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内容来自用户:三尺讲台老会计国际反避税措施有哪些国际反避税措施如下所示:国际避税的存在,对国际经济交往和有关国家的财权利益以及纳税人的心理都产生了不可忽视的影响。
因此,有关国家针对跨国纳税人进行国际避税所采用的各种方法,采取相应的措施加以限制。国际反避税的措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防止通过纳税主体国际转移进行国际避税的一般措施:(1)、对自然人利用移居国外的形式规避税收,有的国家规定,必须属于“真正的”和“全部的”移居才予以承认,方可脱离与本国的税收征纳关系,而对“部分的”和“虚假的”移居则不予承认。
如德国规定,纳税自然人虽已失去本国居民身份,但仍有经济联系的,应连续对其征收有关的所得税,视其为特殊的“非居民”;(2)、对法人利用变更居民或公民身份的形式规避税收负担,有的国家对法人的国际转移给予有条件的允许。荷兰曾规定,准许本国企业在战时或其他类似祸害发生时迁移到荷属领地,而不作避税处理,但对于其他理由的迁移,一般认为是以避税为目的,而不予承认,仍连续负有纳税义务。
2、防止通过征税对象国际转移进行国际避税的一般措施:国际关联企业之间的财务收支活动、利润分配形式体现着“集团利益”的特征,对这种避税活动给予限制,关键是应坚持4。
你好!
国际避税的基本方式和方法:
1.通过纳税主体的国际转移进行的国际避税
2.不转移纳税主体的避税
3.通过纳税客体的国际转移进行的国际避税
4.不转移纳税客体的避税
国际避税地的三大类型:
1.不征收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的国家和地区;
2.不征收某些所得税和一般财产税或虽征税但税率较低的国家和地区;
3.虽有规范税制但有某些税收特例或提供某些特殊税收优惠的国家或地区。
避税方法:
1.通过国际避税地常设机构避税
2.通过国际避税地公司避税
合理避税的途径是有很多种的,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做相应的税务筹划,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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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避税主要方式
国际避税的基本方式就是跨国纳税人通过借用或滥用有关国家税法、国际税收协定,利用它们的差别、漏洞、特例和缺陷,规避纳税主体和纳税客体的纳税义务,不纳税或少纳税。基本方式和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类:
1.转让定价避税。
转让定价方式避税是指跨国纳税人人为地压低中国境内公司向境外关联公司销售货物、贷款、服务、租赁和转让无形资产等业务的收入或费用分配标准,或有意提高境外公司向中国境内关联公司销货、贷款、服务等收入或费用分配标准,使中国关联公司的利润减少,转移集中到低税国家(地区)的关联公司。
2.利用国际避税地避税。
国际避税地,也称避税港或避税乐园,是指一国为吸引外国资本流入,繁荣本国经济,弥补自身资本不足和改善国际收支情况,或引进外国先进技术以提高本国技术水平,在本国或确定范围内,允许外国人在此投资和从事各种经济活动取得收入或拥有财产可以不必纳税或只需支付很少税收的地区。避税最常见、最一般的手法就是跨国公司在国际避税地虚设经营机构或场所转移收入,转移利润,实现避税。
3.滥用国际税收协定避税。
国际税收协定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为解决国际双重征税问题和调整国家间税收利益分配关系,本着对等原则,经由政府谈判所签订的一种书面协议。为达到消除国际双重征税目的,缔约国间都要作出相应的约束和让步,从而形成缔约国居民适用的优惠条款。目前我国已同80多个国家签订税收协定。然而国际避税活动是无孔不入的,一些原本无资格享受某一特定税收协定优惠的非缔约国居民,采取种种巧妙的手法,如通过设置直接的导管公司、直接利用双边关系设置低股权控股公司而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从而减轻其在中国的纳税义务,这种滥用税收协定避税的行为还将随着我国对外开放的扩大而产生。
4.利用电子商务避税。
