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审查报告范文
篇一:合同审查报告(经典)
合同审查报告书
【制作依据】
本文书供律师对合同进审查后出具意见书时使用。
由于企(事)业性质、经营范围的区别,律师在代理审查合同内容时,首行应审查合同的类别,然后审查合同内容,出具修改意见书。
合同审查,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1.对合同类别的审查确定
我国合同法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了各种类别的合同。合同的类别不同,法律对不同主体的要求也不同,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也有区别,合同条款及内容也有很大差异。比如:仓储合同的主体一方必须是经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法人。
2.对合同当事人资信的审查
审查合同当事人的'资信,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合同当事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
(2)审查合同当事人的经营范围;(3)审查合同当事人的履约能力。
3.对合同手续是否完备的审查
这方面主要审查:(1)签订合同手续是否完备、合法,加盖单位公章是否真实可靠;(2)某些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必须具备特定的条件或履行特定的手续后方能生效。例如: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必须在承包工程的初步设计和总概算得到国家批准,以上文件是构成合同生效的重要条件。
4.对合同内容的审查
这部分是合同审查的重点,也是最复杂的环节,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1)对合同内容合法性的审查。合同内容的合法性体现在:
①合同的标的物不能是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金、银、毒品等;
②合同中有关标的数量、价格、质量、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法律规定。
⑧合同内容不能违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规避法律。
(2)对合同的内容可行性的审查
主要从经济上、技术上是否可行的可行性分析审查。
(3)对合同内容严密性的审查
严密性是签订合同的基本要求之一,合同内容的严密性主要体现在合同格式规范、条款完备、内容具体、文字准确。
【文书样式】
合同审查报告书
合同名称:
合同编号:
送审人:
送审时间:
一、合同基本情况:
二、合同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审查修改意见及法律根据:
四、其他: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律师事务所 律师: 年 月 日
【填写说明】
一、首部
居中写明标题“合同审查意见书”,并写明送审合同的名称、编号,以及送审人的姓名或名称、送审时间等。
二、正文
1.“合同基本情况”,应简明地指出合同的性质、合同的当事人、合同订立的目的以及各方主要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2.“合同存在的主要问题”部分,则应逐条列出合同的不当、违法之处。 例如:(1)本合同按合同法的分类,不是供货合同,而是加工合同,故合同名称应改为《加工合同》。相应地,双方当事人的称谓,应改为承揽人和定作人。
(2)合同第1条规定的加工产品的名称不完整、规格、型号、样式等不明确,原材料的名称、产地、规格也不明确。应在条文中加以具体化。
(3)合同第2条规定的交货地点不明确,是定作人的注册地点还是营业地点,还是定作人通知的交货地点,应当进一步确定。同时,也应增加双方验收的标准,可改为
“双方按样品验收”。
(4)合同第3条所写“货款”,应改写为“加工费”。
(5)合同缺少违约条款。双方应增加此条款,并协商确定违约金的比例。
三、尾部
注明律师事务所名称和律师姓名,注明制作日期。
篇二:合同评审报告
合同/订单评审报告
编号: HR/JL-Q7.2.2-01序号:
订立合同必须填写此表,并与合同一并归档,审查意见填不下时可附页;
篇三:合 同 评 审 报 告(1)
合 同 评 审 报 告
备注:各部门如评审意见记录不下可用会议记录表。
审查合同的合同特性
合同审查就是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当事人的约定对合同的内容、格式进行审核,在审查的过程中,对于合同的一些特性更须留意,下面是爱汇小编给大家整理的审查合同的合同特性,供大家阅读!
