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报告是一种比较常用的文体。分析报告的标题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公文式,另一种是新闻报道式。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质量问题分析报告,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基本情况概述:
1、回顾年度的生产状况,品种、批次、数量,不合格批次、数量;
2、停产产品有哪些,停产原因;
3、生产线状况;
4、委托生产、委托检验情况;
5、哪些产品进行了年度质量回顾(哪些按品种、哪些按剂型、哪些按产品系列进行了回顾)
二、生产和质量控制情况分析评价
1、原辅料、内包材、工艺用水、直接接触药品的气体情况:稳定性、适应性、变更情况概述,不合格情况及措施详述。
2、生产工艺情况概述
(1)生产工艺过程控制、中间体及成品检测数据稳定性、趋势分析概述、评价。
(2)工艺变更情况概述:变更种类,是否进行验证等。
3、变更控制情况概述
4、偏差处理情况概述
5、成品的检验:结果、趋势分析
6、厂房设施设备情况概述:变更、维修、验证、监测等情况概述及评价。
7、稳定性考察情况概述:在考察期内的品种数量、结果趋势分析、结论。
8、验证情况概述
9、向药品监管部门的申报及批准情况概述
10、新获得注册批准的药品和注册批准有变更的药品上市后的质量状况
11、对委托生产、委托检验的情况概述
三、自检情况、接受监督检查(包括药品GMP认证检查、跟踪检查等)和抽检情况
1、次数
2、关键问题的整改措施概述
3、市场产品质量抽检情况:不合格情况、原因分析、处理情况
四、产品不良反应情况概述:数量、类别、处理结果、上报情况
五、产品质量投诉、退货和不合格或产品召回:原因、处理
六、结论:
1、对产品质量的评价;
2、改进措施;
3、建议
一、中国葡萄酒质量现状
新中国成立以来,葡萄酒产业经历了几起几落的发展阶段,呈螺旋式上升的趋势。自上世纪九十年代中后期,中国又迎来了新一轮的葡萄酒产业发展期,十多年来,中国葡萄酒的产量有了大幅度提高,质量有了很大的改观,产品结构有了根本的调整,原料基地已初具规模,管理体系已逐步形成,消费群体不断扩大,这些都为葡萄酒产业的健康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1、外部环境的优化,力促葡萄酒产业发展和质量的提高随着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重点发展葡萄酒、水果酒,限制粮食酒等措施的落实,为葡萄酒产业的发展提供了有利的契机;《中国葡萄酿酒技术规范》的颁布实施,葡萄酒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的实施,新的《葡萄酒》国家标准的颁布实施,都为葡萄酒质量的提高、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2、重视基地建设,为提高葡萄酒质量提供了保障 目前许多新建企业,首先建基地,然后建工厂,企业对原料质量有了完全自主的掌控权,这种经营理念的改变、经营模式的改变都为葡萄酒质量的提高提供了可靠的保障,这也是近年来中国葡萄酒质量不断提高的重要原因之一。
3、国家监督抽查,对葡萄酒质量的提高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自1997年至2006年,连续十年国家监督抽查的结果表明,中国葡萄酒的质量有了质的飞跃,产品结构发生了根本的变化。通过抽查,反映出行业存在的带倾向性的问题,然后进行集中整治,使违反质量规定的行为得到了及时的纠正,同时,生产者也越来越自觉地重视产品质量,自我监控的意识加强,对葡萄酒质量的提高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二、中国葡萄酒质量存在的主要问题:
1、原料基地建设仍然薄弱,导致产品质量得不到有效控制。
2、生产技术水平不高,质量同质化现象突出。
3、生产者缺少诚信理念,随意进行虚假宣传。
三、中国葡萄酒质量提升的措施
1、抓好基地建设是质量提升的必备基础
今后一个时期,生产者必须用足够的精力抓好基地建设,把种植质量和生产质量紧密联系起来,把农民的利益和工厂的命运紧密联系起来,把葡萄种植真正变成葡萄酒生产的第一车间。
2、提高生产技术是质量提升的有效方法
深入研究各个企业的差异,采用科学合理的生产工艺,生产出特性各异的产品,克服葡萄酒品种单调,缺乏个性的现象,使资源得到更好的利用,质量得到更快的提高。
3、强化监督管理是质量提升的重要手段
不断完善质量监督的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质量监督的组织体系,加大监督管理的力度,提高监督管理的有效性是质量监督部门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用有效的监督管理方法来惩治质量违法行为,是葡萄酒质量提升的重要手段。
4、坚持诚信理念是质量提升的关键因素
目前条件下的葡萄酒产业从某种意义上来说是一种良心产业,质量的好坏除了靠外部的监督管理以外,最主要的是靠生产者的理念和良心。在无法对葡萄汁含量、葡萄酒的品种、年份、产地等特征成分进行检测,缺少能反映这些特征的客观数据的情况下,要生产名副其实的产品,最主要的是靠生产者的良知和诚信。因此提高生产者的质量意识和坚持诚信理念是提高中国葡萄酒质量的关键所在。
种子质量问题论
种子质量问题论
武合讲
经检发芽率符合标准的种子播种后不出苗或出苗后长不成植株,审定通过的品种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不可克服的缺点或种性严重退化等不属于假、劣种子的种子质量问题,在实践中时有发生。人们在处理不属于假、劣种子的种子质量问题时,常感到无法可依。这是因为人们在处理种子质量问题时除适用《种子法》对假、劣种子的特别规定外,不善于适用其他法律有关产品质量的一般规定。种子属于产品。依据有关规定,种子质量问题包括假、劣种子在内可以分为种子质量不合格、种子瑕疵、种子缺陷和种子缺点。在法律文件中,除《产品质量法》对“产品缺陷”(在种子这一特殊产品领域应称“种子缺陷”)的概念和《种子法》对假、劣种子的概念作出了明确的定义外,“产品瑕疵”(在种子应称“种子瑕疵”)、“产品质量不合格”(在种子应称“种子质量不合格”)和种子缺点没有明确的定义。因此,正确理解和认识各种种子质量问题的含义及相互区别,十分必要。
1各种子质量问题的概念和范围。
