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情况报告范文
各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是倡导诚信纳税、推进税收信用体系建设和对纳税人进行科学分类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按照税务总局《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8-2009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市认真、细致开展2014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经过在全市国、地税部门和广大纳税人的共同努力,本项工作于2014年X月圆满结束,达到了预期目的。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为做好2014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我市国、地税部门根据联合评定工作的特点,主动加强沟通,多次召开会议,在认真学习《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8-2009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的基础上,就做好2014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达成共识,并联合印发《转发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08-2009年度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本次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范围、时间进度和评定要求。经过全市国、地税部门的精心组织、细致安排,对全市范围内符合本次评定条件的纳税人进行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具体评定结果见下表:
该评定结果显示,我市A、B、C、D级纳税人分别占参评纳税户的XX%、XX%、XX%和XX%,参加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纳税人和评出的A、B级纳税人比往次增加,表明我市广大纳税人的纳税遵从度和纳税信用意识在不断提高。
二、主要做法
(一)国、地税部门联动,认真做好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作为优化纳税环境、提高纳税意识的表现形式之一,是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实行等级管理、优化纳税服务的重要依据,也是借以达到守法经营、公平竞争、为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税收环境的重要手段。为此,我市国、地税部门联动,成立纳税信用联合评审小组,充分沟通,积极协调,密切配合,彼此就工作方式、步骤、评定标准和程序等方面达成共识,统一部署、分头行动、集中商议决定,夯实了纳税评定工作的基础。
(二)加强宣传,营造依法纳税的良好氛围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为做好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我市国地、地税部门一方面树立全局意识和系统观念,加深对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业务知识的理解,认真按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的相关文件的规定开展评定工作。另一方面通过税务网站、办税服务厅、12366纳税服务热线、宣传栏等渠道公开评审工作的有关文件与信息,将各个等级的评定标准以及奖惩措施告知纳税人,还通过税收例会和税收管理员积极向纳税人进行宣传,让纳税人充分了解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对企业形象和包装、企业业务拓展的重要性,明确依法诚信纳税带来的好处,从而配合和支持纳税信用的评定工作,为评定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三)严格把关,确保纳税信用等级评定质量
为确保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质量,不断提高纳税信用等级的公信力,我市国、地税部门严格把关,结合税收经济分析和纳税评估工作,抓住税收管理的关键环节,严格评定程序、严格评定标准,把握好工作的程序和进度,做到规范、科学。在具体评定中,先评A级纳税人,次评C级和D级纳税人,最后评定B级纳税人。对A级纳税人的评定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对C级和D级纳税人的评定认真把关,既不回避也不扩大,尽可能减少负面影响,以进一步推动我市税收信用体系建设。为保证评选结果的准确性和权威性,我市国、地税部门充分利用和发挥信息化技术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提供数据支持,根据有关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利用信息技术在系统中获取相关数据,作为评定依据。同时充分发挥税收管理员作用,对企业诚信经营情况进行认真的调查、审核,并做好书面记录,真实、完整提供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资料。在此基础上,对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进行客观、真实地评定。
(四)分类动态管理,夯实征管基础
我市国、地税部门加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的动态管理,按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征管工作中实行分类动态管理。对A级纳税人在税务检查、税务登记证验证、税收年检、发票领购等方面给予一定的激励优惠措施,鼓励其继续保持A级纳税人声誉;对B、C级纳税人加强日常的管理和辅导,提高其依法纳税水平,提升其纳税信用度;对D级纳税人则将其列为重点监控对象,实行强化管理,督促其整顿改进,争取提高纳税信用度。与此同时,对纳税信用等级高的纳税人进行宣传,鼓励其他纳税人向他们学习;对纳税信用等级较低的纳税人进行重点辅导,督促其查缺补漏,规范纳税信用信息档案管理。还通过税务检查、发票供应等各种途径将纳税信用应用到税收管理的各个环节和各个方面,增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效果,使纳税人更加注重自身的纳税信用等级,自觉投入到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中,从而夯实征管基础,维护税收正常秩序。