一、应注意合同的目的性
律师在着手起草或审查合同之前,应通过电话、电子邮件,最好是面谈的形式或直接参与谈判,摸清当事人拟签合同的真正目的,包括动机。实践中,明明是加工承揽合同,有的当事人当作买卖合同处理;明明是一般合作建房合同,有的当事人当作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处理,结果导致合同名不副实。有的当事人企图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例如,明明是企业相互借贷合同,确要搞成一份合作经营合同。只有明确合同目的,律师才能搞清合同各方的真实意思;只有明确合同目的,律师才能确定合同的性质及合同的准确名称;只有明确合同的目的,律师才能“规划”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及违约责任;只有明确合同的目的,律师才能确保合同的有效性。
二、应注意合同的有效性
保证合同的有效性,乃律师义不容辞的'责任。律师要特别注意我国《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和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断合同有效还是无效,除了上述规定外,还要注意一些特别法的相应规定。
只要不违背我国法律法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合同的有效性就得到了保障。律师在起草和审查某一合同时,应特别注意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当中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关于合同有效性问题,事实上包括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合同主体是否适格;
二是合同目的是否正当;
三是合同内容、合同形式及程序是否合法。
合同个别条款无效并不导致整个合同无效,整个合同无效并不导致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无效。当合同个别条款无效时,律师只需修改该个别条款;当整个合同无效时,律师就要放弃当事人提供的合同草稿,重新起草一份新的合同。
三、应注意合同的平衡性
所谓合同的平衡性是指合同一方权利与义务要相对平衡,合同双方权利与义务要相对平衡。没有只有权利而没有义务的合同,一方享受了权利,就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权利与义务必须“匹配”,不应出现有权利主体而没有义务主体、或有义务主体而没有权利主体的情形,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内容应与另一方当事人的义务相对应。过分强调一方的权利、忽略合同相对方的利益的合同草稿,要么得不到签署,要么变成“显示公平”!
虽然律师是受合同一方委托,律师当然要注意委托方的利益,但若不考虑合同相对方的利益或者不注意合同的平衡性,绝对不是一个好律师!有的律师在起草合同时,还往往为合同相对方设立了诸多陷阱而沾沾自喜。殊不知,你的“聪明才智”迟早会被“发现”。
要么你辛辛苦苦起草的合同草稿被改得面目全非或被“束之高阁”,要么你起草的合同虽然得到了签署,但在履行过程中由于这些陷阱会逐步暴露而遭到合同相对方的种种刁难。最终,导致当事人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四、应注意合同的可操作性
实践中,大量合同缺乏可操作性,具体表现在:对合同各方权利的规定过于抽象原则,对合同各方的义务规定不明确不具体,或虽对各方的义务作了详细规定但没有违约责任条款或对此规定不清,合同虽规定了损失赔偿但没有计算依据,整个交易程序不清晰,合同用语不确切等等。
五、应注意合同结构的合理性
实践中,严格按上述顺序排列的合同并不多见,对一般条款或通用条款如不可抗力、争议的解决方式、法律适用、保密、通知,大部分合同均未叙述。合同内容繁多,并无固定模式,如何编排,取决于律师个人习惯、经验和对合同所涉事项的精湛理解乃至律师的心境和态度。
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无疑是合同内容重中之重,以各方权利和义务为中心编排合同其它内容,通常做法是:在对合同标的物、数量和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方式、地点和期限等合同必备条款进行叙述后,采取专章的形式对各方权利与义务进行界定,然后就是各方的保证和承诺,紧接着就是违约责任条款及争议解决方式,其他条款统统放在合同后半段或以“一般规定”作单章叙述。
这样做有三个好处,一是能抓住重点,二是叙述方便,三是能够保证合同整体框架的协调。追求合同结构合理性就是要让合同整体框架协调、各条款功能互补,从而避免和减少合同条款之间的矛盾和歧义。
六、应注意合同体例的适用性
合同体例通常是指合同简繁及合同各条内容排列形式。有的合同方方面面的内容都要涉及,有的合同力求简要;有的合同采取先有“章”,后有“条”,“条”下面是“款”,“款”下面是“项”,有的合同只有“条”、“款”、“项”,有的合同干脆就按“一、二、三┅┅”顺序排列。
合同体例既要视委托人要求和委托人情况而定,又要与合同所涉事项、金额、履行方式、有效期、操作难易程度等因素相一致,即因人而异、因事而异,不能千篇一律。
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之后,由于情况或条件的变化或其他原因,致使需要第三人加入到合同中来,享有其中的某些权利、承担某些义务,受该合同某种程度约束的一种法律行为。合同转让包括权利的转让、义务的转让或权利义务共同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的转让能相应减少因合同不能履行或延迟履行而给当事人带来的损失,避免纷争的出现。但法律同时也规定了某些合同不得转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有三种情形:
1、根据合同的性质不得转让
2、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如某涉及具有特定人身份的权利或义务的〈〈演出合同〉〉,某特定的演员便不能将其演出的义务转让于他人;某具有抚恤金请求权的人,便不能将其权利转让。除此之外,一般民商事合同中,只要不违反当事人的约定,合同的转让是允许进行的。
合同转让与合同变更有着明显区别。合同变更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更改,而当事人并未发生变化,而合同转让则是合同当事人中增加进来第三人,其受该合同某种程度的约束,而合同的内容则未有任何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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