1.1不合格种子的概念和范围。种子质量不合格,是指种子质量不符合法律法规,或不符合国务院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种子生产、加工、包装、检验、贮藏等质量管理办法和行业标准,或不符合标签标注指标、合同要求。质量不合格的种子称作不合格种子。不合格种子包括:一是假种子和劣种子;二是应审定而未审定通过的种子和违法引种以及为境外制种、引种试验的收获物在国内销售的种子;三是无标签或标签内容不符合《种子标签通则》规定以及伪造、涂改标签或者试验、检验数据的种子;四是不符合包装标准的种子;五是不符合贮藏标准的种子;六、不符合标签标注指标、合同要求的种子。
1.2瑕疵种子的概念和范围。种子存在瑕疵是指种子不具有通常的使用性能或不符合品种说明。存在瑕疵的种子称作瑕疵种子。瑕疵种子包括:一是活力瑕疵的种子。是指虽经检发芽率合格但不具有正常出苗、生长、发育成正常幼苗能力的种子。二是种性瑕疵的种子。是指非品种退化或混杂原因不具备品种“三性”即特异性、稳定性和一致性的种子。三是性状瑕疵的种子。是指不具有品种典型性状的种子。四是栽培瑕疵的种子。是指不适应品种主要栽培措施(包括播期、播量、施肥方式、灌水、病虫防治等)的种子。五是使用瑕疵的种子。是指不适应品种使用条件(包括适宜种植的生态区和生产条件)的种子。六是作用瑕疵的种子。是指不具备应有作用的种子。如包衣种子不具有防治作物苗期病虫害或促进幼苗生长等作用。
1.3缺陷种子的概念和范围。种子缺陷是指种子存在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生态环境以及人身和他人财产安全构成危险或者潜在风险。存在缺陷的种子称作缺陷种子。农作物是经过长期自然进化、人工驯化形成的适应人类某种需要的特殊植物。农作物品种是经过人工选育或者发现并经过改良,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遗传性状相对稳定的植物群体。一般情况下,农作物种子不存在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生态环境以及人身和他人财产安全构成危险或者潜在风险。所以,在实践中很少使用缺陷种子的概念。但是,随着转基因育种、辐射育种的发展,以及药剂处理、生物处理等种子加工技术的广泛应用,就有可能存在上述危险或者潜在风险的种子;此类种子就属缺陷种子。
1.4缺点种子的概念和范围。缺点种子来源于“缺点品种”。缺点品种是指审定通过的品种,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不可克服的缺点或者种性严重退化,不宜在生产上继续使用的品种。缺点品种产生的种子称作缺点种子。随着农业生产条件的变化和品种自身的变异,审定通过的.品种就会出现不可克服的缺点或者种性严重退化,产生缺点种子。
2各种子质量问题之间的区别
2.1判定标准不同。判断种子质量合格的标准是已发布的种子质量国家或行业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当事人的约定。判断种子存在瑕疵的标准是种子不具备通常的或约定的使用性能。判断种子存在缺陷的标准是种子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生态环境以及人身和他人财产安全构成危险或者潜在风险。判断种子存在缺点的标准是审定通过的品种有不可克服的缺点或者种性严重退化。
2.2责任主体、性质和形式不同。
2.2.1种子质量不合格的责任主体、性质和形式。依据《种子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因种子质量不合格造成种子使用者损失的,由出售种子的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其责任性质为过错责任。在出售种子的经营者没有过错的情况下,由其预先向种子使用者承担赔偿责任,是一种替代责任;其承担替代责任后享有向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追偿权;最终责任的承担者是有过错的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法律之所以规定由出售种子的经营者预先承担责任,目的在于对种子使用者利益的优先保护。种子使用者享有的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的“赔偿权”,与出售种子的经营者享有的向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追偿权”,权利主体和权利性质均不同。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应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承担追偿责任,不等于应和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共同向种子使用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实践中,要求种子生产者、其他经营者和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共同向种子使用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做法,混淆了“赔偿权”与“追偿权”的界限。依据《种子法》第四十一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和第六十四条的规定,种子质量不合格的责任形式是综合的,既包括发生在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责任,又包括发生在非平等主体之间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2.2.2种子瑕疵的责任主体、性质和形式。因种子瑕疵造成种子使用者损失的,由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向种子使用者承担赔偿责任。责任性质为种子出售者就种子的使用性能或其它性状对买受者承担的默示或明示的担保责任,它属于违约责任范畴,是一种过错责任。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如在出售种子时已就种子瑕疵明确告知的,免其责任。责任形式为更换、退货或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2.3种子缺陷的责任主体、性质和形式。因种子缺陷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生态环境、人身或他人财产造成损害的,由转基因品种的培育人、审定人或药剂处理种子的生产者、种子经营者向受害者承担赔偿责任。责任性质为产品责任,是一种严格的无过错的特殊侵权责任;即无论培育人或生产者和种子经营者是否有过错,只有因种子缺陷造成损害,都必须赔偿。责任形式为连带赔偿民事责任。