电子商务是采用数字化电子方式进行商务数据交换和开展商务业务的活动,是在互联网与传统信息技术系统相结合的背景下产生的相互关联的动态商务活动。在实现了书写电子化、信息传递数据化、交易无纸化、支付现代化的同时,也引起了审计环境、审计线索、审计信息的储存介质、审计的技术方法、审计方式等一系列的重大变化。而这些使得国际税收中传统的居民定义、常设机构、属地管辖权等概念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约束,无法准确区分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或是转让特许权,因而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既推动世界经济的发展,同时也给世界各国政府提出了国际反避税的新课题。
5 改变居民身份
主要是指跨国纳税人通过跨境迁移,或者在一国境内避免成为该国居民,以改变相关国家的税收管辖权,从而实现规避目标的方式。
你可以去看下《OECD转让定价指南》,每年都有一个版本,不过差不多的,转让定价的反避税方法主要是从合法性和合规性两方面考虑,合法性就不必说了,合规性呢,主要围绕转让定价的方法选择进行相应的工作。了解反避税的人都知道,转让定价原则,就是应用公平原则(arm's length principle),我们国家称为独立交易原则,就是在没有关联关系的独立方之间,在交易时的作价原则。所以,判断一个跨国企业是否有避税嫌疑,就是要比较其交易状况(包括但不限于如价格、利润、加成等)在可比情况(主要比较具体产品特征,承提功能风险,合同条款,经济环境等要素),下,是否与可比方一致,如果不一致,要进行合理调整。目前,我们国家在有形资产购销交易中,更多的是使用交易净利润法来确定企业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具体做法呢,就是在BVD数据库(这是一个商业数据库,要购买的)中,筛选出可比企业(是一组数据,包括满足筛选条件的企业),再选用这些可比企业的某个财务指标(一般是净利润)作为参考值(因为这些企业的财务指标往往不一致,所以可以使用中位值),来作为调整企业申报数据的依据。具体内容呢,可以参考国税发[2009]2号文。
1。
人的流动。人的流动是指通过人的流动进行国际避税。
对于个人而言,利用税法规定,通过居所的避免或者居所的迁移,在世界范围内进行税收流亡,以降低税收负担。对于公司纳税人而言,由于各国对于公司纳税人的判定标准有较大差异,有的国家以注册地为标准,有的国家以总机构为标准,有的国家以实际管理机构为标准,因此纳税人可以根据避税需要选择,成为税负较低国家的纳税人。
2。人的非流动。
人的非流动也是较为常见的避税方式。人的非流动主要是通过信托或其他受托协议来避税,人的非流动的特点是,最终所有人并没有离开他的国家或移居出境,而是呆在本国不动。
与此同时指使别人在另一国为其创造一个媒介,通常是采取信托的形式,借此来转移一部分所得或财产,造成法律形式上所得或财产与其原所有人之间的分离。 3。
资金、货物或劳务的流动。在国际避税中,资金、货物或劳务流动的重要性毫不亚于人的流动。
因为人的流动往往比较显眼,而资金、货物或劳务的流动则隐蔽得多,且对各国税务当局来说更难于控制。 4。
资金、货物或劳务的非流动。这主要是利用各国税法中有关延期纳税的规定,通过在低税国或无税国(指无所得税)的一个实体,通常是一个法人(比如子公司)进行所得和财产的积累。
虽然从最终结果上看,资金、货物或劳务的非流动并不能避免纳税,但暂时纳税人不需负税。 5。
流动与非流动的结合。国际避税可以通过流动或非流动来进行。
人和资金的流动与非流动的结合起来进行。
国内避税主要是指在同一国家的税收管辖权下,纳税人利用该国税制条款差异性和某些特殊条款避税,或在关联企业之间以非正常交易的转让定价、转移资金、货物、劳务和技术成果,通过利润转移来减轻税负。
避税,在我国已是客观存在的事实。随着我国对外经济交往的不断发展,避税问题还会更加突出。
避税问题的日益普遍,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我国的经济权益。对此有必要引起充分重视,并根据国际惯例和我国的具体情况开展反避税工作。
一、当前反避税工作的困难大量避税事实的存在和发展,已经给我国经济政治生活造成严重后果,它不仅减少了国家财政收入,而且破坏了公平税负原则,造成纳税人之间的负担不合理,干扰了我国改革开放事业的发展,影响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行。 但一些有关部门的领导,在思想上有畏难情绪,信心不足担心防范避税措施的实施或执行紧了,会影响投资者的积极性,在全国大部分地区至今仍未把反避税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只得眼睁睁地看国家税源白白流失。
从反避税的要求来看,当前最突出的问题是权威性不高,造成“法不是法”,纳税人敢于以身试法。 统一性不强,导致各种优惠政策政出多门,使纳税人有很多空子可钻。
严肃性不足,导致执法不严。第一,缺乏权威性。
