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制定城镇体系规划中,树立全局观念是很重要的。
在规 划中,一定要从当地的实际情况出发,树立“一盘棋”的思 想,统筹兼顾,全面安排,综合平衡。要正确处理整体与局 部、重点与一般、工业与农业、城镇与乡村、生产与生活、近 期与远期的关系。
在制定体系规划时,小城镇布局也应考虑与 当地的生产力布局相适应,特别是应与当地所存在的资源模式 紧密结合,协调进行。不同的城镇体系总是处于一定的区域之 中,这是一种客观存在。
同时,区域中的环境资源特质也决定 了我们在制定城镇整体区域规划时应根据当地的资源特点制定 合理的生产力布局。
1、收集和调查基础资料。研究满足城市发展目标的条件和措施。
2、研究城市发展战略,预测发展规模,拟定城市分期建设的技术经济指标。
3、确定城市功能的空间布局,合理选择城市的各项用地,并考虑城市空间的长远发展方向。
4、提出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确定区域性基础设施的规划原则。
5、拟定新区开发和旧城区利用、改造的原则、步骤和方法。
6、确定城市各项市政设施和工程设施的原则和技术方案。
7、拟定城市建设艺术布局的原则和要求。
8、根据城市基本建设的计划,安排城市各项重要的短期建设项目,为各项工程设计提供依据。
9、根据建设的需要和可能,提出实施规划的措施和步骤。
城镇体系规划分为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市域(镇域)城镇体系规划以及县域城镇体系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是政府综合协调辖区内城镇发展和空间资源配置的依据和手段。它将为政府进行区域性的规划协调提供科学的、行之有效的依据,包括:确定区域城镇发展战略,合理布局区域基础设施和大型公共服务设施,明确需要保护和控制的区域,找出引导区域城镇发展的各项政策和措施。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用于指导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重大基础设施的布局,为保护生态环境、资源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
从一般意义而言,城镇体系规划实施措施及建议要针对城 镇体系未来发展的宏观性、关键性、政策性问题。
(1)解决城镇体系未来发展过程中将要遇到的区域性问 题:如水系整治、跨市域引水工程施工、水库开发建设、跨区 域用地范围的旅游区的建设管理、高级别干线道路网、铁路的 选线、建设的选址布局等等,这些问题的解决方式与途径对城 镇体系规划的实施有重大的影响。 因此,将城镇体系规划纳人到区域规划的视野中,并提出相应的措施和建议,可在一定程 度上提高城镇体系规划的可操作性。
(2)对城镇发展限制的考虑:每一城镇体系都有各自独特 的发展条件和环境,这些条件和环境中有些是影响和制约城镇 体系发展的关键因素,相应也成为城镇体系规划实施的关键性 问题。 如一般对于单个城市而言的“城市门槛”,如自然条件、资金、水源、能源等因素,对城镇体系也同样存在“门槛效 应”。
如果在城镇体系发展过程中,不能及时解决这类问题, 将不利于其发展。城镇体系规划成果已在相当程度上提出了对 这类关键性问题的处理与解决途径,规划者对这类问题的解决 在实施措施中予以突出和强调,有利于这些难点问题的顺利解 决,从而提高规划的可操作性。
(3)政策性问题:城镇体系所涉及的范围广、内容多,其 中有不少属于政策:性的问题,比较突出的就是规划的立法问 题。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政企的逐渐分离和投资主 体的多元化,传统区域规划的指令性意义日趋消失,迫切需要 通过立法赋予区域规划在资源的市场配置过程中具有一定权威 性和约束力的法定地位。
应改变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只作为依附 于城市总体规划的陪衬地位。在修改《城市规划法》和草拟 《城乡规划法》中,应该明确规定城镇体系规划的地位、功能 和作用,以及各级政府对编制和实施城乡发展空间规划的主要 职责。
将来条件成熟时,也可考虑另立《城镇规划法》。
城镇体系规划,一定地域范围内,以区域生产力合理布局和城镇职能分工为依据,确定不同人口规模等级和职能分工的城镇的分布和发展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 urban system planning:城镇体系规划,一定地域范围内,以区域生产力合理布局和城镇职能分工为依据,确定不同人口规模等级和职能分工的城镇的分布和发展规划。
根据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在城市总体规划纲要阶段,即应该原则确定市(县)域城镇体系的结构和布局。市域和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包括:分析区域发展条件和制约因素,提出区域城镇发展战略,确定资源开发、产业配置和保护生态环境、历史文化遗产的综合目标;预测区域城镇化水平,调整现有城镇体系的规模结构、职能分工和空间布局,确定重点发展的城镇;原则确定区域交通、通信、能源、供水、排水、防洪等设施的布局;提出实施规划的措施和有关技术经济政策的建议。
城镇体系规划主要包括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此外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和特定的情况,还可以编制跨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
第四章 城市规划编制内容 第一节 城市总体规划 第二十八条 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同时可以对城市远景发展的空间布局提出设想。
确定城市总体规划具体期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 总体规划纲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纲要,内容包括:提出市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确定生态环境、土地和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的综合目标和保护要求,提出空间管制原则;预测市域总人口及城镇化水平,确定各城镇人口规模、职能分工、空间布局方案和建设标准;原则确定市域交通发展策略。
(二)提出城市规划区范围。 (三)分析城市职能、提出城市性质和发展目标。
(四)提出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范围。 (五)预测城市人口规模。
