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个月工资个税计算器2017
新税法规定员工的第十三个月工资是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计算的方法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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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年一次性奖金
(1)全年一次性奖金的界定。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全年经济效益和对职工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职工个人发放的一次性奖金。该项奖励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2)全年一次性奖金的计税方法。对于职工个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但考虑到该项收入与年度工作业绩相关且数额往往比较大,在计算税款时采用“按年平均取低税率”的方法,降低税额、减轻个人负担。具体分两个步骤进行计算:
第一步,将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在发放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当月,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应将全年一次性奖金减除“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减除标准的差额”后的余额,按上述方法确定全年一次性奖金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第二步,将个人当月内取得的全年一次性奖金,按上一步确定出的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计算征税。
如果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的,税款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个人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如果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规定的费用减除标准的,税款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个人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减除标准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注意事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方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的单位,个人取得年终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按上述计税方法执行;个人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的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中国公民王某2012年1月自单位取得当月工资3000元,同时领取全年考核奖金20000元。在不考虑其他因素情况下,计算王某该笔奖金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款。
案例分析:
该笔奖金是单位对王某全年工作情况的考核奖励,属全年一次性奖金。因此,需要首先确定该笔奖金适用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数,之后再计算其应纳税款。
第一,确定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王某当月工资低于3500元的费用减除标准,故其每月平均奖金=[20000-(3500-3000)]÷12=1625元,对照工资、薪金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分别为10%、105。
第二,计算应纳税款
王某应纳税额= [20000-(3500-3000)]×10%-105
=19500×10%-105=1845(元)2.职工低价购房的差价收入
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比照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征税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职工因单位低价售房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是指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但不包含住房制度改革期间免税的差价收益()。
2. 年薪制企业薪金收入
中央企业负责人薪金收入由基薪、绩效薪金和任期奖励构成,其中基薪和绩效薪金的60%在当年度发放,绩效薪金的40%和任期奖励于任期结束后发放。对于当年度发放的薪酬,依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按月计征个人所得税。
中央企业负责人于任期结束后取得的绩效薪金和任期奖励收入,按照全年一次性奖金计算方法,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需要注意的是,目前适用这一规定的企业负责人范围较窄,仅为《国资委管理的中央企业名单》中的下列人员,除此之外,其他人员不得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1)国有独资企业和未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
(2)设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国资委确定的董事会试点企业除外)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
(3)国有控股公司国有股权代表出任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总经理(总裁),列入国资委党委管理的副总经理(副总裁)、总会计师;
(4)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党委(党组)书记、副书记、常委(党组成员)、纪委书记(纪检组长)。
3 .特定行业工资、薪金收入
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等三个行业的企业经营效益具有明显的`季节性,职工个人各月间收入差距较大,为此,现行税法对这些行业的职工工资薪金收入计税做出特殊规定。
(1)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的职工取得的工资、薪金收入(含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采取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
(2)鉴于远洋运输业有跨国流动的特点,对远洋运输业船员每月的工资、薪金收入计税时,允许在统一扣除费用的基础上,再扣除税法规定的附加减除费用。同时,船员的伙食费统一用于集体用餐,不发给个人的,不计入船员个人的应纳税工资、薪金收入。
【案例3.2】
某采掘业职工张某,自2012年起,每年3—10月份每月取得工资薪金3500元,1月份、2月份和11月份、12月份每月取得工资薪金8000元。在不考虑其他因素情况下,计算张某按月预缴税款和年度汇缴个人所得税款。
案例分析:
采掘业属税法规定的特定行业,张某工资薪金收入的个人所得税应按年计算,分月预缴。
(1)按月预缴税款
每年3—10月份不需扣缴税款;
其他各月应扣缴税款=(8000-3500)×10%-105=345(元)
年度扣缴税款=345×4=1380(元)
(2)按年计算、汇缴税款
平均每月应纳税款=[(3500×8+8000×4)÷12-3500] ×3%
=1500×3%=45(元)
年度应纳税款=45×12=540(元)
应退税款=1380-540=840(元)
4.企业年金缴费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规定,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同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形式相同,建立年金制度的企业和职工按规定需要向有关管理机构分别缴纳保险费用。
十三个个税计算器2017
第13个月工资,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如何计算个人所得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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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个月的工资跟正常工资一样按照区间范围缴纳对应的所得税即可。
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计算税率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含税级距)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级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1,500元 不超过1455元的 3 0
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超过1455元至4155元的部分 10 105
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超过4155元至7755元的部分 20 555
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超过7755元至27255元的部分 25 1,005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超过27255元至41255元的部分 30 2,755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超过41255元至57505元的部分 35 5,505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超过57505元的部分 45 13,505
2011年,我国出台了新的个人所得税法案。这一算法明确规定了年终奖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原则。年终奖个人所得税计税根据不同的情况有两种计算方法。
(1)月薪超过3500的(不含保险),所得年终奖÷12,按照得出的数额找到对应税率,然后直接套入年终奖的计算公式,得出应缴税额。
例如,张先生年终奖金是24000元,而且当月工资为3600元。我们先算税率24000÷12=2000元,那么对应税率表应该是10%的税率和105的速算扣除数。
按照公式,应纳税额为:24000 ×10%-105=2295元
(2)月薪不足3500的(不含保险),则先从年终奖中拿出一部分钱,将当月工资补足3500元后,然后将剩余的年终奖金额套入计算公式,得出应缴税额。
例如,小白今年第一年工作,发放年终奖的当月工资扣除五险一金后为3040元,年终奖为1万元,那么小白应缴多少个人所得税呢?
