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治理实习报告范文
2015年以来,在市府的统一部署下,在市水务局的大力支持下,在区委区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局根据上海市环保三年行动计划的工作要求和任务,认真编制我区第三轮水环境治理三年行动计划,以河道治理为契机,以截污治污为根本,以改善区域水环境质量为中心,以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为目标,积极贯彻市局提出的“沟通水系,调活水体,改善水质,营造水景”的治水新思路,按照“三个结合”、“三重三评”和“三个并举”的要求,以为人民群众提供良好生态环境为着眼点,以为区域国民社会经济发展的可持续性为重心,积极开展了骨干河道整治、雨污水管网建设和点污染源纳管等一系列工作,较好的完成了第三轮环保三年行动计划的既定任务。现将相关工作成效评估总结如下:
一、第三轮环保三年行动项目推进情况
根据市第三轮环保三年行动计划要求,我局从雨污水基础设施建设和河道整治两方面推进了区域水环境建设工作。三年来共投入资金26.92亿元,其中雨污水基础设施建设投入18.54亿元,河道水环境建设投入8.38亿元。
(一)雨污水基础设施建设
1、污水治理三期工程(18条段)
污水治理三期工程是经市发改委(2003)第015号文批准实施的市政重大工程,在我区范围内主要解决蕰藻浜以南地区(北至蕰藻浜,西至外环线,东至逸仙路,南至区界)的雨污水总管及污水收集系统。由于种种原因,我区约有27.7公里的的污水管道、24.8公里的雨水管道由于各种原因暂无法实施,涉及道路36条。为确保“十一五”期末污水纳管率85%的目标,在区委、区府的大力支持下,我局积极与市有关部门争取,提出年内实施实施其中的18条段、总长约23公里的雨污水管道,总投资23846.866万元,由市全额投资,目前已完成工程总量的95%以上,预计本月中旬全部竣工并投入使用。
2、宝山区(蕰藻浜以北地区)污水系统截污完善工程
为进一步提高我区北部地区的管网覆盖率和污水纳管率,我区积极开展北部五镇污水管网完善工程的实施,计划敷设二级污水管网148.0公里,新建污水泵站6座,工程总投资47338.34万元。项目由我局具体负责开展推进,由各镇具体负责实施,资金来源为市补资金为7400万元,区39938.34万元,目前市补资金已到位5920万元。在全区的共同努力下,现已完成敷设污水管网112公里,污水泵站5座,完成投资38464.2万元,剩余36公里污水管道由于受规划道路建设滞后的影响未能同步开展敷设,并计划纳入第四轮环保三年行动计划予以实施。
3、区域点污染源纳管工作
根据区域雨污水管网现状,今年重点开展了南部地区点污染源纳管工作,共投入资金15319万元。一是启动推进了高境、淞南、大场、庙行、杨行等镇共29个小区295.6万平方米住宅小区和216家企事业单位的内部三级管网改造,实现了区域污水纳管率的实质性提升;二是完成了高境、大场、杨行等镇共48个小区247.98万平方米住宅小区和290家企事业单位的内部三级管网改造方案的立项工作,为明年任务的顺利完成做好充分的前期准备。
4、相关污水干管建设
为进一步完善区域管网,打通外部污水出路,三年来我局组织实施了薀川路污水干管、真华路污水干管等污水干管建设项目,共投入资金18943.57万元。一是全面启动了月罗路7.02公里污水管道及其长山泵站的建设,可解决11.65平方公里范围的污水出路,是罗店新镇和罗店老镇及月浦沈巷地区的主要污水出路;二是全力推进了富长路—罗北路5.4公里的雨污水管道及其潘泾、罗北两座污水泵站的建设,是宝山区工业园区、罗泾镇、罗店工业园区北区的主要污水出路,是我区未来北部地区经济腾飞的基础性配套设施;三是努力完善北部地区二级管网,积极开展了石太路(潘泾路到沪太路)2.8公里污水收集管道的建设,实现罗店工业园区北区污水到罗北路污水总管的顺利输送;四是积极实施了大场规划一路(华和路)1.0公里污水管道建设,现已完成了工程总量的50%,是完善大场真大地区污水收集系统的重要工程内容;五是完成了大场真华路1.8公里的污水管网建设,解决了大华真华路周边居住小区污水冒溢问题,极大的缓解了地区热点难点问题;六是顺利实施了蕰川路污水干管,解决了月浦、杨行地区杨盛河以西、现状西干线以东约753万平方米地区的污水出路。
5、苏州河截污治污工程
自2015年起,在走马塘、东茭泾、桃浦河两侧共敷设截污管道14.17公里,在18条中小河道两侧敷设截污管13.54公里;在场中路、环镇北路等道路敷设管道16.91公里,新建污水泵站2座,翻水泵站11座,完成了67家企事业单位的截污纳管;在何家湾路、吉浦路等6条道路敷设污水管道4.8公里,完成了道路两侧的54个污染源和逸仙居住小区80万平方米的截污纳管工作。
(二)河道水环境建设
1、骨干河道整治
在第三轮环保三年行动计划中,我局先后开展了沙浦一期、新槎浦河道整治、湄浦二期、界泾河道河道整治、荻泾三期、杨盛河四期、沙浦二期和练祁河河道整治等项目。共整治河道40.873公里,疏浚土方163.389万立方米,新建河道护岸66.5257公里,种植河道绿化35.1751万平方米;完成项目总投资6.31亿元,其中工程费用2.81亿元,前期动迁费用3.5亿元。经过整治进一步提高了区域整体防汛排涝能力,提升了骨干河道的环境质量,初步形成了具有区域特色的水生态、水景观。
2、中小河道整治
按照市局关于开展万河整治工作的要求,同时结合我区水环境现状,我局在2015、2015年着力开展了区域中小河道专项整治工作。至2015年底,全区各镇、工业园区共累计完成了974条段中小河道的综合整治。整治河道总长665.63公里。累计完成的工程量有整理河坡1331.8公里;疏浚土方437.88万立方米;清除河面和两岸垃圾6.5万余吨;种植绿化65.16万平方米;涵改桥255座,共投资14436.6803万元,其中市财政补贴665.3万元,区财政投入3334.5661万元,镇财政自筹资金10436.8142万元。我区河道整治工作严格按照市局提出的万河整治“七个标准”来实施。通过整治,消除了河道淤积,沟通了水系,平整了河坡,整洁了河岸,美化了河道环境,达到了“面清、岸洁、有绿”的整体目标,村容村貌得到了有效的改善,同时也提高了地区的水安全。在全市万河整治考核中名列前茅。
