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概论
土地管理概论是为了适应国土资源管理专业本科生与研究生的教学要求,满足学科课程体系建设的需要,同时也为土地、房地产管理相关专业的本科、专科教学提供参考,特编的教学书。
土地管理概论内容【1】
为了适应国土资源管理专业本科生与研究生的教学要求,满足学科课程体系建设的需要,同时也为土地、房地产管理相关专业的本科、专科教学提供参考,特编写本书。
与国内外已出版的同类教材相比,本书突出了土地管理的科学体系,将土地管理学的研究范围适当予以补充,并将土地管理主要内容区分为性质各异但又互有联系的资源管理、资产管理两类,并结合各类辅助管理介绍了土地税、费、土地信息、港澳及国外土地管理等综合性内容。
在一定程度上,本教材的内容体系更全面,具有更广泛的利用价值。
相关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 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三章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四章 耕地保护
第五章 建设用地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
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三条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各级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全面规划,严格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五条 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国土地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设置及其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 在保护和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进行有关的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 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
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确认林地、草原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确认水面、滩涂的养殖使用权,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三条 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十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政府和县级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 国有土地可以由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
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约定。
承包经营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政府批准。
第十六条 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政府或者县级以上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生态文明与土地管理
如今,越来越多的发达经济体注重从生态系统角度利用和管理土地,我国土地管理也经历着从重数量,向数量、质量、生态并重转变,但目前还存在着土地利用率低下、土地生态环境恶化等问题,并面临着一些体制机制障碍,需要从多个方面研究完善现行制度,提高土地的整体功能,促进生态文明建设。究竟如何把生态文明融入土地管理主基调呢,我们一起来看看!
发达国家生态管护的措施
世界上许多发达经济体在走过“先污染后治理”的道路后,开始重新审视“发展”的含义,并将国土资源的生态问题提到了重要的地位,构建资源生态安全体系。
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日本国土规划的目标伴随经济社会发展不断调整,“一全综”和“二全综”以产业发展为主,“三全综”和“四全综”以宜居生活为主,“五全综”和“六全综”以可持续发展为主,最终建立“美丽安全”的国土,促进可持续发展为新的目标。1998年德国《空间规划法》提出,空间规划的主要理念之一是使“社会和发展对空间的需要与国土空间的生态功能相协调,并达到长久的、大空间范围平衡的秩序,从而保证空间的可持续发展”。
重视耕地数量质量生态系统性保护。从20世纪中后期开始,一些发达经济体的耕地保护政策出现一种趋势,强调耕地的多功能性,将耕地保护的政策放在多目标中统筹考虑。如把耕地保护放在经济发展、就业、住房平衡、交通便利的一揽子政策中,改变以往旨在保护某些具体资源(农田、湿地、稀有和濒危物种栖息地等)的政策做法,赢得了广泛支持。
土地整理注重生态要素。发达国家的土地整治,已跨越单纯的农用地整治,进入系统综合的土地整治阶段。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德国土地整治内容更加综合,村庄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成为土地整治的新目标。
重视农用地质量监测网络建设。1843年英国建立了洛桑实验站,实现对土壤肥力和肥效长期观测。随后,世界其他国家纷纷建立长期土壤生态环境定位农业试验站和生态环境监测研究网络,有些实验站(场)已持续观测60年以上,这为监测耕地资源质量变化、生态环境限制及预测未来生态变化趋势提供了可能。
我国土地生态管理理念在增强
耕地保护理念向“三位一体”管理转变。一是耕地占补数量质量双平衡。为避免耕地“占优补劣”,《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规定,建设单位必须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补充耕地的`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防止占多补少、占优补劣。二是更加重视对高质量耕地的保护,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关于做好106个重点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从重点城市周边入手,实行永久保护。三是建立农用地质量管理制度。2012年我国建立并实施《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农用地定级规程》《农用地估价规程》3个国家标准,部署开展了土壤质量调查,初步查明了我国中东部主要农耕区耕地质量地球化学状况。四是注重耕地生态功能。我国已经提出在地下水漏斗区、重金属污染区和生态严重退化地区开展轮作休耕试点。中央四号文提出了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位一体”保护总要求。
节约集约用地制度逐步完善。按照中央决策,我国建立了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从规划管控、计划调节、标准控制、市场配置、政策鼓励、监测监管、考核评价、共同责任8个方面建立制度。建设用地管理从重视规模扩张,向提质增效、内涵挖潜转变。
土地整治内涵多元化。20世纪80年代后期,我国开始推进土地复垦,各地因地制宜探索开展了农用地整理,到目前我国土地整治(整理)规划已经实施了3轮,从土地开发整理—土地整理—土地整治,不仅仅是概念上的变更,其内涵和外延也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目标从过去重增加耕地数量,向增加耕地数量、提高耕地质量、改善生态环境并重转变。
土地利用中存在的问题
建设用地利用粗放低效。“十二五”期间,我国国有建设用地年均供应量为975万亩,比“十五”和“十一五”分别增长了170%和95%。“十二五”期末,我国城镇人口7.7亿,比“十五”期末和“十一五”期末分别增加了37.2%和15.1%,建设用地供应增速大大超过城镇人口增速,重数量扩张的粗放发展模式严重,而且建设用地利用效率低下。
耕地“三位一体”保护任务依然艰巨。虽然我国耕地保护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制度,但耕地“三位一体”保护任务依然艰巨。数量上,人口增长和生产发展对粮食需求正在上升,工业化和城镇化对土地需求还在刚性增长。质量上,据统计,全国耕地优、高等地仅占耕地总面积的33%,平均等别仅处于中等水平,旱地比例超过了一半。
国土生态环境整体较差。国土空间开发缺少统筹,空间开发利用难以按照人口资源环境相均衡、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控制开发强度,调整空间结构。各类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之间无法有机衔接,确定的用地规模相差很大。
“三位一体”综合管理思路
规划统筹,划好三条红线。规划是从源头上保护生态的最有效途径,加快实施全国国土规划和编制好新一轮全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同一生命共同体理念,对山水林田湖进行统一保护、统一修复。划定并严守三条红线,形成合理的空间开发格局。
完善节约集约利用制度。建设生态文明,必须从资源使用这个源头抓起,把节约资源作为根本之策。要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符合国情的节约集约用地标准体系;构建多方共同参与的监督管理机制;建立有效的监督、考评和处罚制度。
构建土地综合功能保护的激励机制。加大对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的财政补贴力度,将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作为国家确定一般财政转移支付规模的重要依据,实行保护责任与财政补贴挂钩,探索建立耕地保护基金制度。对可以企业化运营的公共服务项目用地,全面实行有偿使用,扩大存量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范围。
建立国土资源综合监测体系。在现有不同部门、不同资源质量环境监测系统的基础上,建设覆盖全国的资源与生态环境综合监测系统。
完善评价考核制度。建议将土地资源消耗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评价指标体系,尤其是将耕地保护面积、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单位GDP和固定资产投资土地消耗等体现国土资源保护和节约集约利用的核心指标,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综合评价体系和领导干部实绩考核指标体系。
学习鸟网站是免费的综合学习网站,提供各行各业学习资料、学习资讯供大家学习参考,如学习资料/生活百科/各行业论文/中小学作文/实用范文实用文档等等!
声明: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蜀ICP备2020033479号-4 Copyright © 2016 学习鸟. 页面生成时间:0.170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