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问责规定
安全生产事故问责规定
1 范围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
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等法律法规,本着从严要求、从严管理的原则,强化事故问
责考核,特制定本规定。
在所辖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属员工(含协力)
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发生生产、设备、运行操作错误,导
致人身伤害、火灾事故、未遂事故,依据本规定实施问责。
2引用标准和术语
2.1引用标准
2.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三条
2.1.2《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
号)第二十三条
2.1.3《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国家质监总局
令第115号)第三十七条
2.2术语
2.2.1安全生产事故:本办法所指安全生产事故,包括在生产
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员伤害(含岗薪员工、协力员工、
建设员工)、直接经济损失的火灾事故、未遂事故。
2.2.2问责对象:本办法所指问责对象,指全体员工(含协
力)。
3 管理职责
3.1安全室负责对人身伤害、火灾事故及人身、火灾未遂事
故相关责任人员提出问责建议。
3.2第一文库网生产室负责对生产及生产未遂事故相关责任人员提出问
责建议。
3.3设备室负责对设备及设备未遂事故相关责任人员提出问
责建议。
3.4工艺室负责对工艺操作及工艺操作未遂事故相关责任人
员提出问责建议。
3.5纪委负责对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异议的申请进行复核。
4 管理内容
4.1 问责程序
4.1.1对中层管理人员的问责,执行公司《安全生产事故问
责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4.1.2对员工实施问责,依据发生事故造成人员伤害数量及
伤害程度、火灾损失,分别对问责对象实施问责。
4.1.3依据事故调查报告中的事故责任认定,在5个工作日
内提出问责建议,报送中心领导批准后实施问责。
4.2问责原则
4.2.1有责问责。按照《基层管理人员安全履职管理办法》
规定的一岗双责履职原则,进行问责。
4.2.2分类问责。按照安全生产事故等级、事故性质及发生
事故累计数量等情况进行问责。
4.2.3分级问责。对发生人身伤害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中层
管理人员由公司进行问责;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各业务室
主管、专家、专业工程师、现场工程师、一般业务管理人员、
作业长由分公司进行问责;负有直接或主要责任的点检员、
班组长、岗位职工由分厂问责。
4.3问责标准
4.3.1对于出现重伤以上人身伤害事故的,中层管理人员的
问责标准执行《公司中层管理人员问责标准》。
4.3.2对于未出现重伤以上人身伤害事故的中层管理人员,
按公司安全绩效指标问责。
4.3.3对于出现人身伤害事故、火灾事故、未遂事故的基层
责任人员问责,按照附件1标准执行。
4.3.4 同一事故涉及二个及以上单位的,对半责以上(含半
责)的单位的事故责任者执行相应考核标准,对半责以下单
位的事故责任者考核下浮一档。
4.3.5在作业活动中,因违反 “安全禁令”的直接责任者和
主要责任者,按照《安全禁令管理暂行规定》问责。
4.3.6管辖区域内协力员工发生工伤事故,经事故调查组责
任认定,各单位相关人员对协力员工工伤负有责任的,可参
照本规定执行。
4.3.7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事故相关责任者按问责标准上
浮一档实施问责:
a) 干扰、阻碍、不配合事故调查的;
b) 瞒报、谎报、漏报、迟报事故,被举报查实的;
c)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
的。
4.3.8直接责任者与主要责任者为同一责任者时,按就高原
则实施问责。
4.3.9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积极
配合问责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对事故相关责任者处
理下浮一档标准执行。
附件1: 安全生产事故问责标准
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制度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了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落实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 加强对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的查处和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性文件,我市对政府和负有交通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及其责任人(以下简称监管责任单位及其责任人)、生产经营单位,实行道路交通安全 预警和问责制度。现将实行交通安全 预警和问责制度的有关 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防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实施预警管理措施:
(一)每月交通安全事故死亡人数增长同期对比超过 30% 、或 半年内达到全年交通安全控制指标(以每年与市政府签订交通安全责任状控制目标数为准,下同)的 50%以上或者前三季度达到全年交通安全控制指标的75%以上,由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联席会议办公室发出“广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警通知书”,责令 监管责任单位在 10 日内书面提出整改措施。
(二)本市生产经营单位因安全管理不力,导致一年内重复发生同类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的(含主要责任以上),由市交-警部门会同市交通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予以约见警示。
(三)本市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对存在事故隐患不整改或者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导致发生重特大交通安全事故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政纪处分,并采取新闻媒体曝光和网上公示的管理措施。
二、对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防范负有监管责任的单位及其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应当分别受到通报批评、责令书面检讨或者大会检讨等问责措施的处置。
(一)未落实或未按计划落实事故多发路段和危险路段中省、市督办点治理任务,导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市预防道路交通事故联席会议办公室予以通报批评或者责令书面检讨。
