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誉的后续会计处理是指非同一控制的企业合并产生的购买商誉确认入账后进行的会计处理。目前,外购商誉在入账后常用的会计处理方法有3种。
(1)将商誉立即注销,即在合并日将商誉入账后,随即冲销合并企业当期收益或留存收益。英国会计准则委员会曾将其作为一种可选择的处理方法。其他各国选用的并不多见。认同这种方法的人认为商誉在未来不一定能使企业获得收益,在账上保留商誉资产不够谨慎。还会为商誉的后续处理方法选择留下难题,故入账后立即注销比较合适。将商誉入账后再注销的做法,实际上是把商誉在合并时的入账看做权宜的做法,在本质上不承认商誉。或者说把商誉排除在会计核算体系之外。但是,现代企业越来越依靠商誉赚取利润,将商誉立即注销的做法显然与其相悖。
(2)对商誉不摊销但进行价值减损评价。这种观点认为,商誉并不是一种必然的耗费性资产,它的价值在未来的变化不是只有下降这一种可能性,而是存在增加、不变或减少等多种可能性。购买商誉是被并企业自创商誉在合并时实现的结果,如果企业合并后一直经营良好,则商誉价值会因产生了新的自创商誉而增加:如果企业经营稳定并未产生新的商誉但也没有发生使商誉下降的事项。则商誉价值保持不变;如果企业合并后经营不善导致商誉减损,则商誉的价值会下降。由于在企业未来经营中商誉价值变化有多种可能,最合适的方法莫过于随时密切关注企业商誉的变化,当商誉价值增加时,本着谨慎原则不予确认增加;当商誉价值减损时,本着谨慎原则予以确认损失;当商誉价值不发生明显变化时,本着谨慎原则和重要性原则也不做进一步处理。这种方法,比假设商誉是一种消耗性资产,会随着时间增加而减少故需进行摊销的方法,更符合商誉的本质特征。近年来,采用这一方法的国家日渐增多,国际会计委员会、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都明确规定购买商誉应选用该法进行后续会计处理。
(3)在有效的经济寿命期内进行摊销。这种观点认为商誉是一种长期资产,而且是消耗性资产,应该将其摊销,使其完成资产向成本的转化,会计上作摊销是在将其实现的收益与费用进行配比。经过上百年的争执。学术界和实务界的主流观点都认为商誉是一种长期无形资产,而传统上会计是要将长期无形资产进行摊销的。所以该观点长期以来都被国际会计准则和很多发达国家的会计准则所认可。2002年。美国会计准则规定,在企业合并时禁用权益联合法,而采用购买法同时确认购买商誉,并规定对购买商誉进行减值测试,不再摊销。2004年,国际会计准则也摒弃了将商誉在一定时期内摊销的做法。2006年。我国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也明确规定不再对购买商誉进行摊销而代之以减值测试。目前仍有为数不少的国家和地区如日本、加拿大、台湾等,在外购商誉的后续处理中使用摊销的方法,英国和澳大利亚则要求企业在对外购商誉进行摊销的同时定期进行减值测试。
新准则规定商誉确认后,持有期间不再摊销。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资产减值》的要求,企业如果拥有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的,至少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由于商誉不能独立产生现金流量,因此其减值测试应当结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
这些相关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应当是能够从企业合并的协同效应中受益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但不应当大于按照分部报告准则所确定的报告分部。 为此,新准则要求企业应当自合并日起将合并产生的商誉按合理的方法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难以分摊至相关资产组的,应当将其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组合。
在实际的减值测试过程中,当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存在减值迹象时,对于商誉减值的确定应分两步进行:第一步,先对不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计算可收回金额,并与相关账面价值相比较,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 第二步,对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比较这些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包括所分摊的商誉的账面价值部分)与其可收回金额,如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就其差额确认减值损失。
在做账务处理时,减值损失的金额首先应抵减分摊至资产组或组合中的商誉账面价值;不足抵减时,再根据资产组或组合中除商誉外的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比重,按比例抵减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 和资产减值测试的处理一样,以上资产账面价值的抵减,也都应当作为各单项资产(包括商誉)的减值损失处理,计入当期损益。
