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院工作总结范文
(一)做好日常劳动争议处理工作
坚持“依法受理、依法调解、依法裁决”原则,加快案件处理,提高办案质量。克服队伍人员不齐的困难,全体总动员火速清案。通过加快立案、上门送达,压缩审限,加快调解和裁决等高压措施,在消灭积案的同时尽量解决新收案件,目前累计结案率亦名列全市前茅。2017年1-11月,我院共受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1270件,涉及人数1982人,涉案标的11858.96万元;其中,集体争议案件28件,涉及人数715人,涉案标的2146.58万元。共审结案件1208件,其中裁决结案542件,调解、撤诉结案666件,撤调率为55.13%,累计结案率为89.61%,法定审限内结案率为100%。
(二)以“提速增效”为首任,提升办案效能
推行建立仲裁员分级管理的长效机制,科学调配和高效运用人力资源,区分简单案件与复杂案件,采取快速审理简单案件,严格规范审理复杂案件,系列性、群体性或关联性案件原则上由同一仲裁员审理办法,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的目的。在日常处理案件过程中,规范完善案件流转的衔接,充分运用“标准化论理”的办案模式,做到事实认定及说理论证规范化,努力提升仲裁案件的处理能力。
(三)以“案结事了”为理念,提高仲裁调解效率
坚持把调解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第一原则,调解庭加大力度,积极与双方当事人沟通,积极调解,通过包案制度,每月完成定额包案任务,同时协助审理庭处理一些可以调解的案件,尽最大力量调解案件,对调解成功的案件当场制作调解书并让双方当事人签名确认,以案结事了方式,化解劳动争议案件,以减少当事双方的.诉累。
(四)以“和谐稳定”为追求,妥善处理重大劳资纠纷
群众利益无小事,谨慎对待每一件集体劳动争议案件,认真分析立案、审理、送达等各个环节,启动绿色通道,通过快速受理、快速调解、快速裁决、快速送达等手段尽快处理集体争议案件。比如捷诚手袋厂一案,我院接到有关情况后,迅速组织上门立案,在两个工作日内立案受理299宗劳动争议案件,并在最短的时间内安排开庭,24小时内作出仲裁裁决书,处理的高效性创下新的历史。
(五)以“加强培训”为抓手,提高业务能力
一是制定《2017年“精细化”培训工作方案》,有步骤有侧重地开展专题培训,多次组织仲裁员参与全市专职仲裁员业务培训,开拓视野,更新知识,提高全员的专业素养;二是挑选典型案例,由审理庭庭长开示范庭,展示开庭的规范步骤、调查策略及问询技巧等专业技能,提升实战水平;三是定期开展案件讨论活动,对重大疑难问题进行研讨,探讨新思路,统一裁审标准和法律适用;四是集体研究讨论并科学分析《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和《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等一系列规章,结合本区实际,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工作指引,确保新规章稳着陆。
(六)以“完善制度”为保障,为提升办案效能保驾护航
出台《仲裁院请(休)假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仲裁院内部管理,严格请(休)假管理流程,做到提前规划请(休)假,避开案件的高峰期,错峰休假,减少因人员休假给办案造成的影响。实现精细化管理目标,充分发挥书记员在整个案件处理中的纽带作用,制定《立案庭书记员工作细则》,进一步详细细化书记员岗位职责,整个案件处理中的每一步骤和细节,使案件办理更加精细、流转更加顺畅,促进效能仲裁的建设。
(七)以“规范活力”为目标,抓好队伍建设
一是根据市仲裁院的统一部署,加快落实我区仲裁员首次等级评定工作。市院6月16日印发《评定工作方案》,我院加快落实,于6月26日组织评定小组开会集中审查,6月27日对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8天。目前共评出二级仲裁员1名,四级仲裁员4名,五级仲裁员4名,六级仲裁员3名,七级仲裁员5名,八级仲裁员2名,九级仲裁员4名,等待市院通知发布最终结果。该项工作的落实,为仲裁员分类管理,实现队伍的规范化管理,打下了扎实的基础。二是开展优秀裁决书的评比,组建优秀裁决书评审小组,展现罗湖裁决书的风采,形成仲裁员你追我赶的氛围,盘活队伍的活力和战斗力。
仲裁院答辩状
仲裁院答辩状【1】
答辩人:上海*****汽车工程有限公司
住址: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 职务: 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林河 **********
你会奉劳仲(20**)办字第86号应诉通知书收悉,现答辩人就***与我单位的劳动争议一案,答辩如下:
答辩请求:
一、请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驳回申请人的仲裁请求。
二、请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决申请人继续全面履行劳动合同。
事实与理由
一、 申请人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成立。
1、申请人认为公司在完全没有征询其个人意见的情况下对其工作岗位进行了单方面的变动,让其从事电动车工作而非汽车技术工作,这种说法是不符合实际情况的。
实际上答辩人并未对申请人的工作岗位进行变动。
(1)答辩人对每个岗位都实行了定岗定编,并且根据各个岗位的工作情况,设定了岗位分,作为考核员工工资的一个标准。
而从申请人正式上岗到目前为止,其岗位职责和岗位分都没有变,所以申请人认为答辩人对其工作岗位单方面进行了变动是不符合事实的。
(2)答辩人认为,申请人是一位刚刚毕业的大学生,工作经验缺乏,根据汽车技术岗位所需要掌握的知识对申请人进行有针对性的培训是有必要的。
所以,答辩人计划用半年多的时间对申请人进行各方面的培训,首先是对申请人进行电类空调知识的培训,春节之后再对申请人进行电动车电气技术方面的培训,这些培训的目的是为了让申请人全面掌握和汽车制造有关的专业知识,而不是向申请人所说的那样,对其工作岗位进行了变动。
(3)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三条款规定,“答辩人可以根据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在征询乙方意见的基础上,对乙方的工作岗位进行调整或调动,乙方应该服从安排。”如果申请人认为对其进行电动车电气技术培训是对其工作岗位的一种单方面的变动而不愿接受的话,申请人也不会等到现在才提出来,可见,申请人当时是同意接受这种培训的。
现在以此为借口只是为了达到单方面毁约的目的而已。
2、申请人说自己已经于4月11日正式向单位递交了辞职书,但答辩人至今仍未受理的'仲裁理由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事实上,申请人从来都没有以书面形式向答辩人提出过辞职的申请。
