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刑法谦抑性的价值刑法学学年论文
摘要:刑法的谦抑性具有重要的社会管理价值,特别在社会经济发展进入新时期、社会结构深化调整的重要阶段,对刑法谦抑性与价值进行研究与分析,有利于刑法谦抑性相关价值的顺利实现。从刑法的宽容性和有限性角度对刑法谦抑性的价值含蕴进行了解读,研究了刑法谦抑性的价值体现,进而提出了刑法谦抑性的价值整合的实践策略。
关键词:刑法;谦抑性;价值分析
引言
刑法作为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构成部分,也是重要的社会管理手段之一。刑法谦抑性不仅是其内在的需要也是民主政治及法治社会发展的需要,在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刑法的谦抑性也会相应调整,但是这种适应性的调整并不能以任何理由进行盲目的范围扩大或相对弱化。刑法谦抑性的调整与改革,必须以服务于社会整体的管理为中心。同时应保证刑法谦抑性价值在维护社会利益、保护个人基本权益等方面的最大发挥为前提。刑法最为法律的终极制裁措施,其自身的谦抑性不仅能够保证刑法本身的社会管理意义,同时也能够推动社会法治的科学化和人性化发展。
一、刑法谦抑性的价值含蕴
1、刑法的宽容性
刑法的宽容性是刑法谦抑性内涵所表现出的最基本特质。刑法的宽容性应从人道主义视角对其进行理解,宽容一词的含义能够最大化的释放刑法谦抑性的内涵主旨,并通过法律实践过程来呈现出刑法谦抑性的价值。宽容性并非是用刑法制裁措施的轻重来进行衡量,其主要体现在刑法制裁的目的性上。法律是社会对个人实施管理的措施,在用刑法对违法者进行法律制裁的时候,刑法的宽容性能够调整社会与个人之间的关系。所以对刑法宽容性的把握,就是对社会与个人之间关系的把握。通过对刑法宽容性的把握与运用,不仅体现了刑法谦抑性的内涵,更为重要的是发挥了法律的根本价值———平衡社会与个人之间矛盾性,保证社会公正性基础上最大化维护个人的权益。同时刑法的宽容性体现了社会制度的优越性一面,使法治社会更加人性化。在对违法者进行法律制裁的时候,法律制裁措施的选择有时可以从多种出发角度。刑法制裁是较为强硬的法律制裁措施,而民法制裁和行政制裁等法律制裁就相对弱性一些。如果这些法律制裁措施均适用于同一被制裁者,优先选取较为弱性的民法制裁或者行政制裁,而将较为强硬的刑法制裁作为最后选择。这就体现了社会对于个人的人道主义宽容性,也是刑法谦抑性价值在法律实践中的呈现。
2、刑法的有限性
刑法的规范内容不能对所有应给予刑罚制裁的罪犯进行毫无遗漏的规范,同时刑法也是社会对个人进行控制的法律手段之一,是庞大的社会控制体系中的一部分。所以刑法从内容规范范围到功能应用范围都存在一定的有限性。刑法制度的实施必须与其他社会控制机构进行一定的衔接才能在法律实践当中得以应用,才能在社会体系中发挥刑法的功能价值。所以从社会功能角度讲,刑法的有限性使社会控制体系在维护社会安定的`过程中更加灵活。同时也为人道主义以及道德规范留有更大的空间。刑法主动性的保证其有限性,是民主政治法治社会的内在需要。犯罪行为是社会矛盾的必然产物,也是历史发展中必然产生的社会现象。法律的构建以及法治社会的践行都是为了能够将犯罪现象最大化的界定在社会容忍度之内,这种社会控制策略是具有科学性的策略,是对社会发展客观规律的充分认知。将刑法上升至“除恶务尽”的高度,不仅在理论上是难以实现的,同时也并非是社会控制体系的需要。在刑法的非规范范围,仍有许多适当的法律措施以及社会规范制度来执行社会控制的功能,而且从国家政治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的角度讲更具有适应性。
二、刑法谦抑性的价值体现
1、作为社会公正的最终保障刑法