3、河道水质性治理
为全面改善水质,提高水环境质量,在第三轮环保三年行动计划内,我局结合区域水质情况,继续开展了河道水质治理工作,共投入资金6264.5万元。一是先后开展了19条段河道深化治理工作,采用曝气增氧、投放菌种等措施有效改善了河道的水质,遏制了河道黑臭;二是启动了创模黑臭河道专项整治工作,通过截污纳管等措施解决北部城镇化地区河道黑臭现象。目前已启动了6条段河道河道的治理工作;三是实施了骨干河道底泥疏浚工作,完成了小吉浦、西泗塘和南泗塘底泥疏浚工程,有效改善了因底泥二次污染造成的河道水质问题。
随着第三轮环保三年行动计划的顺利实施,进一步完善了区域雨污水管网系统,切实提高了区域污水纳管率,有效遏制了区域水质恶化问题;进一步加大了河道整治力度,基本实现了中小河道整治的全覆盖,有效提升了区域水环境质量,形成了若干个水景观点,若干条景观河道和若干个水生态片。
二、存在主要问题
通过这一轮环保三年行动计划的建设,区域水环境面貌有了明显的改善,区域雨污水市政基础设施得到了不断的完善,污水纳管率有了不小的提高,但在区域水环境治理过程中也出现了各种制约和急待解决的问题和矛盾。
1、前期动迁瓶颈的破解方法滞后于水环境建设实际需求的问题。其主要表现为:一是前期动迁的复杂化趋势,造成前期动迁时间的成倍增长,制约了区域水环境治理的快速推进;二是前期动迁的资金需求不断加大,进一步加大了区域水环境治理的难度;三是前期动迁的拆除率不断下降,制约了水环境整治整体效果的发挥。
2、现有长效管理机制体制建设滞后于水环境建设进度的问题。其主要表现为:一是管理机制的不配套,重建轻管的问题在机制体制中表现突出,很多已整治河道两侧绿化和水利设施,由于缺乏养护资金而未能得到专业化的养护,影响了河道治理整体效果的发挥;二是管理投入的不到位,制约了近几年水环境整治成果的长效性发挥,出现了整治的反复性,反而加重了区域水环境治理的成本。
3、水环境治理理念的更新滞后于时代发展需求的问题。其主要表现为:一是生态建设的理念未能充分建立,现有河道整治还是以恢复河道功能为主,而忽略了或弱化了河道生态景观的建设;二是管理为重的理念未能充分建立,过度重视水环境整治而忽略了必要的管理,造成了水环境整治边治理边污染的.反复现象;三是治本为重的理念未能充分建立,河道整治中就水治水的情况比较普遍,而忽略了对污染源头的治理。
三、今后工作展望
在2015年,我们将启动区域第四轮环保三年行动计划。同时,我们也将进入到“十一五”规划的最后冲刺阶段,进入到“迎世博600天行动计划”的关键时期,进入到建设我区“四个更”目标的发力阶段。我区将以此为契机,进一步加快区域雨污水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区域河道整治力度,着力推进体制、机制创新,不断提高区域水环境质量。在第四轮环保三年行动计划中着重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1、进一步加大雨污水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区域污水纳管率,截污纳管工作由“城镇为主”转向“城乡并重”,确保在2015年城镇污水纳管率85%的目标。一是继续开展北部五镇污水完善二期工程,完成石太路、抚远路、罗溪路、集贤路、富锦路、联谊路和泰联路污水管道建设,进一步提高北部地区污水管网覆盖率;二是开展庙行镇西块雨污水系统管网建设,敷设污水管道10.77公里,雨水管道16.26公里,新建雨水泵站2座,解决庙行镇东茭泾以西地区雨污水出路问题;三是继续开展点污染源纳管工程,完成2100个点污染源雨污分流纳管工作,进一步提高区域污水纳管率;四是全面推进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置工作,基本完成农业保护区内农户生活污水纳管处置工作,解决缺乏污水管网覆盖的农村地区污水出路问题。
2、进一步加大河道整治整治力度,改善河道水体水质,河道治理逐步由“工程型治理”转向“水质型治理”,力争在第四轮环保三年行内实现基本消除劣五类水体的目标。一是继续开展骨干河道综合整治工作,完成练祁连综合整治、顾泾河道整治、马路河三期、荻泾四期、湄浦三期、杨盛河五期、潘泾一期等7条段约35公里骨干河道综合整治工程,实现骨干河道整治60%的目标;二是继续开展创模河道整治,完成小练祁河、四眼河等9条段16.772公里黑臭河道专项整治,基本消除北部城镇地区河道现象;三是完善区域河道长效管理机制,在原有河道保洁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各级河道专业养护,巩固河道整治成效的发挥,落实全区998条河道的专业管理、水面保洁和绿化养护工作。
四、工作推进措施
为了实现主要工作目标任务,我们将采取四项措施来加以推进。
1、抓住机遇、多方借力。一是抓住第四论环保三年行动计划的有利契机,积极将部分重大污水干管建设项目纳入市建设任务,借用市财力来完善和提高区域雨污水基础设施;二是加强协调,不断呼吁,积极争取市有关部门对我区水环境建设的支持;三是把握市委市府关于加快新农村建设力度的要求,争取市有关部门对我区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置工作的支持力度,以加快推进区域农村生活污水集中处置工作。
2、完善机制、加快推进。一是继续发挥截污纳管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作用,定期不定期的召开有关专题会议,及时协调和解决工作中的各种难题,确保各项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二是继续发挥简报制度和月报制度作用,对各单位各部门以及年度水环境建设的主要任务进展情况进行通报,确保工作的顺利推进;三是加大宣传力度,继续通过有线电视、广播、世界水日(中国水周)等载体,大力宣传截污纳管的重要性和迫切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各部门、各单位和全社会对截污纳管工作的正确认识,形成良好的工作氛围。
