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济法论文范文
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关系进行整体、系统、全面、综合调整的一个法律部门。在现阶段,它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过程中,以各类组织为基本主体所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一定范围的经营协调关系。下面小编为大家搜索整理了关于经济法论文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浅议法律生成程序
内容摘要:法律的产生是一个“生成”的过程。这一过程是在社会基本规则的基础上,通过法学家的理性构建由国家立法赋予统一的形式和国家强制力。而法院的司法行为和社会观念的发展使国家制定法继续生成或被赋予新的含义,从而更适宜于社会的需要和时代的进步。重视法律的生成程序,有利于克服国家立法主义的弊端,增强法律的科学性和 性。因此本文分析了法律生成的程序,以期为国家立法的完善提供理论参考。
关键词:法律生成 理性构建 立法程序
从社会和国家互动的角度看,法律的产生是一个“生成”的过程。“法律的产生,形式上是创制的,实质上却是生成的”(姚建宗,2010)。严存生(2002)指出:“法的产生也有个‘生成’的阶段,这个阶段是社会因法的需要,而产生法的因素的从无到有的变化过程”。葛洪义(2003)指出:“法的生成是指法和法律制度在特定环境与条件下的产生与形成的过程”。本文认为,法律的生成是指在社会内生秩序形成的基本规范的基础上,通过法学家的理性构建,由国家立法赋予规范的形式和国家强制力,司法机关进一步给予具体化并伴随社会进步不断发展的法律形成过程。重视法律的生成程序,有利于克服国家立法中心主义的弊端,进一步增强法律的科学性、 性,这也是建设法治国家、构建和谐社会的应然要求。
社会基本规则是法律生成的基础和价值准则
(一)社会基本规则的产生
社会性是人的天然禀赋。社会中的人要获得存活和发展就需要进行各种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形成具有连带关系的社会有机体。社会有机体的存在意味着一定社会秩序的存在。这种维系一个社会存在的基本秩序,可以称之为社会内生秩序。秩序是某种规则的实现,社会内生秩序的存在也就意味着调整人们之间生产、生活的基本规则的存在。狄骥把这些基本规则称为客观法。社会基本规则与人的社会本性相一致,可以说是社会内生秩序的另一种表述,当与国家制约形成的秩序对应时,称之为社会内生秩序,当与国家意志创立的法律规则对应时,称之为社会基本规则。国家产生之前的社会秩序是纯粹的社会内生秩序,国家产生以后,社会内生秩序和国家制约形成的国家秩序,社会基本规则和国家创立的法律规则之间界限模糊而难以区分。尽管如此,从国家和社会的关系来看,国家创立的法律规则必须以社会基本规则为基础,并体现后者的要求和价值取向。
(二)社会基本规则的内容
社会基本规则不是抽象孤立的存在,而是伴生于人们的社会实践,蕴含于风俗习惯、道德规范、宗教教规、村规民约等社会规范之中,并通过这些规范表现出来。对于社会基本规则的内容,格劳秀斯认为有两条,即各有其所有和各偿其所付;霍布斯列举了十四条之多,并借用福音书上“你们愿意别人怎样对待你们,你们也要怎样待人”的戒律,概括为“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严存生,2007);罗尔斯则将其概括为两条正义原则,一是自由平等原则,二是机会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的结合。
和众多思想家的观念不同,笔者认为社会基本规则是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发展的,并在不同社会和民族中呈现出不同的面貌。依据我国的历史传统及现实状况,可以把我国现时代的社会基本规则概括为如下八条:每人都受他人制定的规则所约束,为别人制定规则者首先自己要遵守规则;信约必守,言行一致;公民基本权利保留和不得侵犯;行为与收益或惩罚相对称;限制权利的目的在于在不使任何人的合法利益减少的条件下推动社会利益实现最大化;行为的做出应建立在理性的审慎考虑之上;权力和财富的不平等应以每个人机会平等最大化为前提;多元的社会价值应得到均衡对待。