与民法和行政法一样都是以维护社会公正为中心目的,但是刑法与民法以及行政法存在着很大的不同。现代社会经济发展以及法治建设都是以民主政治为大背景展开的,对于社会控制的策略也随着时代的进步更加凸显其人性化与科学化的一面。刑法只有在民法和行政法在制裁效果不能达到维护社会正义效果的时候才会进行使用,刑法扮演着终极法律制裁的角色。法律本身具有调节社会关系的功能,但是社会关系性质程度不同,所需要采取的法律措施也会相应调整,只有最大化的保证社会公正性和正义性才是法律措施进行运用的目的。所以,根据社会关系性质的不同层面来进行具体的法律功能划分。民法与行政法以及其他具有针对性的法律,都是相对于刑法而言的弱性法律措施,这些法律在进行实践实施的过程当中不仅发挥法律对违法行为的制裁作用,同时也发挥着社会控制体系的管理作用,这是民主政治与法治社会的一种社会践行方式。只有当这种措施在实施程度上难以取得所需效果时,刑法才会以终极法律的身份出现,对社会正义和社会公平进行有力的保证。
2、作为维护人权的主要手段
刑法谦抑性价值重要体现是现代刑法转变了传统刑法单纯维护社会利益的弊端,重视对个人权益的维护与保障。法律进行构建与实施的基本目的是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也就是对社会上绝大多数人的利益进行保护。当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产生刑法法律层面的矛盾时,刑法按照其规范内容对社会利益进行首先保障。同时也将对被制裁者的个人权益进行最大化的维护,使被制裁者仍然具有其社会一分子的基本权利。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定罪时,刑法谦抑性的体现在于对定罪证据的要求上,在没有定罪证据的情况下不能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事处罚。在量刑问题上,犯罪嫌疑人可以根据犯罪情节的轻重对其进行一定程度的刑事处罚程度界定,避免了外加刑罚的现象,保证了犯罪嫌疑人的权益。刑罚执行期间,被制裁者可以享有假释和减刑等重要权益,最大化的保证了被制裁者的人权。并从人道主义角度给予每一个人相应的重新改过机会。刑法谦抑性在对被制裁者的人权维护方面的积极作用,是刑法谦抑性重要的价值体现。也是社会法治发展的重要标志。
3、提高司法效率的有效途径
法律是社会管理手段的重要一部分,社会控制体系在运用法律制裁来进行社会公正和社会正义的利益维护过程中直接或间接的都会产生相应的、不同程度的社会影响。通常情况下这种社会影响会为社会管理增加一定的成本。所以社会管理为了实现其推动社会发展的目的,必须将法律制裁进行力度与烈度上的划分,不仅是对于个人权益和社会公正的维护,同时也是对社会管理成本的效率保证,进而能够更加科学化的推动社会进步。所以刑法谦抑性的最高价值正是其从司法效率提升的角度间接帮助社会管理节省了成本提升了效率。刑法谦抑性的价值不仅是法律体系内的需要、个人权益保障的需要,也是社会管理的需要。随着社会发展对于社会管理的要求不断提高,社会管理的科学性对刑法谦抑性的要求也会随之提高。刑法谦抑性的原则将指导刑法规范与功能不断的为适应社会发展而进行适应性调整和自我优化。进而能够在社会控制体系中更好的与民法和行政法等软性法律制度相协调,共同协力发挥对社会与个人关系的把控作用,进而科学的发挥法律手段在维护社会公正和社会正义方面的作用。
三、刑法谦抑性的价值整合
1、控制扩大刑法调整范围的立法冲动
由于社会经济发展和社会结构调整随之而来的社会法律关系复杂化,越来越多的违法形式和违法行为出现。社会层面以及一些法律界专业人士都主张扩大刑法来对社会犯罪行为进行制裁,并加强刑法在这些制裁上的力度。这种刑法“万能主义”的法律观念能够反映出一些社会问题,但是并不是解决社会犯罪现象的有效策略。首先,社会犯罪行为并不单纯是法律层面的问题,而是社会政治制度、经济发展以及文化和道德等层面综合作用的结果。法律制裁只是社会管理处理这种结构的一种法律手段,在本质上讲,处理社会上的犯罪行为是社会管理对自身问题的解决。所以刑法制裁措施的执行是以社会管理的总体目标为依据,并与其他社会控制手段同时协同展开。刑法谦抑性的根本价值就是体现其在社会管理中的定位性,这种定位性使刑法制裁能够配合社会法治的整体而进行准确的社会管理。盲目的对刑法范围扩大会导致社会管理的整体性失衡。
2、在维护社会公正的基础上提升效率
