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司法文书?司法文书的类别、基本特点和作用。
1.司法文书的概念: 当前较为通用的法律文书的概念是指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下同)、检察院、法院、监狱或劳改机关以及公证机关、仲裁机关依法制作的处理各类诉讼案件和非诉案件的法律文书和案件当事人、律师及律师事务所自书或代书的具有法律效力或法律意义的文书的总称,亦即指规范性法律文书(国家立法机关颁布的各种法律)以外,所有非规范性的法律文书的总称。它包括司法机关依法制作的司法文书、公证机关机关出具的公证文书、仲裁机关制作的仲裁文书和律师代书和自用的律师实务文书。
这些文书的制作主体既是包括各司法机关和依法授权的执法机关,也包括案件当事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 2.司法文书的类别: 法律文书的类别可依不同的分类标准而划分为各种不同的类别: (1)依制作主体的不同,可以分为公安机关的刑事法律文书,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人民检察院的检察文书,公证文书,仲裁文书和律师实务文书。
(2)依写作和表达方式的不同,可以分为文字叙述式文书,填空式文书,表格式文书和笔录式文书。 (3)依文种的不同,可以分为报告类文书,通知类文书,判决类文书,裁定类文书,决定类文书等。
(4)从文书体例上划分大致可分为信函式、致送式、宣告式、表格式、和实录式。 3.司法文书的基本特点: (1)制作的合法性。
各种法律文书都必须依法制作,这是法律文书制作的前提,也可以说是文书立意的依据。 (2)形式的程式性。
法律文书属于程式化特点十分明显的文书,其严格的程式虽然是一种外在的形式,但因它对内容也形成一种固定的规定性,所以也不容忽视。法律文书的程式性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①结构固定化;②用语成文化。
(3)内容的法定性。法律文书的写作内容都是法律规定的,具有法定性。
(4)语言的精确性。法律文书对语言有很高的要求——这是因为法律文书都是涉及国家、集体、个人根本利益的有现实法律意义的文书,语言运用必须高度精确。
(5)使用的实效性。法律文书都是为解决一定的法律问题而制作的,因此是最讲求实效的。
4.司法文书的作用: (1)具体实施法律的重要手段。(2)进行法制宣传的生动教材。
(3)有关法律活动的忠实记录。(4)综合考核干部的重要尺度。
★法律文书写作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法律文书写作的基本要求如下:(1)遵循格式,写全事项;(2)主旨鲜明,阐述精当;(3)叙事清楚,材料真实;(4)依法说理,折服有力;(5)语言精确,朴实庄重。 ★法律文书叙述事实主要应当写明哪些要素? 法律文书在叙写事实时,要求写明的事实要素,具体说来,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有关刑事案件的案情叙述;另一类是有关民事、行政类案件的案情叙述(包括大量的非诉讼案件的事实叙述)。
前者要求写明作案(指构成的犯罪事实)的时间、地点、作案人和被告人,作案的目的、动机、情节、手段,造成的后果、作案人的态度以及证据等。后者围绕着当事人各方的纠纷事实来记叙,包括纠纷的内容及其发生的时间、地点、涉及的人物,纠纷的发展过程(起因、过程、结局),各方的争执意见以及证据。
★法律文书语言应用的具体要求 1.表意精确,解释单一。 法律文书是一部分体现和贯彻国家法律的文字形式,一部分是当事人向国家执法机关提出的诉讼请求或某项法律要求的文书。
因此,它的文字必须做到表意精确、解释单一,以避免给理解和履行带来任何问题。 2.文字精炼,言简意赅。
因为作为一种具有法律意义的公文或当事人向执法机关呈递的文书,,语言文字必须精练简洁,不能事无巨细、冗长拉杂,但是必须说明的情况和事实、必须阐述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又不能讲得过于简略或粗疏;所以必须做到文意赅备。 3.文风朴实,格调庄重。
法律文书的语体风格属于公文语体。朴实无华、严谨庄重是为其严肃的法律内容所制约的。
4.语言规范,语句规整。 法律文书的语言为规范化的书面语言。
它力求合乎语法规则,句子规整,成分齐全。 5.褒贬恰切,爱憎分明。
法律文书的内容大都与处理违法侵权以及犯罪行为的案件有关。因而法律文书对是非正误有鲜明的褒贬态度和浓厚的感情色彩。
6.语言诸忌,竭力避免。 法律文书在语言运用中也常有些必须竭力避免的通病,必须引起重视。
一是忌方言方语;二是忌用流氓黑话;三是忌用脏话;最后力求避免错别字的使用。 ★什么是起诉意见书?起诉意见书的作用是什么? 是指公安机关对案件侦查终结后,认为犯罪嫌疑人涉嫌某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时制作的文书。
