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法:平均年限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工作量法。
1、平均年限折旧法一
月折旧率=(1-残值率)÷预计使用月份
月折旧额=月折旧率*原值=(原值-残值)÷预计使用月份
残值=原值*残值率
可以看出,平均年限折旧法一只与三个参数相关:原值、残值(或残值率)、预计使用月份。折旧的多少与“累计折旧”、“已计提月份(已计提月份小于预计月份时)”无关。
平均年限折旧法二
月折旧额=(原值-残值-累计折旧)÷(预计使用月份-已提月份)
月折旧率=月折旧额÷(原值-残值)
=[1―累计折旧÷(原值-残值)]÷(预计使用月份-已提月份)
在平均年限折旧法中,折旧金额与 原值、累计折旧、残值、预计使用月份、已提月份共五个参数相关。
如果累计折旧与已计提月份均为0,则两种折旧方法中的月折旧额是一样的,但是月折旧率不同。
2、年数总和法
年数总和法是将固定资产的原值减去残值后的净额乘以一个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折旧年限-已使用年数) ÷ [折旧年限*(折旧年限+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残值)*月折旧率
3、双倍余额递减法
双倍余额递减法是在不考虑固定资产残值的情况下,按双倍直线折旧率和固定资产净值来计算折旧的方法。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2÷折旧年限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月折旧率。
采用此法,应当在其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到期前两年内,将固定资产净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净额平均摊销。
4、工作量法
工作量法是根据实际工作量计提折旧额的一种方法,计算公式如下:
每一工作量折旧额 = (固定资产原值-预计净殖) ÷ 规定的总工作量
某项固定资产月折旧额=该项固定资产当月工作量*每一工作量折旧额
年限平均法(特点:将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均衡地分摊到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内,采用这种方法计算的每期的折旧额是相等的)
公式: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预计使用寿命】*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月折旧率
2.工作量法(根据实际工作量计算每期应计提折旧额的一种方法)
公式:单位工作量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1-预计净残值 率)】/预计总工作量
某项固定资产月折旧额=该项固定资产当月工作量*单位工作量折旧额
3.双倍余额递减法(一般应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到期前两年内,将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净值平均摊销)
公式:年折旧率=【2/预计使用年限】*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每月月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月折旧率
4.年数总和法(指将固定资产的原价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乘以一个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
公式:年折旧率=【尚可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寿命的年数总和】*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预计净残值)*月折旧率
最常用第一种!年限平均法
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方法有3种。
1、年限平均法
平均年限法又称直线法,是最简单并且常用的一种方法。此法是以固定资产的原价减去预计净残值除以预计使用年限,求得每年的折旧费用。
计算公式:
年折旧率 = (1 - 预计净残值率)÷ 预计使用寿命(年)* 100%
月折旧额 = 固定资产原价* 年折旧率 ÷ 12
2、工作量法
工作量法,又称变动费用法。是根据实际工作量计提折旧额的一种方法。它的理论依据在于资产价值的降低是资产使用状况的函数。根据企业的经营活动情况或设备的使用状况来计提折旧。
假定固定资产成本代表了购买一定数量的服务单位(可以是行驶里程数,工作小时数或产量数),然后按服务单位分配成本。这种方法弥补了平均年限法只重使用时间,不考虑使用强度的特点。
计算公式:
单位工作量折旧额 = 固定资产原价 * ( 1 - 预计净残值率 )/ 预计总工作量
某项固定资产月折旧额 = 该项固定资产当月工作量 * 单位工作量折旧额
3、加速折旧法
加速折旧法也称为快速折旧法或递减折旧法。
其特点是:在固定资产有效使用年限的前期多提折旧,后期则少提折旧。从而相对加快折旧的速度,以使固定资产成本在有效使用年限中加快得到补偿。
类型:在具体实务中,加速折旧方法又包括年数总和法和双倍余额递减法两种。
扩展资料:
一、影响因素
1、计提折旧基数
计提折旧基数是固定资产的原始价值或账面价值。现行会计制度规定,一般以固定资产的原价作为计提依据,但选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的企业,以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作为计提依据。
2、折旧年限
折旧年限的长短直接关系到折旧率的高低,是影响折旧额的关键因素。
3、折旧方法
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折旧方法。我国会计准则中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当符合固定资产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
4、净残值
净残值,是指预计固定资产清理报废时可收回的残值扣除清理费用后的数额。企业应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方式,合理估计固定资产的净残值。
二、计提折旧的原则
当月新增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下月开始计提折旧;当月减少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下月开始不计提。
无形资产与固定资产恰恰相反:
当月增加的无形资产,当月开始摊销;当月减少的无形资产,当月不再摊销。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固定资产折旧方法
参考资料来源:搜狗百科-计提折旧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规定: “一、关于已购置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和折旧年限的处理问题 新税法实施前已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企业已按原税法规定预计净残值并计提的折旧,不做调整。
新税法实施后,对此类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重新确定其残值,并就其尚未计提折旧的余额,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折旧。新税法实施后,固定资产原确定的折旧年限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的,也可以继续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规定: “第五十九条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第六十条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 (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五)电子设备,为3年。”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法仅规定了固定资产的最低折旧年限,贵公司的运输车辆按10年计提折旧,可以以4年减去已经计提折旧的年限后的剩余年限,按新税法规定的折旧方法计算 折旧,同时因为不违背新税法规定的原则,也可以不进行调整。
1、平均年限法(基于入账原值和预计使用期间):
该公式是一种静态直线折旧法,固定资产每期折旧额是根据建立卡片时的
入账原值、入账预计净残值、预计使用期间计算的。公式计算没有考虑入
账前的累计折旧及已提折旧期间数的影响。在以后使用期间,折旧要素的
变动也不会影响各月计提的折旧金额。该折旧方法计算简单,能够保证月
折旧额一直保持不变,但如果在固定资产使用期间内发生了折旧要素的调
整,需要同时将折旧公式调整为动态平均法。
2、平均年限法(基于入账净值和剩余使用期间):
与公式一相同,区别是该公式计算折旧时是基于入账净值和入账剩余使用
期间考虑的。如果你在使用过程中发生了原值等折旧要素的调整,并且希
望相应的调整各月折旧额,请在变动的同时选择动态平均法。
3、工作量法:
工作量法是根据固定资产每期实际完成的工作量来计算各期折旧额的。每
