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的强制措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第二百四十五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第二百四十六条被查封的财产,执行员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第二百四十八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采取前款措施,由院长签发搜查令。第二百四十九条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由执行员传唤双方当事人当面交付,或者由执行员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有关公民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人民法院通知其交出。拒不交出的,强制执行。第二百五十条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第二百五十一条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五十二条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第二百五十四条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第二百五十五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的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应当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具有给付内容的下列文书: l、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书;民事调解书;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以及台湾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在被执行人拒绝履行上述法律文书时,法院可以采取以下的执行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
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
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第二百四十五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
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财产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
对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执行员必须造具清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交被执行人一份。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他的成年家属一份。
第二百四十六条被查封的财产,执行员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 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二百四十七条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
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第二百四十八条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
采取前款措施,由院长签发搜查令。 第二百四十九条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或者票证,由执行员传唤双方当事人当面交付,或者由执行员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有关单位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转交,并由被交付人签收。 有关公民持有该项财物或者票证的,人民法院通知其交出。
拒不交出的,强制执行。 第二百五十条强制迁出房屋或者强制退出土地,由院长签发公告,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
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由执行员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时,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被执行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到场。
拒不到场的,不影响执行。被执行人是公民的,其工作单位或者房屋、土地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当派人参加。
执行员应当将强制执行情况记入笔录,由在场人签名或者盖章。 强制迁出房屋被搬出的财物,由人民法院派人运至指定处所,交给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是公民的,也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因拒绝接收而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二百五十一条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第二百五十二条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第二百五十四条人民法院采。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的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应当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具有给付内容的下列文书: l、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书;民事调解书;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以及台湾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根据《民诉法》的有关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不能执行。而电脑和相机显然都不是你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因此法院可以执行你的电脑以及相机。
在被执行人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法院才会采取司法拘留措施 。如果被执行人确实无履行能力的,法院一般在征求申请人的同意后将案件中止执行,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由申请人申请法院恢复执行或者由法院依职权恢复执行。
首先,可以另外向法院起诉要求拿回嫁妆;法院执行时首先会向银行查询被告的存款,如果没有存款的话会查封不动产或扣押动产,最后拍卖。
回答者: 水向阳 - 秀才 二级 11-12 23:45
首先,先回答你题目出提出的问题。被告不履行法院判决,法院首先会以妨碍执行判决罪对相关责任人--自然人处以1万元以下,法人30万元以下的罚款,还可并处15以内的拘留。当然这个罚款限度是指在民事诉讼中的限额,是今年民诉法新修改的结果。在执行完这些处罚后,仍旧要继续执行判决的结果的。另外法院会通过什么方式强制执行,说的不客气点,除了被执行人所需要的基本生活用品、生活用房以外,都是可以被强制执行、强制拍卖的。执行的时候有很多规定,因为有一部与执行专门的相关法律--《执行规定》。
其次,针对这个案件,您应当在接到判决通知书后(15日内)应该及时上诉,这样会导致一审的判决无法生效,有时间争取收集新证据,或者劝说证人,保证自己的合法权利。
如果已经错过了上诉期限,可以向一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这个申请是有期限的,在一审判决生效后两年内提出。再审不同于一审,也不是二审,是针对已生效的判决所做的一个监督的审理过程。再审这个程序不是必然发生的,需要您提供能够推翻一审判决的新证据。所以您需要尽快收集相关证据,来证明欠条是在被他人胁迫的情况下所做出的,这样就可以消灭对方基于欠条所产生的权利,从根本上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希望上述回答可以给您提供一点帮助
回答者: 梵心随情飞 - 助理 二级 11-13 14:45
生效的判决,必须履行。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对方不主动履行的,在2年内,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法院可以强制执行:
一、法院有权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
二、有权扣押、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包括工资、股息、股利、租金收入、偶然所得等。
应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应做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三、查封、扣押、冻结。
查封:法院将被执行人的财产以加贴封条的的方式予以就地封存、禁止被执行人转移处分的一种执行措施;
扣押:法院将作为执行对象的财产运至有关的场所,从而使被执行人不能占有、使用、处分的执行措施。
四、房地产预查封
具体执行方法是:由法院发出预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预查封登记手续,待该房地产权属登记完结时即可转为正式查封。
五、可以拍卖被执行人财产。
条件:1、拍卖的物品必须已经采取了查封、扣押措施;2、在财产被查封、扣押后,被执行人在执行员指定的期限之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3、符合拍卖条件。
六、以变卖被执行人财产。
情况:1、不适合拍卖,2、双方同意不需要拍卖。
七、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财产隐匿地搜查。
八、对被执行人的知识产权采取强制措施。
九、法院可以对已经到期和预期的股息红利采取强制措施。
十、对其他投资收益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罚款、拘留、追究刑事责任:
1、《民事诉讼法》第111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民事诉讼法》第115条: 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3、有能力而拒不执行的,情节严重的,构成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根据刑法第313条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首先我想问你啊知道啥叫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是由法院来没收当事人一方的部分财产,公开拍卖所得赔偿执行申请人的损失,多余现金交还给被执行人的。我不知道你为啥会问个强制执行都没用这么个问题。。.强制执行哪来的还会没用这么一说?~~!汗一个.
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是两年,你自己算着点.
时间拖延造成的损失,这个跟你申请强制执行要补偿的损失是两玛事,法院判决对方赔你1W块,时间拖久了你又损失1W块,那么你申请强制执行的时候法院扔是只会给你1W块,另外1W块的损失你做另案起诉吧.查证有无偿还能力这个不需要你操心,法院判决的时候会考虑到对方的赔偿能力.你所要关心的就是只要对方履行判决书上内容,他不履行你就申请强制执行,然后等着收钱,就这么简单,别瞎操心.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可以采取如下强制措施: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1条规定,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冻结、划拨存款,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2)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从被执行人的工资、奖金、各种有价证券以及其他合法收入中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部分。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3条规定,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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