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实践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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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实践报告
实践,就是把我们在学校所学的理论知识,运用到客观实际中去,使自己所学的理论知识有用武之地。只学不实践,那么所学的就等于零。理论应该与实践相结合。另一方面,实践可为以后找工作打基础。通过这段时间的实习,我们学到一些在学校里学不到的东西。因为环境的不同,接触的人与事不同,从中所学的东西自然就不一样了。要学会从实践中学习,从学习中实践。
第一次参加社会实践,我明白大学生社会实践是引导我们学生走出校门,走向社会,接触社会,了解社会,投身社会的良好形式;是培养锻炼才干的好渠道;是提升思想,修身养性,树立服务社会的思想的有效途径。通过参加社会实践活动,有助于我们在校大学生更新观念,吸收新的思想与知识。
不同的时间的社会实践,一晃而过,却让我从中领悟到了很多的东西,而这些东西将让我终生受用。社会实践加深了我们与社会各阶层人的感情,拉近了我与社会的距离,也让自己在社会实践中开拓了视野,增长了才干,进一步明确了我们青年学生的成材之路与肩负的历史使命。社会才是学习和受教育的大课堂,在那片广阔的天地里,我们的人生价值得到了体现,为将来更加激烈的竞争打下了更为坚实的基础。我在实践中得到许多的感悟!
在这次实践中,让我们很有感触的一点就人际交往方面,大家都知道社会上人际交往非常复杂,但是具体多么复杂,我们想也很难说清楚,只有经历了才能了解.才能有深刻的感受,大家为了工作走到一起,每一个人都有自己的思想和个性,要跟他(她)们处理好关系得需要许多技巧,就看你怎么把握了.我们想说的一点就是,在交际中,既然我们不能改变一些东西,那我们就学着适应它.如果还不行,那就改变一下适应它的方法。
让我们在各自的社会实践活动中掌握了很多东西,最重要的就是使我们在待人接物、如何处理好人际关系这方面有了很大的进步。同时在这些社会实践中使我们深深体会到我们必须在工作中勤于动手慢慢琢磨,不断学习不断积累。遇到不懂的地方,自己先想方设法解决,实在不行可以虚心请教他人,而没有自学能力的人迟早要被企业和社会所淘汰。
通过这段时间的实习,学到一些在学校里学不到的东西。因为环境的不同,接触的人与事不同,从中所学的东西自然就不一样了。要学会从实践中学习,从学习中实践。我们不只要学好学校里所学到的知识,还要不断从生活中,实践中学其他知识,不断地从各方面武装自已,才能在竞争中突出自已,表现自已。
法学社会实践报告
我在酷热中迎来了作为大学生的第一个暑假,也满怀激情地参加了暑期社会实践活动。暑假时间过得好快,短短的几天社会实践结束了。这段时间对于我来说真的好长!其间有着太多的感触。我想,这几天是一个过程,一个学生走向社会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我们学习到了很多东西,我们在其中成长。我在酷热中迎来了作为大学生的第一个暑假,也满怀激情地参加了暑期社会实践活动。
作为一个大学生有别于中学生就在于他更应重视培养自己的实践能力,在注重素质教育的今天,社会实践活动一直被视为高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新世纪优秀人才的重要途径。暑期社会实践活动是学校教育向课堂外的一种延伸,也是推进素质教育进程的重要手段.它有助于当代大学生接触社会,了解社会.同时实践也是大学生学习知识,锻炼才干的有效途径,更是大学生服务社会,回报社会的一种良好形式.。
暑假开始不久我便在阜宁县沟墩法律服务所进行了为期一周的暑期社会实践,在自己的观察和服务所工作人员的帮助下学到了很多在学校学不到的知识,对法律知识有了更深一步的了解。
实践之前,我的心里很没有底,深怕自己不能胜任这份工作。因为我只有一年的法律学习基础,所以生怕自己会搞砸。可是同样想证明自己,于是我就在这种既担心又激动的心情下迎来了实践。
刚开始实践时,因为没有经验,所以工作人员只叫我做一些简单的工作,例如端茶送水,装订文件,打印资料。实践期间我有幸与实践单位一起参加县里组织的普法活动。目的是进行普法宣传,以期用我们所学的知识,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帮助群众,为他们答疑解惑,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活动的地点是在县政府的附近,在具体的活动进行当中,我们接待了许多来咨询问题的人,了解了许多法律知识。
在这一活动开展的过程中,我们不仅对法律进行了宣传帮助了许多缺乏法律知识的市民,还使我了解到自己法律知识的匮乏。看律师和法律工作者给群众介绍在日常生活中经常会遇到的法律问题,告诉他们如何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我觉得了解法律给别人提供法律建议是一件十分有趣的事情。通过这次活动,也使我看到了只有在实践中才能发现问题。
法律不仅仅是写在纸上的东西,而是要运用到实践中并发挥作用的东西。因此这次普法活动让我们发现许多问题,在以后学习中,我们应多了解与法律密切相关的一些领域的信息,丰富自我。只要我努力,我相信不久的将来我也能成为一名优秀的`法律工作者。
可是目前大学生的法律知识水平普遍不高。因为当前我国大学生大都重视专业课,而对法律基础课不予以重视。高校的法学通论课时有限,要想在这么短的时间内要想大幅度的提高大学生的法律知识水平是很困难的。因此,高校大学生在这有限的课时中获得的法律知识也是有限的。
然而进行了这次社会实践,参加了与法律有关的活动,让我从实际中获得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意识,而且实际生活中获得的法律知识比从课堂中学到的产生的效果会更好。此外多阅读参考法律书籍。这些对我法律意识的提高都将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提高大学生的法律意识,有利于他们抵御不良社会现象的影响,预防和减少犯罪,能够更好地健康成长。必须提高大学生法制观念,才能使他们自觉遵守法律,才能对立法、执法和司法进行有效的监督,促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的早日实现。
总之,大学生社会主义法律意识对于国家的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大学生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培养需要社会、学校、家庭共同努力,这样才能使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得到很大的提高。通过这次实践我了解到,时代在进步,社会在发展,而随之而来的竞争也非常严峻的摆在了我们的面前,现代社会所需要的已经不再是单纯的知识型人才。因为这些人才太多,而适合他们的岗位太少。时代赋予人才新的定义:不仅能够驾驭新科技,具有创新意识,更要有将科技应用于实践的能力。
但是,再看看我们,只是被禁锢在四角高墙内,捧着书中自有黄金屋的古训,做着日后事业有成,飞黄腾达的白日梦。我们的传统,我们的教育制度还有我们本身使我们缺乏勇气走出象牙塔,去接受实践的检验和社会竞争的洗礼。并且我们的法律意识匮乏,不利于我们抵御不良社会现象的影响,维护我们自身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犯罪。
在这样一个知识与实践完全脱节的环境里,我们又有什么资本去谈成才、谈竞争、谈事业?时代证明,历史证明,我们的自身状况证明:我们唯有面对社会,才能心平气和地作出一些选择,才能确立自己学习和生活的目标。我们无法改变社会,所以只能改变自己。这次实践不仅给我带来丰富的经验,还改变了我的成才观和人生观,是我人生宝贵的财富。