必须在维护公正的基础上提升效率,并且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采取相应的措施。在立法上,要坚决摒弃为了提升司法效率而罔顾社会公正的做法,如在刑事和解的相关法律上,应当坚持目前有限制的和解规定,而不是以单纯的提高司法效率为目的,肆意扩大刑事和解的范围。在司法实践的过程中,相关司法人员应当严格遵守相关刑事法律的具体规定,不得单纯为了司法效率的提高而大开方便之门。结语通过对刑法谦抑性的价值含蕴的分析,解读了刑法谦抑性在社会管理中的重要意义。同时从社会实践的角度论述了刑法谦抑性价值的三个维度:作为社会公正的最终保障、作为维护人权的主要手段、提高司法效率的有效途径。基于刑法谦抑性在社会管理中的重要意义以及在社会实践中的重要价值,提出了控制扩大刑法调整范围的立法冲动以及在维护社会公正的基础上提升效率的刑法谦抑性的价值整合策略。达到了对刑法“万能主义”以及过度强调司法效率的现象产生的原因以及对策进行研究的目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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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学教学方法研究论文
刑法学教学方法研究论文【1】
摘 要:法学教学方法的改革在我国已经是声名鹊起,教学改革如火如荼的开展也促进了刑法学教学方法的改进,刑法学是教育部确定的法学专业的基础课程,是每一位法学本科学生都必须认真学习研究的基本课程,其在教学方法上也需要与时俱进,进行相应的方法改革。
关键词:刑法 教学方法 探索
探索教学方法,对于提高课程教学质量、培育符合当今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人才,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法学教育中教学方式的探索也是有必要的。
刑法学是法学科目中的核心课程,是高校法学专业的必修课程,在整个法学专业的课程体系中居于重要地位。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特别是当电脑和网络技术被引进高等教育中时,教学方法的改革势在必行。
改革和探索刑法学教学方法既顺应了教学改革的要求,也是新形势下提高刑法学教学质量的有效途径。
一、刑法学教学方法的现状
我国传统上的法学教学方法主要是“以理解法律含义、传授法律知识为宗旨的教育模式”。
不可否认在很大程度上我国的法学教育基本上以此种方式为主,对于理论性较强的法律学科而言,此种方式是可取的,如宪法学、法理学等,而作为刑法,虽然其也具有相当的理论性,但是其更多的是实践应用,因此讲授过程中要注意采用更为合理的教学方法。
目前我国刑法的教学方法主要采用的“演讲式教学”,教师口若悬河、滔滔不绝,学生缄默无语、寂静无声。
学生总是处于被动状态,教师在教学中较少考虑学生的需求,学生也很难表现出自己的能动性,发现自己的潜在力,只是在记录。
刑法作为一门实用性很强的法律学科,尽管也需要进行一些理论把握,但是理论研究主要是在研究生阶段进行的工作,大多数的法律院校在本科教育的过程中还是主要以培养实用型人才为主,所以在刑法的本科教学过程中要注重刑法的具体应用。
在司法实践中,任何一个刑事案件都是复杂的,它不可能像我们刑事法律规定的那样单一化,如果只是注重知识的基本掌握,而忽视灵活的掌握知识,则会导致学生在实践工作中无所适从的后果。
现行的法学教育中,教师是教育的中心,学生是被授教的对象,教育的结果大多情况是以统一到教师的认识上为圆满。
学生较少坚持自己的观点,他们害怕因自己的观点和教师的标准答案不同而不能通过考试。
久而久之,学生便习惯于服从教师给予的“标准”,而不去考虑现实生活的丰富性和变化性,他们习惯于被动地思考而不是主动地思考,习惯于寻找“标准答案”,而不会想到所谓的“标准”只是教师在自己的法学理论基础上给出的基本论断,这样不利于学生的积极主动性发挥,也不利于培养学生的创造性思维。
当然随着法学教学方法的逐渐改观,在刑法的教学方法上也有了极大的变化,出现了案例教学法、讨论教学法,还有模拟法庭教学法等。
然而,由于习惯使然,有部分院校尽管在外在形式的授课方式上发生了变化,但是在实质上依旧没有改变过去的传统教学理念,即:帮助学生了解和理解法律原理和概念,知道法律条款的含义。