作用:是对案件侦查活动的总结,集中地反映了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质量,同时也是检察、审判工作的基础材料。 ★起诉意见书叙述犯罪事实的要求有哪些? 第一,要全面准确地反映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
第二,分清罪与非罪的界限。 第三,对共同犯罪的案件,要分清每个犯罪嫌疑人在案件中所处的地位、作用、罪责。
第四,叙述犯罪事实时,要列举一定的证据予以证明。 ★起诉意见书正文部分包括哪两。
一审民事判决书
第一审程序的民事判决书,亦称一审民事判决书,它是人民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对受理的民事案件和经济纠纷案件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普通程序或简易程序审理终结后,依照国家的民事法律、法规或经济法律、法规,就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书面文书处理决定。
二审民事判决书
第二审程序的民事判决书,亦称二审民事判决书,它是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对当事人不服第一审法院民事判决提起上诉的民事案件或经济纠纷案件,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二审程序进行审理后,依法作出维持或者改变一审民事判决的书面处理决定。
再审民事判决书
审判监督程序的的民事判决书,亦称再审民事判决书,他是人民法院对本院或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和调解协议,发现确有错误,或者根据当事人符合法定条件的再申请,或者根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后,就诉讼那个当事人之间的权力义务关系,作出重新确认处理的书面决定。
民事判决按不同的标准、不同的角度,可以作不同的分类:
1.民事判决就其所解决的诉的性质不同,可以分为给付判决、确认判决和变更判决。给付判决是确定当事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关系,责令负有义务的当事人履行一定义务的判决。给付判决的特点是它使当事人一方产生实体义务,如果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确认判决是确认当事人之间的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判决。例如,确定当事人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收养关系的判决;变更判决是变更当事人之间原有法律关系的判决,如准予离婚的判决。
2.民事判决就其解决案件的全部或一部争议,可分为全部判决和一部判决。全部判决是在案件全部审理结束后,针对当事人之间所有的争议依法作出的判决。一部判决又称部分判决,是指对案件一部分争议作出的判决。有的民事案件的部分事实和权利义务关系具有相对独立性,当这部分事实确已查清时,可以先行作出判决。部分判决先行解决一部分争议,有助于加速整个诉讼的过程。
3.民事判决根据双方当事人是否出庭,分为对席判决和缺席判决。在双方当事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参加法庭审理后作出的判决,叫对席判决。缺席判决是一方当事人拒不到庭参加法庭审理的情况下作出的判决。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如果原告成为反诉之诉的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缺席判决。
4.民事判决根据其案件的审理程序,可分为一审判决、二审判决和再审判决。地方各级法院适用对第一审程序对民事案件审理终结后,根据事实和法律所作出的处理决定,是一审判决。中级以上法院适用二审程序审理上诉案件所作的判决是二审判决。我国实行二审终审原则,故二审判决也叫终审判决。再审判决是案件原审法院或其上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审理后所作的判决。
5.民事判决就其解决案件的结果,分为肯定判决和否定判决。肯定判决是准许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也就是原告获得胜诉的判决。否定判决是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也就是原告败诉的判决。
首部应当依次写明制作机关名称、文书名称、文书编号、诉讼参加人及其基本情况以及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
