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培训学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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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培训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济南市XXX培训学校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济南市XXX培训学校;学校地址:济南市历下区XXXX。
第三条 学校性质:学校由XX、XX、XX出资举办。学校法定代表人: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居住地:XXXXXXXXXXXXX
第四条 学校的业务主管部门:济南市历下区教育局;登记管理部门:济南市历下区民政局。
第二章 办学范围
第五条 学校的办学范围是:
(一)办学层次:初等非学历教育。
(二)办学类型:合伙办学或个人办学或法人办学。
(三)专业设置:XXXXX
(四)办学区域: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
(五)年招生规模:100人。
(六)办学形式:业余教育。
第三章 组织机构的产生与罢免
第六条 学校设立董事会,是本学校的决策机构,其成员由XX、XX、XX、XX、XX,五人组成,XX任董事长,任期三年。其职权是:
聘任和解聘校长;
制定、修改学校章程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条 学校决策机构的议事程序和规则是:由董事会表决同意。学校董事会每半年定期召开,由董事长召集主持。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它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一) 董事会议应对所议事项做出决议。对于修改学校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成立、合并分校等事项做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董事同意通过;
(二) 董事会议应对所议事项做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作为学校档案材料长期保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董事会会议:
1、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2、当足够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学校的校长:XX,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其职权是:
执行学校决策机构的决定;
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 学校决策机构的其他授权。
第九条 学校的校长产生和罢免的`程序是:
(一)学校设校长一人。
(二)学校校长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可连任。
(三)学校校长是通过学校董事会做出决议产生。如遇特殊情况,董事会有权决议届中更换校长人选。
(四)学校校长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通过董事会予以罢免: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2、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3、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4、对董事会做出的决议执行不当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的;
5、校长因身体原因不能继续承担工作的。
第十条 学校的校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一条 本学校的经费来源(包括资金和实物):
股东投资;
学费收入;
学校的收费按照物价部门核定(备案)的标准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教育事业的发展,增值部分不得私自分配,解体时财产不得私分。
第十三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四条 学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校长(主要负责人)的直系亲属担任;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十五条 学校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和本单位监事机构的内部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年度审计。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学校的资产。
第五章 回报
学校的举办者要求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首先在学校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然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合理回报。
第六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
第十八条 学校自行解散,分立、合并,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须经董事会成员讨论通过决议,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九条 学校在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其他政府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条 学校处理所有善后事宜后,向业务主管部门申请注销登记。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后,到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一条 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社会公益事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的修改权属XXX董会事成员。修改后的章程,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XXX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自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经登记管理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