如在案例教学中,教师是以自己对法律的学理认识去影响学生,一般是依照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去选择合适的案例,指导学生进行讨论,然后以达到统一认识为目标。
而事实上,在我国现代畅行法治的社会中,法律条文的数量正以惊人的速度在不断增长,其修改和变化的速度也同样令人目不暇接。
在刑事法律方面也是如此,如果要把所有这些基于现行法律条文之上的知识都教授给学生,这是不现实的,也是不可能和不必要的。
法学教育的真谛应当是使学生学会学习和使用法律,而不是单纯地灌输某种既定的、凝固的知识。
所以在教学改革的过程中我们要注重实质意义上的改进而不是形式意义上的变化。
二、刑法学教学方法的探索与实践
刑法学教学方法的改革并非一朝一夕之功,它是一个理论联系实际的渐进过程。
全国各大文科院校多数都在开设法律专业,在具体教学过程中都各自有不同的要求,具体教学方法的改进也根据各学校的教学理念和教改进程呈现了不同的状况。
作为基本专业课的刑法学在教学方法改革探索中必定是位于前列,具体在教改中应该如何进行改进,笔者认为可以从如下方面考虑。
(一)结合培养目的改进教学方法
本科《刑法学》的课程教学任务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为根据,通过对刑法理论及其实际应用的研究和学习,使学生系统地掌握我国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各种原理、原则和制度,培养学生运用刑法规定分析和解决实际刑事案件中的问题的能力。
基于此,在刑法学授课过程中应该理论与实践并重。
法律都是立法者对过去经验的总结或对将来状况的合理预期,虽然目前的刑事法律规范比较完善,但是既成法律与一直处于绝对变动状态的社会生活相较而言,具有相对滞后性。
因此,面对社会生活中不断涌现出来的形形色色、千差万别的新情况、新问题,更需要提高对刑法规定和精神的理解,以应对解决实际问题的必需。
因此,刑法学教学中应注意多种教学方法的灵活运用,除传统的课堂讲授方式外,应提倡学生参与和师生互动型的授课模式,充分有效地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促进学生的积极思考,激发学生的学习潜能,注重对学生知识运用能力的考查。
首先,启发式教学。
启发式教学是指教师在教学中起主导作用,学生发挥主体的作用,教师通过对刑法基本理论的讲述、解释、提问等方法唤起学生的兴趣,引导学生发现有关的法律规范、事实材料、及彼此之间的相互关系,引导学生自己开动脑筋思索的教学方式。
学生掌握的知识更为牢靠、更加深入,并通过这种思考和分析,学到了法律思维的方法,获取了各种技能,并使其综合素质得到锻炼和提高,从而改变被动接受的“填鸭式”消极灌输模式。
其次,案例式教学。
案例式教学是指教师在教学中,将刑法学专业知识和法律的实际运用相结合,引导学生通过对具体的案例进行分析来掌握并运用法律知识的教学方式。
对于刚刚接触到法学知识不久的青年学生,在讲解刑法基本理论时要注重案例教学方法的运用,激发学生的兴趣和学习热情,通过案例分析,包括分析和辩论,使学生在案例教学中掌握和巩固所学的知识。
再次,模拟式教学。
模拟式教学是指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选择难易适当案例进行模拟法庭活动,在具体案件中由学生充当法官、检察官、原告、被告及证人等角色,模拟司法机关办理案件的教学方式。
学生通过参与真实的刑事审判的模拟演示,切身了解刑事司法的全过程,对其中的刑法问题有直观的体会。
(二)结合实际状况选择教学方法
1.根据教材内容选择教学方法
教材内容是教学方法的直接对象,选择教学方法,必须根据教材的内容和特点。
刑法学作为一门法学学科,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其是由总论和分论两个部分构成,在具体的课程内容上也和其他法学科目存在不同,其总论涉及原理,分论涉及具体应用,所以在教授方法上也应根据其课程特点在教学方法上有所区别。