建国50年来,我国税种几经改革,但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的税种很少,目前仅有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个人所得税法,其他税种均以草案、暂行规定形式试行的多。 不少税种少则试行了几年、十几年,多则试行了几十年,构成世界税制史上一大奇特现象。
同时税种设置往往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仓促出台起不到预期作用,给避税提供了机会。一些税种的征纳程序、制度、权责和税收优惠不尽相同,这些都大大降低了税收征管的权威性,导致税收流失,税基腐蚀。
第二,缺乏统一性。突出表现在税收征管上有法不依。
同样的税收政策在不同时期、不同区域执行不一致,各按各的理解执行。由于受财政体制和特区的影响,经济发展快的地方该收的没有及时足额收起来。
“藏富”于企业,“藏富”于民的地方保护主义甚至配合企业和个人避税和逃税,收入和财富被重新分配给那些成功地进行了避税和逃税的人。 他们支付低于应缴纳的税款,造成竞争条件的歪曲和国内资本的不正常流动,对财政收入极为不利。
第三,缺乏严肃性。当前逃税和避税范围越来越大,每年财税大检查中暴露的问题真正查清、定性准。
处理快、纠正好的并不多,以致违法违章的越查越多,避税金额越查越大,到了“法不责众”的地步。 该减免的优惠政策不到位,不该减免的享受了减免,使整个税收征管过程缺乏严肃性。
不能遏制税源流失,更不能适应反避税工作的要求。因此,必须进一步解放思想,统一认识,加强对反避税工作的研究、分析、寻找对策,使我国的反避税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二、反避税管理的一般要来对于避税的管理应当吸取发达国家的经验和做法,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特别是使有关法律更具权威性和实用性。 1。
税种设计要科学其目的是追求税负的“纵向适度”和“横向公平”。“纵向适度”对征税者来说即取之有度,发挥税收对生产的促进作用,可缓和避税行为。
“横向公平”要求既要注意征税的统一性,又要注意区别对待,加强税收调节,将竞争的起跑线拉平。统一性和差别性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统一性是指同等情况应纳同样税收,体现“税收面前人人平等”。差别性指在统一起跑线上的纳税人,由于客观因素优越,当然就应承担更多的责任和义务。
横向公平也可缓和避税行为。2。
税收立法管理严密其目的是堵塞漏洞。明确的纳税人,明细科学的课税对象和税目,刚性而统一的税率,这是反避税的基础。
反之,不当的纳税环节,过高的税率,复杂不便的征收方法都有可能诱发避税。3。
税务人员素质提高税收中的避税与反避税,其实质是征与纳之间斗智斗勇。由于征纳双方在避税与反避税利益上的差别,加强征管队伍管理就显得极为需要。
对纳税人来说,避税成功利益直接归个人所有,在处罚不严的情况下,最有诱惑性;而对征税者来说,反避税成功,对征管后的利益分配并不直接,甚至没有利益,由此导致避税行为积极主动,反避税行为消极被动。 所以,当务之急是解决征管人员反避税的动力机制和压力机制,从而能积极从事反避税活动。
4。清理和调整税收优惠政策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可以从两方面对税基产生危害:一方面优惠本身使税基变窄或税率变小;另一方面,一大批本来不该享受此项优惠的纳税人,通过“挂靠”活动来避税。
前者是税务机关主动放弃的,后者则是派生的,也是税务机关始料不及的。若任其发展下去,我国将演化为一个庞大的避税地。
因此,清理和调整税收优惠政策迫在眉睫。立即关上税收优惠闸门,任何理由都不应再作为出台新的税收优惠措施的依据;税收优惠的决策权必须收归中央,防止越法减免,越权减免,越级减免。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均无权确立税收优惠政策,一旦发生,当视为违法行为;统一税收优惠办法,改按企业、个人身份优惠为统一按地区。行业、产品给。
纳税人进行国际避税的主要方式如下: (一)转让定价。
转让定价是指多国企业的联属企业对相互之间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的价格和提供货款的利息的制定。由于联属企业之间关系不同于一般独立企业之间的关系,其价格不是在公平市场竞争中形成,其制定出来的价格往往不同于一般市场价格,联属企业之间的这类销售称为转让,这样制定出来的价格称转让价格。
其主要做法是:高税率国企业向低税率国联属企业转让制定低价,低税率国企业向高税率国联属企业转让制定高价,这样,利润从高税率国转移到低税率国。 (二)资本弱化。