1、标题
标题应当分两行居中写明人民法院名称和文书名称。
2、文书编号
文书编号由年度号、法院代字、案件性质代字、审判程序代字和顺序号组成。具体可以写为:“(****)*法民初字第**号”。
3、诉讼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应当写明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第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的情况。审理程序不同,在写法上也有不同。
4、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
应当写明案件来源、案由、审判组织、审判方式和到庭参加诉讼人以及审理经过等内容。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适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审理的,具体可以表述为:“……(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①选民资格案件,可以表述为:“起诉人***不服***选举委员会关于……(写明决定的标题)决定,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年**月**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以及公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②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可以表述为:“申请人***要求宣告***失踪(或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③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可以表述为:“申请人***要求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④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可以表述为:“申请人***要求认定财产无主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⑤指定监护人案件,可以表述为:“起诉人***不服指定监护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事实部分应当写明案件的事实要素,即写明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人物、事件、原因、结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文书样式的要求,可以分为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1、概述原告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2、概述被告答辩、代理人发表意见的主要内容;
3、概述第三人及其代理人的主要意见;
4、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上述内容,可以根据案情分段来列写。通常第1、2、3部分内容可以列写为一个到多个自然段,以“原告诉称:……”、“被告辩称:……”、“第三人述称:……”的形式来列写。第4部分内容可以分为一个或两个自然段来列写,即证据部分可以单独在一个自然段列写。以“经审理查明:”和“上述事实,有……证明,足以认定。”的形式列写。 1、写明诉讼费的负担;
2、写明当事人上诉权、上诉期间以及上诉审法院;
3、审判人员署名;
4、制作日期及院印;
5、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的戳记;
6、书记员署名。
1叙述的方法▪ 顺叙: ▪ 倒叙: ▪ 插叙: ▪ 平叙: ▪ 补叙: ▪ 直接叙述 ▪ 间接叙述 1叙述的方法顺叙:按照事件发生、发展的时间先后顺序来进行叙述的方法。
顺叙是按时间的推移,空间的自然序列,作者或人物的思想感情发展的进程,人物活动的次序或事件的始末进行叙述.这是一种最基本最常用的叙述方法.它循着事物发展的程序,符合人们的接受心理和阅读习惯,便于把叙述内容表述得条理清楚,自然顺畅.运用顺叙要区分主次,讲究详略,注意疏密相间,防止平铺直叙. 倒叙:把事件的结局或某一突出的片段提到前面来写,然后再从事件的开头进行叙述的方法。倒叙是先把叙述事件的结局或事件发展过程中某个突出片断提到前边来写,然后再按事件的发生发展顺序展开叙述,传统上称为"倒插笔".倒叙强调了事件结果或高潮,容易造成悬念,形成波澜,引人入胜.采用这种方法一定要根据表达的需要,不应强行运用.要注意起笔的"倒叙"与后文的"顺叙"部分的衔接,使之连接紧密,过渡自然.如沃勒在《廊桥遗梦》的开头即写道:"从开满蝴蝶花的草丛中,从千百条乡间道路的尘埃中,常有关不住的歌声飞出来.本故事就是其中之一.一九八九年的一个秋日,下午晚些时候,我正坐在书桌前注视着眼前电脑荧屏上闪烁的光标,电话铃响了."作品采用倒叙的笔法来叙述,先写叙述者的现在,然后再回忆故事主人公年轻时的一段恋情,使小说充满怀旧的色彩. 插叙:在叙述主要事件的过程中,根据表达的需要,暂时中断主线而插入的另一些与中心事件有关的内容的叙述。