刑法总论是全部刑法理论的基础和核心,也是比较原则和概括化的内容,是学习刑法分论的基本起点,因此在总论教学中主要以教师讲授为主,但是也要穿插相应的案件实例,以利于学生更好的理解理论,做到深入浅出,使学生把握理论的实质;刑法分论主要是应用刑法总论的理论来分析说明刑法分则规定中的具体罪刑规范的结果,刑法分论是对总论规定内容的具体化,其更为注意的是对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定,适用性更强,因此在分论教学中应以互动式案例教学为主,讲授为辅,这样既能够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主动性,也能够锻炼他们分析问题的能力,从而提高他们的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同时,在刑法分论中,因为涉及的具体罪名在客观行为上的表现具有特定的代表性,如:金融诈骗罪,其在具体行为上涉及金融领域的部分问题,其中对于集资、贷款、保险、金融凭证等问题也需要有所掌握,即在刑法分论学习过程中除了案例教学穿插外,还需要对罪名所涉及的经济法规、交通法规等相对应的条例进行相应的讲授,以利于学生对相关罪名的把握。
2.根据学生实际情况选择教学方法
学生是教学方法的实质对象。
在教学中应该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来安排教学方法,只有这样才能起到比较好的教学效果。
教师授课的目的是为了使学生获得知识,提高其自身的素质。
因此,任何学科和课程的教学方法都必须适合学生的需要。
地区不同的学生在主体上存在个体差异,来自不同地区,就必然会存在学习方式、思维模式、知识水平等方面的差异,这样一来势必会存在接受能力的差异,所以应该因材施教,即对同一门课程,因为学生素质不同,在教学方法上应有所差异。
对于基础较好、接受能力较强的班级在刑法总论方面加强理论性的挖掘,可以从更深远的角度来分析这种法律理论的来源,并适当补充西方各国法学理论,在分论中则直接采取案例式教学方法;对于基础较差的可以重点以启发式教学、讲解为主,谈论和分析为辅,注重基本知识点的把握,适当加以案例穿插,这样慢慢提高其自身的法学素养,逐步提高学生的分析能力。
3.根据教学设施和教学资源状况选择教学方法
教学设施和教学资源是实现教学的基本途径。
不同的教学环境所能提供的教学设施和资源也有所不同,则在教学方法上也要受到一定影响。
条件相对较差的只有普通教室,无法采用多媒体,图书资源也较匮乏,这样需要教师补充的太多,为节约课时教学方法则会受到影响,学生获取的知识和信息量方面必然会有限。
反之,教学设施和教学资源比较富足的学校,学生的接触范围较为广泛,新知识容易获取,眼界也比较开阔,能够掌握的知识点也会有所增加,能及时了解到法学研究的前沿问题,也会及时接触到热点法律问题,有利于理论联系实际,更好地把握刑法的精神及刑事政策的走向,领会刑事法律的精髓。
有多媒体条件的可以按教学需要进行组织,制作符合教学需要的课件,采用多媒体教学中提供的声音、图像等,创造一个关于社会问题的场景,在具体的情境中,学生不仅用自己的理性在分析,也运用自己的感性在感受和体验,这样有利于社会经验和生活经验匮乏的学生提高对刑事法律问题的分析能力。
便捷的资源获取为进行模拟教学留下了充裕的时间,也为多媒体教学提供了有利空间。
“徒法不足以自行”。
如果只有法律规则,而没有适用规则的高素质人才,规则之治就仍然是座空中楼阁。
因此,从教学方法上来说,刑法学的教学方法是一个不断创新和完善的过程,多样化的教学方法是发展的趋势。
对于日益变化的社会实际而言,教学方法的改进,不仅会增加学生学习的乐趣、深度和广度,也会让教师有新的体验,同时也可以为社会培养出更为专业化的法律人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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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邓中文.浅谈刑法学课程的课堂教学.教育与职业,2006年3月.