资本弱化又称资本隐藏、股份隐藏或收益抽取,是指跨国公司为减少税额,采用贷款方式替代劳务方式进行投资或者融资。 由于各国对股息和利息的税收对策不同,当跨国公司选择跨国投资时,需确定新建企业的资本结构,此时,它们会在贷款或发行股票之间进行选择,以达到税收负担最小的目的。
(三)利用国际避税地避税。国际避税地,也称避税港或避税乐园,是指一国为吸引外国资本流入,繁荣本国经济,弥补自身资本不足和改善国际收支情况,或引进外国先进技术以提高本国技术水平,在本国或确定范围内,允许外国人在此投资和从事各种经济贸易活动取得收入或拥有财产可以不必纳税或只需支付很少税收的地区。
避税最常见、最一般的手法就是跨国公司在国际避税地虚设经营机构或场所转移收入,转移利润,实现避税。 (四)滥用税收协定避税。
国际税收协定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为解决国际双重征税问题和调整国家间税收利益分配关系,本着对等原则,经由政府谈判所签订的一种书面协议。 为达到消除国际双重征税目的,缔约国间都要做出相应的约束和让步,从而形成缔约国居民适用的优惠条款。
一些原本无资格享受某一特定税收协定优惠的非缔约国居民,采取种种巧妙的手法,如通过设置直接的导管公司、设置踏脚石导管公司、直接利用双边关系设置低股权控股公司而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从而减轻其纳税义务。 (五)利用电子商务避税。
电子商务是指交易双方利用国际互联网、局部网、企业内部网进行商品和劳务的交易。目前全球大多数的企业都先后进行电子商务活动,根据《2004年中国b2b电子商务研究报告》数据显示,到2004年底全球电子商务交易总额已经达到了2。
7万亿美元。电子商务活动具有交易无国籍无地域性、交易人员隐蔽性、交易电子货币化、交易场所虚拟化、交易信息载体数字化无形化、交易商品来源模糊性等特征,而这些特征使得国际税收中传统的居民定义、常设机构、属地管辖权等概念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约束,无法准确区分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或是转让特许权,因而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既推动世界经济的发展,同时也给世界各国政府当局提出国际反避税的新课题。
反避税的法律措施 (一) 防止转让定价避税的法律措施。根据正常交易原则,各国制定的管制转让定价税制针对关联企业内部进行的贷款、劳务、租赁、技术转让和货物销售等各种交易往来,规定了一系列确定评判其公平市场交易价格的标准和方法。
主要有: (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也称为不被控制的价格法,即比照没有任何人为控制因素的卖给无关联买主的价格来确定; (2)再售价格法。
如无自比照价格,就以关联企业交易的买方将购进的货物再销售给无关联企业关系的第三方时的销售价格扣除合理的购销差价来确定; (3)成本加利润法。 对于无可比照的价格,而且购进货物通过加工有了一定的附加值,已不再适用再销售价格法的情况,则采用以制造成本加上合理毛利,按正规的会计核算办法组成价格的办法。
(4)其它合理方法。如果上述三种方法均不能使用时,税务机关有权决定采用其它合理替代方法。
(二)针对资本弱化避税的法律措施。 (1)正常交易法。
在确定贷款或募股资金的特征时,要看关联方的贷款条件是否与非关联方的贷款条件相同,如不同,则关联方的贷款可能被视为隐藏的募股,要按有关法现对利息征税; (2)固定比率方法。规定法定的债务/资本比率,凡超过法定比率的贷款或利率不符合正常交易原则的可疑贷款利息不允许税前扣除,视同股息进行征税。
(三)防止利用避税港进行国际避税的法律措施。鉴于跨国纳税人利用避税港从事国际避税,主要是通过在当地设立基地公司,虚构避税港营业以转移和累积利润,各国对这类避税行为的法律管制措施可分为三种类型。
第一类是通过法律制裁阻止纳税人在避税港设立基地公司。 第二类管制措施是通过禁止非正常的利润转移来制止基地公司的设立。
第三类管制措施则是取消境内股东在基地公司的未分配股息所得的延期纳税待遇,以打击纳税人在避税港设立基地公司积累利润的积极性。 (四)防止滥用税收协定逃避纳税的法律措施。
在管制跨国纳税人滥用税收协定方面,目前大多数国家主要是通过在对外签订税收协定中设置有关反滥用税收协定条款的方式来阻止第三国居民设立的导管公司享受优惠待遇,或者是运用国内税法上禁止滥用税法、实质优于形式等一般性反避税法律原则,在具体案件中否定各种中介性质的导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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