3、强化指导、严格考核。一是加强服务意识,进一步落实一线工作法,加强对各镇、街道截污纳管工作的指导,在方案制定上,在施工技术上,在质量把关上,在安全措施上,在竣工验收上均给予大力的指导和帮助;二是加大对各责任单位的督查,配合区督查办一起推进各项工作的督查力度,实行督查推进一体化,确保工作目标的实现;三是严格按照区府办(2015)72号文件的要求,加大对各镇截污纳管工作考核力度,及时组织验收,及时下拨市区配套资金,以加快全区污水纳管工作的进程。
4、振奋精神,着力攻坚。一是树立良好的精神风貌,正确对待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建立有效的奖惩机制;二是把加强前期工作作为推进工作的关键来抓,做好各项前期准备工作,加强分类推进,提高效率,力避反复,跟踪推进,保障工程的质量、进度和安全;三是坚定攻坚克难的决心,咬住工作目标不放松,切实把工作的注意力和战斗力集中在工作落实上,树立不达目的绝不收兵的坚定信念。
总之,我们将在区委区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水务局的大力支持下,面对机遇和挑战,振奋精神、坚定信念,负重奋进、攻坚克难,加强管理、勇于创新,全面推进区域水环境建设,为建设现代化滨江新城而不懈努力。
河道治理方案
河道治理方案(一):
县河道整治方案
为整顿全县河道管理秩序,规范采砂经营活动,确保我县境内河道采砂秩序正常和河道环境优美,按照县委、县人民政府有关会议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实施办法》、《四川省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绵阳市河道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坚持“依法实施,整改完善,严格监管,持续稳定”的基本原则,加强河道管理,抓好河道环境综合整治,切实提高我县河道安全行洪、安全渡汛的潜力,确保全县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总体目标透过集中开展清理整治专项行动,使河道砂石开采规范有序,无偷采、乱采行为。
三、整治范围
整治的范围是:县境内涪江干流。第一期为古城境内。
四、整治资料
(一)河道内采砂:砂石开采许可状况、采挖是否贴合设计规范要求、是否有浑水入江、是否有偷洗沙金现象等。
(二)河道内乱堆乱放,对河道防洪安全以及堤防、桥梁、管线造成隐患的。
五、具体办法
此次河道环境整治采取部门治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集中整治与分别对待相结合的原则。透过宣传政策、巡查、检查、处罚等办法,部门与乡镇通力合作。
六、组织领导
(一)加强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县委、县政府成立由政协副主席任组长,各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河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水务局委派同志参加。工作组办公室设在镇政府,负责统一指挥、组织协调河道环境整治活动。
(二)明确整治工作职责。所涉及的水务、国土、环保、安监、交通、林业、公安等部门及所属乡镇要通力配合,相关职能部门严格按照职能职责认真履职,逐点切实制定整改方案、整改措施、整改制度并全力抓好落实。
(三)建立河道环境整治长效机制。县政府抽调公安、水务、国土等部门人员专门成立河道整治工作组,建立日常巡查制度,乡镇要结合整治活动,迅速建立乡镇、村、社三级联管的河道环境整治新机制,建立河道管理分级负责的职责体系,签定监管职责书,全面完善河道环境整治管理机制。
七、时光安排
2月20日起,用15天时光对古城境内河道进行全面宣传、巡查、整治。
(一)加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采取多种方式,如电视、宣传车、宣传单及组织村社干部或群众会议,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强化宣传力度,营造浓厚的整治氛围。
(二)联合执法,强行整治阶段
对不按通知要求自行整改的违法采砂业主,由整治领导小组组织联合执法队伍集中取缔和整改。
(三)巩固提高阶段
针对存在的问题,再次提出整改要求,督促职责单位或个人限期整改,同时加强对河道的巡查、检查,持续河道正常的采砂环境。
(四)检查验收阶段
由县河道整治工作领导小组,按照本次河道整治的目标任务要求,对整治状况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河道治理方案(二):
**市人民政府令《**市河道管理办法》
第23号
《**市河道管理办法》已于**年6月12日经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讨论透过,现予发布,自**年9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陈树隆
****年八月九日
**市河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堤防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堤防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和《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沟渠、撇洪沟、塘坝等)。
第三条 我市对河道的管理按水系实行分级管理与统一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市区建成区内的河道仍按现有管理体制进行管理。
