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返聘申请报告
返聘即离退休人员的再次聘用。下文是申请书网整理的退休返聘申请报告,希望能帮助到你。
尊敬的领导:
您好!
我是本公司职工***,性别*,现年**周岁,于****年*月份退休。在公司****工作,在岗期间工作认真负责,兢兢业业。现虽已达到退休年龄,但身体状况良好,完全能胜任现有工作岗位,相信能用多年积累的工作经验来发挥余热,为企业创造价值。
特申请单位领导允许我继续在岗工作。
以批准为盼!
申请人:***
***年**月**日
行政人事部:
我院原电工班长XXX,于xxxx年退休。xxxx年因1号病房楼建设需要由基建办聘请为技术员,配合20xx年x月x日病房楼搬迁投入使用。
在维保期过后有着大量的水电维修任务,XXX对于该楼的'相关设施系统及急诊大楼的水泵系统业务较为熟悉,拟建议将其返聘保障保卫部,主要负责1号病房楼的保障修缮及急诊大楼的水泵系统的维护。
妥否,请批示!
保障保卫部
20xx年x月x日
人力资源部:
兹有XX公司员工XXX(工作岗位:XXX)将于XXXX年XX月XX日正式退休,目前个人退休申报已进入公司正式程序。
该同志曾在XX公司工作,XX年调任至XX公司工作至今,技术职称为:XXX。其工作表现认真、业务精通、经验丰富、身体健康,适合继续在本公司担任XXX工作。
为了使业务工作顺利开展,拟于XXXX年XX月上旬起聘用XXX同志在XX工作,建议岗位为:XXXX。
特此申请。妥否,请贵部予以批示。
XXXX公司
XXX部门
XXXX年XX月XX日
退休返聘员工管理方案
一、根据国发(1978)104号、中组发(1988)9号文件规定,职工到达退休年龄,都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具体由人事部门办理。
二、凡卫技职称正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人员,需要办理延长退休年限的人员,必须工作需要,专业对口,身体健康,经本人申请,院长审批后由人事部门报上级批准。
三、为了继续发挥退休卫技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对工作需要的人员予以返聘,具体事项如下:
1、返聘条件
①、科室或医院工作需要,岗位离不开,本人同意返聘者。
②、能坚持全日正常工作。担任副主任医(技、护)师以上职务者,确因工作需要,但身体等原因不能坚持全日工作,由科室提出申请,报院办公会议批准,可以按半日工作聘任。
③、任副主任医师以上职务,如因各种原因不再返聘者,如科室工作需要,由科室申请,院办公会议批准,可参加科室安排的专家门诊,本人不再享受返聘待遇。
④、在院外没有个人收入的兼职服务工作
2、返聘人员职责与要求
①、返聘人员与在编职工同样履行职责,自觉遵守医院的各项规章制度。
②、返聘人员要从医院利益出发,服从医院的工作安排。
③、返聘人员到外单位会诊、手术或查房等,要按照医务科有关规定办理手续,不得自行联系外出会诊。
3、返聘人员待遇
①、返聘人员返聘期间和在编职工享受同样待遇。经批准返聘半日工作者,奖金享受一半。
②、其他待遇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返聘与解聘手续
①、首先科室需要,由个人写出书面申请,科室签署意见,分管职能科室审核后报分管院长批准并聘任,院办公室备案。
②、返聘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聘期一般为一年。个人自愿辞聘者,应提前一月向科室申请。
四、违犯医院有关规定的返聘人员,医院有权随时解聘。
五、返聘人员聘期满后,如需继续返聘的,按本规定第三条第4款办理,并提前一个月通知本人,如期满前一个月未接到再聘通知,即是期满终止,不再另行通知。
六、职工退休年龄及有关规定均以新文件精神为依据。
退休返聘员工管理方案2015-09-13 23:24 | #2楼
现在社会上退休人员返聘继续从事工作的现象并不少见,由此引发的劳资纠纷却往往比普通劳动纠纷更加复杂,因为退休返聘人员的身份,决定了其权利义务和普通劳动者有所不同。比如退休返聘人员一旦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能否认定并享受工伤待遇就成了常常引起纠纷的问题。
那么,相关法律对此是否有所规定呢?
多地明确不属工伤
退休返聘人员发生所谓“工伤”,首先其受伤的情形须符合《工伤保险条例》 第14条和第15条规定,此时才会产生是否可认定工伤、用人单位要承担什么责任的问题。
现行的法律法规对于这些问题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造成了司法实践中退休返聘人员因工作出现伤害时,容易出现争议。
一种观点是持否定态度,其依据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工伤保险条例》 也明确要求工伤认定必须提供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而退休返聘人员和单位存在的是劳务关系,因此是不能做工伤认定的。
较多地区倾向于这一观点,例如 《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 第21条规定:“工伤认定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二)受伤害人员是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
《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第19条规定:“工伤认定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三)属于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的……”;
《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保险若干问题的解决意见》第14条规定:“退休人员反聘后,在工作中受伤,不适用工伤保险政策。”
《太原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细则》 第14条规定:“工伤认定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二)受伤害人员是用人单位聘用的离退休人员或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的。”
可以参照工伤待遇
但是,也有另一种观点认为,退休返聘人员是一种特殊劳动关系,对他们在工作时间、劳动保护和最低工资等方面应参照正式合同制员工待遇执行,最典型的就是上海市,其规定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存在着特殊劳动关系,因工作发生伤害时,可以做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如《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本市用人单位聘用的退休人员发生事故伤害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实施办法》的规定执行,工伤保险待遇参照《实施办法》的规定由聘用单位支付。”
实践中,对于退休返聘者来说,因工作发生伤害时,如果不能认定工伤,是否就不能享受工伤待遇呢?
笔者认为,即使不能做工伤认定,也应该参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支付相关待遇。《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重新进入劳动生产领域的离休人员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请示>的复函》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关于离退休人员重新就业后发生工伤如何处理的问题,现行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我们认为,应当参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 〈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人事部、科技部、劳动保障部、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国科协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的通知》的规定办理。
而该通知规定:“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的,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标准妥善处理”。
由此可见,退休返聘人员因工作受到伤害时,虽然双方是劳务关系,也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来处理是有依据的。
随着我国逐渐进入人口老龄化社会,越来越多的退休人员被用人单位返聘,由于用工双方存在的`是劳务关系,这就直接影响了退休返聘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尤其是对退休返聘人员发生工伤时如何处理存在着极大的争议。
因此,应该借鉴上海市的有关规定,直接视为特殊劳动关系,一旦发生工伤直接依照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支付,这样才能更好地维护退休返聘人员的合法权益。我国《宪法》也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即使是退休返聘人员也享有劳动的权利,并因此受到法律的保护。
返聘也应签订合同
同时,退休返聘人员和用人单位也应当签订书面聘用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劳动条件、劳动报酬、劳动保护以及医疗保险待遇以及因工作发生的意外事故的赔偿责任等,这样在发生争议时,能够直接按照合同约定来执行,避免因缺少法律规定而产生纠纷。对于未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合同中未作专门约定的,在发生工伤后,如果单位缴纳了工伤保险,应该由工伤保险支付;如果未缴纳工伤保险,则应该有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标准处理。
当然,用人单位也可以给退休返聘人员购买雇主责任险,在工作期间发生伤亡事故的,在保险范围内由保险公司理赔,这样不仅能加强对劳动者的保护,也能降低企业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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