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物证常用的提取方法:
1.硝酸银溶液显现法
手印,特别是指印,它是以氯化钠的沉淀物形式存在的。使用硝酸银溶液显现手印,该溶液中的硝酸银与氯化钠之间发生化学反应,产生两种新的化学物质:硝酸钠和氯化银,而氯化银则具有很强的感光性。通过紫外线或日光照射,氯化银还原成金属银,指印即显现出来。用该法显现的手印呈黑色。
常用的硝酸银溶液配方如下:
硝酸银水溶液:硝酸银1-5克蒸馏水100毫升。
硝酸银酒精溶液:硝酸银1-3克无水酒精100毫升。
使用硝酸银溶液,显现现场潜在手印,方法有两种:
(1)用毛笔或棉球,将硝酸银溶液涂在承受体表面或将纸张之类的被显物浸入溶液中,待其干后,置于日光或紫外线下,潜在手印即显现出来。为防止曝光过度,使整个承受体表面变黑,应马上使用照相等方法,将其固定或转入黑暗之中加以保存。
(2)使用照相用显影剂。该法是先用硝酸银溶液处理被显物表面,然后用浓度为50%的照相用显影剂进行显影,而后用常规的照相定影剂定影,最后用清水冲洗。用该法显现出的手印,可经久不变且承受客体不会被损坏。
硝酸银溶液显现法,主要用于显现浅色纸张和本色竹木制品上的陈旧无色汗垢手印。使用该法时,最好戴防护手套。另外,用无水乙醇代替蒸馏水配制硝酸银溶液,效果会更好。加用氨基比林则无需曝光亦可快速显现手印。
2.8-羟基喹啉法
8-羟基喹啉又称喹啉醇,是一种显白色或淡黄色的结晶粉末,沸点低。8-羟基喹啉加温升华后,可与汗液手印中的钠、钾、钙等三十多种金属阳离子结合,生成各种荧光物质,用波长为2537埃的短波紫外线照射,即可发出浅蓝色荧光手印。
8-羟基喹啉法的具体操作方法是:将一定量的8-羟基喹啉粉末放于烧杯内,加温使其升华,将疑有手印的被显物置于烧杯上方约5毫米处,待升华气体与手印中的金属阳离子结合后,再拿到紫外线下进行照射,即可显现出浅蓝色手印。
8-羟基喹啉法适用于显现无荧光的聚苯乙烯塑料、白灰墙和纸张等承受体上的汗垢手印,尤其对显现易被各种溶剂溶解的聚苯乙烯泡沫塑料和不能使用粉末的油污工具等承受体上的手印,彩色书报、画刊上的手印。8-羟基喹啉法操作简便,手印显现清晰,在现场可大面积显现,而且经此法处理后,不妨碍再用其他方法显现。
3.茚三酮法
茚三酮又称为宁西特林,呈白色粉末状,可以与汗液中微量有机物氨基酸起化学反应,产生一种蓝紫色化合物,以显现无色手印。
用茚三酮显现手印,其具体操作方法是,先把茚三酮配制成2-5%的丙酮溶液,用毛笔或棉球涂在承受体表面,在室温下经四至六小时即可显现出清晰的手印。温度对显现时间有决定性影响,如果用100瓦灯泡烘烤或置于80度至100度恒温箱中,约二十至三十分钟即可显现手印;如果用电熨斗在正面(可垫一两层纸)或背面加热,甚至一两秒钟即可显现。但熨烫时,必须控制好温度,以免把承受体烫焦。
茚三酮法适于显现牛皮纸、本色竹木器具上的陈旧无色手印。由于溶液中有丙酮成分,故不得在能被丙酮溶解的物质的表面上使用。如油漆、塑料等。
4."502"胶显现法
"502"胶的主要成分是a-氰基丙烯酸乙酯,当用"502"胶显现潜在手印时,胶中挥发出来的a-氰基丙烯酸乙脂气体遇到了手印中的水和氨基酸,形成高分子固体聚合物,潜在手印就被显现出来。
"502"胶显现法在实地显现现场手印时,具体操作法如下:
用玻璃罩或塑料袋,将疑有手印的被显物或其部分表面,封闭在一个小空间内,然后滴人少量"502"胶,使其自然挥发、熏染,数小时后即呈白色或灰白色并显出手印。为加速"502"胶的挥发速度和显现手印的速度,可使用20瓦电烙铁触及滴有"502"胶的铝片,数秒钟内,"502"胶即呈白烟迅速挥发,十分钟内即可完成全部操作显现。另外一种加速方法是,将"502"胶滴在用氢氧化钾溶液处理过的脱脂棉上,同样能加速"502"胶的挥发速度。
"502"胶显现法,主要适用于显现塑料、金属、玻璃、瓷器现场勘查等承受体表面的潜在手印。
除以上常用方法外,为了更有效地显现手印,还可以采用其他化学药品。如采用醋酸铀铣锌溶液,可显现棉、麻、丝和人造纤维纺织品上的汗垢手印;对人体或尸体上的无色汗垢手印,可采用碘-银板转印法进行显现。根据最新科技手段的发展,利用图像处理技术显现现场手印将会成为一种新的、行之有效的方法。
那可多了去了.