根据公式,我们需要首先从年终奖中减去一部分补足3500元标准:3500-3040=460元。
然后扣除这460元,剩余年终奖金额计税:10000-460=9540元。
然后将9540元除以12得出795元,对应的税率为3%,那么年终奖扣税额为9540×3%-0=286.2元。
小白应缴纳年终奖个税286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629号)规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在实行双薪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位为其雇员多发放一个月工资)后,个人因此取得的双薪,应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上述双薪所得原则上不再扣除费用,应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纳税。
上述例子中,该会计师事务所在计算“第13个月工资”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时,基本是按照国税函〔2002〕629号文件来执行的`。但事务所的员工提出了不同的意见,他们认为“第13个月工资”应认定为奖金,应按此数额除以12后确定税率来征税,他们的依据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文件。根据国税发〔2005〕9号文件的定义,全年一次性奖金是指“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扣缴义务人根据全年经济效益和对雇员全年工作业绩的综合考核情况向雇员发放的一次性奖金。上述一次性奖金也包括年终加薪,实行年薪制和绩效工资办法的单位根据考核情况兑现的年薪和绩效工资”。
从“第13个月工资”和“全年一次性奖金”的定义看,他们之间的关系是比较难界定的。比如,有些企业在年终只有发13个月工资的规定,没有年终奖;有些企业是在年终考核后发年终奖,没有发13个月工资的规定;还有些企业既在年终对个人发放“第13个月工资”,也根据考核情况发年终奖。因此,“第13个月工资”和年终奖并没有必然的关系,只是不同企业的不同做法。
国税发〔2005〕9号文下发后,规定该文件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与该规定不一致的,按此规定执行。同时该文件还明确了国税发〔1996〕206号、国税发〔1996〕107号文废止执行。虽然国税发〔2005〕9号文没有明确废止国税函〔2002〕629号文件,但国税函〔2002〕629号文件中关于“第13个月工资”征税的相关规定如何与国税发〔2005〕9号文衔接是我们重点关心的问题。
国税发〔2005〕9号文第五条规定,雇员取得除全年一次性奖金以外的其他各种名目奖金,如半年奖、季度奖、加班奖、先进奖、考勤奖等,一律与当月工资、薪金收入合并,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从性质上讲,企业发放的除按劳动合同规定的工资外,其他形式的报酬都属于奖金性质。因此,“第13个月工资”也应该属于一种奖金形式。
在确定了这一点后,我们来看看在国税发〔2005〕9号文下,“第13个月工资”该如何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如果企业在年底只发放“第13个月工资”不发放其他性质的一次性奖金:“第13个月工资”应依据国税发〔2005〕9号文的规定,将“第13个月工资”除以12,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如果企业在年底既发放“第13个月工资”也发放一次性奖金:根据国税发〔2005〕9号文第三条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对每一个纳税人,该计税方法只允许采用一次。同时结合第五条的规定,我们认为,对于企业既发放“第13个月工资”也发放一次性奖金,由于对“第13个月工资”和年终一次性奖金的关系,法律上也没有明确定义,企业可以在“第13个月工资”和全年一次性奖金中任选一个,按国税发〔2005〕9号文规定的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不能选择对“第13个月工资”和年终一次性奖金都按国税发〔2005〕9号文规定的方法来计算。如果选择一次性奖金按国税发〔2005〕9号文来计算,“第13个月工资”就必须和当月发放的工资薪金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选择将“第13个月工资”按国税发〔2005〕9号文计算,则年终一次性奖金就必须和当月发放的工资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如:某企业与A员工签订用人合同时规定,每月除支付A员工工资3000元外,公司会在年底根据经营情况,给每位员工发放第13个月工资。除此之外,公司会根据人事部门制定的绩效考核办法,对被评选为“优秀员工”的个人,派发1万元的年终奖。
(1)选择年终一次性奖金按国税发〔2005〕9号文来计算:
10000÷12=833(元),税率10%,速算扣除数25;
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10000×10%-25=975(元);第13个月工资应纳税额:(3000+3000-1600)×15%-125=535(元);合计应纳税额:975+535=1510(元)。
(2)选择第13个月工资按国税发〔2005〕9号文来计算:
3000÷12=250(元),税率5%;
第13个月工资应纳税额:3000×5%=150(元);
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3000+10000-1600)×20%-375=1905(元);
合计应纳税额:150+1905=2055(元)。
从上面的计算可以看出,选择将一次性奖金按国税发〔2005〕9号文来计算比较划算。当然,“第13个月工资”和年终一次性奖金的数额和企业的薪酬结构是密切相关的。一般而言,对既发年终奖又发“第13个月工资”的企业来说,如果“第13个月工资”数额大于一次性奖金的,选择“第13个月工资”按国税发〔2005〕9号文来计算比较划算,反之则应选择年终一次性奖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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