第四条 本市堤防中的涵闸、通道闸按照“谁使用、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由使用者或受益者负责闸门和启闭机的运行、管理和维护(包括汛前封闭、汛中看护、汛后开启等),河道管理部门负责检查、监督和技术指导。
第五条 开发利用河道水、土资源和整治河道、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服从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的总体安排。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河道管理工作的领导,及时处理防汛和河道管理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河道主管机关,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八条 市河道主管机关管理河道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上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防洪标准;
(二)审查和转报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所建工程的规划设计,并监督实施;
(三)编制、执行本行政区域内河道堤防的岁修计划;
(四)制定、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防洪调度方案;
(五)拟定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并督促实施;
(六)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综合开发利用、防治水害规划;
(七)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水政监察巡查制度;
(八)负责处理一、二级堤防和跨县(区)河道管理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县(区)河道主管机关管理河道的主要职责:
(一)审查转报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管理范围内所建工程的规划设计;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执行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综合开发利用规划、防治水害规划、防洪调度方案和清障计划;
(三)管理、维修本行政区域内的河道,持续工程安全完整;
(四)筹集并统筹安排河道工程维护、除险加固、更新改造和管理运用等专项经费;
(五)建立本行政区域内河道水政监察巡查制度;
(六)处理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管理方面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市、县(区)河道管理机构行使同级河道主管机关授予的职权,具体实施管辖区域内的河道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繁昌县、三山区设立的长江河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长江河道的管理工作,业务上理解市河道管理机构的指导。各县设立的内河河道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内河河道的管理工作。五万亩以上圩口按管辖区域设立的河道管理机构,行使县河道主管机关授予的职权,负责管辖区域内河道的管理工作。
第三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十二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河道整治、修建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在按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前,务必按下列程序将工程建设方案报河道主管机关审查:
(一)在市长江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工程的,由工程所在地河道管理机构提出意见经同级河道主管机关初审,逐级上报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
(二)在城南、城北防洪圈堤管理范围内整治河道、修建工程的,由工程所在地河道管理机构提出意见,报市河道主管机关审查;
(三)在其他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工程,由工程所在地河道主管机关审查。跨县(区)的河道报市河道主管机关审查。
涉及岸线的,应依法取得岸线使用许可;涉及航道的,应事先征求交通、海事、港航部门的意见。
第十三条 经批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工程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务必按审查意见和审查批准的设计进行施工。施工中应当理解河道主管机关及河道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竣工后应有河道主管机关及河道管理机构参加验收,确认贴合防洪安全标准的,方可启用。
第十四条 河道的设计洪水位,务必以河道主管机关确定的数据为准。