1、实物提取:比较好拿的 不占地方的东西上粘有物证的话 用这种提取方法。
2、棉签蘸取:对于物件比较大、重,上的物证,先拍照录像后,用棉签蘸取。
3、刀片刮取:这个尤其是对于白灰墙上的血迹什么的,用刀片刮取。因为白灰石灰什么的对DNA检验影响很大。
4、剪刀剪取:对于脏器、什么的用刀片切割、剪刀剪,使用物证带提取。
5、物证带提取:比如胃内容物需要检验什么的。
6、纱布、滤纸提取:比如采集犯罪嫌疑人、死者的DNA样本,需要提取血样,用采血针扎出血后用纱布或者滤纸涂一块大概2.0*2.0cm范围的血泊。
7、一次性注射器提取:比如提取大量的心脏学、尿液备检毒物毒品酒精什么的,需要用一次性注射器提取,用玻璃器皿承装。
我能想到的就这么多,不过我觉得你想问的是法医显现方法是什么,意思就是法医靠什么方法提取到肉眼看不见的东西吧?
这个是有方法的 高科技的也有 暂时保密
哈哈 要是有人给高分的话 我可以考虑说出来供法医爱好者分享一下。
7、
无论是室内还是露天现场,对发现的尸体、血迹、手印、脚印、车辆痕迹以及被破坏的物体、作案工具或其他遗留物等,都要特别注意保护,以防止有关的痕迹物证受到损毁。
1、利用标识的方法加以保护:在发现有痕迹物证处用粉笔等物圈划出来,以免痕迹物证被人为破坏。
2、利用记录的方法加以保护:如在保护过程中必须移动现场物品时,可将移动前现场的状况详细记录下来(注意任何人员不得擅自移动现场)。
3、利用遮盖的方法加以保护:因气候因素影响可能使痕迹、物证受到破坏时,可以用脸盆、塑料薄膜等洁净的遮盖物将其盖住,但忌用带有浓烈气味的器皿物品遮盖。
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是指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这一定义概括了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反映了证据的本质属性。基于立法的统一性,三部诉讼法对证据概念的理解应当是统一的。
包括(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结论;(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 刑事证据的概念和意义 一、刑事证据的概念 目前,我国还没有统一的证据法典,但我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都规定了证据制度。
对证据的概念,只有刑事诉讼法作了定义。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1款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
证据有下列七种:(1)物证、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结论;(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 二、刑事证据的基本特征 一般认为,所有证据都应当具有证明力和证据能力。
证据证明力是指证据对于待证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证据的证据能力,是指证据资料在法律上允许其作为证据的资格。
这是证据的基本特征。我国刑事证据制度也基本反映了上述特征,具体表现为: 1.客观性。
诉讼证据的客观性是指诉讼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不是人们主观猜测和虚假的东西。诉讼证据的客观性,是诉讼证据的本质特征,是由案件事实本身的客观性所决定的。
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证据的本质是事实。证据事实的存在有两种基本形式:一种是诸如物品、痕迹、文件等客观存在的物质;一种是被人们感知并存人记忆的事实。
无论以哪种形式存在的事实,都可以成为证据。二是证据是不以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而客观存在的事实。
伴随着案件事实的发生,证据事实便不依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地形成了。证据的客观性,为公安司法人员调查收集证据,查明和证明案件事实真相,提供了物质基础。
2.关联性。诉讼证据的关联性是指诉讼证据与案件的待证事实之间存在客观的联系。
证据不仅是客观存在的事实,而且必须是与案件事实有关联的事实。客观存在的事实是多种多样的,并非所有的客观事实都能成为证据,只有那些与案件事实存在客观联系的事实才能成为证据。
证据之所以能够对案件事实起证明作用,正是由于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存在联系。凡是与案件事实具有客观的必然的联系,对查明案件有意义的事实,就可以作为证据;凡是与案件事实无关的,对查明案件没有意义的事实,不论其是多么真实可靠,都不能作为证据。
3.合法性。证据的合法性,是指诉讼证据必须是按照法律的要求和法定程序而取得的事实材料。
证据的这一特征表明:其一,诉讼证据的提供、收集和审查,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要求。无论是公安司法人员收集证据,还是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提供证据,都应当合法,否则就不能作为诉讼证据。
为此,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明确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
无论是在刑事诉讼中,还是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各种证据的取得都必须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非法取得的证据,在证据理论和诉讼理论上,严格讲是不应当具有证据效力的,更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
