购置冷藏冰箱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明年购置冷藏冰箱XX台。
二、不足部分的经费由局里分两次拨付,第一次拨付X万元。
三、所拨经费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
特此批复
xx省地质矿产局
xxxx年x月x日
云南分公司:
你分公司《xxxx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关于支援云南旱灾的请示》(公司发xxxx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云南分公司支援云南灾区15万瓶xxxx纯净水。 特此批复。
xxxx集团有限公司
xxx年二月二十八日
批 复
一、批复的适用范围和特点:
适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事项。
批——表态,复——回复。上级批准不批准都得批复。批复依据下级的请示而写。(被动行文)
特点
1.行文的被动性
批复是用来答复下级请求事项的,下级有请示,上级才会有批复。下级有多少份请示呈报上来,上级就有多少份批复回转下去。批复不是主动的行文,是公文中惟一的纯粹被动性文种。另有两种公文也可以是被动性的,就是报告和函。不过,报告只有在答复上级机关询问时才是被动的,函只有复函才是被动的,所以说,纯粹的被动性公文只有批复。 2.内容的针对性 批复的针对性极强,下级机关请示什么事项或问题,决不能答非所问,也无需旁牵他涉。 3.集中性和明确性
由于下级的请示是一事一报,请示内容十分集中,相应的批复也是一文一批,答复的内容也十分集中。因此批复的篇幅一般都不长。
批复的态度和观点必须十分明确。对于请求指示的请示,批复要给以明确的指示;对于请求但对某些个别环节提出不同的意见和要求,这是充许的,不违背态度明确的原则。但如果观点不明,态度含混,令下级机关无所适从,就不合基本要求了。
4.政策性和依据性
对于撰写批复的上级机关而言,不管是发出指示还是批准事项,都必须有政策依据,不能随意为之。对于发出请示的下级机关而言,批复一旦到达,就是行动的依据,不得违背。在这些方面,批复和指示的特点是一致的。
二、批复的分类
1.按态度:肯定性批复、否定性批复
2.按请示内容:无权——批准性批复;困难——帮助性批复;不明——指示性批复 三、批复的写作
1、标题
批复往往在标题中,明确表示对请示事件的意见和态度,而一般公文标题中的主要内容部分往往只点明文件指向的.中心事件或问题,多数不明确表示态度和意见。
较为简明、常用的标题是:发文机关+表态词(同意或不同意)+请求事项+文种 也有的只写事项和文种,例如:《关于调整动物防疫网络建设年度计划的批复》
2、正文 由三部分组成,分别是批复依据、批复事项、执行要求。 思路: 引据同意(+要求) 理由+不同意 结语
批复的正文一般由三个部分组成:
(1)引语(批复依据)批复的开头通常要引述来文作为批复的依据,引述的方法有四种: 第一种是结合请示的日期引述,如“×年×月×日来文收悉”;
第二种是结合来文的日期和文号引述,如“×年×月×日×号文收悉”;
第三种是引来文日期和来文名称,如“×年×月×日《关于??的请示》收悉”, 第四种是引述来文日期和请示事项,如“×年×月×日关于??问题的请示收悉”。
(2)主文(批复主体)
这部分应针对下级机关请示的事项,表示同意与否的态度,有时还要阐述同意或不同意的理由。答复请示事项针对性要强,答复要明确具体,简明扼要,表达要准确无误。
(3)结尾 是批复正文的最后部分。 它的写法有三种:
第一种是提行写“此复”或“特此批复”;
第二种是写希望和要求,给执行请求事项的答复指明方向;
第三种是秃尾,就是请示事项答复完毕就告结束,此种结尾方法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
要写好批复还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 有核实请示缘由的真实性,研究请示所注意所提意见或建议的可行性,有些情况应先作调查研究;
第二, 凡请示事项涉及其它部门或地区的问题,批复前都要与其协商,取得一致意见; 第三, 及时批复,以免贻误工作。对不按行文的正常渠道办理或一文多头的请示,应予以纠正,以免误事。)
关于对请示的批复
一般情况下,有请示就会有批复,那么,以下是CN人才公文网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关于对请示的批复,内容仅供参考。
xxx航管理处工会:
你会《关于对工会进行换届改选的请示》(萧港航管工[xxxx]3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会进行换届选举,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1、请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换届选举;
2、请将选举结果报告局工委。
特此批复。
xxxx年4月21日
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保监会文件执行过程中若干问题的请示》(平保发〔xxxx〕05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关于人身保险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xxxx〕15号)中的有关问题。
1.第一条“关于条款、费率的使用”第三项规定“人寿保险不允许用协议书的形式承保”。此处的“人寿保险”是广义的,包括意外险和健康险。
2.第一条“关于条款、费率的使用”第三项规定“批单和批注不得改变条款中规定的保险责任和保险期间。”这一规定不适用于根据核保结果,按惯例作出加收保费、部分责任免除或限定给付等约定。
3.第二条“关于代理手续费和佣金”第二项“团体人身保险保单的手续费”规定“个人代理人不得办理团体人身保险业务”。这是《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的建议目前不具备实施的合法性和可行性。
4.第三条“关于业务经营”第二项规定“禁止用个人寿险条款承保团体寿险”。你公司关于团单的界定标准中第二项标准不宜采用,因“团体汇缴”方式不能明确确定保费来源。
5.第三条“关于业务经营”第四项规定“团体养老金保险保单约定的被保险人领取年龄,必须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既包括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也包括有些特殊行业各自的退休年龄标准。在团体保险中,对被保险人养老金领取年龄进行约定时,只有特定行业被保险人的养老金领取年龄可以采用该行业的相应退休年龄标准。
6.第三条“关于业务经营”第四项规定“团体寿险的满期生存给付和退休金,一律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原投保单位”,你公司认为这一规定可能会将保险公司引入纠纷。为避免纠纷,你公司可在团体保险条款中加入“满期生存给付和退休金由保险公司以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投保单位,由投保单位负责向个人支付”的内容。
二、《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死亡人身保险限额的通知》(保监发〔xxxx〕43号)中的有关问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因此,“未成年人”的年龄界定标准为18周岁以下。
2.“死亡保险金额”指保单约定的死亡给付金额。
3.对于死亡保额的限定应在保险合同中进行明确,不得采取特别约定的方式。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xx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征收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请示》(扬国税所[xxxx]125号)悉,为鼓励企业加大科技投入,提高经济效益,经研究,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经当地科委、计经委等有权部门鉴定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费用,可按我局苏国税发(1996)31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即享受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的优惠。
二、关键设备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所需的主要的、不可缺少的设备。具体可按我局苏国税发(1996)311号文件第二条的规定办理。
三、省电力局及其下属发电厂、供电局等是实行统一核算的经济实体,执行工业企业财务、会计制度。因此,省电力局及所属发电厂、供电局、电力设备修造厂属于国有工业企业的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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