跨越河道的桥梁和栈桥等建筑物,其梁底务必高于设计洪水位,并贴合防洪和航运的要求。
跨越河道的管道、线路的净空高度务必贴合防洪和航运的要求。
在河道两岸及滩地修建码头、泵房、船台、道路等建筑物及设施,一般不得伸出岸滩或超出滩地的高程。确需伸出岸滩或高出滩地的,应尽可能减少阻水面积,并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修建的工程所涉及堤段的维修、管理和防汛任务,在建设期间由建设单位负责,工程交付使用后由使用单位负责,河道主管机关及河道管理机构应当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十六条 确需利用堤防或护堤地兼做公路的,务必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履行报批手续,并按规定要求施工。
未铺路面的堤防,在泥泞期间,除防汛抢险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得通行;已铺路面的堤防,除防汛抢险车辆外,河道管理机构应根据路面铺设标准对其他车辆限制通行。
第十七条 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沿河城镇在编制和审查规划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第四章 河道保护
第十八条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以内的区域;长江干堤及其成圈堤防的以山代堤段,其管理范围不小于相邻堤防的管理范围。
第十九条 堤防两侧务必有护堤地,凡已预留、征用、划拨、历史构成或公认的护堤地,包括堆土区、加固堤防填塘区、外滩地、压渗平台、防渗铺盖和减压井等,属于国家所有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登记造册,确权发证,埋设界桩,由河道管理机构负责管理使用;属于群众所有的,其使用理解河道管理机构监督、管理。
新建堤防或尚无护堤地的堤段,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按批准的堤防设计标准划定护堤地:
(一)长江江堤,临水侧不得少于50米,背水侧不得少于30米;
(二)市区的钢筋砼防洪墙,临水侧所有的坡地、滩地,背水侧从原土堤脚起不得少于10米,从防洪墙起不得少于15米;土堤临水侧不得少于30米,背水侧不得少于20米;
(三)5万亩以上圩口堤防,临水侧不得少于30米,背水侧不得少于20米;
(四)其他河道的堤防,临水侧和背水侧均不得少于10米。
第二十条 堤防两侧营造防护林、条,务必贴合防洪安全要求。
河道堤防的防护林、条,由河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营造和管理,间伐、更新务必经县以上河道主管机关批准;进行抚育、更新性采伐和用于防汛抢险的采伐,按国家规定免交育林基金。
第二十一条 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在河道内修建围墙、围滩、房屋等阻水、挑流工程,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煤灰、泥土、垃圾、沉船、排筏;
(二)擅自在堤防、护堤地范围内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立窑、埋葬、挖塘、取土、采砂石、爆破、开展集市贸易;
(三)在堤防安全保护区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池塘、采石、取土等危及堤防安全活动;
(四)在堤身铲草皮,挖堤筑路,傍堤蓄水;
(五)在堤身防渗铺盖、压渗平台上植树;
(六)在堤身、岸坡及临河十米宽的滩地上耕种;
(七)在河道防护林以外的河滩地、行洪通道内栽植高杆作物;
(八)在水闸管理范围的水域内捕鱼、停船(闸管单位因工作需要除外)。
第二十二条 禁止在城市防洪墙顶平台及通道行驶各类车辆,损坏防洪墙设施、翻越栏杆、穿越和跨越防洪墙进行黄砂运输等活动。
第二十三条 进行下列活动,务必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石、取土、淘金等;
(二)在河滩地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和修建工程设施;
(三)填高河滩地面、向河道内抛石、沉梢以及进行其他影响河道泄洪和堤防安全的活动;
在内河河道内采砂,务必领取河道主管机关颁发的批准证书,方可开采;在长江河道内采砂依据国务院《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长江堤防、城市圈堤、5万亩以上圩口堤防等重要堤防应当划定安全保护区(一般堤段管理范围外100米内,砂基堤段管理范围外200米内)。在安全保护区内一般不得钻探、爆破、挖矿、打井、挖塘等,特殊状况确需进行的,应征得河道主管机关同意。
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涵闸管理范围内禁止堆放、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禁止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因排污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河道主管机关有权责令排污单位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排污单位负责修复或赔偿。
第二十六条 开发利用河道管理范围的水、土资源,应贴合江河综合利用规划,不得影响防洪安全,不得损坏堤防和水工程。
河道滩地不得占用,确需临时占用的,应当经当地河道管理单位同意,严格控制占用时光,并按规定向河道管理部门缴纳占用补偿费。
第五章 河道清障