(二)行政区域内或监管领域内的本年度死亡人数超过控制目标数30%的或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交通安全事故起数超过去年同期1起以上的,由市安委会责令其在市安全生产或交通安全相关会议上做出公开检讨。
三、对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特大交通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有失职、渎职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直接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
山西华润煤业 事故 安全生产问责制度2015-06-29 20:36 | #2楼
1 总 则
1.1 为进一步强化责任落实,有效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生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企业安全生产,根据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矿井、地面生产单位、公司业务保安部门。基建矿井井下比照或参照生产矿井执行,地面项目建设比照或参照地面生产单位执行。
1.3 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问责(以下简称问责),是指安全生产责任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贻误安全生产工作,导致产生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和后果的行为,公司对责任单位及其负责人(副科级以上)采取行政问责措施。
1.4 行政问责措施是指依照本制度,对事故单位给予黄牌警告、经济处罚和一票否决;对单位负责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免职、撤职处分。
1.5 制定本制度的目的是统一问责标准、规范问责程序。公司侧重于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和预防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问责,矿、厂侧重于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和生产安全事故预防过程问责。
1.6 凡发生一起3人以上(不含3人)的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由上级主管部门实施责任追究,并按上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不适应本制度。
1.7 安全生产问责制度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四不放过”的原则。
2 问责方式和范围
2.1 问责方式分为重大安全隐患问责和安全生产事故问责,并对事故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
2.2 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安全生产事故问责的范围是对生产经营单位及副科级以上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其他责任人员由公司、矿、厂依据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标准自行制定。
3 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问责
3.1 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认定标准:
3.1.1 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
3.1.2 瓦斯超限作业的;
3.1.3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出措施或防突措施效果差的;
3.1.4 矿井未建立瓦斯监控系统,高瓦斯矿井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
3.1.5 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采掘工作面和矿井抽采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
3.1.6 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
3.1.7 有严重水患,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3.1.8 越层越界开采;
3.1.9 有冲击地压危险,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3.1.10 自然发火严重,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3.1.11 使用明令禁止使用或者淘汰的设备、工艺的;
3.1.12 矿井没有双回路供电系统;
3.1.13 新建煤矿边建设边生产,煤矿改扩建期间,在改扩建的区域生产,或者在其他区域的`生产超出安全设计规定的范围和规模的;
3.1.14 各种证照过期或不健全的,煤矿将井下采掘工作面和井巷维修工程进行劳务承包的;
3.1.15 煤矿未及时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和安全管理机构的,未及时取得或变更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
3.1.16 矿井在生产经营区域内存在的可能导致人身伤亡事故或者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其他重大安全隐患。
上述煤矿重大安全隐患认定按照《煤矿安全生产隐患认定办法》(安监总煤矿字[2015]133号文)执行。
洗选加工等地面生产单位的重大安全隐患的认定按照行业标准执行。
3.2 上述重大安全隐患由公司、上级或各级地方安监部门检查中提出,职工举报经查属实的,由公司安全监察部界定确认,有争议的由上级安全运营部界定确认。
3.3 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矿井的问责:
3.3.1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矿井予以黄牌警告:
3.3.1.1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不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强行组织生产作业;
3.3.1.2 在生产经营范围区域内,存在省、市等上级单位检查中查出,本单位未查出或未列入整改计划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3.3.1.3 存在公司检查中查出,本单位未查出或未列入整改计划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3.3.1.4 存在群众举报经查属实,本单位未查出或未列入整改计划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3.3.1.5 未实现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指标的。
3.3.2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矿井予以经济处罚,取消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3.3.2.1 对上级部门及公司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力,未按期完成的;
