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净含量的定义? 净含量是指标签上注明容器或包装内食品的重量。
2、净含量应标于标签何处? 应标于距主展示面底部30%之内明显处,并与容器底部平行。 3、标注净含量必须都用克及盎司注明吗? 净含量必须注明公制单位(克、千克、毫升、升)和美制单位(盎司、磅、液量盎司)。
公制单位可置于美制单位之前或之后,或标于其上面或下面。下面几种标法均对。
净含量 1磅8盎司(680克) 净含量 1磅8盎司 680克 500毫升(1.9液量盎司) 净含量 1加仑 3.79升 4、为什么必须计算主展示面的面积? 主展示面的面积(以平方英寸或平方厘米表示)决定标注净含量使用的最小字体。 计算主展示面面积的方法如下:若主展示面是长方形或正方形,则面积为长乘以宽(长、宽均以英寸或厘米为单位);若主展示面是圆筒形,则面积为高乘以圆周线的40%。
5、最小字体是指什么? 净含量的最小字体是指根据主展示面空白面积大小可以标注的最小号的字体。在使用混合字母或偏下位置的字母时以字母"o"为准确定其字母高度,若只使用偏上位置的字母则以这些字母高度为准。
最小字体 主展示面面积 1/16英寸(1.6mm) 小于或等于5平方英寸(32平方厘米) 1/8英寸(3.2mm) 5平方英寸(32平方厘米)和25平方英寸(161平方厘米)之间 3/16英寸(4.8mm) 25平方英寸(161平方厘米)和100平方英寸(645平方厘米)之间 1/4英寸(6.4mm) 100平方英寸(645平方厘米)和400平方英寸(2580平方厘米)之间 1/2英寸(12.7mm) 大于400平方英寸(2580平方厘米) 6、对净含量标注的设计要求? 使用显著的印刷字体,字母高度不得超过其宽度的3倍以上,且字母必须与背景对比明显,便于阅读。不得将净含量内容与图案或其它标签内容挤放在一起(规则中已定出净含量与其它标签内容的最小距离)。
7、净含量含括的内容? 净含量只需标明容器或包装内食品的重量,不包括容器、外包装及包装材料的重量。具体说,就是将盛有食品整个容器的平均重量减去空容器、盖及其它外包装和包装材料的平均重量,得到的就是净含量。
盛满食品的容器重量 18盎司 空容器重量 2盎司 外包装重量 1盎司 净含量 15盎司(425克) 8、净含量的内容是否包括水及其它包装用介质? 通常情况下,净含量内容应包括食品中添加的水和其它液体物质,有时这些物质可以去除,标出它们的重量,如橄榄、蘑菇。 蚕豆重 9盎司 水重 4盎司 糖重 1盎司 净含量 14盎司(396克) 9、高压罐头的净含量如何标注? 应包括最终能从整个高压罐头(还包括推进剂的数量)中获得的产品的重量或数量。
压缩物 11.95盎司 推进剂 0.05盎司 净含量 12盎司(340克) 10、如何对待在净含量标签中使用修饰词语? 不得使用任何夸大食品数量的修饰词汇。 不正确说法 净含量 2盎司多(5克) 正确说法 净含量 2盎司(5克) “净含量”作为食品标签的一项重要内容,其标注方法在强制性国家标准GB 7718《食品标签通用标准》和《产品标识标注规定》中都有明确的规定。
目前,市场上有许多定量包装食品存在“净含量”标注不规范的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净含量”的标注与产品名称不在同一视野内。这类产品包装袋的正面往往只标注产品名称、商标、厂名厂址等,而将净含量与配料、执行标准、生产日期、保质期等标注在包装的另一面。
GB 7718第8.4条明确规定,食品名称与净含量必须排在同一视野内。显然,这种“净含量”的标注方法不够规范。
二、标注“净含量”字符高度不符合规定,普遍表现为所用字体太小,不容易使消费者看到净含量的标注。“净含量”标注字号的大小在《产品标识标注规定》中有明确的规定,标注“净含量”所用字号太小使消费者不易看到,存有在净含量上欺瞒消费者的倾向。
三、“净含量”见袋内。消费者在购买如此包装的产品时,不打开包装袋不可能知道净含量的多少,而商家是不会允许消费者随意打开包装的。
因此,这种“净含量”的标注方法剥夺了消费者对净含量多少的知情权,而且装在包装袋内的标识易对食品造成污染。 四、“净含量”见封口。
这种标注方法既不符合产品名称与净含量在同一视野内的规定,而且同样大小的包装袋内装的食品净含量不同,尤其是在净含量多少相差不大的情况下,容易误导消费者,对消费者的利益造成损失。 至于为什么修改:以建立与国际接轨的科学标准体系迎接WTO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GB 7718—1994】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食品标签的基本原则、标注内容和标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国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的标签。 2 引用标准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13432 特殊营养食品标签 3 术语 3.1 食品标签 预包装食品容器上的文字、图形、符号,以及一切说明物。
3.2 预包装食品 预先包装于容器中,以备交付给消费者的食品。 3.3 容器 将食品完全或部分包装,以作为交货单元的任何包装形式,也包括包装纸。
