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国家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法或不当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依照《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提出起诉,由人民法院立案处理的行政争议案件。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提供的关于行政案件的调查报告,内容如下:
调查的目的:
针对“科教兴国”而言,它是国家提出,在一定的程度上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的重大战略。作为教育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就是企业职工教育培训,并且担负着劳动者素质的提高做好企业职工教育培训工作,不仅有利于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同时还能够在一定的程度上有利于经济的发展以及社会的进步。
在一些企业当中,人力资源的重要组成成分就是职工的培训,企业要想能够得到更哈的发展必须要对职工培训的工作进行重视,与此同时职工的培训也必须要跟随企业的发展来循循渐进。由于是受到传统经济体制的一些影响,一部分的企业在对员工培训的过程中存在着一定的误区,企业进行培训的过程中,其培训的成本一直都是能省则省,企业的效益好的时候便不需要进行培训、企业效益不好的时候便没有钱进行培训以及企业的一些高层管理人员不需要进行培训的观念从而导致企业不能够跟随着社会的进步去进步。
企业当中的职工必须要接受培训来作为继续学习的手段,职工进行培训能够更好的帮助企业迎接挑战,同时也能够有效的帮助企业创造价值或者赢取更多的竞争优势,重视职工培训工作的企业要比他们的竞争对手表现出更好的经营业绩,并且也能够更有信心的去迎接挑战。在企业的培训过程中不仅仅要通过职工的自觉性、积极性以及创造性的提高企业的效率以及价值,但是,也能够增强职工自身的素质。培训则是管理的前提以及培训管理的一个手段。企业通过培训不仅仅能够为管理创造出一个有力的条件,并且培训本身也是一种管理,主要是通过培训来满足职工的精神文化需求。
调查的方法:
问卷式调查
调查的时间:
是在xxxx年5月-8月
样本的情况:
“xxxx年5月1日——xxxx年8月31日,我在山东省禹城市XX公司就企业培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调查。 在进行调查的过程中,随机的抽取了某一部门的位主要的调查样本。
调查的内容:
(1)在目前阶段,对于培训的工作并不够重视。由于科技的不断发展对于职工的知识技能、创新能力以及管理能力方面的要求也越来越高,但是,对于职工的素质培训以及技术培训不能够及时的进行,一大部分的职工没有得到有效的培训,长期以往只会导致企业的管理水平以及生产水平不断下降。
(2)在目前阶段,培训的工作并不能够适应企业发展的需要,并且培训的工作还是停留在简单的技能培训方面,多数是根据陈旧的培训方式为主,培训的效果也很差,并没有根据企业整体的发展合理的进行规划,同时也缺乏着专业的层次以及循环渐进的培训。
调查表的分析:
XX公司就企业培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调查,调查结果如下:
从调查表中,我们可以知道企业的人才管理和技能:在企业的人才使用过程中,中层的管理人员获得比较多的支持。并且企业部门的负责人则作为企业的中坚力量,这些中层人员主要是肩负着不断创新以及发展企业的责任,根据统计学上的数字可知,在对工作任务进行分配的过程中,占据着百分之八十的职工认为中层的管理人员能够做到对职工的长处加以利用,然而,有着百分之二十的职工认为这并不是公平的。在部门中其内部的沟通基本上是顺畅的,但是,部门之间却是需要进行加强的。很多的职工都普遍的反映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上级对于工作的力度是十分的强,并且也就着工作来进行沟通,然而,后续的问题调查可知,部门之间的沟通并没有得到所预期的效果,经过一部分员工的反映,部门之间的工作在衔接的过程中并不合理,绝大多数只是职工自己进行沟通和联系,然而部门的负责人员沟通的比例也比较少。
关于职工技能的评价,大多数的职工认为,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对于自身的工作职能时比较满意的,并且占据着80%的比例,仅仅有着15%的职工觉得自身的技能是完备的,同时,也有着5%的职工对于自己的职能时并不满意的,希望能够在以后的工作生活过程中进行提升。然而在对职能进行转化的过程中,这个比例还是有所下降,大约有着75%的职工认为自己的职能时能够发挥的,大约有着25%的职工则是认为自身的职能时诶有得到发挥,专业素质在向着业绩转化的过程中并不是很理想,所以,对于职工的潜能是有待于不断的开发。 分析结果:
职工教育培训管理是确保培训学习正常有序开展的约束机制。科学规划设计培训内容和方式,加大培训学习的创新力度,对有效管理培训教育学习有重要促进作用。要以现阶段企业的培训情况来让企业的培训变得更加有效,因此必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对培训的体系进行完善:
(1)要制定职工教育培训计划管理
职工培训要有明晰的培训计划,这是培训学习具体实施的行动纲领。在进行培训教育之前,需要对相关指数进行科学评估,这样才能做到有备无患。首先是培训需求分析。企业生产和发展中一定会遇到一些瓶颈问题,找到这些问题的根源,可以制定针对性措施,培训学习对解决问题能够发挥多少正能量,这是需要分析的。一些工作任务需要一些技能和方法,职工在哪些方面存在短板,并通过什么样的培训学习可以弥补,这也是需要分析的。其次是培训计划制定。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工作培训学习也是这样,要先制定详细的可行性培训计划,一,培容包括三个层次,即知识培训、技能培训和素质培训。在制定培训计划前,要充分研究各类职工应选择哪种层次最为合理就可以细分到人,可使职工通过培训之后,企业和个人都有所收划。
(2)要加强职工教育培训过程管理
职工培训过程管理是确保培训顺利完成的最重要环节。在制定好职工教育培训计划之后,就要对实施过程进行合理的管理,确保培训工作顺利进行。一是要安排合理的培训时间,因为各部门的职能不同的职工工作时间也不尽相同就需要安排合理的时间,分批次进行培训,确保每个需要培训的职工都能够在耽误提下接受培训;二是要对培训过程进行监督,制定严格的考核制度在企业,选聘一些具有较高专业技能的专业人员对职工进行培训而且在培训完之后要进的考核,以检验职工的培训效果,对于培些不合格的职工以次接受再次培训够确证培的效果。培训管理是一项复杂而纷繁的事务工作,要对培训学习开展过程进行管理,不仅要对教师施教行为进行约束,还要对职工学习行为进行规范。要对整个教学过程进行跟踪监督,也要对职工日常习惯进行跟踪教育。像出勤情况、实训情况、考核情况等,都需要有专业的管理。