其二,诉讼证据的形式应当合法。即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形式上必须符合法律要求,否则,就不可以作为诉讼证据。
我国诉讼法对证据的种类作了明确规定,如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2款规定了七种证据种类: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其他诉讼法也作了相应规定。
同时还对各种证据的形式也作出明确的要求,如物证、书证必须附卷,不能附卷的要通过照相、录像、制作模型等方式附卷;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当事人陈述,应当以书面形式加以固定,并经核对无误后,由证人、保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民事或行政诉讼当事人签名盖章;鉴定结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由鉴定人签名盖章;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笔录,根据需要分别采用书面笔录、绘图、照相、录像等形式,书面笔录要由勘验人员、现场见证人签名盖章;等等。其三,诉讼证据必须经法定程序出示和查证。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询问、质证;物证必须当庭出示,让当事人辨认;未到庭的证人的证言笔录、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其他作为证据的文书,应当当庭宣读,听取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未经法庭查证属实的材料,均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三、刑事证据的意义 刑事证据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证据是进行刑事诉讼活动的依据,离开证据,整个刑事诉讼活动就无法进行;证据是司法公正的基础;证据是证明犯罪事实的唯一手段;证据是促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伏法、接受改。
物证:是指能够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所处位置以及状态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客观存在的物品、物质或痕迹。
《行政诉讼法》根据证据的来源和表现形式,将其分为以下七类:
1.书证。即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人的思维或者行为的书面材料。如行政机关的文件、文书、函件、处理决定等。作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的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机关在诉讼中必须提交的书证。
2.物证。即以物品、痕迹等客观物质实体的外形、性状、质地、规格等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肇事交通工具、现场留下的物品和痕迹等。
3.视听资料。即以录音、录像、扫描等技术手段,将声音、图像及数据等转化为各种记录载体上的物理信号,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如音像磁带、计算机数据信息等。
4.证人证言。即直接或者间接了解案件情况的证人向人民法院所作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陈述。一般情况下,证人应当出庭陈述证言,但如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精神病人、未成年人作证应与其心理健康程度、心智成熟程度相适应。
5.当事人陈述。即本案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和承认。
6.鉴定结论。即具有专业技术特长的鉴定人利用专门的仪器、设备,就与案件有关的专门问题所作的技术性结论。根据鉴定对象的不同,可分为医学鉴定、文书鉴定、技术鉴定、会计鉴定、化学鉴定、物理鉴定等。
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勘验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或者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或者物品进行勘察、检验、测量、绘图、拍照等所作的记录。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与行政案件有关的现场情况及其处理所做的书面记录。
法医DNA检验
对凶杀、强奸、碎尸、交通肇事逃逸等重大刑事案件现场遗留的血迹、精斑、唾液、毛发、指甲和其他人体组织等生物检材进行DNA分型或线粒体DNA测序,并通过与嫌疑人的DNA分型结果或线粒体DNA序列进行比对,直接认定或否定犯罪嫌疑人。
进行亲子鉴定。离婚案中的孩子的抚养、医院错换婴儿、遗产继承权的确定、遗失或失散家庭成员认亲、申报户口、私生子生父认定等民事案件。
重大灾难性事故中死难人员的身源认定。
毒品检验
笔迹检验。通过比对,对书写人进行同一性认定。
语言识别。通过书面语言分析,进行言语人的地域、年龄、职业、文化水平和某些病态特征的人身分析、判断。
印刷文件检验,包括货币、票证、证件真伪鉴别。进行复印、打印文件及与制作文件的复印机、打印机机型、机台的同一性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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