3.3.2.2 年度内被公司黄牌警告两次以上(含两次)或上级公司黄牌警告一次的或被上级单位通报批评的。
3.4 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地面单位的问责:
3.4.1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责任单位予以黄牌警告:
3.4.1.1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不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强行组织生产作业;
3.4.1.2 在生产经营范围区域内,存在省、市等上级单位检查中查出,本单位未查出或未列入整改计划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3.4.1.3 存在公司检查中查出,本单位未查出或未列入整改计划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3.4.1.4 存在群众举报经查属实,本单位未查出或未列入整改计划的重大安全生产隐患;
3.4.1.5 未实现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指标的。
3.4.2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地面单位予以经济处罚,取消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3.4.2.1 对上级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力;
3.4.2.2 年度内被公司黄牌警告两次以上(含两次)或上级公司黄牌警告一次的或被上级单位通报批评的。
3.5 对重大安全隐患责任人的问责:
3.5.1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强行作业的责任人给予留用查看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3.5.2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不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强行组织生产作业的责任人给予免职处理或撤职处分;
3.5.3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不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隐瞒、谎报、迟报的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3.5.4 对重大安全隐患未按“三定”要求整改的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或行政记过处分。
4 安全生产事故问责
4.1 安全生产事故的定义、分类和定性标准:
安全生产事故是指在公司生产经营区域内发生的事故。
安全生产事故分类标准,按事故是否对人造成伤害的原则,分为伤亡事故和非伤亡事故。
伤亡事故是指企业员工在生产活动中或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等突然使人体组织损伤或使某些器官失去正常机能,致使人体立即中断工作,甚至终止生命的事故;事故等级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非伤亡事故是指企业在生产活动或工作中,由于管理、操作、设备缺陷等原因,造成的中断生产、设备损害等事故;事故等级分为一级非伤亡事故、二级非伤亡事故和三级非伤亡事故。
安全生产事故的性质,按事故是否由人的责任所致,可定性地分为责任事故和非责任事故。责任事故是指在生产、建设或工作过程中(包括设计、安装、使用、维修等过程),有关人员不执行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不履行岗位职责,违反作业程序、规章制度、管理规定,而造成的事故。非责任事故是指难以预防、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或由于目前国内技术水平和条件尚不能治理的因素造成的事故。
4.2 对矿井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问责:
4.2.1 矿井发生一起死亡1人生产责任事故:
4.2.1.1 对发生事故的矿井罚款 50 万元;
4.2.1.2 给予事故矿井分管领导、相关领导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及以上处分;
4.2.1.3 给予事故矿井主要领导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4.2.1.4 公司主要领导对事故矿井主要领导、分管领导进行约谈。
4.2.1.5 取消矿井领导班子季度安全抵押兑现奖励;
4.2.1.6 取消公司机关当月安全奖励,取消季度安全抵押兑现奖励。
4.2.1. 7 给予发生事故的区(科)主要领导行政降级处分,给予区(科)分管领导行政免职处理,矿井业务保安部门主要负责人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4.2.2 矿井发生一起死亡2人生产性责任事故或年度内累计发生死亡3人生产性责任事故:
4.2.2.1 对发生事故的矿井罚款 100 万元,取消事故矿井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对矿井黄牌警告:
4.2.2.2 给予分管副矿长免职处理或行政 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
4.2.2.3 给予矿长、安全矿长行政记大过处分或免职处理;
4.2.2.4 公司主要领导对业务保安部门负责人,事故矿井主要领导进行约谈;
4.2.2.5 取消矿井领导班子半年安全抵押兑现奖;取消公司机关季度安全绩效奖励和半年安全抵押兑现奖励。
4.2.2.6 停发公司半年安全抵押兑现,给予公司分管领导行政警告或 记过或记大过以上 处分;
4.2.2.7 给予发生事故的区(科)主要领导、区(科)分管领导、区(科)分管安全领导行政撤职处理,矿井业务保安部门主要负责人记大过或行政降级处分。
4.2.3 矿井发生一起死亡3人及以上生产性责任事故或年度内累计发生4人及以上生产责任事故:
4.2.3.1 对发生事故矿井罚款200 万元,取消事故矿井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对事故矿井黄牌警告;
4.2.3.2 给予分管副矿长行政撤职处理;
4.2.3.3 给予矿长、安监矿长免职处理或行政降级处分;
4.2.3.4 给予发生事故的区(科)主要领导、区(科)分管领导、区(科)分管安全领导行政撤职处理,矿井业务保安部门主要负责人行政降级处分或免职处理。
4.2.3.5 公司主要领导对业务保安部门负责人,事故矿井主要领导班子成员进行约谈;
4.2.3.6 取消矿井领导班子半年安全抵押兑现奖;取消公司机关季度安全绩效奖励和半年安全抵押兑现奖励。
4.2.3.7 停发公司半年安全抵押兑现, 公司总经理给予记免职处分,公司分管副总经理给予记撤职处分。
4.2.3.8 取消公司业务保安部门当季度安全绩效奖励和半年安全抵押兑现奖励,给予部门负责人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免职、撤职处分。
4.2.3.9 取消公司主管业务部门当月安全奖励。
4.2.4 矿井年度内累计死亡2人生产责任事故:
4.2.4.1 取消事故矿井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对矿井黄牌警告;
4.2.4.2 两起事故属同一专业或事故类型、性质相近的,给予分管副矿长免职处理或行政降级处分;
4.2.4.3 给予矿长、安监矿长行政记大过处分或免职处理;
4.2.4. 4 给予发生事故的区(科)主要领导、区(科)分管领导、区(科)分管安全领导行政撤职处理,矿井业务保安部门主要负责人记大过或行政降级处分。