(3)要加强职工教育培训评估管理
在职工教育培训学习中,对培训学习成果进行评估,这是衡量培训效果的最基本方式。对评估实施管理,主要针对职工掌握培训内容技能情况和教师施教态度方式两个方面展开。特别是对职工培训学习情况进行评价,不能单单用一次考核得出结论,要看职工回到工作岗位上的具体表现,对培训教师的评价也要从指教认识、指教能力和指教方式等多个方面进行。
体会:
在对员工培训的过程中一个行之有效的管理方法是十分重要的,在现代企业中,其竞争就是人才的竞争以及知识的竞争,然而培训能够更好的培养人才以及传播知识,从而有效的实现知识贡献的一个途径。所以加强员工培训的管理与创新是企业在21世纪培育核心竞争力,取得不断成功的关键所在。
当事人姓名
调查检查、勘察时间8月29至9月15日
调查检查、勘察人员签名
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违法事实
检查核实在建设开工前未到我局报批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并建设经我局工作人员多次督促至今仍未办理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建设项目有行业主管部门的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经行业主管部门预审后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8月29日我局依法下达了《限期纠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环限纠字【】h-74号。
当事人违法的证据
1、现场调查询问笔录一份2页
2、现场调查勘察记录一份1
3、《限期纠正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回证一份1页违法行为等次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将违法行为确定为一般。
应收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行政处罚建议1、处伍万元罚款。
环境监察大队
行政案件受理范围探索
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对哪些行政诉讼案件具有审判管辖权,受案范围是行政诉讼中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它不仅关系到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权利范围,而且也关系到人民法院司法审查的范围,行政诉讼法从1989年4月4日颁布至今已达14年之久,十四年来,我国的政治、经济、社会生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尤其是社会主义民主不断扩大,社会主义法制日益加强,随着中国加入WTO以后,政府直接管理经济、干预具体经济活动的范围和程序都将大大降低。所以,对行政案件的受理范围的探索是迫在眉睫的,是十分必要的。
一、现行的行政案件受理范围制度
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1、对行政处罚不服的;2、对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3、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4、认为自己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6、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金的;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8、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行政诉讼法除明确规定了属于法院受理审判的各种行政案件之外,还专门规定了不予受理的事项,该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从而使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的范围更加明确。
2000年3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作了进一步的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其一,对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作出根据性规定。《解释》第一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其二,对不属于受案范围的行政行为作出排除性的规定,《解释》第1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三)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四)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五)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六)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其三,对行政诉讼法有关排除性规定的含义作出具体解释,为了使人民法院和审判人员能够对行政诉讼法第12条有关排除性规定有一个准确的理解,并予以正确执行,《解释》第二条至第五条对之作了具体解释。但是,《解释》并未将抽象行政行为明确地引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抽象行政行为在审判实践中仍不具有可诉性。
二、行政复议法的受案范围对行政诉讼法受案范围的积极意义影响
