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三种形式进行补救。
2.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
只有确定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进行挂失止付。具体包括:
(1)已承兑的商业汇票;
(2)支票;
(3)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
(4)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3.挂失止付的地位
(1)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经措施,而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依法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
(2)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不再承担止付责任,持票人提示付款日时即依法向持票人付款。
【相关链接】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1.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挂失止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三种形式进行补救。
2.可以挂失止付的票据只有确定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进行挂失止付。具体包括:(1)已承兑的商业汇票;(2)支票;(3)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4)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3.挂失止付的地位(1)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经措施,而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的3日内,依法向“票据支付地”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提起普通诉讼。
(2)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不再承担止付责任,持票人提示付款日时即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相关链接】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票据权利的丧失补救: 1。
挂失止付 (1)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进行挂失止付,具体包括: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四种。 (2)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经措施,而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最终要通过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普通诉讼来补救票据权利。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应当立即暂停支付。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3)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前,已经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 但是,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以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付款的除外。
2。公示催告 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权利失效,而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制度或程序。
3。普通诉讼 普通诉讼是指以失票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者出票人”为被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其向失票人付款。
票据丧失后的补救方法有三种:
1、挂失止付
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的票据情况通知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由接受通知的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审查后暂停支付的一种方式。只有确定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丧失时,才可以进行挂失止付,具体包括已承兑的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四种。挂失止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采取的必经措施,而只是一种暂时的预防措施,最终要通过申请公示催告或提起普通诉讼来保护其权益。
2、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是指在票据丧失后由失票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以公告方式通知不确定的利害关系人限期申报权利,逾期未申报者,则由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所丧失的票据无效的一种制度或程序。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的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公示催告的主体必须是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的最后持票人,失票人不知道票据的下落,利害关系人也不明确。
3、普通诉讼
普通诉讼是指丧失票据的人为原告,以承兑人或出票人为被告,请求法院判决其向失票人付款的诉讼活动。如果与票据上的权利有利害益关系的人是明确的,无须公示催告,可按一般的票据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票据的丧失分为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前者又称灭失,后者又称遗失。其救济措施有挂失止付、公示催告、诉讼等。挂失止付是失票人向付款人告知票据已丧失的情况,指示付款人停止付款。其申请人只能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且丧失的票据是可以挂失的票据,主要是商业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挂失止付的后果只是以特定的时间内暂停支付票据款项,并非最终的救济方式,如果付款人在收到挂失止付通知后12日内未收到法院的止付通知书,便不再承担暂停支付义务,可在持票人提示付款时支付票款,而不承担责任。如果收到了法院的止付通知书,则按通知书的要求暂停更长时间的支付等待法院的判决果。公示催告则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如果没有挂失止付,可随时申请,如果已挂失,则必须在挂失后三日内申请。诉讼则是指在票据丧失后,失票人为恢复票据权利进行的一种特殊的诉讼,适用的是普通程序。且法院的判决并不能使用丧失的票据失去法法律师效力,善意持票人仍可主张权利。
①向付款人挂失止付。
②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③向法院提起普通诉讼。
④失票人提供担保后请求出票人补发票据或请求债务人付款。
票据丧失后可以采取的补救措施主要有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
1、挂失止付
挂失止付是指失票人将丧失票据的情况通知付款人,并由接收通知的付款人暂停支付的一种方式。
2、公示催告
公示催告是失票人在失票后向法院申请宣告票据无效,是票据权利与票据相分离的一种制度。
3、普通诉讼
《票据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3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扩展资料
票据的特性
1、票据是具有一定权力的凭证:付款请求权、追索权;
2、票据的权利与义务是不存在任何原因的,只要持票人拿到票据后,就已经取得票据所赋予的全部权力;
3、各国的票据法都要求对票据的形式和内容保持标准化和规范化;
4、票据是可流通的证券。除了票据本身的限制外,票据是可以凭背书和交付而转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票据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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