插叙是在叙述过程中,根据表达内容的需要,暂时中断主线,插入相关的事情或必要的解说.插叙结束后,仍回到叙述主线上来.插叙的内容可以是对往事的回忆联想,可以是对某些情况的诠释说明,还可以是对人物,事件,背景的介绍.插叙补充丰富了人物,事件及背景,使文章内容得以充实,叙述曲折,形成断续变化,使行文错落有致. 平叙:就是平行叙述,即叙述同一时间内不同地点所发生的两件或两件以上的事。这也就是传统小说中常说的"花开两朵,各表一枝".对那些紧系于同一主干事件中的分支进行叙述时,多采用交叉叙述,这可以把头绪纷繁的人与事表现得有条不紊,并且突出了紧张气氛,增强了表达效果;对那些联系不甚紧密,而又由同一主线贯穿的几个人,事,物进行叙述时,则多采用齐头并进的平行叙述,这可以把平行发展的事件交代得眉目清楚,显得从容不迫,而读者则可以同时看到平行的各个事件,从而获得立体的感受. 补叙:在叙述过程中对前文涉及的某些事物和情况作必要的补充,交待.补叙的作用在于对前文所设伏笔作出回应,或对前文中有意留下的接榫处予以弥合.补叙,可以使内容完整充实,情节结构完善,使记叙周严,不留破绽.直接叙述直接叙述是说话人与听话人之间的面对面的对话。
说话人应当站在自己的角度,用第一人称跟听话人表述自己的意思。这时候,听话人相对于说话人而言,是第二人称。
说话人所说出的每一个字、词、句,都是说话内容,应当用引号引起来,表示直接引用说话人的说话内容。比如:妈妈笑着说:“我今天很高兴。”
间接叙述 间接叙述是说话人转述别人的话给听话人听。说话人应当站在第三者的角度,将转述的内容以第三人称的口气说给听话人听。
因为是转述别人的话,不是说话人本人的说话内容,所以不能用引号引起来。比如:妈妈笑着说,她今天很高兴。
你好!正文的详细内容: 1。
事实 事实部分首先写明当事人的请求和争议的事实与理由,然后另起一行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1)当事人双方争议的事实、理由及各自诉讼请求。
即原告具体要求解决什么争议的问题,如何解决及其事实和理由;被告对原告诉讼请求所持的态度,陈述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以表明双方起诉或答辩各自所持的态度或依据。 如果本案有第三人参与诉讼,还应写明第三人对本纠纷所持的态度及主张,属于有独立诉讼请求权第三人的还应表明对本案所主张的诉讼请求。
根据法院诉讼文书样式的规定,该项内容应用如下固定的写作模式表述: 原告***诉称:(概述原告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被告***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
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 民事诉讼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是当事人双方自行提供的,诉讼中尽管原被告第三人各自提供的事实和意见不一定完全真实和正确,甚至可能含有虚假成份,但也应将其内容概括地写入判决书,这样不仅能体现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尊重,增强民事判决的透明度,同时也有助于分辨双方发生纠纷的真实原因,以便使下文叙述查明认定的事实和判决理由更富有针对性。
(2)人民法院经查证认定的事实。由于双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不一定都真实,其中可能带有一定的片面性,甚至含有虚假成份,因而一审民事判决书在写完原、被告陈述的事实之后,必须郑重写明法院查证的事实。
因为这是经过法院审理、查证属实的事实,是判决定案的依据。 所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写入事实中的内容要有根有据,确凿无误。
如何写好这一部分,没有统一规定,应视其具体不同案件的性质来决定,但有几点却是需要共同遵守的,即写好这一部分必须做到:事实清楚、层次分明、重点突出、详略得当,根据案件的不同性质,确定写作要点。 2。
理由 理由,是判决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在事实叙述的基础上,对纠纷事实进行的分析认定,体现了人民法院判决的主要观点。民事判决书的理由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内容,即判决的理由和判决适用的法律。