从月 日开始,申请人在未向有关人员请假的情况下,一直没来上班,有关人员也未能联系上其本人,在4月11日下午,申请人只是以事假为由向有关人员请假9天,事假过后也没有按时到公司上班。
现在以此为理由要求解除合同,其目的也只是为了逃避其单方面违约的责任。
仲裁答辩书范文【2】
答辩人:东莞市乐一电子有限公司,住所:东莞市石龙镇西湖信息产业园温泉南路23号。
被答辩人:李大业。
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劳动争议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已缴纳工伤保险费,被答辩人工伤保险待遇应由其用人单位及工伤保险基金承担。
被答辩人受其用人单位东莞市天赢实业有限公司派遣到答辩人处工作,与答辩人不存在劳动关系。
被答辩人到岗后,虽然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用人单位东莞市天赢实业有限公司约定由用人单位负责为派遣员工购买工伤保险,派遣员工一旦出现工伤事故由用人单位负责工伤理赔,但答辩人为预防工伤风险,仍然为被答辩人缴纳工伤保险费。
被答辩人在工作过程中受伤,其工伤保险待遇依法应由其用人单位东莞市天赢实业有限公司及工伤保险基金承担,被答辩人向答辩人主张工伤保险待遇没有法律依据。
二、被答辩人主张其基本工资为2482元,没有事实依据及证据支持。
被答辩人受其用人单位派遣于20**年6月1日到答辩人处工作,2012年6月6日即发生工伤事故,由于被答辩人与其用人单位未签订书劳动合同,且其主张的实际工资为495元,故被答辩人主张其基本工资为2482元没有事实依据及证据支持。
即使按照被答辩人提供的其用人单位东莞市天赢实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的书面证言,被答辩人每小时工资为7.5元,据此推算其基本工资即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也只有1305元。
三、答辩人未少报被答辩人工伤保险缴费工资,被答辩人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差额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和《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需依照职工的实际工资缴纳工伤保险基金。
否则,如用人单位少报职工工资,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造成工伤职工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降低的,工伤保险待遇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补足。
由于被答辩人入职时与其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答辩人为预防工伤风险,按1340元/月为被答辩人缴纳工伤保险费,缴费工资不低于东莞市最低工资标准1100元/月,且不低于被答辩人主张的实际工资495元,故被答辩人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差额没有法律依据。
四、向被答辩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其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答辩人不负连带责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在工伤职工与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时由用人单位支付,向被答辩人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是其用人单位东莞市天赢实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义务,《工伤保险条例》及《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并未规定用工单位对用人单位上述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尤其在答辩人已为被答辩人缴纳工伤保险费且劳务派遣合同明确约定工伤理赔由用人单位负责的情况下,答辩人向被答辩人主张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没有法律依据。
退一涉,如果仲裁庭最终认定答辩人为被答辩人申报的工伤保险缴费工资低于其实际工资,答辩人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范围亦只限于一次伤残补助金及一次性医疗补助金的差额部分,即申报的工伤保险缴费工资低于被答辩人实际工资导致工伤保险基金少支付的待遇部分。
对于依法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不属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范围,答辩人为被答辩人申报的工伤保险缴费工资是否低于其实际工资并不影响用人单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不会导致被答辩人应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因此被降低。
因此,对于由用人单位承担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答辩人不负连带责任。
五、被答辩人停工留薪期工资应按正常工作时间计算由用人单位承担。
根据被答辩人提供的书面证言,被答辩人每小时工资为7.5元,据此折算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1305元/月,故被答辩人停工留薪期工资应为5220元。
由于被答辩人与答辩人不存在劳动关系,答辩人已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且劳务派遣协议约定用人单位负责工伤理赔,故被答辩人停工留薪期工资应由其用人单位东莞市天赢实业有限公司承担。
另外,被答辩人住院期间,答辩人安排专人负责护理工作,医疗费、伙食等费用亦由答辩人承担;被答辩人出院后,答辩人还为其提供食宿,答辩人已尽人道责任。
综上所述,答辩人已按照国家规定为被答辩人缴纳工伤保险费,且与被答辩人用人单位明确约定由用人单位负责工伤理赔,被答辩人向答辩人主张工伤保险待遇没有法律依据,请仲裁庭依法驳回其对答辩人的仲裁请求。
此致
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石龙仲裁庭
答辩人:东莞市乐一电子有限公司
二O**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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