抵减后的各资产的账面价值不得低于以下三者之中最高者: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该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和零。因此而导致的未能分摊的减值损失金额,应当按照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中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所占比重进行分摊。
如果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是母公司根据其在子公司所拥有的权益确认的商誉,在这种情况下,子公司中归属于少数股东权益的商誉并没有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确认。因此,在对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和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时,由于其可收回金额的预计包括归属于少数股东的商誉价值部分,因此为了使减值测试建立在一致的基础上,企业应当将归属于少数股东权益的商誉调整增加资产组的账面价值,然后根据调整后的资产组的账面价值与其可收回金额进行比较,以确定资产组(包括商誉)是否发生了减值。
以上便是分析内容,仅供参考。
商誉是现代企业一种重要的资产。
随着当今企业拓宽生产经营渠道、开拓新的市场,作为企业实现迅速发展壮大途径之一的合并活动在经济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对大多数企业而言,合并商誉是一种越来越重大的经济资源,在企业全部资产中所占比重不断加大,发挥的作用也在不断加强,越来越为企业内外部关系人所瞩目。
但由于商誉所具有的特殊性质,其会计处理一直是会计理论与实务中研究的热点。2006年2月15日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对于不可辨认的资产——商誉的会计处理有了明确的规范和重大变化。
一、商誉的确认 新准则规定:无形资产是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据此,商誉由于它的不可辨认性,新准则将其从无形资产中分离而独立确认为一项资产。
从理论上讲,只要企业有获得超额收益的能力,即可确认商誉的存在,并且可将其创立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支出作为成本入账。然而这种确定商誉存在的方法及对它作出的会计计量实施起来是相当困难的。
因为商誉是由各种因素相互影响、相互作用而产生的,没有任何一笔支出能够确认是专为创造商誉而支出的。因此,也难决定该笔支出创造了多少商誉,这些支出的受益期是多少,因而在会计实务中,一般只对企业外购商誉即合并商誉加以确认入账,自行创造的商誉不予入账。
按照我国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涉及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首先应区分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还是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对于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新准则规定采用权益集合法,相关资产和负债按照在被合并方的原账面价值入账,合并溢价只能调整资本公积和留存收益,并不确认商誉。
在新准则体系下,只有对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采用购买法,才涉及商誉的会计处理,确认商誉,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控股合并和吸收合并时确认商誉又稍有不同。控股合并中产生的商誉体现在购买日编制的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吸收合并中产生的商誉则作为购买方账簿和个别报表中的资产列示。
二、商誉的初始计量和账务处理(一)商誉的初始计量根据第20号准则,合并商誉=企业合并成本-合并中取得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若合并成本大于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则应当将其差额确认为商誉;而若前者小于后者,则将其差额计入合并当期营业外收入,并在报表附注中说明)。其中,合并成本应包括以下四项内容:1.一次交换交易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购买方在购买日为取得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2.通过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每一单项交易成本之和;3.为进行企业合并而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也应当计入企业合并成本;4.在合并合同或协议中对可能影响企业合并成本的未来事项作出约定的,购买日如果估计未来事项很可能发生并且对合并成本的影响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的,购买方应当将其计入合并成本。