法学家的理性构建是法律生成必备环节
(一)理性构建的主要内容及必要性
一个成熟社会的法律的产生需要经过一个理性化的阶段,理性化的主要内容包括:第一,以社会基本规则为基准对各种具体的社会关系进行观察、总结,在此基础上抽象概括出法律概念、法律原则和法律规范;第二,对性质相同的法律规范进行分析,产生出部门法的学说、原理和理论;第三,对法律整体的分类、形式、渊源、适用进行研究,发现法律现象的普遍规律;第四,对法律和社会的关系进行全面研究,进行法律的`修改,必要时创制新的规范,推动法律的完善以不断满足社会新的需要。该阶段,就需要法学家群体结合社会生活实际,学习、总结历史上和国外法律的内容,总结其成败得失,把社会基本规则具体化为法律的具体规定。离开法学家的理性构建,这一阶段就不可能有效完成。只有凭借法学家的理性构建,法律才能体系完整、概念精确、逻辑清晰、内容一致、理论自恰并与社会相适宜。
现代社会是法理型统治的社会,与之相适应,现代的法律应是通过专业法学家精心制定出的系统化的法律。在宪政 社会,社会利益和价值呈现多元化,法律权威的来源已经由权力的权威转变为理性的权威。法律要得到社会普遍的遵守和认同,就需要经过充分的论证和说理,经受住各种怀疑和批判。传统的“神启”、统治者的贤达、世俗或宗教权力的权威都已不能使法律获得正当性,只有建立在社会基本规则之上的经过法学家理性锤炼的法律才能获得正当性。因此,法学家的理性活动在法律的生成过程中就成为独立的必经阶段。
(二)中外法学家理性构建选例
从我国历史上看,唐代《永徽律》是长孙无忌等十七名法学家集体智慧的结晶,其“疏义”更是唐高宗通过“广招修律人”进行解释,是众多法学家智慧的结晶。相反,明代朱元璋立法时,由儒臣讲律,“亲加裁酌”,更用“大诰”来任意立法,而造成酷刑增加、刑罚趋重、法外用刑等情形出现,造成明律在许多方面的退化(周永坤,1994)。从西方历史上来看,《罗马法》是典型的法学家法,并且五 学家的学说是重要的法律渊源,法官审理案件时可以直接加以适用。可以看出,法学家的贡献是罗马法、《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取得巨大成就、获得世界影响所不可缺少的因素。
立法具体程序
(一)编制立法规划
立法机关编制立法规划不仅是对自身工作的规划,也是向社会各界公开将要制定何种法律,以方便社会成员表达意见,特别是方便法学家群体及时展开相关理由的集中研究,这是 立法、科学立法的应然要求。立法机关编制并公开立法规划应是立法程序不可缺少的阶段。
(二)起草法案
起草法案通常由立法机关组建专门起草小组来进行。起草法案的过程就是依据社会实际状况和客观需求,对社会不同利益进行衡量后对法学家构建的法律材料进行取舍、编辑的过程。法学家群体通常分化为不同的法学流派,持不同观点的法学家通过相互争辩、相互质疑会使相关法律理由更加清楚明了,从而促使法学家修正已有的观点而使之更加严谨、细致、切于实际。如果某一法律内容没有经过这一程序,而是直接来自于立法者的单独意志,就有可能使立法机关在立法过程中掺入自身或某一特定社会集团的特殊要求和利益。从此作用上来讲,起草法案就是一门通过利益衡量,挑选符合社会需要的法律材料的艺术。
起草法案的过程也是立法者适用立法表达技术使法律材料得以规范地表达的,以具有统一的形式的过程。立法技术的表达包括法律文件的表达、法律规范的表达和立法语言的运用三个方面(沈宗灵,2009)。法律文件的表达要求法的名称和体例要规范统一、内容完整、要素完备;法律规范的表达要做到完整、简练和明确,特别是对作为法律规范逻辑结构的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要表达完整;立法语言的运用要准确、严谨和简明,在必要时还要有一定的伸缩性和灵活性。
(三)审议法案
审议法案是立法机关对于列入议程的法律草案,以会议的方式进行的审查和讨论。审议的过程实质上是立法成员受全体公民的委托表达意愿、提出意见的过程。为保证法律充分反映民意,法律草案往往需要进行多次审议和修改。
(四)表决法案与公布法律