所谓判决的理由就是人民法院根据认定的事实和证据,阐明自己的观点,辩明是非,对当事人正当的请求理由,给予支持,错误的给予批评、教育,讲明道理,从而为判决提供理论依据。 所谓判决适用的法律,即判决所依据的民事实体法律条文。
理由部分在民事判决书中占有重要地位。充分的说理,不仅可以起到化解纠纷,排忧解难,息事宁人的作用,而且还是教育感化当事 人的重要工具。
民事案件判决是否恰当,双方当事人是否折服,完全取决于理由说服力的强弱,说服力强的理由往往能令败诉者息诉。 因而一份民事判决书质量的高低,理由部分至关紧要。
根据《样式》,这部分应表述为:“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3。
判决结果 判决结果,是人民法院根据事实和法律,对案件实体问题作出的处理决定。 判决结果要明确、具体、完整。
根据确认之诉、变更之诉或给付之诉的不同情况,正确地加以表述。例如是给付之诉的,要写明标的物的名称、数量或数额,给付的时间及给付方式。
给付的财物,品种较多的,在判决书中可以概括地写,详情另附清单;判决义务人履行一定民事行为的,应当写明应履行行为的内容及要求、履行期限等。 需要驳回当事人其他之诉的,可列为最后一项进行书写。
当前民事判决书的基本模式可概。。
(一)诉称辩称部分。包括原告诉称的事实。。
(二)“经审理查明”部分。写。。
(三)“法院认为”部分。该部分除最后“注明。。
从顺序上而言,上述模式具有合理性,体现了争。。
1.诉辩请求的争点对事实认定和法律。。
诉辩请求对法律的适用也具有约束作用。判决应。。
此外,法官必须抑制自己的话题偏好。在个别。。
2.事实与证据的展示顺序不尽合。。
因此,可考虑根据争点的分类,在。。
3.事实与法律的结合应。。
因此,增加法律解释的内容、注。。
判决书的制作,在形式上应当具备规范性、创新性、公开性、法律性和准确性的特点。司法实践中,素养较高的法官擅于在判决书中将各项争议转化为具体的法律问题,并运用法言法语对涉案的法律概念和术语进行精确的阐述,最终以能为公众所理解的法律语言构建一篇内涵丰富的司法判决,这是值得肯定和借鉴的。
(一)规范性
各类判决书的写作程式,应当符合最高法院关于制作判决书的规范要求。简言之,司法判决必须符合技术规范和印制规范。包括字体规范,标点符号规范,数字规范,印制规范,文书版式规范,,装订规范等。
(二)创新性
所谓创新,指的是适应案件变化的特点,为强化司法判决的理性含量而在文书制作方法上所做的变革。行政和民商案件常见的创新体例是:
1、在当事人诉辩称之前,简要叙述争议事项;
2、在阐述当事人的诉辩意见之后,列明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及拟证明的事实;
3、详细记载法院质证及认证的经过;
4、在充分质证认证的基础上,以居中的语言陈述查明的案件事实;
5、通过分段递进式的论理,得出裁决结果。此种文书格式一改判决书的惯常模式,改革创新的韵味浓厚,使司法判决的各个构成要素之间相辅相成、有机联系形成了统一整体,使司法判决真正成为向社会公众展示法院文明、公正司法形象的载体。
(三)公开性
除法定不能公开的情形之外,判决书应当公开表述案件的审判过程;公开表述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和法院认证情况;公开表述法院对争议事项的认定意见;公开表述法院对所审理事项适用法律的意见。通过创新的体例,将争议的起因、当事人的攻防武器、法律规则的应用过程等内容展示于公众之前,使公众可明确知悉受诉法院审判活动的程序性工作及工作效能,增强司法审判的透明度,达到公示案件审判过程的目的。
(四)法律性。、
判决书的语言必须是规范性的法律用语,即通常所说的“法言法语”。司法实践中,素养较高的法官擅于在判决书中将各项争议转化为具体的法律问题,并运用法言法语对涉案的法律概念和术语进行精确的阐述,最终以能为公众所理解的法律语言构建一篇内涵丰富的司法判决,这是值得肯定和借鉴的。
(五)准确性
1、遣词用句严谨,不生歧义;
2、用词客观持中,不使用形容词,不能淡化或夸张涉案情节;
3、语言简练精确,无赘语病句;
4、语句规范,无俚语方言或攻击性词语。
近年来,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推进,法院判决书的制水平也在不断提高。
但是,从总体上讲,判决书的质量离社会公众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为此,最高人民法院要求加快裁判文书的改革步伐,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并出台了判决书的样本,对判决书的制作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增强判决的说理性”,“公开裁判理由”,“使裁判文书成为向社会公众展示司法公正形象的载体,进行法制教育生动教材”。
