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申请条件 非农业户口申请条件: 是指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一、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居民; 二、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 三、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
四、凡符合保障人员条件的居民,本人写出申请到所管辖的居委会申报。 五、居委会根据申请情况到申请人家进行实际调查,是否符合保障条件。
六、居委会把调查结果及相关证明报送办事处民政科核实。 七、对符合条件的保障人员发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填写,报区民政局审批。
八、审批后对保障人员建档、建卡管理,方能领取低保金。 办理流程 一、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居民; 二、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救济期满仍未能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 三、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
四、凡符合保障人员条件的居民,本人写出申请到所管辖的居委会申报。 五、居委会根据申请情况到申请人家进行实际调查,是否符合保障条件。
六、居委会把调查结果及相关证明报送办事处民政科核实。 七、对符合条件的保障人员发放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填写,报区民政局审批。
八、审批后对保障人员建档、建卡管理,方能领取低保金。 关于农村低保标准 (一)农村低保标准,根据当地维持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等费用,并适当考虑水电、燃煤(柴)及未成年人的义务教育费用确定。
(二)农村低保标准由区县民政局会同财政、农委、统计、物价、经管等部门研究拟定,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并报市民政局备案。 (三)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物价指数的变动,对本地农村低保标准作适时调整。
二、关于农村低保范围 . (一)凡具有本市正式农业户口,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区县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居民均属保障范围。 (二)下列人员也可纳入农村低保范围: 1. 夫妻一方持有本市农业户口,其配偶及子女为外省市或本市其他区县农业户口,在现居住地定居一年以上,家庭年人均收入低于所在区县当年农村低保标准的人员; 2. 其他符合享受农村低保待遇的人员。
(三)具有正常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而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员以及采取规避法律(法规)行为造成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人员不属于农村低保范围。 (四)在农村定居、非农业户口与农业户口混合的家庭,符合本市当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城市低保)条件的非农业户口家庭成员,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农业户口家庭成员,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根据本市有关规定,因特殊情况已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农业户口家庭成员,不再享受农村低保待遇。 三 关于农村低保资金 实施农村低保制度所需资金,按照市人民政府财政管理体制改革的有关规定,由区县财政负担,列入区县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纳入社会救济专项资金支出科目,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一)每年年底前,由区县民政部门在核定农村低保对象所需资金的基础上,提出下一年度用款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财政预算,并于年终根据实际支出情况编制决算。 (二)区县财政部门按审核后的用款计划,提前做出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农村低保资金足额支付到位。
同时,加强对保障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严禁挪用、挤占、保证合理、有效使用。乡镇和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也应建立农村低保资金往来专账,严格财务管理制度。
(三)市财政将实施农村低保制度因素纳入市对区县的转移支付办法中,保证财政困难地区的基本需求。 区县和乡镇不得以任何理由降低农村低保标准,将应保对象排斥在外。
同时,应广泛动员社会和民间组织以及个人为农村低保工作提供捐赠、资助,逐步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增强保障实力。乡镇和村委可通过各种帮扶措施,增加对农村低保对象的生活补贴。
四 关于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按属地管理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村委会提出申请,同时提交以下材料: 1 申请书(见附件三); 2 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 家庭收入情况的有关凭据(出售农副产品所得票据等)。 4 相关证明材料: (1) 夫妻一方为外省或者外区县户口,需提供结婚证和户口证明,有子女的,同时提供子女户口证明。
(2)夫妻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判决书(调解)书。 (3)优抚对象需提供能够确认其身份的证明材料。
(4)残疾人需提供残疾证。 (5)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家庭成员,需提供享受城市低保待遇的证明。
(6)在外务工人员,需提供有关收入证明。 (7)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二) 家庭成员户口不在同一乡镇人民政府的申请,要向家庭主要成员所在地(家庭长期生。
家庭财产首次成认定条件 相较于2005年的办法,“家庭财产”首次成为低保认定条件。
新办法称,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 “这是首次将家庭财产纳入低保的认定条件中。”
昨日,长春市民政局社会救助处相关人员表示,在以往的低保认定条件中,只有两项:户籍和家庭收入。 “以往,对于家庭财产很难认定,也不属于民政部门的职权范围。”
她坦言,这就很难摸清低保申请人员真正的“家底儿”,也容易被钻空子。而将家庭财产纳入进来,就是为了防止将那些开小汽车等不符合条件的家庭纳入低保。