本章程于X年X月X日董事会全体成员表决通过。学校董事会成员签名:
xxx集团公司章程
大家了解集团公司章程的拟定吗?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xxx集团公司章程,欢迎大家阅读与参考。
xxx集团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有关企业集团法规、条例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集团经_________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册成立。本集团企业名称:_________(以下简称本集团)。
第三条 本集团的核心企业为_________。注册地址为_________。
第四条 集团成员必须依法开展经营活动,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 集团的宗旨
第五条 集团的宗旨是:充分发挥专业化和协作化的优势,进行规模化经营。根据市场经济规律,运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模式,对企业进行优化组合,同时不断地、有效地集中人力、物力、财力去开拓市场不断地提高集团在国际国内市场的竞争力,从而使每一个集团成员都获得满意的经济效益。
第三章 集团的组织结构
第六条 本集团是以核心企业为主体,由多个独立法人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则下组成的企业联合组织,不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条 本集团由核心企业(母公司)、紧密层企业(子公司)、半紧密层企业(参股公司)三部分组成。
(一)核心企业(母公司):_________,注册资本_________元;
(二)紧密层企业(子公司):_________,注册资本_________元;
(三)半紧密层企业(参股公司):_________,注册资本_________元。
第四章 集团核心企业的主导作用与功能
第八条 核心企业应制定本企业集团的发展战略、投资计划、年生产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及盈余分配方案,并对其子公司、参股企业有关人事、经营、财务和投资的重大决策提出意见。
第九条 核心企业应成为企业集团的投资中心、财务结算中心、资本经营中心,内部监控中心和服务中心。
第十条 核心企业经其子公司股东大会或全体股东特别决议通过,可与子公司签定支配性合同,直接行使原应由子公司行使的部分权力。
支配性合同中应有保障子公司中其它股东利益的条款。支配性合同须用书面形式。核心企业与其子公司签定支配性合同的,应对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一条 核心企业及其子公司承包、租赁的其它公司,在承包、租赁期间视为企业集团中的子公司。
核心企业可设立非法人的分公司。
第十二条 核心企业作为其子公司,参股企业的股东,应通过子公司、参股企业的股东会、董事会,对子公司、参股企业的经营决策行使股东权利。
核心企业对其分公司及无法人地位的下属部门,行驶经营决策权。
第十三条 核心企业编制企业集团的资本预算,规划固定资产投资支出,对项目进行分析并决定其是否包括到资本预算中。
第十四条 核心企业以剩余收益的大小考核其子公司、参股企业的经营业绩。
第十五条 核心企业设立企业集团的财务结算中心,承担企业集团的资金计划,资金筹措、资金调整和资金管理职能。
第十六条 企业集团的财务结算中心接受中国人民银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的监督。
第十七条 核心企业行使企业集团资产经营中心的职能,调整企业集团的投资结构,重组、优化企业集团的资产存量结构,提高资产收益。
(一)对于资产收益或资产收益高于基准收益率,发展前景好的子公司,依照法定程序采取增资、扩股等办法,扩大规模;
(二)对于资本收益或资产收益低于基准收益率,无发展前景的子公司,出售部分或全部股权;或经子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与别的公司合并或终止公司;
(三)对于长期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子公司,依法申请宣告破产;
(四)对于参股企业,根据资本收益状况,增购或出售核心企业持有股权。
第十八条 核心企业以资产利润率和资本利润为中心,建立企业集团内部的监控调节系统。
核心企业对其分公司、子公司就影响资产利润率和资本利润率变动的各项因素,进行系统分析与监控,建立企业效益评价体系,保证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第十九条 核心企业应按企业集团章程规定为企业集团成员提供资金、技术、人才、管理、信息及市场采购与销售等方面的服务。
第二十条 企业集团成员相互之间的交易应遵守公平等价原则。核心企业不得采用显示公平的价格、债权债务往来等方式转移子公司利润、财产,使子公司发生亏损,损害子公司其它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
第二十一条 核心企业的控股股东在处理与其它企业的经济往来时,不得侵犯核心企业与其它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
第二十二条 核心企业与子公司、参股企业之间的利润分配,应当按照各自持有的股份比例或出资份额进行;公司章程对利润分配办法有规定的,也可按公司章程规定办理。
核心企业拥有控股权的子公司及参股企业的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按照各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或出资份额分配。
第二十三条 子公司经核心企业同意,可以退出企业集团,除核心企业转让其在子公司的产权者外,原产权关系不变。
参股企业根据规定,可以退出企业集团,除核心企业转让其在该企业的股权者外,核心企业与该企业的原有股权关系不变。
政府依法决定改变属于国有企业的子公司与核心企业的产权关系,应按政府决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作为本集团的核心企业深圳市有限公司将在集团的内部起主导作用。运用集团的综合优势,对集团内部的等行业进行宏观管理,并逐步形成完善以下功能:
(一)规模生产经营功能:充分发挥集团的整体优势,组织现代化大生产,组织集团成员开展互惠互利,实现规模经营;
(二)投资开发功能:统筹集团企业中必要的财力、物力,用于发展对集团具有战略意义的新市场、新产业、新技术、新产品,建设新的生产经营体系,保证集团规模经营;
(三)融资功能:为集团成员融通资金,调剂集团成员之间的资金余缺,提高集团资金使用效率;
(四)信息功能:利用集团的优势互补,建立现代化信息传输系统,引导社会生产和消费;
(五)服务功能:为集团成员企业开展经营提供各种服务,帮助成员单位协调外部关系;
(六)交易中介功能:发挥集团的综合优势,使集团成为连接生产与消费的纽带;
(七)资产经营功能:根据集团发展战略和企业效益,通过收购和出让产权,优化、重组资产结构。
第五章 集团的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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