表决法案是国民全体或者国民选举的议员或代表作出是否同意把法案作为法律的意愿表达。在涉及如领土变动、政体的重大变化以及宪法的重大修改时一些国家采取“全民公投”的方式来表决法案。一般情况下,法案的表决是由公民选举的议员或代表作为立法机关的成员来进行。公布法律是立法机关或者国家元首,就已经通过的法律予以公布,使公民知晓的行为。法律的公布使法律得以确立,是国家专门立法机关立法活动的完成。
法律随司法活动进行与社会进步而继续生成
(一)制定法需继续生成的理由
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并颁布成文法律是法律生成的核心阶段,但不是最后阶段。制定法需要继续生成主要取决于以下理由:第一,立法者立法能力的有限性导致了作为人类理性创造物的法律具有不可克服的不完善性。由于社会生活本身的复杂和制定者知识结构、生活阅历、语言表现能力的限制使得制定的法律与社会的需要总是存在着距离;第二,法律不能调整所有社会关系,对于社会关系的调整存在不周延性。在某些情况下法律本身无法作出明确规定,这就需要法官在面对纠纷时参照或依据道德、习俗、规章制度、乡规民约、宗教规范、正义观念、内心良知等对法律进行补充;第三,法律语言的概括性、抽象性使得法律条文在适用中需要进行解释,在解释的过程中不可避开地加入解释者内在的知识结构、态度信仰和外在的国家政策、社会形势的影响,使得法律含义不断变化;第四,法律的稳定性会造成一些新出现的社会关系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而呈现出法律漏洞,这就需要法官在判决中依据法律的原则和精神进行补充。法律在制定后如果没有继续生成,就会沦为僵硬的教条,既无法满足社会的需要,又必须频繁地修改以应对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
(二)制定法的生成点
制定法的继续生成主要由司法机关来进行,司法判例,特别是疑难案件的判决往往成为法的生成点。法人类学家霍贝尔(1992)认为,法是在社会纠纷的夹缝里成长起来的,新的疑难案件的出现就为新的法律规则的产生创造了机会。在大陆法系,法国的行政法是在行政法院的审判中以判例的形式创制出来的;在德国,法官立法更为大胆,在这方面赶上并超过了法国,至少在某些法律部门,其发展是受到判例操纵的(徐国栋,2001)。在英美法系,“遵从前例”是一项基本原则,普通法的规则就是在法官的一系列判例中演进和发展起来的。某种作用上而言,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在疑难案件中的判案过程就是“造法”的过程。在我国,最高法院整理出版的“判例汇编”,虽然不是法的正式渊源,但在司法实践中具有较大的指导作用,其中对疑难案件的判决通常成为法律生成的组成部分。
社会进步使人们获得新的思想观念和观察世界的新视野,从而赋予原来的法律条文以新的含义和内容。例如,美国宪法第十四条修正案的“平等保护”原则在文字表述上至今没变,但早期却允许奴隶制存在,林肯解放黑奴后该原则长时间里被理解为“隔离而平等”;至20世纪60年代,社会才普遍将种族、性别的歧视理解为“不平等”,判定为是对该原则的背离。
综上所述,强调社会内生秩序形成的社会基本规则对法律生成的制约和法学家在法律生成中的积极作用有利于消除立法中的国家主义倾向;认识到司法机关在法律生成中的作用,有利于立法机关和社会各界更加重视法院的判决,更好地推动司法公正。可以说,法律是社会基本规则形成的法律价值、法学家理性、国家意志和法院衡平的结合。法律生成的过程就是上述要素依次形成的过程,这些要素在法律生成中相互推动、相互制约,共同致力于良好法律的产生。
参考文献:
1.姚建宗.法理学[M].科学出版社,2010
2.严存生.法的生成的几个理由[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2(1)
3.葛洪义.论法的生成[J].法律科学,2003(5)
4.[法]莱昂·狄骥.宪法论(第一卷).钱克新译.商务印书馆,1959
5.严存生.西策略律思想史[M].法律出版社,2007
6.周永坤.法学家与法律现代化[J].法律科学,1994(4)
7.沈宗灵.法理学[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
8.[美]E·霍贝尔.原始人的法[M].严存生等译.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