2.2.4种子缺点的责任主体、性质和形式。审定通过的农作物品种造成损失的,由培育人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培育人通过品种权许可或种子生产、经营、推广享受了获得经济利益的权利;根据对等原则,其有义务承担因品种推广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审定人(即承担品种试验的单位和从事品种试验、审定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承担行政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3责任产生的原因不同。种子质量不合格涉及的有关民事责任,因损害事实发生而产生。涉及的有关行政责任,以生产或经营不合格种子而产生,与是否造成损害结果无联系。涉及的有关刑事责任,以销售金额五万元为起点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以使生产遭受二万元损失为起点构成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种子缺陷责任和种子瑕疵责任只能在损害或违约的事实发生后产生。种子缺点责任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缺点时产生审定人的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在造成损失时产生培育人和审定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3判定不同质量问题种子的依据和方法。
3.1判定质量不合格种子的依据和方法。判定种子质量不合格和处理不合格种子案件,依据种子法律法规,如种子法、种子质量标准、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由国务院农业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种子生产、加工、包装、检验、贮藏等质量管理办法和行业标准等。判定种子质量不合格的方法,一是委托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的种子质量检验机构按照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对种子质量进行检验,依据法定或约定(包括标注)的种子质量标准进行判定;二是由种子管理机构或种子纠纷处理机构根据种子经营者提供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证书、审定公告、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的试验验证依据、种子标签等,依据农作物种子标签通则等进行检查判定。
3.2判定瑕疵种子的依据和方法。判定瑕疵种子的依据是产品质量法律法规。判定方法是由田间现场所在地种子管理机构组织农业专家组成专家组,依据《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实行田间现场鉴定,确定事故原因和造成损失的程度。
3.3判定种子缺陷的依据和方法。判定转基因品种缺陷的依据是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判定方法是由国家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委员会对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安全进行评价。判定药剂处理种子缺陷的依据是《民法通则》;判定方法是由种子事故处理机构委托鉴定机构对缺陷种子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关系和造成损失的程度进行鉴定。
3.4判定种子缺点的依据和方法。
3.4.1判定主要农作物种子缺点的依据是农业技术推广法律法规,如《农业技术推广法》和《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缺点品种由品审委员审核公示,(fwsir)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停止生产、经营、推广缺点品种。
3.4.2判定非主要农作物种子缺点的依据是《农业技术推广法》。判定方法是由田间现场所在地种子管理机构依据《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实行田间现场鉴定,确定不适合农业生产需要或有难以克服的缺点和造成损失的程度。
4各种子质量问题之间的联系。
种子质量虽符合法定或约定的标准即合格,但仍可能存在某种缺陷、瑕疵或缺点。因为不但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会受到当事人认识水平的限制,即便国家制订的有关种子质量标准也会受到现有的科技发展水平等多种因素的制约,在实践中难免出现虽种子质量符合标准但却存在瑕疵、缺陷或缺点等质量问题。在我国,固然法律对很多种子和性状指标规定了质量标准,但也有很多种子和性状指标没有或无法制定标准。法律不可能对各种种子,每种种子的各种性状都指标化、标准化。如果法律和合同没有规定某种子的质量标准,某种子就不存在所谓质量不合格问题,但仍可能存在瑕疵、缺陷或缺点等质量问题。例如,2007年江苏苏北地区种植的武育粳3号水稻种子,播前经检发芽率符合国家标准,但播后出苗率极低或出苗后长不成植株;该批种子就属于不具备正常出苗、生长和发育性能的瑕疵种子。不能因为我国没有制定种子活力标准,无法判定该批种子为不合格种子,就否定其存在种子质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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