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县物价局、卫生局:
根据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卫规财发[2017]437号)规定,结合我省临床用血实际和采供血成本情况,现就调整临床用血收费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血站向医疗机构供应血液的费用包括血站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医疗机构向患者提供血液的费用包括血液供应费及临床输血服务费等。血站及医疗机构提供的临床用血其他服务项目按本标准规定和现行的医疗服务价格执行。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血站和医疗机构开展的临床输血服务项目必须报经当地卫生主管部门批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血液安全技术标准和规范操作规程并建立备查档案,确保供血和用血安全。
三、血站和医疗机构必须严格执行本收费标准和现行的临床用血医疗服务价格,不得向患者另行收取其它费用。 四、各地自行制定的各种形式的献血互助金、保证金等一律取消。 五、本通知自2017年8月1日起执行。 附件:安徽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
二〇〇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制定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2017-03-13 16:54 | #2楼
省血液中心:
河北省物价局、卫生厅下发的`《关于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的通知》(冀价行费〔2017〕5号)试行期一年已满,根据试行情况,制定了我省公民临床用血收费标准,现通知如下:
一、血液中心(血站)向医疗机构供应血液的收费标准包括血站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的费用。
二、医疗机构对公民临床用血的收费标准在血液中心(血站)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加收配血费和储血费。
1、配血费按照《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冀价行费字〔2002〕67号)中有关规定执行。
2、储血费每袋加收10元。
三、按照卫生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卫规财发〔2017〕437号文件精神及我省现行规定,制定的全省血液中心(血站)统一的收费标准见附表。
四、凡经过滤除白细胞的红细胞悬液每袋加收20元。去除白细胞的材料费另行收取,材料费由省血液中心通过集中招标等方式确定全省统一收费标准,并报省物价局、省卫生厅备案。各市、县血液中心(血站)不得自行确定材料费加收标准。
五、各血液中心(血站)应与各医疗机构签定送血计划,对于计划内送血,应提供免费送血服务;计划外送血收取送血服务费。收费标准为:市区内20元/次,周边郊县50公里以内的50元/次,50公里以外的80元/次(含路、桥收费站的通行费用)。送血服务里程按单程计算。送血服务费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得由病人承担。
六、各血液中心(血站)必须严格执行上述规定,不得另行收取其他费用。
七、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河北省物价局、卫生厅冀价行费(2003)45号、冀价行费(2017)53号、冀价行费〔2017〕5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六日
导语:临床输血也在蓬勃发展:从输全血发展到成分输血;替补输血发展到治疗性输血;人的血源性制品发展到生物技术制品;异体输血发展到自体输血。 ·下面是小编收集的金华市公民临床用血互助金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条 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促进无偿献血工作,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临床用血互助金,是指健康适龄公民未履行无偿献血义务,在需要临床用血时,按规定比例缴纳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缴纳临床用血互助金的临床用血种类为:全血、红细胞制品。
第五条 市献血管理机构负责市区(婺城区、金东区)临床用血互助金的审核、返还、管理工作。
县(市)献血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临床用血互助金的审核、返还、管理工作。
第六条 医疗机构要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制定用血计划,严格执行国家《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认真执行临床用血互助金制度,按规定收取临床用血互助金。
第七条 采供血机构要严格执行有关血站管理制度、技术规范和质量标准,保证血液质量,做好医疗供血工作,协助献血管理机构做好临床用血互助金的管理。
第八条 互助金标准
(一)用血量在1000毫升以下的,按实际用血费用的2倍计算缴纳临床用血互助金。
(二)用血量在1000毫升以上(含1000毫升)的,按1000毫升用血费用的2倍计算缴纳临床用血互助金。
(三)临床用血互助金以国家规定的公民临床用血费用的2倍缴纳。
(四)临床用血互助金的缴纳是以本次住院期间需要临床用血时的用血量和缴纳标准计算,一次住院期间缴纳额最高不超过1000毫升临床用血费用的2倍。
第九条 无偿献血的公民及其家庭成员临床需要用血的,凭本人无偿献血证书、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成员身份证明用血,免交用血互助金。
前款家庭成员是指献血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
第十条 下列公民需要医疗临床用血时,凭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者其他有效证明用血,免交临床用血互助金。
(一)不满18周岁的公民;
(二)超过55周岁的公民;
(三)取得县(市)以上献血管理机构指定的医疗机构证明,其本人及家庭成员身体状况均不符合献血条件的。
第十一条 用血互助金由医院向用血病人收取,并出具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临床用血互助金收据。各医疗机构对用血互助金单独列帐,并按月及时将收取的临床用血互助金缴交当地献血管理机构的财政专户。用血互助金不列入医药费报销。
第十二条 对急救病人需要临床用血时,应先予用血,自用血后1周内由医疗机构负责,督促病人及家属按本办法规定补办用血手续,并交纳用血互助金。否则医疗单位可从医疗费用中扣除。
第十三条 公民医疗临床用血后,其家庭成员在本市无偿献血的,可持《无偿献血证》、临床用血互助金收据及有效证件(同第九条)到收取临床用血互助金的医疗机构所在地的献血管理机构退还临床用血互助金本金。
第十四条 临床用血互助金的结余部分按以下比例分配使用,即:无偿献血还血基金40%,无偿献血宣传、组织、奖励费40%,临床用血管理(含互助金管理)20%。
第十五条 各级献血管理机构对临床用血互助金要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定期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汇报财务执行情况,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市区用血互助金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市献血办公室管理,专款专用,定期接受市财政、物价、审计、卫生行政等部门监督。
第十六条 各级医疗机构及献血管理机构要加强领导,严格执行用血互助金缴纳收取管理规定,同时应做好对病人及家属的说服解释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定期检查督促本办法的执行情况,对未按本办法执行临床用血互助金管理,挪用临床用血互助金,违规收取或者不及时返还临床用血互助金,以及有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按《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今后,本办法如与省里新出台的有关管理办法相冲突的,按省里的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学习鸟网站是免费的综合学习网站,提供各行各业学习资料、学习资讯供大家学习参考,如学习资料/生活百科/各行业论文/中小学作文/实用范文实用文档等等!
声明: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蜀ICP备2020033479号-4 Copyright © 2016 学习鸟. 页面生成时间:0.269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