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录音录像制品和录像设备管理暂行规定
【失效日期】1998-01-01
一、为加强录音录像制品(包括唱片、有声录音带和录像带,以下简称音像制品)和录像设备的管理,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二、全省音像制品和录像设备的管理工作,由省广播电视厅主管,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订全省音像制品出版事业的规划;
(二)监督、检查音像制品出版、发行、管理等政策和法规的贯彻执行;
(三)审理本省音像制品出版单位和复制生产单位的设立;
(四)制订并落实音像制品和录像设备的具体管理措施;
(五)会同有关部门管理本省音像制品的.进出口业务;
各地、市、县广播电视局主管本地区音像制品和录像设备的具体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
文化、公安、外贸、商业、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与广播电视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音像制品和录像设备的管理工作。
三、设立音像制品出版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编审力量和技术设备条件,并须向省广播电视厅提出申请,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广播电视部批准。
音像制品出版单位对所录节目享有出版权,未经出版单位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翻录和改头换面复制销售。
四、凡从事音像制品复制生产的,应向省广播电视厅申请,经批准后报广播电视部备案,并须与音像制品出版单位签订复制合同,按合同规定进行生产。
五、凡从事音像制品销售的单位和个人,需经当地广播电视部门批准,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营业范围,发给营业执照后方可经销。未经批准的单位,应按本办法规定补办手续。
经销的音像制品必须是国家批准的出版、复制单位的产品。
六、教育(xfhttp-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科研、新闻和图书出版等单位为教学、科研和其它业务需要编制的供交换的音像资料和供播出的音像制品,只限在本系统内使用和与其他单位交换使用,不得以任何方式投放市场,如需公开出版发行,应选育像制品出版单位办理。
七、新闻、科研、教育(xfhttp-雪风网络xfhttp教育网)、卫生、文化、图书出版等单位,因业务需要进口音像制品,必须按国务院批转广播电视部《录音录像制品管理暂行规定》办理报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口和在市场上销售海外音像制品。
各单位进口的业务性录像带,
[1] [2]
录像
这个星期,我非常荣幸地代表文三街小学参加了名师教研课的录像活动。这个活动不但使我增长了知识,还大开了眼界。
一走进电教室,我们不由得抖了一下。怎么那么多灯和话筒吊在天花板上,好像要掉下来似的。录像机前一个后一个的,还有许多投影和电脑。有一个控制室,是我发现的。里面有一个小门。我打开来一看,原来就是我们的'电教室。里面还有许多录像机一拍出来就能看的仪器。更有音量调节器和录像带。
除了录像以外,实验材料也是我没见过的。比如说量筒。看看只有一点点,其实有很多水呢!量筒是我最想要的,而我这次却亲手碰过了呢!另外,老师的讲课也非常生动有趣。人体构造和蜗牛的生活习性使我增长了知识。
下个礼拜也许有更有意义的事情等着我们呢!
学习鸟网站是免费的综合学习网站,提供各行各业学习资料、学习资讯供大家学习参考,如学习资料/生活百科/各行业论文/中小学作文/实用范文实用文档等等!
声明: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蜀ICP备2020033479号-4 Copyright © 2016 学习鸟. 页面生成时间:0.165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