否定报备制
否定报备制
一、否定报备制是指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各项业务中,认为管理服务对象的诉求事项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精神,决定不予办理的事项,要实行登记备案或请示报告的制度。
二、否定报备制适用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组织)实施行政许可事项。
三经办人对管理服务对象的`诉求事项要严格对照有关法律,认真检查核对,对适应否定报备情形的,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在5个工作日内以规范化文书向分管领导或向上级机关报备,并进行登记备案。
四、下列情形适用否定报备:
(一)管理服务对象请求解决问题或要求提供服务,没有提供必须的证件或事实依据,或所提供的证件、事实依据经审核后认为有误或不实而不能予以办理的;
(二)管理服务对象的请求或要求违反国家法律,依法不应予以办理的;
(三)管理服务对象采取伪造、隐瞒、欺诈等方式提供证据、依据被查证属实的;
(四)其它否定报备情况。
五、否定报备按下列程序申报:
(一)对一般事项的否定,经办人员提出否定意见、理由和依据,送交所在工作机构领导审查后报分管领导审批;
(二)对重要事项的否定,经主管机关分管领导审查后,报机关主要领导审批或机关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
六、对经核实符合否定条件的事项,由经办人员填写《否定报备登记表》,内容主要包括:审办单位或审办人姓名、联系电话、审办事项、否定的理由及依据、领导审批意见等,与审办材料一起存档备查。
七、属于超越经办人权限的事项,经办人员没有否定权,应及时请示分管或主管领导,不得随意或滥用职权给予否定。分管或主管领导接到否定的请示报告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依法提出处理意见。
八、否定报备必须按规定或承诺的时间办结,并在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管理服务对象。
九、管理服务对象要求退还被否定的审办材料的,应当退还。退还材料时管理服务对象应出示身份证明材料并签收备查。
否定报备的工作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于本镇各口办公室及其工作人员。
二、工作人员在职权范围内受理外来办事单位或个人以书面形式申请时,经办人员按规定不予办理或不能及时办理,经说明后申办人仍提出异议的,应实行否定报备。
三、凡需实行否定报备的,应填写《否定报备登记表》。否定报备的内容:(1)经办人员姓名、所属股室及职务;(2)被否定的基本情况及原因;(3)服务对象的单位、姓名及联系电话;(4)应补全的材料等。
四、属于否定报备事项的,经办人员应在3日内填写《否定报备登记表》,并报各口负责人审核,政策不明确的应及时请示分管领导。对经审核确认的否定事项,经办人员应及时将《否定报备登记表》复印件送交申办人;对经审核纠正的否定事项,经办人员应及时告知申办人。
五、对否定报备的`事项应按程序做好审核工作,对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应及时予以纠正。
六、对有关政策、办理事项的口头请求,工作人员应即问即答,若经说明后申办人仍提出异议,可告知申办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履行否定报备手续,不得与其争执。
七、各口办公室应及时将《否定报备登记表》进行归档。
八、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应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应按否定报备而未报备的,第一次违反,责任人赔礼道歉,组织上批评教育;第二次违反,行政告诫一次。
九、本制度由镇纪委负责监督、审查、协调、落实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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