9.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经济法论文范文
经济法中的程序问题一直是研究者们容易忽视的问题 ,以程序正义理论来观察中国经济法的有关问题 ,是一条新的研究路径。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经济法论文范文,供大家参考。
案例教学在经济法教学中的应用
摘要:
随着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经济法逐渐成为中高职院校财经类专业中的重要课程,在生活中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大。因此,提高经济法教学质量是当前中高职院校的主要任务。而在经济法教学中案例教学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成为培养创新型人才的重要手段之一。本文浅谈了在经济法教学过程中,实施案例教学的必要性以及如何有效应用案例教学。
关键词:经济法 案例教学 必要性 有效应用
一、经济法和案例教学的认知
经济法是中高职院校财经类专业的必修课之一,具有较强的社会应用性和实践性。它的社会应用性体现在经济法调整具有社会公共性的经济管理关系,它的实践性则是体现在经济法的实施、经济法对实践的指导以及经济法的社会效果等方面。基于这两大特性,传统的教学模式已无法满足课程的教学需求。传统的教学模式是以教师为中心、为主体,采用满堂灌式的教学方法,教师一味地讲授,学生被动地接受与存储,不能自觉地、主动地、积极地参与课堂教学,思维被限制在教材上,一旦在实际工作或科学研究中遇到与课本上不相符的事例,往往手足无措,一筹莫展。案例教学,是一种开放式、互动式的新型教学方式,案例本质上是提出一种教育的两难情境,没有特定的解决之道,而教师于教学中扮演着设计者和激励者的角色,鼓励学生积极参与讨论。教师通过模拟或者重现现实工作中的一些场景,让学生把自己纳入案例场景,在教学中通过让学生运用已有的知识经验来分析、判断并解决现实工作情境中发生的事件和问题,从中抽象出某些一般性的管理结论或管理原理,也可以让学生通过自己的思考或者他人的思考来拓宽自己的视野,从而促进学生进行知识技能迁移,提高他们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经济法教学中实施案例教学的必要性
1.案例教学有助于提高课堂的可感性。
相对于单纯讲解理论知识的传统教学,案例教学可以使课堂生动形象、直观易学。案例教学的最大特点是它的具体可感性,由于教学内容是具体的实例,加之采用形象、直观、生动的形式,给人以身临其境之感,易于学习和理解,有利于引导学生变注重知识为注重能力,便于学生了解经济法案例分析环节,提高其深入分析案例的能力。
2.案例教学能够调动学生学习主动性。
教师在课堂上不是独唱,而是和学生一起讨论思考,学生在课堂上也不是忙于记笔记,而是共同探讨问题。在案例教学中,学生拿到案例后,先要进行消化,然后查阅各种必要的理论知识,这无形中加深了对知识的理解,而且是主动进行的。捕捉这些理论知识后,学生还要经过缜密地思考,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这一步应视为能力上的升华。同时学生的答案随时要求教师给以引导,这也促使教师加深思考,根据不同学生的不同理解补充新的教学内容,这一过程强调了师生的双向互动关系。
3.案例教学可以贯彻先进的教学理念。
案例教学的特点就是将枯燥抽象的理论知识通过具体实际的经济事件,促进学生对有关案例经济法知识点的了解和识记,从而为学生营造一种可感知具体的理论学习环境氛围,更重要的是有利于贯彻教师和学生对主动思考、以学为主教学理念的认识和深刻理解,进而推动经济法教学模式的改革,提高经济法教学质量。
4.案例教学有利于培养创新型人才。