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是指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公允价值减去负债及或有负债公允价值后的余额。(二)账务处理1.非同一控制下的控股合并该合并方式下,购买方一般应于购买日编制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 辨认资产、负债应以其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计量,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体现为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商誉;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计入合并当期损益,因购买日不需要编制合并利润表,该差额体现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上,应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2.非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非同一控制下的吸收合并,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将合并中取得的符合确认条件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按其公允价值确认为本企业的资产和负债;作为合并对价的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作为资产处置损益计入合并当期的利润表;确定的企业合并成本与所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视情况分别确认为商誉或是计入企业合并当期的损益。值得说明的是,(1)企业合并中取得的有关资产、负债由于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不同产生所得税的暂时性差异,要调整商誉的价值。
(2)商誉确认后,由于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所形成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不确认为递延所得税负债。三、商誉的后续确认和计量 新准则规定商誉确认后,持有期间不再摊销。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资产减值》的要求,企业如果拥有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的,至少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由于商誉不能独立产生现金流量,因此其减值测试应当结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
这些相关的资产组或资产组组合应当是能够从企业合并的协同效应中受益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但不应当大于按照分部报告准则所确定的报告分部。为此,新准则要求企业应当自合并日起将合并产生的商誉按合理的方法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难以分摊至相关资产组的,应当将其分摊至相关的资。
商誉虽然符合企业资产的定义,但又不同于企业的其他资产,因其产生与发挥效益与企业整体密不可分,无法单独存在,商誉的价值一般与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甚至根本没有为形成商誉价值而支出。目前,自创商誉的计量方法有两种:一种是超额收益现值法。该方法的理论依据是商誉的本质——能给企业带来超额收益,因而未来每年超额经济利润现值之和就是企业自创商誉的评估价值。但是这种方法也存在不合理之处,因为影响商誉不确定因素很多,而且很复杂,所以商誉未来每年能给企业带来多少超额收益是很难准确估计的。另外商誉存续期也无法预计,人为确定商誉的折现率也失合理性。最后,折现率也容易为人为所操纵,因为影响折现率的因素包含同行业之间平均利率,银行存款利率水平和通货膨胀的影响程度。
有人认可第二种方法即将企业已经实现的超额收益和差值形成出来,即商誉价值=企业整体价值-单项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之和。因为,企业整体价值可以由某一时点上企业整体可转让价值来确定,而单项可辨认资产公允价值可按现行市价或重置成本来确实。(假定目前公允价值的确认来计量的原则与技术较成熟),但是我国目前股票市场存在许多不规范的地方,对公司整体价值的评估应采取合适的方法。当然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自身的特点来选择。
第一步,比较商誉所属报告单元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
如果报告单元的公允价值超过其账面价值,则商誉及其所属报告单元没有发生减值,不需要实施商誉减值损失计量的第二步:如果商誉所属报告单元的账面价值超过其公允价值,则应实施商誉减值损失计量的第二步,如果商誉发生减值,则应计量并确认商誉减值损失。第二步,比较商誉内含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