那如何对家庭财产进行审核?“我们将与多个部门建立信息共享平台。 ”她表示。
采访中,记者也了解到,这多个部门将包括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房地、工商、税务、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部门。 “城”“乡”低保仍有差距 从名字上看,2005年的“城市”,变成了2014年的“城乡”。
一字之变,也是长春市第一次对城乡低保政策进行统筹,把农村居民也纳入到了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农村低保全面建制,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现城乡全覆盖。 “这次从城乡统筹层面制定办法。”
上述社会救助处工作人员表示,但这不意味着保障标准的统一。由于城乡经济发展水平、收入水平还存在一定的差距,低保标准也还是有差距的。
据了解,城镇居民低保标准实行差额救助;农村居民低保标准实行分档救助,并逐步实行差额救助。 此外,家庭中既有非农业户口成员,又有农业户口成员的,将按照户口性质和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分别进行救助。
一些细则出台时间待定 哪些人群不享受低保?对于家庭财产有哪些具体的规定?一些细则在办法中并没有详细地体现。“办法,只是条框性的东西,还将出台具体的实施细则。
”上述工作人员表示。 那这些细则将何时出台?“目前,我们正在等省里的细则出台,依据它,再研究制定长春市的实施细则。”
对于细则具体出台的时间,她表示无法判定。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又称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是国家为救济社会成员收入难以维持其基本生活需求的人口而制定的一种社会救济标准。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中最基本的内容,也是区别于传统社会救济制度的重要标志。首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基本政策框架,是围绕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来制定的。
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具体规定以及保障工作的每个环节,均必须以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基础,无论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资格,确定保障范围和保障人数,预算所需最低生活保障资金数量,还是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管理和运转,都必须围绕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其次,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对传统社会救济制度进行改革而建立的一项新型社会救济制度。
传统社会救济制度最主要的弊病,就是缺乏科学的统一的救济标准,钱多多救济,钱少少救济,工作随意性大。各地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践证明,按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进行救济,既有章可循,又简便易行,基本做到了救济对象公平准确、救济金发放标准合理,大大提高了救济的效果,从而使社会救济工作走上了规范化和法制化管理的轨道。
归纳起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具有以下几个鲜明的特点:一是科学性。保障标准是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一定程序,经过广泛调查研究和严密方法测定的,具有一定的科学性;二是统一性。
由于一个行政区域(市、县或区)只有一个保障标准,它适用于本区域内的全体居民,无论其就业与否、身份背景如何,在这个保障标准面前都一视同仁,这不仅较好地体现了社会救济的无歧视原则,也有效地克服了原来社会救济随意性大的弊病;三是权威性。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由政府组织制定和调整,并通过文件或法令形式向社会公布的一项政策规定,具有法规的效力和权威性,这使救济工作能够实行民主化的管理,并易于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
你好,
低保是政府救助困难弱势群体的有效措施,是以家庭(每一户)为单位进行的。
只要你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就可以享受低保待遇。方法:
1,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居委会(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相关表格(无须特别申请书);
2,居委会(村委会)调查核实,公示;
3,街道办事处(乡镇)审核,批准,划拨低保救助金。
低保的一个重要概念是补差,就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线的部分,政府给予补足。
根据《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城乡低保资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到户。
县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当以低保家庭为单位为其在代理金融机构开设专门账户,代理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城乡低保对象收取账户管理费用。该法第十四条第一、三款规定,城乡低保金应当按月发放,于每月10日前发放到户。
城乡低保对象价格补贴、节日补贴等临时或一次性的生活补助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及时足额发放到户。因此,城市低保户的低保金,应于每月10日前,通过县级财政、民政部门在银行为其开设的专门账户,直接发放到低保户。
由于建立农村低保制度是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实行属地管理,所以低保标准都是由县以上各级地方政府自行制定和公布执行。各地确定低保标准主要按以下几方面原则:
一是维持当地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吃饭、穿衣、用水、用电等费用;
二是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
三是当地物价水平。
目前,除了少数东部发达地区,一般地方都参照国家每年公布的贫困标准来制定。为实现稳定持久地解决贫困人口温饱问题的目标,要求各地制定的低保标准原则上不应当低于国家公布的贫困标准,这主要是由于国家公布的贫困标准是维持农村居民温饱的绝对贫困线,农村低保起码应该保证低保对象的生活水平不低于绝对贫困线,否则就无法保证农村居民的最低生活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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