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如果说,中国近代的法律改革大体上是引入西方的.法律以改造中国固有的法律体系的话,那么这种改革又基本上可以归结为两种模式.一种模式是由输入国,亦即由我们中国人自己发动和主持的改革,可以说自清末以来的历次重大法律改革都是采取的这种模式.另一种模式则是由输出国(譬如英国)发动和主持的,香港和1898-1930年间的威海卫即是其典型的示例.这两种模式各有千秋,但是尚欠细致的比较.
作 者:苏亦工 Su Yigong 作者单位: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刊 名:环球法律评论 PKU CSSCI英文刊名:GLOBAL LAW REVIEW 年,卷(期):2005 27(5) 分类号: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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