学生对于理论知识的掌握一般以死记硬背为主,并不注重理论的内涵和价值,在分析具体经济案例时,不能透彻的进行理解和分析,不能很好的将经济法理论知识灵活运用,绝大多数为了应付考试而学习,导致学生在经济法行业创新能力不足,实践应用能力和意识薄弱,这也阻碍了经济法教学的进一步发展,教学水平受限。案例教学注重学生自主思考和互动,对现实经济案例进行拆解分析时,引导学生进行发散性思考,打破传统的学习观念,不注重分析的答案的唯一性,各抒己见,能够自圆其说就可以进行案例解释。因此,这将有利于培养学生的思维能力,增强学习综合能力,最终培养出更多的创新型经济学人才。综上所述,经济法案例教学的最大优势在于以案例为基本素材,将学生引人一个特定的真实情境中,通过师生、生生之间的共同研讨、深入剖析,激发学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培养学生的批判反思意识以及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最终帮助学生将理论知识转化为实践能力。由此可见,在经济法教学中实施案例教学,具有很大的必要性。
三、案例教学在经济法教学中的有效应用
1.合理选择案例。
案例教学顺利进行的前提条件就是要选择好的案例,在选择案例时要注意:案例真实,所选择的案例应该是生活中真实发生的事情,例如法院一些判例或者一些法律杂志,只有真实的'案例才能取得学生的信任;案例典型,典型性是法律案例的中心,典型的案例涉及的内容相对全面,包含的法律理论知识较多,能够使学生从一个案例中学到多方面知识;案例科学,选取的案例要与所讲授的内容密切联系,同时对案例中出现的模糊知识进行筛选,使案例更加科学合理。
2.注意教学方式。
在整个过程中教师都应该创造和维护良好的讨论环境,使学生展开充分的讨论和争辩。在讨论中,教师要营造出和谐的教学氛围,在学生讨论和思考中,教师不宜打断学生的陈述,不急于纠正,不宜过早定论,积极鼓励学生发表有新意的观点,注意对学生独立思维状态的培养与保护。在讨论中,教师应适当激发学生自主思考,参与讨论和发言的积极性,适当强调案例中的重点和难点。通过对案例的讨论,能使学生主观能动的从多层次、多侧面地了解一个经济法案例的复杂性,开阔了学生的视野,而且同时也培养了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和口头表达与沟通的能力。
3.防止以偏概全。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教学方法层出不穷,例如情境教学法、项目教学法等,教师要正确对待案例教学法与其他教学方法。教师要明确不同教学方法的优点和缺点,取其精华,弃其糟粕,灵活的运用教学方法。案例教学法并不能替代其他教学方法,否则,就会出现以偏概全的现象。因为并不是所有的知识内容都适合使用案例教学,在实施案例教学过程中,要充分依据不同知识的学习和理解特点,与其他教学方法结合起来,以最大程度的提高整体经济法教学的教学质量和教学效率。因此,这就需要经济法教师在实际教学中,根据学生和不同知识体系的具体情况,灵活利用案例教学,充分结合多种教学方法,实现学校和教师对于经济法教学的教学计划和教学目标。
四、结语
总而言之,在经济法教学中应用案例教学,能够有效提高经济法教学质量,提高学生自助分析能力和实践操作能力。案例教学作为一种比较先进的教学方法,不但丰富了教师的教学手段,还可以改变现有的学习理念,培养创新型经济学人才。不过在经济法教学的应用方面还有待逐渐完善,针对问题及时调整,以促进案例教学的作用和教学效果。教师需要端正自己的教学态度,选择真实的、科学的、典型的案例,引导学生积极主动的参与到课堂中,使每个学生都能够在案例教学中学到知识,从而推动案例教学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1]张靖.浅谈经济法案例在教学中的选取与运用.当代教育论坛[J].2012(6).
[2]李彬.经济法案例课程中应用团队学习模式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教育教学论坛[J].2014(19).
[3]李友根.论基于案例研究的案例教学以经济法学课程为例.中国大学教学[J].2015(3).
[4]夏国琼.案例教学法在《经济法》教学中的应用.教育研究[J].2015(4).
[5]么作红.案例教学在经济法教学中的创新与应用.法制博览[J].20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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