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内容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范本,共分三个方面内容,具体是什么?
一、《土地增值税纳税鉴证表》
(一)“取得转让房地产收入”栏,是指依照《房地产转让收入鉴证表》中所列的各项明细收入,经鉴证后确定的收入总金额。
本栏目设置与表内逻辑关系:“转让房地产收人总额”栏=转让土地收入+转让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收入栏数额。
本栏目设置与附列表对应关系:与《房地产转让收入鉴证表》中“确定收入数”的合计数据相同。
(二)“扣除项目金额合计”栏,是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细则》规定,在鉴证后所确定增值额时允许扣除的开发成本项目的总金额。
本栏目设置与表内逻辑关系:“扣除项目总金额”栏=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费用+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加计20%扣除数的'合计数据填写。
本表栏目设置与附列资料表对应关系:与《扣除项目汇总表》中“本次扣除金额”的合计数相同。其中: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栏,与《扣除项目汇总表》中“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项目中“本次扣除金额”的数值相同。该数值来源于《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鉴证表》中“本次扣除金额”的合计数。
2.“房地产开发成本”栏设置与表内逻辑关系:“房地产开发成本”栏=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之和填写。
本表栏目设置与附列资料表对应关系:与《扣除项目汇总表》中“房地产开发成本”项目中“本次扣除金额”的数值相同。
3.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各栏,与《扣除项目汇总表》中相应项目中“本次扣除金额”的数值相同。该数值分别来源于《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鉴证表》、《前期工程费鉴证表》、《建筑安装工程费鉴证表》、《基础设施费鉴证表》、《开发间接费用鉴证表》,各相应表中“本次扣除金额”的合计数及《公共配套设施费鉴证表》,“本次分配扣除金额”的合计数。
二、根据以上《土地增值税纳税鉴证表》与各表之间的逻辑关系及与附件有关系的口径应一致的原则,对其他以下项目栏审核的方法依此类推。在此明确“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金额”栏,目前,国家没有出台关于允许其他扣除项目金额的有关政策规定,因此,此栏是无须填写的。
三、对审计报告各表中的“有效凭证金额”栏,是指企业财务实际发生的数据,应如实填写。对于“本次扣除金额”是指在清税时允许扣除的项目金额。对于“本次未扣除金额”栏,是指销售商品房面积未达到100%或按政策规定不允许扣除的项目金额。应注意两点:
(一)已销售面积与总开发建筑面积进行对比,未销售面积是否属于公建面积允许分摊;
(二)对除公建面积允许分摊成本外,对于其他不允许扣除的留用面积,包括自用面积,销售面积达85%以外的面积等等。
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对象
我们应该如何去理解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对象呢?大家知道吗?
鉴证对象有两层含义:一是指鉴证对象的内容,二是指鉴证对象的形式。
一、鉴证对象
《清算准则》所称鉴证对象或称鉴证对象的内容,是指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状况,通俗地说就是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纳税申报表所列事项。如:房地产销售收入总额、扣除项目总额、开发销售进度等。这也就是《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所涉及的内容。
二、鉴证对象信息
鉴证对象信息或称鉴证对象的形式,是指与土地增值税清算相关的会计资料、内部证据和外部证据等可以收集、识别和评价的证据及信息。如:企业相关会计资料、纳税申报资料、有关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文件及证明材料等。
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鉴证对象信息,是指土地增值税的有关法规文件规定的,纳税人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时,应如实填写和报送的资料。
拓展:
土地税三个概念说明
这是规范租、税、费混杂使用的.必要措施。要明确租、税、费不同的内涵和经济属性,在使用过程中应严格区分,不能混淆。
“明租”就是要明确现行地租的内涵,理顺租、税、费之间的关系,将本质上属于地租的税费正名为租。比如土地出让金和年租金等都是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有者支付的报酬,属于地租的范畴,应明确地租的性质,建议改为土地批租金,将年租金作为土地批租金的补充形式。同时,要将存量土地中的划拨用地划入有偿使用的轨道,并逐步减少划拨土地的比例;加大出让用地中招标和拍卖所占的比重,尽量减少行政干预对地租量的影响。
“正税”就是要确立税收在土地税费中的主导地位,一方面完善土地税制并加强征管,另一方面,把一部分具有税收性质的收费转为税收,如土地闲置费、土地复垦费等,消除以费代税、以费挤税的现象。
“少费”就是要尽量取消不合理收费,将对土地的大多数收费项目取消,如有些地方收取的“小城镇建设管理资料费”等,按照受益者付费的原则保留一部分合理必要的收费,如证件工本费、提供必要劳务、设施的收费等。费的灵活性决定了它可以在税收没有触及的范围内或者税收无法普遍实行的领域中发挥巨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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