三、取得成效
(一)提倡诚信纳税,提高纳税遵从度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工作,是税务机关优化纳税服务,密切征纳关系的重要举措,也是进一步鼓励企业依法诚信纳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的有效途径。在税收管理上实行纳税信用等级管理制度,既可以为纳税人提供个性化的纳税服务和实施有针对性的税收征管,同时也对加强税收征收管理,提高纳税人自觉依法纳税意识和办税能力将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后,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信用等级对企业进行分类管理,不同级别的纳税人可以按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规定享受不同的待遇,提高了企业自觉纳税意识和纳税遵从度与荣誉感,积极主动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有力推进税收信用体系的建设,营造了公平、文明、高效的税收环境。
(二)共同配合,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
通过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我市国、地税部门按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一方面对纳税信用等级高的纳税人给予一定的优惠激励措施;另一方面合理配置征管力量,对纳税信用等级低的纳税人列入重点检查对象,使税务检查目标明确,重点突出。通过评定,对纳税人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帐簿凭证管理、税款缴纳以及违反税收法律情况进行了梳理和总结,对纳税人的日常涉税动态和涉税违法情况有更全面的了解和掌握,起到强化税源监控和管理的作用,有利于日后明确税务检查工作重点和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在开展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中,我市国、地税部门共同配合,充分借用计算机的力量对征管数据、征管质量和征管力度等方面进行全方位的整理和比较,对于进一步规范征收管理工作,堵塞税收漏洞,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各基层分局在评定工作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立即通知各相关税管员及时下户核查,积极采取相关的管理措施。对属于国税建帐而地税定额的纳税户,认真下户核查实际经营情况,达到建帐标准的,将其改为核定征收,并将国、地税的申报收入进行对碰,需要补税的,则及时发出《限期改正通知书》,督促其尽快入库。对属于国税有登记而地税无登记的经营户,对其发出《限期改正通知书》,督促其补办税务登记,补缴未申报的税款。对在国税局正常申报而在地税局登记为非正常或注销的纳税户,对其发出《限期改正通知书》,督促其补办税务登记并补缴未申报的税款。
(三)密切征纳关系,推进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对纳税人纳税信用情况进行评定和分类管理,提高了我市国、地税部门的税收征管质量,进一步树立了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促进各项税收工作的发展。纳税人通过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增强了自律意识,形成学法、知法、守法的良好氛围,积极争评守信纳税人,自觉珍惜和保持A级信用等级荣誉。纳税信用等级低的纳税人通过评定,提高了认识,有改进工作和加强管理的念头与实际行动,争取提高纳税信用等级。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密切了征纳关系,建立了相互促进,共同提高的激励竞争机制,既为构筑综合信用等级管理体系提供了有益的实践经验,也为推进全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四、存在问题
本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经过我市国、地税部门的共同努力,取得了较好成绩,达到了开展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初衷与目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需在今后工作中加以改进和提高。一是《办法》中纳税信用等级量化评定项目和指标设置有待改善,打分方式较为简单,未能完全反映出纳税人实质性的问题,给正确评定纳税信用等级带来一定困难。二是计算系统中没有纳税信用评级模块,评定等级的量化指标不能够快捷而准确地从操作平台上较好体现,影响了评定工作的效率。三是不同地区在评定中某些标准统一度不够,加上各等级户数比例不受限制等因素,造成纳税信用等级评定不够平衡,容易影响部分纳税人的情绪,降低纳税信用等级的公信力。四是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后续管理还跟不上《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要求,没有完全把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等级与征管部门的日常管理相互挂钩,影响了以后纳税人参加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积极性。
五、工作要求
(一)我市国、地税部门要充分运用评定结果,完善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分类管理和分类服务制度,提高本次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公信力,使纳税人珍惜已取得的纳税信誉等级
要根据纳税人不同的纳税信用等级,在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服务环境、涉税审批等方面给予有针对性服务,特别是要把A级纳税人的专业化、个性化、“直通车”、“绿色通道”等服务措施落实到位,扩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影响力,营造依法诚信纳税光荣的氛围。
