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就工伤保险基金审计结果疑问解答
6月29日,审计署发布了工伤保险基金审计结果公告。围绕此次审计的相关情况,记者采访了审计署社会保障审计司主要负责人。
1、问:为什么要对工伤保险基金进行审计?
答:我国自1996年工伤保险试行以来,工伤保险事业取得了积极成效,初步建立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型工伤保险制度,对于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截止2015年底,全国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2.14亿人,其中农民工参保人数达7489万人。同时,工伤保险基金抵御风险的能力稳步提高,2015年工伤保险基金总收入750亿元,年末累计结余1279多亿元。主管部门和经办机构采取积极措施,不断健全和完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待遇发放的服务体系,为保障工伤职工的医疗救治,促进工伤职工的有效康复,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了推动完善工伤保险制度,更好地保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审计工作计划,审计署自2016年2月至3月,组织特派办开展了对17个省、直辖市工伤保险基金的`审计。
2、问:此次审计的范围是什么?
答:本次审计内容是工伤保险政策执行情况和工伤保险基金筹集、管理、使用情况,时间范围是2013年至2015年,地区范围是17个省、直辖市(以下统称省)。其中,对17个省的省本级和所属7个副省级城市、11个地级市(以下统称抽审地区)进行了重点审计,并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医疗机构、康复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等单位,以及部分行业风险高、农民工用工人数多的企业进行了延伸和调查。
3、问:工伤保险基金管理的总体状况如何?
答:审计结果表明,17个省能够贯彻落实国家工伤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加强制度建设,不断扩大参保覆盖面,稳步提高工伤保险待遇水平,基本保障了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一是在制度建设方面。各地在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情况,相继出台政策,实施和健全了费率调整、工伤认定鉴定、“老工伤”人员纳入社会统筹、特殊行业及农民工参保等政策措施,初步形成了工伤保险法规制度和政策标准体系。
二是在参保扩面方面。各地采取措施,不断推进农民工特别是高风险行业农民工参保;对中小微企业参保采取一些针对性的政策,积极探索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办法,工伤保险实施范围不断扩大。
三是在保障水平方面。随着经济发展和基金收入的不断增长,各地也不断提高工伤保险待遇水平,有的地方还建立了工伤保险待遇定期调整机制,积极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4、问:审计发现目前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使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什么?
答:虽然工伤保险基金管理使用取得一定成效,但审计中也发现以下问题:一是部分地区工伤补偿和康复政策未完全落实到位,存在应参保未参保、“老工伤”人员未纳入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制度未执行或支付后追偿难、工伤康复占比低等问题。二是工伤预防费和浮动费率制度建设及执行滞后,存在工伤预防费管理办法未出台、部分地区未执行浮动费率、工伤预防工作未开展或支出少等问题。三是此次审计查出骗取冒领、挤占挪用、违规征收发放等问题金额3.86亿元,主要包括医疗康复机构骗取套取工伤保险基金,个人骗取或冒领以及经办机构违规发放待遇,以及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挪用工伤保险基金等问题。此外,还发现部分单位存在违规多征、预收工伤保险费和少计基金收入、少报单位欠费等基金征管和管理不规范的问题。
5、问:从审计了解的情况分析,上述问题发生的原因是什么?审计提出了哪些建议?
答:工伤保险基金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其产生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一些单位或人员主观上法纪观念淡薄、未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外,还有工伤保险“补偿、预防和康复”三项工作发展不均衡,工伤预防和康复的相关制度建设推进较慢;部分保障政策落实不完全到位,影响有关工作推进等原因。
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署已向相关部门和地方建议:一是完善工伤保险制度体系,创新参保方式,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加快推进省级统筹和封闭运行行业纳入地方工伤保险管理;二是理顺工伤保险运行机制,督促各地切实运用好浮动费率机制,研究制定工伤预防、康复等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三是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整改、追究责任,并推动开展大数据监管。
6、问:此次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如何?
答:对于审计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各地积极采取措施予以整改。对于骗取冒领和违规发放基金的问题,各地通过停止享受待遇、追回资金的方式进行整改;对于挤占挪用问题,通过归还资金原渠道、调整账目等方式进行整改,其他管理不规范问题,各地也都通过收回资金、调整账目等方式进行了整改。截至2016年5月底,已追回和归还资金原渠道6090.43万元,纠正其他管理不规范问题3271.51万元。
其他问题正在进一步整改中,待整改完成后,有关部门和地方将自行公告整改结果。审计署将跟踪后续整改情况,督促整改到位。
7、问:下一步,审计署如何进一步加强社保基金审计?
答:审计署将深入贯彻落两办《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对包括工伤保险基金在内的各项社会保障资金的审计力度。通过审计,切实保障资金安全,促进规范管理、推动完善制度,促进提高效益,充分发挥审计在国家治理中的基石和重要保障作用。同时,做好审计结果公开工作,切实回应社会各方关切。
工伤与工伤保险常见疑问与解答
1、什么是工伤?
工伤,又称为劳动工伤、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当前国际上比较规范的“工伤”定义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由工作引起并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伤害和职业病伤害。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2、工伤有哪些类型?
(一)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工伤主要有以下类型:
1.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这里,要理解和把握“事故”的本质是“意 外的损失或灾祸”,有渐进性(比如慢性中毒、血吸虫感染等)和突发性(比如工架垮塌、高空坠物伤及等)两种,不可拘泥于突发性一种情况。
1.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1.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1.4患职业病的
1.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1.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交通轨道、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2.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2.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但是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3.1故意犯罪的
3.2醉酒或者吸毒的.
3.3自残或者自杀的.
3、什么是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又称职业伤害保险。工伤保险是通过社会统筹的办法,集中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建立工作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或职业病,并由此造成死亡、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实用性法定的医疗救治以及必要的经济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这种补偿既包括医疗、康复所需费用,也包括保障基本生活的费用。
4、工伤保险的特点?
1、工伤保险对象的范围是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劳动者。由于职业危害无所不在,无时不在,任何人都不能完全避免职业伤害。因此工伤保险作为抗御职业危害的 保险制度适用于所有职工,任何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遭受职业疾病,都应毫无例外地获得工伤保险待遇。
2、工伤保险的责任具有赔偿性。工伤即职业伤害所造成的直接后果是伤害到职工生命健康,并由此造成职工及家庭成员的精神痛苦和经济损失,也就是说劳动者的生命健康权、生存权和劳动权受到影响、损害甚至被剥夺了。因此工伤保险是基于对工伤职工的赔偿责任而设立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其他社会保险是基于对职工生活困难的帮助和补偿责任而设立的。
3、工伤保险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无论工伤事故的责任归于用人单位还是职工个人或第三者,用人单位均应承担保险责任。
4、工伤保险不同于养老保险等险种,劳动者不缴纳保险费,全部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即工伤保险的投保人为用人单位。
5、工伤保险待遇相对优厚,标准较高,但因工伤事故的不同而有所差别。
6、工伤保险作为社会福利,其保障内容比商业意外保险要丰富。除了在工作时的意外伤害,也包括职业病的报销、急性病猝死保险金、丧葬补助(工伤身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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