短短的半个月的实践很快就过去了在这短短的十几天中我碰过壁,受过累,流过汗,但是我却成长了,我了解教育不仅要教给学生知识,更重要的是要让学生们体会到做人的道理。“诚实、聪明、勤奋”,如果给现在的学生选,我相信他们一定会选择“聪明”,他们认为现在的社会善人是做不得的;他们不懂什么叫做竞争,不知在竞争面前要叫一个条件:“公平、公正、公开”,如果没有这三点,就不叫竞争,叫“自私”。虽然学校没有告诉我们这一点,可我们可以在实践中自己领悟
其实我们的要求并不高我们需要空间;需要轻松的环境;需要一个属于自己的天空。现在父母总是帮助我们安排着一切,不去考虑我们愿不愿意,把我们自己心中的真实想法都掩藏起来,去让我们做自己不喜欢做的事,因此让我们叛逆心理越来越大、厌学的学生也越来越多。
因为他们找不到自己想要的东西,他们没有明确自己的目标,所以他们的潜力没有爆发出来。每一个人的潜能都像一个无底洞,就连自己都不知道有多大,只有自己知道下一步要做什么的时候,才是真正爆发实力的时候!我以前并不知道自己想要做什么,可是经过这次实践我了解到我想从事于法律有关的工作,因为我认为它很有趣。这次实践让我有了真的理想,这不仅是一次实践,还是一次人生经历,是一生宝贵的财富。我相信我永远都不会忘了这次实践。
法学实践报告
法学实习报告
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和我的指导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 我的实习是由南开大学法律系和四平市中院共同安排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第二专业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两年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并参与了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还担任了书记员的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对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好的评价。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关于郭继魁与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并被特许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郭继魁与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中兴建筑公司、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03年4月29日作出(2002)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郭继魁不服,提出上诉,四平市中院于2003年7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继魁、委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委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窦树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继魁 委托代理人:盖如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胡振儒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连贵 委托代理人:苏 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 法定代表人:吴孝贵 委托代理人:付佳宾,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尹 杰, 委托代理人:窦树法 三、原判要点和上诉的主要内容 原告郭继魁诉称:1999年6月7日原告与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签订商品房出售协议书,将中兴二期工程⑥-⑦ ,2/0 A - B轴约86平方米商网出售给原告,原告按合同约定交房款30万元,后又于1999年9月26日、9月30日分两笔交增面积款13万元。但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此房于2001年5月被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卖给第三人尹杰,是重复买卖,这种行为是无效的。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辩称:原告所述无异议。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所签的合同是受经贸公司的委托,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买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应予以保护。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重复买卖行为,开发公司发现重复出售后,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现金,是用一辆车折抵了20万元房款,是无效合同,经贸公司可以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损失。 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辩称:被告建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交纳了全部房款,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属于重复买卖,是无效合同,不应支持。 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做答辩。 第三人尹杰诉称:第三人于2000年4月6日与被告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经贸公司已确认了第三人的买卖关系;他们之间是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 原审法院认为:与原告签合同的被告建筑公司不具有销售房屋主体资格,与第三人签合同的被告开发公司具有销售房屋的主体资格,虽然原告购房时间早于第三人买房时间,但原告与第三人的各自买受行为不是建立在同等条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买受权问题,原告与被告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但被告建筑公司明知不具有预售商品房条件就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经贸公司在同意此房卖给原告之前,就已给第三人换了房款收据,因此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是一种欺诈行为。被告经贸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许可证》为由,愿将争议房屋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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