(六)研究中心城区空间增长边界,提出建设用地规模和建设用地范围; (七)提出交通发展战略及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布局原则。 (八)提出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发展目标。
(九)提出建立综合防灾体系的原则和建设方针。 第三十条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提出市域城乡统筹的发展战略。
其中位于人口、经济、建设高度聚集的城镇密集地区的中心城市,应当根据需要,提出与相邻行政区域在空间发展布局、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城乡统筹发展等方面进行协调的建议。 (二)确定生态环境、土地和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等方面的保护与利用的综合目标和要求,提出空间管制原则和措施。
(三)预测市域总人口及城镇化水平,确定各城镇人口规模、职能分工、空间布局和建设标准。 (四)提出重点城镇的发展定位、用地规模和建设用地控制范围。
(五)确定市域交通发展策略;原则确定市域交通、通讯、能源、供水、排水、防洪、垃圾处理等重大基础设施,重要社会服务设施,危险品生产储存设施的布局。 (六)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资源管理的需要划定城市规划区。
城市规划区的范围应当位于城市的行政管辖范围内。 (七)提出实施规划的措施和有关建议。
第三十一条 中心城区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分析确定城市性质、职能和发展目标。 (二)预测城市人口规模。
(三)划定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和已建区,并制定空间管制措施。 (四)确定村镇发展与控制的原则和措施;确定需要发展、限制发展和不再保留的村庄,提出村镇建设控制标准。
(五)安排建设用地、农业用地、生态用地和其它用地。 (六)研究中心城区空间增长边界,确定建设用地规模,划定建设用地范围。
(七)确定建设用地的空间布局,提出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区划和相应的控制指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人口容量等)。 (八)确定市级和区级中心的位置和规模,提出主要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九)确定交通发展战略和城市公共交通的总体布局,落实公交优先政策,确定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和主要道路交通设施布局。 (十)确定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及总体布局,划定各种功能绿地的保护范围(绿线),划定河湖水面的保护范围(蓝线),确定岸线使用原则。
(十一)确定历史文化保护及地方传统特色保护的内容和要求,划定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紫线),确定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范围;研究确定特色风貌保护重点区域及保护措施。 (十二)研究住房需求,确定住房政策、建设标准和居住用地布局;重点确定经济适用房、普通商品住房等满足中低收入人群住房需求的居住用地布局及标准。
(十三)确定电信、供水、排水、供电、燃气、供热、环卫发展目标及重大设施总体布局。 (十四)确定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提出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
(十五)确定综合防灾与公共安全保障体系,提出防洪、消防、人防、抗震、地质灾害防护等规划原则和建设方针。 (十六)划定旧区范围,确定旧区有机更新的原则和方法,提出改善旧区生产、生活环境的标准和要求。
(十七)提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原则和建设方针。 (十八)确定空间发展时序,提出规划实施步骤、措施和政策建议。
第三十二条 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 (一)城市规划区范围。 (二)市域内应当控制开发的地域。
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地区。 (三)城市建设用地。
包括:规划期限内城市建设用地的发展规模,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区划和相应的控制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容积率、人口容量等);城市各类绿地的具体布局;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布局。 (四)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包括:城市干道系统网络、城市轨道交通网络、交通枢纽布局;城市水源地及其保护区范围和其他重大市政基础设施;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方面主要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五)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
包括:历史文化保护的具体控制指标和规定;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重要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具体位置和界线。 (六)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