3.4 食品添加剂 为改善食品的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和加工工艺的需要,加入食品中的化学合成物质或天然物质。 3.5 配料 在制造或加工食品时使用的并存在(包括。
表明正负,2113是一个范围!!!实际含量 在250+5克 至 250-5克 之间。
净含量,指的是除去包装容器和其他包装材料后内装商品的量。不论商品的包装材料,还是任何与该商品包装在一起的其他材料,均不得记为净含量。
《定量包5261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定量包装商品4102净含量的标注由“净含量”(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或者用中文表示的计数单位)三个部分组成。
法定计量单位的选择应当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附表1的规定1653。根据《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净含量”不应用“含量”代替,正确的标注为:A.净含量:500克;C.净含量:500mL;E.净含量:5kg;F.净含量:1m。
扩展资料:
净含量必须注明公制单位(克、千克回、毫升、升)和美制单位(盎司答、磅、液量盎司)。公制单位可置于美制单位之前或之后,或标于其上面或下面。下面几种标法均对。
净含量 1磅8盎司(680克)
净含量 1磅8盎司
680克
500毫升(1.9液量盎司)
净含量 1加仑
3.79升
参考资料:珠江时报--包装商品净含量应如何正确标注
FDA对食品标签净含量的规定 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对食品标签净含量的规定 1、净含量的定义? 净含量是指标签上注明容器或包装内食品的重量。
2、净含量应标于标签何处? 应标于距主展示面底部30%之内明显处,并与容器底部平行。 3、标注净含量必须都用克及盎司注明吗? 净含量必须注明公制单位(克、千克、毫升、升)和美制单位(盎司、磅、液量盎司)。
公制单位可置于美制单位之前或之后,或标于其上面或下面。下面几种标法均对。
净含量 1磅8盎司(680克) 净含量 1磅8盎司 680克 500毫升(1.9液量盎司) 净含量 1加仑 3.79升 4、为什么必须计算主展示面的面积? 主展示面的面积(以平方英寸或平方厘米表示)决定标注净含量使用的最小字体。 计算主展示面面积的方法如下:若主展示面是长方形或正方形,则面积为长乘以宽(长、宽均以英寸或厘米为单位);若主展示面是圆筒形,则面积为高乘以圆周线的40%。
5、最小字体是指什么? 净含量的最小字体是指根据主展示面空白面积大小可以标注的最小号的字体。在使用混合字母或偏下位置的字母时以字母"o"为准确定其字母高度,若只使用偏上位置的字母则以这些字母高度为准。
最小字体 主展示面面积 1/16英寸(1.6mm) 小于或等于5平方英寸(32平方厘米) 1/8英寸(3.2mm) 5平方英寸(32平方厘米)和25平方英寸(161平方厘米)之间 3/16英寸(4.8mm) 25平方英寸(161平方厘米)和100平方英寸(645平方厘米)之间 1/4英寸(6.4mm) 100平方英寸(645平方厘米)和400平方英寸(2580平方厘米)之间 1/2英寸(12.7mm) 大于400平方英寸(2580平方厘米) 6、对净含量标注的设计要求? 使用显著的印刷字体,字母高度不得超过其宽度的3倍以上,且字母必须与背景对比明显,便于阅读。不得将净含量内容与图案或其它标签内容挤放在一起(规则中已定出净含量与其它标签内容的最小距离)。
7、净含量含括的内容? 净含量只需标明容器或包装内食品的重量,不包括容器、外包装及包装材料的重量。具体说,就是将盛有食品整个容器的平均重量减去空容器、盖及其它外包装和包装材料的平均重量,得到的就是净含量。
盛满食品的容器重量 18盎司 空容器重量 2盎司 外包装重量 1盎司 净含量 15盎司(425克) 8、净含量的内容是否包括水及其它包装用介质? 通常情况下,净含量内容应包括食品中添加的水和其它液体物质,有时这些物质可以去除,标出它们的重量,如橄榄、蘑菇。 蚕豆重 9盎司 水重 4盎司 糖重 1盎司 净含量 14盎司(396克) 9、高压罐头的净含量如何标注? 应包括最终能从整个高压罐头(还包括推进剂的数量)中获得的产品的重量或数量。
压缩物 11.95盎司 推进剂 0.05盎司 净含量 12盎司(340克) 10、如何对待在净含量标签中使用修饰词语? 不得使用任何夸大食品数量的修饰词汇。 不正确说法 净含量 2盎司多(5克) 正确说法 净含量 2盎司(5克) “净含量”作为食品标签的一项重要内容,其标注方法在强制性国家标准GB 7718《食品标签通用标准》和《产品标识标注规定》中都有明确的规定。
目前,市场上有许多定量包装食品存在“净含量”标注不规范的现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净含量”的标注与产品名称不在同一视野内。这类产品包装袋的正面往往只标注产品名称、商标、厂名厂址等,而将净含量与配料、执行标准、生产日期、保质期等标注在包装的另一面。
GB 7718第8.4条明确规定,食品名称与净含量必须排在同一视野内。显然,这种“净含量”的标注方法不够规范。
二、标注“净含量”字符高度不符合规定,普遍表现为所用字体太小,不容易使消费者看到净含量的标注。“净含量”标注字号的大小在《产品标识标注规定》中有明确的规定,标注“净含量”所用字号太小使消费者不易看到,存有在净含量上欺瞒消费者的倾向。
