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备案系统相关问题-基金类型备案划分
导语私募基金经过这几年的迅速发展,规模迅速扩张的同时,部分私募机构也存在不少合规问题。2016年可以说是私募行业规范的元年,监管机构频频发文加强私募规范,私募行业准入门槛不断提高,专业化经营不断加速。近期,不少私募基金向基金业协会登记备案新的管理人主体,主动进行业务拆分,即证券投资类、股权/创业投资类、其他投资类型私募业务分开经营。有一些大型私募基金已基本实现了证券、股权两块业务分开,在协会登记备案有两个主体,登记的主要业务类别分别为证券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其实私募股权、证券业务分开经营的规定由来已久。2014年8月基金业协会发布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22条确立了专业化管理原则,规定了同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应当坚持专业化管理原则;管理可能导致利益输送或者利益冲突的,应当建立防范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的机制。2016年9月上线的新系统更是明确了证券类和股权类基金业务应开经营。新旧系统的最大区别在于私募基金管理人机构类型的选填。在新系统中,私募基金管理人在选择机构类型时,只能在证券投资、股权/创业投资和其他私募投资择一选填;而在旧系统中则可以复选所有类型经营。虽然新系统上线时允许旧系统并行一段时间,但不少私募在监管要求明确后,立即着手处理业务分离。而且目前基金业协会已经对旧系统,即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系统,进行迁移和升级,新旧系统并行运作时间即将结束。新旧系统合并后,基金业协会将对证券类,股权(含创投类)的私募管理人进行更加严格的分类监管,即原则上要求私募管理人只能在证券投资、股权投资等经营范围中选择一项经营,且不得在存续期内经营与其范围不符的业务。而对于已经开展的、且不符合经营范围的存量私募产品,私募管理人不得进行展期、扩大规模或追加投资者人数。现在私募基金管理规模超过10万亿,整体风险在加大,监管难度更高,业务分离是大势所趋。私募资管机构应该更专注于自己的管理能力建设,进行有效的风险把控。附:各机构通过“峰信使”向协会询问有关专业化经营的相关问题的答复1、目前管理人的经营范围里同时有证券投资基金、股权投资基金或者创业投资基金的,可以同时经营吗?答:目前有多重经营范围的`管理人,依然可以在经营范围内发行产品。但在入会时,协会会对其经营范围提出整改要求,要求只能在多种经营范围里选择一项进行经营。而且,目前新系统里的经营范围只能选择一种,即使管理人不进行入会,在后续新旧系统更替时,也会在经营范围上对有多种经营范围的管理人进行限制。(2016.12.16“峰信使”发布的协会答复)2、目前,基金业协会提倡专业化经营,经营“证券投资基金”或“股权与创业投资基金”能否兼营“其他投资基金”呢?答:不可兼营,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当实行专业化经营。建议管理人将证券投资基金、股权与创业投资基金、其他投资基金 三类独立专项经营。(2017.2.10“峰信使”发布的协会答复)来源:合规部。部分内容整合自陆家嘴私募基金研究院、海峰金色大讲堂的相关文章。特别声明:本微信平台所发布的文章,仅代表作者观点,谨供读者参考。任何引用 、转载以及向第三方传播的行为请预先通知海银财富,并请在引用、转载以及向第三方传播中标明出处。
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
以下是百分网小编收集整理的关于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具体内容,希望可以为你提供帮助!
从业资格注册将全面放开
问: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一般从业人员如何取得基金从业资格?怎样进行基金从业资格注册?
