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经卫生部部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 张文康
2002年3月2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有效地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减轻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一次职业病危害事故所造成的危害严重程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三类:
(一)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
(二)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
(三)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 放射事故的分类及调查处理按照卫生部制定的《放射事故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
重大和特大职业病危害事故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职责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条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依法采取临时控制和应急救援措施,及时组织抢救急性职业病病人;
(二)按照规定进行事故报告;
(三)组织事故调查;
(四)依法对事故责任人进行查处;
(五)结案存档。
第五条 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应当迅速、有效、科学、公正。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六条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后,应当实施紧急报告:
(一)特大和重大事故,应当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行部报告;
(二)一般事故,应当于6小时内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八条 接收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劳动者的'首诊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第九条 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地点、时间、发病情况、死亡人数、可能发生原因、己采取措施和发展趋势等。
第十条 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卫生监督统计报告管理规定》,负责管辖范围内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统计报告工作,并应当定期向有关部门和同级工会组织通报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情况。
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情况,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对外公布。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
第三章 事故处理
第十二条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情况立即采取以下紧急措施:
(一)停止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控制事故现场,防止事态扩大,把事故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二)疏通应急撤离通道,撤离作业人员,组织泄险;
(三)保护事故现场,保留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四)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
(五)按照规定进行事故报告;
(六)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调查,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事故发生情况、有关材料和样品;
(七)落实卫生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职业病危害事故报告后,根据情况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一)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
(二)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三)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的材料、设备和工具等;
(四)组织医疗卫生机构救治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
第十四条 事故发生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组织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公安、安全生产部门、工会等有关部门组成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第十五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
(二)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十六条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一)进行现场勘验和调查取证,查明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和危害程度;
(二)分析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罚意见;
(四)提出防范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的改进措施的意见;
(五)形成职业病事故调查处理报告。
第十七条 事故调查组进行现场调查取证时,有权向用人单位、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隐瞒或提供虚假证据或资料,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现场调查和取证工作。
第十八条 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意见,决定和实施对发生事故的用人单位的行政处罚,并责令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落实有关改进措施建议。
第十九条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理工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日。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布处理结果。
第二十条 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用人单位不采取职业病危害预防措施而导致一般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罚款;导致特大或者重大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止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提请有关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并处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及时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的;
(二)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未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的;
(三)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四)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未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或医学观察的。 第二十二条 卫生行政部门不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危害事故的,由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虚报瞒报的,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
一.目的
为确保公司财产和员工的生命安全,促进生产发展,及时掌握事故发生情况,查明原因采取措施,减少和杜绝职业危害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本公司内所有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处臵和报告工作。
三.职责与分工
1.职业卫生管理机构负责职业病危害的紧急处臵、救援和向安监部门报告。
2.行政部门负责对受伤人员的医治及后续处臵工作。
3.生产机相关部门负责对本部门事故的紧急处臵和报告。
4.工会全面监督公司职业病防治工作,并对职业病危害事故的处臵进行监督。
四.内容与要求
1.职业危害事故的等级与损失
1.1事故的等级:根据职业危害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和对生产造成的影响将事故分为:轻微事故、一般事故和重大事故。
1.2事故的经济损失
1.2.1直接经济损失:包括设备损失,原材料损失,成品、半成品损失,设备维护费用。
1.2.2间接经济损失:因事故造成的停产、减产而带来的经济损失,用于事故抢救、恢复生产等与事故有关的各种费用。 2.事故报告程序
发生职业危害事故,现场发现者要立即展开自救和救援,并报告上级和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分别由主管上级和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向公司主管领导报告。公司领导根据事态向当地安监、卫生等主管部门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初步原因、伤亡、经济损失等,并根据事态发展,随时报告。
3.事故处臵
3.1 制定职业危害事故应急预案,定期培训和演练。
3.2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害的生产作业场所,设臵通信报警装臵,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
3.3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后,首先进行现场处臵和自救。对于微小事故如吸入和溅入眼睛等,立即脱落现场,用清水冲洗。不能在现场处臵的。立即送医院救治。
4.事故的调查分析
4.1职业危害事故发生后,要尽快采取措施,排除职业危害因素,并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
4.2事故发生单位首先进行原因分析,写出事故报告,分析原因,并报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审批。
4.3需要报告上级管理部门的,由公司以书面形式写出报告。
5.职业危害事故的处理
5.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追究肇事者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5.1.1由于违章作业、冒险作业造成职业危害事故的。
5.1.2由于玩忽职守违反操作规程和有关规章制度而造成职业危害事故的。
5.1.3发现有发生事故危险的紧急情况,不立即报告或积极采取
措施,因而未能避免职业危害事故或造成职业危害事故损失更大的。
5.1.4由于不服从管理,违反劳动纪律,擅离职守,擅自启动而造成职业危害事故的。
5.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对有关人员从严处罚:
5.2.1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后,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的。
5.2.2在职业危害事故调查中,隐瞒事故真-相,弄虚作假、推卸责任甚至稼祸于人的。
5.2.3职业危害事故发生后,由于抢救不积极或不尽力造成职业危害事故损失更大的。
5.2.4发生职业危害事故后,不认真分析原因,采取整改措施、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5.2.5违反本制度规定程序,擅自处理或袒护包庇事故责任者的。
5.3发生下列事故应追究各级有关领导的责任:
5.3.1因没有经过教育和培训就上岗操作造成职业危害事故的。
5.3.2缺乏操作规程或规程不健全而造成职业危害事故的。
5.3.3用具不齐全不清楚而造成职业危害事故的。
5.3.4设备严重失修、超负荷运行、对存在的隐患和缺陷不采取措施和修复而造成职业危害事故的。
5.3.5对职业危害事故熟视无睹,不认真采取措施和对职工违章作业制止措施无力,重复发生同类事故的。
5.3.6违章指挥、强令和擅自冒险操作而造成职业危害事故的。
5.4对职业危害事故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按照《重大事故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对于抢救事故和防止职业危害事故扩大而迅速恢复生产做出成绩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荣誉和物质奖励。
6.在职业危害事故处理结束后,事故调查的报告有关资料统一由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报告,并建立事故台账。
五.有关制度和记录
1.有关制度
《重大事故处理办法》
2.有关记录
《事故调查分析报告》
职业病危害事故处置 [篇2]
一、目的
为了规范职业病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及时有效地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减轻职业病危害事故造成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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