第二十七条 下列阻水障碍,务必限期改建或者予以清除:
(一)严重束水危及安全泄洪的桥梁,未经批准在河道内修建影响安全泄洪的码头、栈桥、泵房、船台、渡口等;
(二)河滩地上的围堤、围墙、房屋、高杆植物(防浪林除外)及其他阻水建筑物;
(三)河滩地及行洪区内修建的影响行洪安全的道路、渠堤;
(四)河道内弃置的矿渣、砂石、煤灰、垃圾、泥土等;
(五)河道内堆放的影响行洪的物料,设置的拦河渔具,沉置的船、排筏;
(六)按规定需要铲除、铲低的生产圩堤;
(七)其他影响河道安全泄洪的阻水障碍物。
第二十八条 长江干堤、5万亩以上圩口堤防堤身及护堤地内已有的各类危及防洪安全的建筑物务必限期拆除。
第二十九条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及危及防洪安全的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由市、县(区)防汛指挥部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市、县(区)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负担全部清障费用。
第六章 经 费
第三十条 河道堤防的运行管理费用,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分别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十一条 受益范围明确的防洪工程,河道主管机关依据规定向受益区的工商企业、农场、城镇居民和个体经营者,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征收办法及标准由市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市财政、物价部门另行制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建设项目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土地、设施或损坏河道工程的,建设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三十三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等,务必向河道主管机关或河道管理机构缴纳河道管理费。
第三十四条 河道主管机关收取的费用,纳入同级财政统一管理,专项用于堤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和设施的更新改造,结余资金可连年结转使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和挪作他用。
第七章 罚 则
第三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补办有关手续;逾期不补办或者补办未被批准的,责令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逾期不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虽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但未按照要求修建前款所列工程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按照情节轻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杆作物的;
(二)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职责:
(一)侵占、毁坏堤防、护坡、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及其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
(二)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的。
第三十八条 在长江河道内非法采砂的,按照《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及《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 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对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起诉,又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条 妨碍河道监理、河道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四十一条 河道主管机关、河道管理机构和闸管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和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河道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年9月1日起施行。
学习鸟网站是免费的综合学习网站,提供各行各业学习资料、学习资讯供大家学习参考,如学习资料/生活百科/各行业论文/中小学作文/实用范文实用文档等等!
声明: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蜀ICP备2020033479号-4 Copyright © 2016 学习鸟. 页面生成时间:0.234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