答: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从业资格取得方式有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或者符合一定条件的资格认定等方式,具体请参照《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九)》及《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十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的一般从业人员需通过基金从业资格考试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基金从业资格注册以机构统一注册为主,已在基金行业机构任职的,应由所在任职机构向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申请基金从业资格注册。对于已通过考试但未在基金行业机构任职的,不必找机构“挂靠”,可以先由个人直接向协会申请基金从业资格注册,在相关机构任职后,由所在任职机构向协会申请变更。协会从业人员管理系统正在完善相关功能,预计于2017年一季度完成系统升级,届时将全面开放办理私募基金管理机构的人员从业资格注册,具体注册流程另行通知。
根据《关于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基协字〔2015〕112号)的有关规定,对已通过基金从业资格相关科目考试的,可以在考试通过后的4年内向协会申请基金从业资格注册。对已通过基金从业资格相关科目考试超过4年的,在2017年7月1日前认可其考试成绩,并可在此时间前按规定向协会申请基金从业资格注册;对已通过基金从业资格相关科目考试,但满4年未注册基金从业资格的,在2017年7月1日之后,向协会申请基金从业资格注册需重新参加基金从业资格考试或补齐近两年的后续培训30个学时。
问: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如何按规定完成后续培训学时?
答:私募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投资基金法》及其他各类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基本业务规范,遵循职业道德,掌握基金专业知识,了解创新业务、理论与技术前沿,并根据新业务、新形势及时更新技术知识和专业技能,提升其执业胜任能力。
按照协会2016年2月5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若干事项的公告》,已经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每年度需完成15学时的后续培训方可维持基金从业资格。对在2015年12月31日之前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需在2016年12月31日前完成15个学时的后续培训;对在2015年12月31日之后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需自资格取得之日起一年内完成15个学时的后续培训。对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私募基金一般从业人员,也应按照上述规定每年度完成15学时的后续培训。
后续培训有面授培训和远程培训两种形式。面授培训可关注协会网站或公众号发布的每年度培训计划和每期培训通知;远程培训可登陆远程培训系统(http://peixun.amac.org)参加学习,机构用户或个人用户均可通过远程培训系统进行注册、选课、在线支付和课程学习。个人凭有效身份证件注册并完成相应的培训学时后,学时信息将被有效记录,可登陆协会网站“从业人员管理—培训平台—培训学时查询”进行查询。
不能找外部人员“挂靠”
问: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相关高管人员提出变更申请时,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合规/风控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哪些要求?
答:为维护投资者利益,严格履行“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义务,防范利益输送及道德风险,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恪尽职守,合理分配工作精力,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相关高管人员提出变更申请时,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一)不得在非关联的私募机构兼职。
(二)在关联私募机构兼职的,协会可以要求其说明在关联机构兼职的合理性、胜任能力、如何公平对待服务对象等,协会将重点关注在多家关联机构兼职的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
(三)对于在1年内变更2次以上任职机构的私募高级管理人员,协会将重点关注其变更原因及诚信情况。
(四)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任职机构签署劳动合同。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相关高管人员提出变更申请时,应上传法定代表人、合规/风控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高管任职相关决议及劳动合同。
已登记机构应当按照上述规定自查私募基金管理人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的兼职情况。下一步协会将按照有关规定对私募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的兼职情况进行核查,要求不符合规范的机构整改。
问:根据近期媒体报道,个别私募机构为完成其登记备案寻找具备基金从业资格的外部人员进行“挂靠”,协会如何评价?
答:私募基金行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是私募基金行业的精英,也是重要的自律管理和行业服务对象。私募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应充分珍视个人诚信记录,诚实守信,自觉加强自身诚信约束和自律约束,防范道德风险。
个别私募机构为完成其登记备案寻找具备基金从业资格的外部人员进行“挂靠”,这种行为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属于“在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基金备案及其他信息报送中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行为。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纪律处分实施办法(试行)》,针对存在上述情况的个人,一经查实,协会将记入个人诚信档案,视情节严重程度,采取行业内谴责、加入黑名单、取消其基金从业资格等纪律处分;针对存在上述情况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一经查实,协会将公开谴责,并将虚假填报情况进行公示,情节严重的,将暂停受理其基金备案,撤销其管理人登记。此外,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法律、会计、外包业务等的中介服务机构,不得误导、诱导私募基金管理人采取“挂靠”等方式,规避协会对私募高级管理人员从业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若出现上述违规情形,一经查实,协会将对此类中介服务机构公开谴责,情节严重的,将暂停受理其相关业务并加入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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