三、“净含量”见袋内。消费者在购买如此包装的产品时,不打开包装袋不可能知道净含量的多少,而商家是不会允许消费者随意打开包装的。
因此,这种“净含量”的标注方法剥夺了消费者对净含量多少的知情权,而且装在包装袋内的标识易对食品造成污染。 四、“净含量”见封口。
这种标注方法既不符合产品名称与净含量在同一视野内的规定,而且同样大小的包装袋内装的食品净含量不同,尤其是在净含量多少相差不大的情况下,容易误导消费者,对消费者的利益造成损失。
绿色食品标志是由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正式注册的质量证明标志。
它由三部分构成,即上方的太阳、下方的叶片和中心的蓓蕾,象征自然生态;颜色为绿色,象征着生命、农业、环保;图形为正圆形,意为保护。AA级绿色食品标志与字体为绿色,底色为白色,A级绿色食品标志与字体为白色,底色为绿色。整个图形描绘了一幅明媚阳光照耀下的和谐生机,告诉人们绿色食品是出自纯净、良好生态环境的安全、无污染食品,能给人们带来蓬勃的生命力。
标准规定:
①产品或产品原料的产地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 生态环境标准。
②农作物种植、畜禽饲养、水产养殖及食品加工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生产操作规程。
③产品必须符合绿色食品的质量和卫生标准。④产品的标签必须符合中国农业部制定的《绿色食品标志设计标准手册》中的有关规定。绿色食品的标志为绿色正圆形图案,上方为太阳,下方为叶片与蓓蕾,标志的寓意为保护 。
标准要求是指除去包装容器和其他包装材料后内装商品的量,单件定量包装商品的实际含量应当准确反映其标注净含量。标注净含量与实际净含量之差不得规定的允许短缺量。
净含量与净重的区别:
净含量是除去杂质等后的质量
净重是除去容器等后的质量
按字意来分析,净含量应该是指某一种物品或物体的“混合体”中某一种“指定”物质的含量,而净重则是指该种物品或物体去掉包装物或保护物的物品(物体)实际重量。 含量可以以容量或重量来统计或计算,而净重则只能以重量来统计或计算。
关于净含量字符高度的规定:
1、目的:
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规范净含量字符最小高度。
2、范围:
适用于我公司承揽的各种包装类产品。
3、具体规定:
A、净含量由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
B、字符的最小高度是指中文(即“净含量”及作为计量单位的中文,如克、升等)、数字的最小高度;计量单位是字母的,整体作为一个字符,如:mL、kg等,是指其中的最高字母“L”、“k”等不得低于表格中的标准;
C、客户提供的依据不符合以上规定的,销售员必须及时与客户联系并给公司内部进行指示;
D、客户提供的依据不符合以上规定又无销售书面指示的,制作部必须对此进行核查。
净含量由中文、数字和法定计量单位组成,“净含量”本身使用中文,“数字”指具体数值,“法定计量单位”使用符号或中文。
固体商品用质量g(克)、kg(千克)。 液体商品用体积L(l)(升)、mL(ml)(毫升),也可用质量g(克)、kg(千克)。
半流体商品用质量g(克)、kg(千克)或者体积L(l)(升)、mL(ml)(毫升)。 固液两相物质的商品,除采用质量g(克)、kg(千克)标准净含量外,同时应用质量g(克)、kg(千克)或者百分数标注固形物的含量。
应该指出,以体积标注的定量包装商品,应当为20℃条件下的体积。 商品以长度计量的,用mm(毫米)、cm(厘米)、m(米)。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 第 102 号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7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技术监督局公布的《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同时废止。 局 长 李长江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食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企业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食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食品标识是指粘贴、印刷、标记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用以表示食品名称、质量等级、商品量、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生产者或者销售者等相关信息的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食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五条 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标识的食品除外。 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