刑法学教学方法改革论文【2】
摘 要: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决定了高等法学院校应适时对教学方法进行改革。
当前的刑法学教学方法实现了多元化的发展,以讲授式教学法为主,辅以案例教学法、模拟教学法、讨论式教学法。
针对刑法学教学中存在的对实践教学环节重视不够等问题,应在将来推进对话式、互动式教学,并加大对实践教学环节的投入。
关键词:刑法学;教学方法;改革
刑法学是高等学校法学教育中一门重要的主干课程,一向在法学教育中占有重要的地位。
开设法学专业的各高等院校均十分重视刑法学的教学,力求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提升刑法学的教学质量。
根据国家教委的指导性教学计划,刑法学课程一共6学分,这在法学专业课程设置中是学分最多的。
一般的法学院系开设刑法课程都历时一学年,将刑法总论和刑法各论分成上下两学期分别进行讲授。
在国家司法考试中,刑法学的内容也占有相当大的分值。
以上无不说明刑法学在法学教育当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传统的刑法学教学方法一般是以课堂讲授式教学为主,辅以模拟法庭、案例教学等方式,个别院校还开设了刑事法律诊所,进行诊所教学,作为刑法学教学的必要补足。
从某种意义上说,人才培养目标决定了法学院系要采用的具体教学方法,因此,对于人才培养目标,也就是培养哪一种类型的`人才,必须要有合理的定位。
从目前法科毕业生的就业情况来看,能够到司法机关工作的毕竟只是少数,培养复合型人才是当前很多法学院系的培养目标。
而刑法学具有很强的实践性,这就要求在刑法学的教学中,要突破以往以讲授式教学为主的格局,引入新的教学方法和手段。
一、刑法学教学面临的现实问题
当前在刑法学教学中存在的普遍问题是忽视实践教学环节。
纯灌输式、说教式的讲授式教学法往往在刑法学教学中占据主导地位,案例教学、模拟教学、讨论式教学采用较少或者有些教师嫌麻烦干脆弃之不用。
这样导致的结果必然是教学方式过于呆板,难以培养学生独立思考的能力和司法实务操作能力,将来难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刑法学教学中存在的问题还表现在从教学效果来看,学生对刑法学知识体系掌握不够。
一些学生的学习方式基本是上课听老师讲,记笔记,下课之后看教材复习。
虽然刑法学课程一般都历时一学年,但其体系与理论内容都十分庞杂,课时还是远远不够的。
例如,讲到刑法各论时,一般教师的做法都只能选取其中的一些重点罪名进行讲授,有些罪名因课时原因几乎根本无法涉及。
况且,自我国1997年刑法典颁布之后,到现在已经有八个修正案,加入了若干罪名;与此同时为了司法机关在司法实践中能够具体操作,还出台了若干司法解释。
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刑法典做到了与时俱进,而刑法学教学推陈出新的步伐却相对缓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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