(二)我市国、地税部门要加强对纳税信用的动态管理,建立纳税信用风险预警机制
对存在逃避缴纳税款等违法失信行为的纳税人,在教育处置的基础上要降低其信用等级,震慑违反纳税诚信、违法违规的纳税人。对A级纳税人要鼓励其珍惜荣誉,保持纳税信用,为其他等级纳税人起到表率作用;对C、D级纳税人要加强管理,帮助其改进纳税管理,增强纳税信用意识,争取下次评定中提高纳税信用等级。
影响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七个要点2017
目前,纳税信用等级评价工作已启动。你知道什么会影响纳税信用等级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关于影响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七个要点的知识,欢迎阅读。
1、ABCD四个等级直接反映企业纳税信用状况
纳税信用等级评价是税务机关根据采集的纳税人纳税信用信息,按照《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和《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相关规定,就纳税人在一定周期内的纳税信用状况所进行的评价,评价结果分ABCD四级。评价采取年度评价指标得分(采取扣分制,根据最后得分确定级别)和直接判D级方式。A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90分以上(含90分)的;B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70分以上不满90分的; C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40分以上不满70分的; D级:纳税信用为年度评价指标得分不满40分或者直接判级确定的。
2、评价对象不涵盖所有纳税人
《纳税信用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即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的范围是:已办理税务登记(含“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临时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并适用查账征收的独立核算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查账征收是指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人合伙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为查账征收。此外,纳入信用管理范围的企业还分为参评企业和不参评企业。
3、5类企业不参评,其中3类可申请补评级别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不参加本期的评价:
(1)纳入纳税信用管理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被D级或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关联的企业不受此限制,直接判D级);
(2)本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生产经营业务收入是指主营业务收入,不包括非主营业务的房租收入、变卖物品收入等。有无主营业务收入,根据税务管理系统中纳税人在评价年度内有无向税务机关申报主营业务收入的申报记录确定);
(3)因涉嫌税收违法被立案查处尚未结案的;
(4)被审计、财政部门依法查出税收违法行为,税务机关正在依法处理,尚未办结的`;
(5)已申请税务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尚未结案的。
注意:上述3.4.5情况结案或办结后,企业可申请补评级别。
4、纳税信用等级评价1月启动,4月发布评价结果
主管税务机关遵循“无记录不评价,何时(年)记录、何时(年)评价”的原则,使用税务管理系统中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按照规定的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确定纳税信用级别。每年1月启动评价工作,4月发布评价结果。
5、纳税信用等级评价的信用依据有3部分
纳税信用信息分三部分内容,一是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二是税务内部信息,三是外部信息。这些信息细化为近百个评价指标,具体评价指标及扣分标准详见国家税务总局2014年48号公告。税务内部信息从税务管理系统中采集,采集的信息记录截止时间为评价年度12月31日(含本日)。
6、影响信用评定结果最关键的几个指标
(1)未按规定期限缴纳已申报或批准延期申报的应纳税(费)款(按次计算,每次扣5分);
(2)未按规定期限填报财务报表(按次计算,每次扣3分) ;
(3)未按规定期限纳税申报或未按规定期限代扣代缴户(按税种按次计算,每次扣5分) ;
(4)被评价年度内增值税和营业税连续3个月或者累计6个月同时零申报、负申报的(扣11分,不能评A) ;
(5)有非正常户记录的纳税人或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直接判D级)。
7、非正常户、欠税企业、错误登记为非独立核算的企业,年底前还有补救办法!
(1)非正常户尽快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转正常户手续(若年底前仍为非正常户,不仅该非正常户直接判D,认非后其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者负责经营的其他企业也全部关联为D级);
(2)欠税(费)企业在年底前尽快缴清(至评定期末,已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税款或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在5万元以上的扣11分、以下扣3分);
(3)核实税务系统登记的企业的基础信息,特别是错误登记为非独立核算的企业,要在年底前修改(登记为非独立核算的企业,系统启动评价时不生成基础信息,不纳入纳税信用管理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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