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就近入学申请报告
尊敬的于都二中校领导:
您好!
首先感谢您们多年来为于都教育的悉心奉献,同时感谢领导在百忙中审阅我的申请报告!
我叫黄xx,原是于都县宽田乡人,自2002年在于都二中对面购房后迁居于都县城,同时2006年我小孩户口随之迁到贡江镇长征东路2号(原于都二中集体宿舍)。我小孩名叫黄xx,男,出生于1998年6月,小学期间就读在天润实验学校,上半年小学六年级毕业,下半年由六年级升初一年级,按县里要求被划分在第五中学招生范围。但由于现在住家距离五中较远,每天往返学校来回途中要耗费了大量的时间,特别是小孩年龄偏小,又不便于家长监管,将给他在未来的学习和生活都带来了诸多困难。良好的教育决定着人的一生,好学校能成就孩子的美好未来,我们一直对二中的教育充满憧憬与希望。所以,恳请学校领导予以考虑我们的实际困难,如果在贵校初一年级仍有学位的情况下,本着义务教育阶段就近入学的原则,同意让黄文文在贵校就读,这样有利于他把更多的精力用于学习上。 谢谢! 此致
敬礼
申请人:黄xx
20xx年8月19日
尊敬的XXX街道办各位领导:
您好!我们是XXX的家长,首先请允许我们就XXX小朋友的基本情况介绍如下。
XXX,女,出生于20XX年XX月XX日,籍贯XXXXXX,现家庭住址为XXXXXXXXXXXXXXXX室。自两岁半以来,他一直就读于西安市宫园壹号爱幼幼儿园。在幼儿园里近3年的生活和学习中,通过幼儿园和家长之间良好的教育互动,周亦萱的生活独立性逐步得到发展,基本树立了正确的是非观、道德感和美感。不仅如此,在学习中他也表现出强烈的求知欲,对各种新鲜事物都能产生浓厚的'兴趣,学习注意力集中,也因此培养了广泛的爱好,比如绘画、舞蹈、钢琴等。更为重要的是,在集体生活中,他养成了温和的性格和良好的自制力,能够和其他小朋友友好相处,乐意把自己的欢乐与别人分享。
作为家长,我们致力于长期在西安市工作和发展,在西安购房长期定居。考虑到XXX已成长为适龄儿童,我们有责任为他提供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同时希望孩子能在现居住地点就近入学。意向小学XXXX小学。请您审核。
申请人:XX
联系电话:XXXX
20XX/X/XX
就近入学:是权利还是义务
摘要 就近入学是我国义务教育阶段的基本政策,其根本宗旨在于保障儿童、少年的就学权利,是对政府行为做出的必要规范,但并非学生及其家长必须履行的责任,或必须作出的行为。义务教育阶段的免费、就近、平等受教育应是一个整体,都是为了保证居民子女享有平等地接受教育的权利,因此,择校是学生与家长维护平等受教育权利的正当要求;限制择校是为了维护社会公正、保障施教区内儿童、少年的就学权利。义务教育的标准化、均衡化是顺利推行就进入学政策的关键。
关键词 就近入学 权利 义务
就近入学是现代许多国家在义务教育阶段推行的基本教育政策。其根本目的.在于方便公民子女入学。我国早在60年代中期就曾提出就近入学的主张,但限于当时社会经济与教育的条件,最终未能将此政策在实践中贯彻实施。改革开放以后,随着我国《义务教育法》的颁布与实施,初中教育的普及,就近入学才逐渐成为普及初中地区义务教育阶段的基本政策。
《义务教育法》颁布的前一年,教育部曾发出通知,要求在普及和基本普及初中的地方,积极创造条件,有步骤地取消小学升初中的统一招生考试;凡按当地学籍管理规定准予毕业的学生,即可就近进入初中学习。《义务教育法》颁布前夕,原国家教委再次发出通知,要求在普及初中的地方积极而稳妥地取消初中招生考试,并按学籍管理规定,凡准予毕业的小学生就近直接升入初中学习,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从1986年暑假招生开始执行。此后,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又多次发文,强调要在义务教育阶段坚持就近入学。
从这一政策的实施情况来看,在广大农村地区,就近入学政策推行得十分顺利。但在大中城市,这项政策在执行过程中则遇到了重重困难。“择校生”与高收费现象在部分大中城市至今依然存在,其“生命力”还颇为旺盛。
如何看待这一现象?有人认为,限制学生与家长的择校行为,是对学生应有权利的剥夺,“就近入学”与否,应依学生与家长的意愿而定。照此理解,“就近入学”便是适龄儿童、少年的应有权利。而教育行政部门则认为,限制择校是为了落实《义务教育法》,亦即“依法实行就近入学”。照此理解,“就近入学”便是适龄儿童的应尽义务。那么,“就近入学”究竟是学生与家长的权利还是义务?
一就近入学的根本宗旨是保障儿童、少年的就学权利
权利和义务是包括多种要素、具有丰富内容的概念。所谓权利,从法律意义上来说,就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某种权力或利益,它表现为权利享有者可以自己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也可以要求他人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所谓义务,从法律意义上来说,就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承担的某种必须履行的责任,它表现为义务承担者必须作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
那么,就近入学是受教育者可以作出的行为,还是必须作出的行为呢?回答这一问题之前,让我们先考察一下与就近入学有关的教育法律规范。我国《义务教育法》第九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设置小学、初级中等学校,使儿童、少年就近入学。”依笔者之见,这一法律条款,对地方政府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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