(七)城市防灾工程。包括:城市防洪标。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二十条 城市总体规划包括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中心城区规划.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先组织编制总体规划纲要,研究确定总体规划中的重大问题,作为编制规划成果的依据.第四章 城市规划编制内容 第一节 城市总体规划 第二十八条 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同时可以对城市远景发展的空间布局提出设想. 确定城市总体规划具体期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要求. 第二十九条 总体规划纲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纲要,内容包括:提出市域城乡统筹发展战略;确定生态环境、土地和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等方面的综合目标和保护要求,提出空间管制原则;预测市域总人口及城镇化水平,确定各城镇人口规模、职能分工、空间布局方案和建设标准;原则确定市域交通发展策略. (二)提出城市规划区范围. (三)分析城市职能、提出城市性质和发展目标. (四)提出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范围. (五)预测城市人口规模. (六)研究中心城区空间增长边界,提出建设用地规模和建设用地范围; (七)提出交通发展战略及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布局原则. (八)提出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发展目标. (九)提出建立综合防灾体系的原则和建设方针. 第三十条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提出市域城乡统筹的发展战略.其中位于人口、经济、建设高度聚集的城镇密集地区的中心城市,应当根据需要,提出与相邻行政区域在空间发展布局、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生态环境保护、城乡统筹发展等方面进行协调的建议. (二)确定生态环境、土地和水资源、能源、自然和历史文化遗产等方面的保护与利用的综合目标和要求,提出空间管制原则和措施. (三)预测市域总人口及城镇化水平,确定各城镇人口规模、职能分工、空间布局和建设标准. (四)提出重点城镇的发展定位、用地规模和建设用地控制范围. (五)确定市域交通发展策略;原则确定市域交通、通讯、能源、供水、排水、防洪、垃圾处理等重大基础设施,重要社会服务设施,危险品生产储存设施的布局. (六)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资源管理的需要划定城市规划区.城市规划区的范围应当位于城市的行政管辖范围内. (七)提出实施规划的措施和有关建议. 第三十一条 中心城区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分析确定城市性质、职能和发展目标. (二)预测城市人口规模. (三)划定禁建区、限建区、适建区和已建区,并制定空间管制措施. (四)确定村镇发展与控制的原则和措施;确定需要发展、限制发展和不再保留的村庄,提出村镇建设控制标准. (五)安排建设用地、农业用地、生态用地和其它用地. (六)研究中心城区空间增长边界,确定建设用地规模,划定建设用地范围. (七)确定建设用地的空间布局,提出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区划和相应的控制指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容积率、人口容量等). (八)确定市级和区级中心的位置和规模,提出主要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 (九)确定交通发展战略和城市公共交通的总体布局,落实公交优先政策,确定主要对外交通设施和主要道路交通设施布局. (十)确定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及总体布局,划定各种功能绿地的保护范围(绿线),划定河湖水面的保护范围(蓝线),确定岸线使用原则. (十一)确定历史文化保护及地方传统特色保护的内容和要求,划定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保护范围(紫线),确定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范围;研究确定特色风貌保护重点区域及保护措施. (十二)研究住房需求,确定住房政策、建设标准和居住用地布局;重点确定经济适用房、普通商品住房等满足中低收入人群住房需求的居住用地布局及标准. (十三)确定电信、供水、排水、供电、燃气、供热、环卫发展目标及重大设施总体布局. (十四)确定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目标,提出污染控制与治理措施. (十五)确定综合防灾与公共安全保障体系,提出防洪、消防、人防、抗震、地质灾害防护等规划原则和建设方针. (十六)划定旧区范围,确定旧区有机更新的原则和方法,提出改善旧区生产、生活环境的标准和要求. (十七)提出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原则和建设方针. (十八)确定空间发展时序,提出规划实施步骤、措施和政策建议. 第三十二条 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包括: (一)城市规划区范围. (二)市域内应当控制开发的地域.包括: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地区. (三)城市建设用地.包括:规划期限内城市建设用地的发展规模,土地使用强度管制区划和相应的控制指标(建设用地面积、容积率、人口容量等);城市各类绿地的具体布局;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布局. (四)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城市干道系统网络、城市轨道交通网络、交通枢纽布局;城市水源地及其保护区范围和其他重大市政基础设施;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方面主要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五)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包括:历史文化保护的具体控制指标和规定;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重要地下文物埋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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