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的集中体现,是对整个诉讼活动最精炼、最完整的概括。它不仅是法官业务素质强弱的重要评判依据,也是衡量办案质量,宣传司法公正,体现法律真义的司法产品。
一份好的民事判决书,除了要求事实叙述清楚,证明事实的证据有力外,更重要的在于说理的充分透彻,这样才能保证判决结果的准确,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民事判决书的说理问题已成为当前民事判决书改革的重点。
一、我国民事判决书说理不充分的表现 目前,我国法官制作的民事判决书中,有不少的民事判决书是不说理的。民事判决书不说理有种种表现,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当事人诉、辩理由归纳过于概括、抽象。
裁判文书不能完整、准确地反映当事人的陈述理由,有的以偏概全故意遗漏当事人的主张和理由,有的甚至任意曲解当事人的理由。 (二)、认定事实部分没有体现当事人举证、质证和法庭认证的情况。
判决书中不列举当事人的证据或不全部列举,或虽在判决书中列举当事人的证据,但未写明事实与证据之间的关系,对当事人争议的事实未结合双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及法庭的认证意见去写。对采信的证据不说明理由,对不采信的证据也不说明理由或者不该采信的证据予以采信,应予以采信的证据不予以采信,断章取义,任意取舍,枉法裁判。
(三)、判决书说理部分说理不充分、不透明、不全面。不少判决书不说理由,或者虽有说理,但说理不准,牵强附会,没有针对诉讼各方当事人的主张及个案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说理,而是罗列同一类型案件共性的说理,惯用一些诸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证据确凿充分”、“依法应予支持”等公式语言;有的对当事人的主张说理不全,只择其所需,选择对判决有利的部分,对其他部分不提或少提;有的说理只是证据和法条的简单罗列累加,缺少对证据的分析认定,没有法律适用方面的意见分析,更没有揭示证据—法律—结论三者之间的内在联系。
(四)、对案件审理过程交待不够。在首部写作中没有立案时间、开庭时间、追加当事人、审限等案件审理程序方面的事项,使案件审理缺乏透明度,不能全面反映案件审理过程。
二、民事判决书充分说理的现实意义 判决书充分说理可以减少法官在审判中的不公正行为,有利于防止“幕后交易”、“暗箱操作”等司法腐败的产生;其次,判决书充分说理可以提高法官自身业务素质,从而可以减少不必要的上诉改判率;再次,判决书充分说理可以使法官在这一领域充分借鉴和运用大量事例、判例、著名学者和其他法官判词的意见说明对本案的认识过程和判决结论的合法性,有利于改变呆板的“八股”文风,适应国际裁判文书改革的需要。 三、民事判决书充分说理的方法 (一)、心证公开,增强说理的透明度。
心证公开,是指在庭审时及判决书的制作中,法官根据对所有证据进行分析判断而形成的内心确信,包括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和法律上的见解,向当事人或在判决书的文本中阐明以求得当事人及公众的认识、理解与支持。心证公开在民事判决书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公开法官认证的形成过程。
认证过程其实就是法官凭借自己具备的知识和经验对通过庭审所掌握的案件证据作出判断,并为自己预先感知和判断得出的结论给出理由的过程,它既是一种法律推理的过程,又是进行法律解释的过程。具体地说,就是法官在判决书中公开展示自己经过法律推理和法律解释而得出的认证意见,公开表明法官对证据的理性判断和取舍的原因,公布所采信证据的具体内容,并对证据的客观性、相关性、合法性进行分析论证,使证据形成环环相扣,步步推进的锁链式的证据威力。
此外,对不采纳的证据也要据理驳回,表明认定的证据与判决结果有逻辑上的联系。法官认证过程的公开,体现了判决书形式上的公正,以及判决书所认定的事实的可信度。
公开法官对当事人诉辩主张支持与否定的原因。民事诉讼是围绕当事人诉辩主张来展开的。
但是,在民事审判中并非当事人所主张的利益都是合理的,所辩驳的理由都是正当的,对这些问题,法官在制作判决书时不应回避,而应旗帜鲜明地公开自己支持或否定当事人的诉讼主张的心证过程,说清原因和依据。此外,针对当事人对审判方向或状况有疑虑和误解的地方也要有所反映,说清法官对这些问题的看法和理由,消除当事人的疑虑和误解,提高当事人及公众对判决的信任度。
公开法官作出判决结果的理由。要防止给予当事人突袭裁判的感觉,法官在判决书文本中,对自己所作出的判决结果必须公开心证过程及理由。
一是论证法官对当事人诉辩主张、争议焦点的概括归纳是恰当的;二是结合所采信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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