第六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 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三)标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者“商标名称”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名称; (四)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 (五)以动、植物食物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等特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属)名称。
第七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产地。 食品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第八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够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地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相应予以标注: (一)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和地址; (二)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公司分公司或者公司的生产基地,应当标注公司和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的名称、地址,或者仅标注公司的名称、地址; (三)受委托生产加工食品且不负责对外销售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对于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地址; (四)分装食品应当标注分装者的名称及地址,并注明分装字样。 第九条 食品标识应当清晰地标注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食品的保质期与贮藏条件有关的,应当标注食品的特定贮藏条件。乙醇含量10%以上(含10%)的饮料酒、食醋、食用盐、固态食糖类,可以免除标注保质期。
日期的标注方法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规定或者采用“年、月、日”表示。 第十条 定量包装食品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
对含有固、液两相物质的食品,除标示净含量外,还应当标示沥干物(固形物)的含量。 净含量应当与食品名称排在食品包装的同一展示版面。
净含量的标注应当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十一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配料清单。
配料清单中各种配料应当按照生产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进行标注,具体标注方法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 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的,应当在配料清单食品添加剂项下标注具体名称;使用其他食品添加剂的,可以标注具体名称、种类或者代码。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食品标识应当标注企业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号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号。
第十三条 食品执行的标准明确要求标注食品的质量等级、加工工艺的,应当相应地予以标明。 第十四条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及QS标志。
委托生产加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可以标注委托企业或者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第十五条 混装非食用产品易造成误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人身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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