4.2.4. 5 公司主要领导对事故矿井主要领导进行约谈,两起事故属同一专业或事故类型、性质相近的,对业务保安负责人进行约谈;
4.2.4.6 取消矿井领导班子三个月安全奖;
4.2.4.7 停发公司领导班子当月安全奖,给予公司分管领导行政警告处分;
4.2.4.8 停发公司业务保安部门当月安全奖,给予部门负责人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
4.2.5 矿井年度内累计死亡3人及以上生产责任事故:
4.2.5.1 对发生事故矿井罚款300 万元,取消事故矿井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对事故矿井黄牌警告
4.2.5.2 给予矿长、安监矿长免职处理或行政降级处分;
4.2.5.3 给予发生事故的区(科)主要领导、区(科)分管领导、区(科)分管安全领导行政撤职处理,矿井业务保安部门主要负责人行政降级处分或免职处理。
4.2.5.4 公司主要领导对事故矿井主要领导进行约谈;
4.2.5.5 停发公司领导班子月度安全奖,给予业务范围内事故最多的分管领导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4.2.5.6 取消公司业务保安部门月度安全奖,给予部门负责人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直属矿井发生年度内累计死亡3人及以上生产责任事故的,取消公司业务保安部门月度安全奖,给予部门负责人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4.3 对地面生产厂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问责:
4.3.1 地面生产厂发生一起重伤1人的生产责任事故:
4.3.1.1 给予事故单位分管领导行政警告处分;
4.3.1.2 取消事故单位领导班子季度安全奖;
4.3.1.3 公司主要领导对事故单位主要领导进行约谈 。
4.3.2 地面生产厂发生一起死亡1人的生产责任事故:
4.3.2.1 对发生事故单位罚款50 万元,取消事故单位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对事故单位黄牌警告;
4.3.2.2 给予分管副厂长免职处理或行政降级处分;
4.3.2.3 给予厂长、安全副厂长给予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4.3.2.4 公司主要领导对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4.3.2.5 取消事故单位领导班子半年安全奖;
4.3.3 地面生产厂发生一起死亡2人生产责任事故:
4.3.3.1 对发生事故单位罚款150万元,取消事故单位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对事故单位黄牌警告;
4.3.3.2 给予分管副厂长撤职处分;
4.3.3.3 给予厂长、党委书记、安全副厂长免职处理或行政降级处分;
4.3.3.4 公司主要领导对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4.3.3.5 取消事故单位领导班子半年安全奖;
4.3.4 地面生产厂年内累计死亡2人及以上生产责任事故:
4.3.4.1 对发生事故的子分公司或事故单位罚款150万元,对事故单位黄牌警告;
4.3.4.2 给予厂长、安全副厂长免职处理或行政降级处分;
4.3.4.3 公司主要领导对事故单位班子成员、业务保安部门负责人进行约谈;
4.3.4.4 取消事故单位领导班子五个月或年度安全奖;
4.3.4.5 取消公司领导班子季度安全奖,取消公司业务保安部门季度安全奖,给予部门负责人行政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4.4 除上述问责、约谈外,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公司总经理安全办公会议上作检查。
4.5 凡在上述事故查处及执行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谎报或者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事故单位党政正职给予行政记大过直至撤职处分。
4.6 以上受免职处理的领导人员,一年内在公司范围内不得提拔使用;撤职处理的领导人员,两年内在公司范围内不得提拔使用;凡被受到安全问责的干部年度内不能晋级。
5 事故约谈
5.1 约谈内容:
听取被约谈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基本情况陈述,包括安全机构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检查、安全投入、隐患排查治理、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等方面基本制度建设和贯彻执行情况。主要听取事故发生经过、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情况,事故性质、原因分析及教训,重点是采取的措施、强化安全责任等方面的汇报。同时对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告诫。
被约谈对象应当准备书面材料和必要的图纸。
5.2 约谈程序:
约谈原则上在生产经营单位事故发生后,事故等级、性质确定后10日内进行。
5.2.1 约谈前,由安监部门书面或电话通知约谈对象,告知约谈时间、地点及需要提交的材料;
5.2.2 约谈时,应安排专人记录,形成约谈纪要并及时发送被约谈单位;
5.2.3 约谈后,被约谈单位应在15日内将约谈要求贯彻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
6 附 则
6.1 问责实行回避制度。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与问责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可能影响问责公正的,应当回避。
6.2 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问责结果,纳入年度安全绩效考核,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或通过新闻媒体向全公司公布。
6.3 事故责任人的撤职、免职,取消事故单位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事故责任人所作检查、对事故责任人的约谈、对事故单位的经济处罚以及对事故单位的通报批评由各级组干、纪委监察、安监、工会、财务等部门组织并监督执行。
6.4 对科级以上干部的问责,依据本制度由直属二级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批准;对副部级以上领导的问责由公司安全监察部提出处理意见,报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准。
6.5 各级地方安监部门、公司、事故单位对同一起事故的处理决定,应合并从重执行。
6.6 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人,由纪委监察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为中国共-产-党员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执行。
6.7 二级单位要依照本制度,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制定相应的安全生产问责制度执行细则。
6.8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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