如果商誉账面价值超过其内含公允价值,则商誉发生减值,减值损失等于商誉账面价值超过其内含公允价值的差额。
国际上通行的资产评估方法主要为成本途径、市场途径和收益途径。
对商誉的评估亦沿用这3种方法。 (一)成本途径成本途径是从企业创立商标,形成商誉的各种成本和费用入手,计算其现时条件下的重置完全成本,再加除各种损耗(主要是各种经济损耗)估算出商誉的价值。
商誉的价值是由劳动创造的,但其价值却与投入成本并无直接的对应关系。人们判断一家企业的商誉有没有价值,有多少价值,并不是看它的成本,而主要是看它能不能创造效益,有没有市场竞争力,这就使得成本途径的应用受到了很大限制而很少采用。
在采用成本途径时,分析人员需要估计再创造目标商誉无形资产的构成要素所需要的现行成本。最常用的成本途径通常称为要素构成法(component build-up method)。
要素构成法的第一步是罗列构成目标商誉的各个要素;第二步是估算再创造每个要素所需的成本。此方法是建立在商誉作为存置资产和备用资产的价值概念基础上的。
再创造与目标商誉相关的持续经营企业的所有要素时,常用要素构成法对该期间内创造的预期收益(例如机会成本)进行分析。例如,我们假定需要用两年时间来再创造目标企业的所有资产(有形的和无形的),包括所有设备的购买和安。
国际上通行的资产评估方法主要为成本途径、市场途径和收益途径。对商誉的评估亦沿用这3种方法。
(一)成本途径成本途径是从企业创立商标,形成商誉的各种成本和费用入手,计算其现时条件下的重置完全成本,再加除各种损耗(主要是各种经济损耗)估算出商誉的价值。 商誉的价值是由劳动创造的,但其价值却与投入成本并无直接的对应关系。
人们判断一家企业的商誉有没有价值,有多少价值,并不是看它的成本,而主要是看它能不能创造效益,有没有市场竞争力,这就使得成本途径的应用受到了很大限制而很少采用。在采用成本途径时,分析人员需要估计再创造目标商誉无形资产的构成要素所需要的现行成本。
最常用的成本途径通常称为要素构成法(component build-up method)。要素构成法的第一步是罗列构成目标商誉的各个要素;第二步是估算再创造每个要素所需的成本。
此方法是建立在商誉作为存置资产和备用资产的价值概念基础上的。 再创造与目标商誉相关的持续经营企业的所有要素时,常用要素构成法对该期间内创造的预期收益(例如机会成本)进行分析。
例如,我们假定需要用两年时间来再创造目标企业的所有资产(有形的和无形的),包括所有设备的购买和安装、所有不动产的建设或购买、供应商的选择、销售体系的建立、员工的培训、客户认知度和信任度的建立、客户关系的再建立(与目标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相匹配)。我们还可以假定在两年的再创造期间,目标企业的年度收益达到1000万美元。
再创造期间内2000万美元机会成本的现值就是目标无形资产商誉的一个评估值。 (二)市场途径 市场途径是通过与各参照物的比较并调整差异而得出的结果。
市场途径有两种常用的方法。第一种方法是将目标企业实际成交的收购价格中扣除有形资产和其他可确认无形资产价值后的余值作为商誉的评估值。
第二种方法是以实际的指导性销售交易为基础来评估商誉价值。商誉类无形资产很少同其他资产完全分离而单独出售,因此,指导性销售交易通常涉及的是持续经营企业或专业机构。
在此类交易资料中,销售价格在商誉和所有其他资产之间进行分配是公开的。这意味着即使是第二种方法也是依赖销售价格中的余值来评估商誉价值的。
采用收购价格余值法进行评估时,要有与目标商誉相关的企业销售行为的存在。首先,分析时应当确认目标销售是一种正常的交易。
其次,分析时应确认买价代表的是现金等价物的价格。如果有非现金支付方式或递延付款,如获利后支付条件(an earn-out provision),分析人员应将各种支付方式转换为现金等价物。
第三,分析人员应对目标企业所有可认定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进行估价。第四,分析人员应把所有可认定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总体价值从总收购价格中扣除,余值即为商誉类无形资产的价值。
在使用指导性销售交易法进行分析时,分析人员应确认并选择足以与目标企业进行比较的实际交易作为参照物。对某些行业来说(如专业机构),这些指导性销售交易的资料一般会在出版物和期刊上公布,所以容易获取。
在这些实证交易中,商誉常以整个交易价格的百分比或目标企业年度销售收入的百分比来表示。这些来源于市场的定价倍数,随后被运用到目标企业上,以得出目标商誉的价值。
当然我们应注意到,对来源于市场的定价倍数的估计就是建立在资料来源中的每个企业或专业机构销售价格的分摊的基础上的。 (三)收益途径 收益途径是通过预期商标商誉能带来的未来的超额收益,进行折现后确定为现时价值。
商誉的评估价值取决于其使用价值,即其生存、竞争、发展、获利能力,能为市场所承认,商誉才有真正价值,这正是收益途径的出发点。由于商誉的价值与其形成过程中所投入的成本缺乏直接的联系,而往往取决于它们所能带来的未来超过同行业一般水平的超额收益,因而对商誉的评估,。
自创商誉价值的计量与外购商誉不同,外购商誉为购买价与企业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自创商誉则以获取超额收益能力的大小作为其计量标准。
目前理论上探讨较多的主要是以下两种方法: (一)直接计量法 直接计量法也叫超额收益法,是指通过估测由于存在商誉而给企业带来的预期超额收益,并按一定方法推算出商誉价值。 直接计量法根据被评估企业预期超额收益的稳定性,又分为超额收益资本化法和超额收益折现法。