行政复议法于1999年4月29日颁布实施,该法第6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茺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其履行其他义务的;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更为重要的是,该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其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这是行政复议法中最引人注目的一条规定,它将上至国务院部门、省级人民法院,下至县、乡镇人民政府的除行政规章以外的“抽象行政行为”,也就是各类以“红头文件”为载体的规定,纳入了行政复议的范围,这是一个了不起的进步,我国有些地方政府和部门乱发文件的现象什么严重,许多乱收费、乱罚款、乱集资、乱摊派以及乱审批、乱许可、乱确权、乱发证等的“源头”皆出于此。行政复议法允许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的同时许可申请审查抽象行政行为,这就建立了一种由行政复议管理相对人启动对违法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审查机制,这不仅有利于促进政府依法行政,及时纠正错误,普遍而有效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而且有利于人民群众对政府进行广泛而有力的监督,从而加快和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进程。
行政诉讼是与行政复议对应的一项法律制度,因为按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既可以先申请上级行政机关进行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如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就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而按照现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如果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则无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违法规定的审查申请,当事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的程序权利不同,换言之,当事人在行政复议中享有某一程序权利,而在相对应的行政诉讼中不享有这一程序权利。这是立法不平等,程序不公正的突出表现。根据程序公正的原则,这种做法应当改变;同时,对行政权的制约,既需要行政系统的内部监督,更需要行政系统之外的外部监督。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参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特别是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范围,以加强司法权对行政权的有效监督。
三、对抽象行政行为纳入行政案件受理范围后的具体措施
1、行政相对人必须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时才能对政府或其工作部门的某些规定提出审查申请。这是因为抽象行政行为并不直接对相对人发生法律效力,也就不可能直接侵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它只适用于具体行政为成为行政机关作出某一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时,才会侵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当规定行政相对人在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诉讼时,才能一并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规定的审查申请,在现时条件下,不宜规定得太超前,以免干扰行政机关主动行使职权,影响行政工作效率。
2、应将行政机关所有的抽象行政行为都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这既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需要,也是司法权制约行政权,进而实现以权力制约,防止政府腐败的需要。在我国,由于实行人民代表大会这一根本政治制度和“一府两院”的体制,各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政府地位平等,互不隶属,因而司法权制约行政权也是完全可能的。但考虑到我国的实际情况,在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时,应只赋予最高人民法院及省、自治区、
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以司法审查权。具体做法是:对国务院各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抽象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应层报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并出作裁定;对地(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或其工作部门的抽象行政行为,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应层报省、直辖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查并作出裁定。
3、应对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的审查期限作出规定,可以参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七条作出规定,行政相对人在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对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受诉人民法院对该规定有权审查的,应当在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受诉人民法院对该规定无权审查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报高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审查,最高人民法院或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在二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纳溪法院 兰平 黄庆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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