期提折旧前必须录入当期工作量。另外,自定义的工作量法公式必须选择
“按工作量法折旧”。
4、年数总和法:
一种加速折旧法,注意使用该法一定要选择“以年为计算基础”。
5、双倍余额递减法:
一种加速折旧法,注意使用该法一定要选择“以年为计算基础”。
6、动态平均法(基于变动后要素):
该折旧法考虑了固定资产变动时折旧要素的影响,其目的是当折旧要素变
动后,折旧金额会自动按调整后因素计算。例如:有一台设备原值调整增
加10000元,则以后各期折旧金额会相应调整,以保证在折旧期间内把增
加的金额提完。并且这种直线法符合会计制度,推荐用户选用。
7、动态双倍余额法(基于变动后要素):
该折旧法考虑了固定资产变动时折旧要素的影响,其目的是当折旧要素变
动后,折旧金额会自动按调整后要素继续使用双倍余额法计算。
8、动态年数总和法(基于变动后要素):
该折旧法考虑了固定资产变动时折旧要素的影响,其目的是当折旧要素变
动后,折旧金额会自动按调整后要素继续使用年数总和法计算。
9、动态工作量法(基于变动后要素):
该折旧法考虑了固定资产变动时折旧要素的影响,其目的是当折旧要素变
动后,折旧金额会自动按调整后要素继续使用工作量法计算。
10、自定义每期折旧率法:
根据用户自定义的每个会计期间(年和月)的折旧率。计算各期折旧额。
1.
年限平均法(特点:将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均衡地分摊到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内,采用这种方法计算的每期的折旧额是相等的)
公式: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预计使用寿命】*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月折旧率
2.工作量法(根据实际工作量计算每期应计提折旧额的一种方法)
公式:单位工作量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1-预计净残值
率)】/预计总工作量
某项固定资产月折旧额=该项固定资产当月工作量*单位工作量折旧额
3.双倍余额递减法(一般应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到期前两年内,将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净值平均摊销)
公式:年折旧率=【2/预计使用年限】*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每月月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月折旧率
4.年数总和法(指将固定资产的原价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乘以一个逐年递减的分数计算每年的折旧额)
公式:年折旧率=【尚可使用年限/预计使用寿命的年数总和】*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预计净残值)*月折旧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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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旧是以固定资产原值减去预计净残值的余额作为折旧基数,并在预计使用寿命的折旧年限内计提折旧。
一、折旧范围固定资产准则规定,企业应对所有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但是,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除外。在确定计提折旧的范围时还应注意以下几点:1.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
固定资产应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开始计提折旧,终止确认时或划分为持有待售非流动资产时停止计提折旧。为了简化核算,固定资产应用指南仍沿用了实务中的做法: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
2.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所谓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
3.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内资企业比例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1条规定: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比例在原价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
外资企业比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27号)的规定,根据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的各类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该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减除。残值应当不低于原价的10%;需要少留或不留残值的,须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
取消上述审批后,对企业新购置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在计提折旧前,其残值暂统一确定为10%。对一些固定资产凡能预见在其使用年限结束后无法变卖、或者没有变卖价值的,可不留残值。
二、折旧方法1、年限平均折旧法计算公式: 年折旧率 = (1 - 预计净残值率)÷ 预计使用寿命(年)* 100% 月折旧额 = 固定资产原价* 年折旧率 ÷ 12 根据年限平均进行折旧,这种方法优点在于简单,但不能只重时间,不能体现固定资产后期实际耗用的情况。比如,前期不怎么用,而后期用得多,但平均法下就视同一样。
2、工作量法计算公式: 单位工作量折旧额 = 固定资产原价 * ( 1 - 预计净残值率 )/ 预计总工作量 某项固定资产月折旧额 = 该项固定资产当月工作量 * 单位工作量折旧额 从单位工作量的基础,来计提每期折旧,这种方法弥补了年限平均法不重强度的缺点。但这种方法局限性较大,特别是对某些固定资产无法准确计算出单位工作量,容易受认为因素调整。
3、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公式: 年折旧率 =2÷ 预计使用寿命(年)* 100% 月折旧额 = 固定资产净值 * 年折旧率 ÷ 12 4、年数总和法计算公式: 年折旧率 = 尚可使用寿命/ 预计使用寿命的年数总合 * 100 % 月折旧额 = (固定资产原价 - 预计净残值 )* 年折旧率 ÷ 12 3和4属加速折旧法,前期多提折旧,后期越来越少,从而加快折旧的速度,使固定资产在有效期内得到补偿。但没有考虑使用强度,单纯认为前期耗用大,后期小。
三、折旧年限 《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折旧,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条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五)电子设备,为3年。《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
《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规定:可以缩短折旧年限的固定资产,包括:(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
四、净残值率规定内资企业比例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31条规定: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比例在原价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外资企业比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若干审批项目后续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127号)的规定,根据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企业的各类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该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减除。
残值应当不低于原价的10%;需要少留或不留残值的,须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取消上述审批后,对企业新购置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在计提折旧前,其残值暂统一确定为10%。
对一些固定资产凡能预见在其使用年限结束后无法变卖、或者没有变卖价值的,可不留残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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