(1)超额收益资本化法。超额收益资本化法是根据“等量资本获得等量利润”原理,认为既然企业存在超额利润,就必然有与之相对应的资本(资产)起积极作用,只是账面上没有反映出来,因此将企业的超额收益还原,就是商誉的价值。
采用这种方法的基本步骤是: 第一,计算企业的超额收益。 超额收益=实际收益-正常收益:可辨认的净资产公允价值*预期投资报酬率-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同行业平均投资报酬率 第二,将超额收益按选定的投资报酬率予以资本化。
商誉价值=超额收益÷适当的折现率 按此法测算的商誉价值偏高,因为此法以假定获取超额收益的能力将永远持续为基础(计算过程即为永续年金现值的计算公式,在这里超额收益被看成了永续年金),而事实上,这种可能性极小,因为没有企业可以永续生存下去。 (2)超额收益折现法。
超额收益折现法指把企业可预测的若干年预期超额收益依次折现,并将折现值汇总以确定企业商誉价值。如果预计企业的超额收益只能维持有限的若干年,且不稳定,一般适用于此种方法。
用公式表示为: 商誉价值=∑各年预期超额收益*各年的折现系数 在各年预期超额收益相等的情况下,上式可简化为: 商誉价值=年预期超额收益*年金现值系数 (二)间接计量法 该方法是通过计算企业整体资产价值与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来计算自创商誉的价值。 具体步骤为:第一步,运用整体评估的方法评估出企业整体资产价值,企业整体价值的评估采用收益现值法。
第二步,运用单项评估的方法评估各类有形资产的价值和单项可确指的无形资产价值。由于这些单项资产都能够重置,一般运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
第三步,把整体评估值减去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即是企业自创商誉的价值。 从本质上来说,这种方法也是采用收益法的原理。
如果企业是上市公司,可以股票价值代替企业总价值,因为股票市价从总体上反映了全体股票投资者对企业内在价值的判断,股票的市价总额近似地反映了企业的总体价值。但在不成熟的证券市场里,股票市价不宜作为企业的总价值。
以上是我对于这个问题的解答,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商誉虽然符合企业资产的定义,但又不同于企业的其他资产,因其产生与发挥效益与企业整体密不可分,无法单独存在,商誉的价值一般与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没有直接关系,甚至根本没有为形成商誉价值而支出。目前,自创商誉的计量方法有两种:一种是超额收益现值法。该方法的理论依据是商誉的本质——能给企业带来超额收益,因而未来每年超额经济利润现值之和就是企业自创商誉的评估价值。但是这种方法也存在不合理之处,因为影响商誉不确定因素很多,而且很复杂,所以商誉未来每年能给企业带来多少超额收益是很难准确估计的。另外商誉存续期也无法预计,人为确定商誉的折现率也失合理性。最后,折现率也容易为人为所操纵,因为影响折现率的因素包含同行业之间平均利率,银行存款利率水平和通货膨胀的影响程度。
有人认可第二种方法即将企业已经实现的超额收益和差值形成出来,即商誉价值=企业整体价值-单项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之和。因为,企业整体价值可以由某一时点上企业整体可转让价值来确定,而单项可辨认资产公允价值可按现行市价或重置成本来确实。(假定目前公允价值的确认来计量的原则与技术较成熟),但是我国目前股票市场存在许多不规范的地方,对公司整体价值的评估应采取合适的方法。当然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自身的特点来选择。
商誉的初始计量根据第20号准则,合并商誉=企业合并成本-合并中取得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若合并成本大于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则应当将其差额确认为商誉;而若前者小于后者,则将其差额计入合并当期营业外收入,并在报表附注中说明)。
其中,合并成本应包括以下四项内容:1。一次交换交易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购买方在购买日为取得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2。
通过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每一单项交易成本之和;3。 为进行企业合并而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也应当计入企业合并成本;4。
在合并合同或协议中对可能影响企业合并成本的未来事项作出约定的,购买日如果估计未来事项很可能发生并且对合并成本的影响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的,购买方应当将其计入合并成本。 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是指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公允价值减去负债及或有负债公允价值后的余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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