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只知道我国施行的是大陆法系,而很多西方国家用的是罗马法系.
一方面,内因上来说我国古典文化缺乏法律文化发展的土壤。因为我们的封建社会太过漫长,在人治社会里是不可能形成真正意义上的法律信仰的,法律文化也就因此裹足不前。因而在发展我国法律文化的时候,古典文化能够给予的养分根本不多不足,也就谈不上传承融合了。
一方面,外因上来说我们是被迫发展的。中国的发展是因为外力而呈现跨越式,为了缩短与发达国家的距离,我们采取拿来主义,法律文化基本上都是舶来品,是照搬西方传承多年的法律文化精髓,因而割裂了与自己传统文化的传承。这不仅体现在法律,其他方面也是如此。
至于中西法律文化差异,这个问题很大,涉及到很多方面,可以思考的视角如下:
1、人类学。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时指出,土地,人口对法律发展影响重大。中国一直是农耕文明,大量水利工程需要人治的存在才有组织可能。西方是畜牧文明,单打独斗的丛林生活使得自由主义泛滥,民主成为必然选择。
2、语言学。东方的汉字体系本身非常复杂,语义存在模糊性,不稳定和过度的修饰性,使得法律文本在传承中容易产生流变,执法者自主解释变得肆意,法律信仰难以树立。西方字母体系语义简单明确,文本解读歧义性低,法官解释空间小,有利于人们形成准确法律观念。
3、哲学。中西哲学体系大不相同,个人主义思潮必然导致民主的诞生,完善的民主又是法律得以被遵循的前提。卢梭社会契约论核心正在此。我们信仰君权神授,信封道德教化而不是法律惩戒,必然道德泛化法律退让。法律的出发点就是人性本恶,我们显然一直接受不同信念。
4、宗教。天主教一直存在法律传统,《圣经》就是所谓神法,罗马教廷对法律文化的推广,传教士对法律文本的研读都使得法律传承有了深厚人文背景,我们传统的儒家思想根本无视法律,所谓法家也是人治下到法治。一个没有宗教信仰的民族在传承法律文化上必然存在苦难。
最低0.27元/天开通百度文库会员,可在文库查看完整内容>
原发布者:遗忘天蓝小安
中西法律文化中的差异中西方不同的法院图腾意味着(1)西方法学家认为,法律是一个没有感情偏私的中道的权衡,法治优于人治。所以,法官在审判的过程中应是中立的。蒙目女神的职责是"裁断"而不是发现, 所以女神蒙住了双眼,眼睛并不重要,而且眼睛还可能会因为看见诉讼双方的情况而造成主观上的倾向性,也可能因为受到各种干扰而难以实现正义。所以,法官在审判的过程中应是中立的 。(2)独角兽体现的是儒家文化的人治思想。在断案中,他们提倡用灵感、顿悟,靠包公式的"青天大老爷"来主持正义。独角兽怒目圆睁,努力地去发现犯罪,惩罚犯罪,集侦查、起诉、审判、执刑于一身,无视程序的法律价值,刑讯逼供滥用,冤狱频发,具有浓厚的儒家的人治文化特征。 中西法律文化比较研究是21世纪我国现代化尤其是法制现代化事业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追本溯源,中国法制现代化是在西方法律文化冲击下起步的,因此,百年来一直存在着中西两种法律文化的冲突。对这种冲突的性质、机理、根源和形式等多方面的认识,直接影响到我们能否成功地立足中国、合璧中西,创造出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型法制。有鉴于此,探寻它们之间的差异对于理解中西法律文化的冲突和我国法制现代化的建设都有重要的意义。中西法律文化的差异首先表现在法的观念上。传统中国的法的观念主要以“刑”为核心和内容,因此,在传统上,中国人往往习惯于把刑、律、法等同起来,以为法即是刑法。这种观念源于中国古代法的特殊形成,并在
古代中国乡村社会需要一种利他主义道德之下的连带责任,而西方陌生人社会需要基于利己主义道德之下的分别的和个人的责任。
从传统中国法律制度的具体规定可以看出,公法色彩浓厚,比如“诸邻里被强盗及杀人,告而不救助者,杖一百;闻而不救助者,减一等。”这就是明显的刑事性的法律规定,用国家的公权力将邻居不救助的行为上升到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并且通过国家的强制力来保证实施,因为这样的事是规定在《唐律•捕亡律》这样的国家基本法律中,采用的是加之于身体的刑罚“杖”刑,带有强烈的暴力色彩,而这一规定被普遍接受的根本原因是:在传统中国个人不是被视为一个个人而始终被视为一个特定团体的成员,正因为每个人都隶属于团体,因此每个人都对这个团体有义务,要承受团体赋予每个个体的义务要求,因为这个团体是家国一体的,家庭怎么能够彼此之间不互相照顾?所以C和D都是要承担责任也就顺理成章。
近代以后的西方社会则建立在个人本位基础之上,法律制度体系自然体现的是非身份血缘的权利法,每个人只需要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因此不顾具体的法律制度如何发展,个人权利的保障并因此而产生义务分配,自然的结果就是C不承担责任,D承担责任了。
中国法律精神以礼为主,而西方法律精神则崇尚自然法 礼自然法法律精神法律精神,是指包含在法律制度中的有关法的最本质的观念.观念是一种上层建筑,一种意识.就个人而言,同一个人在不同时期,其观念会发生改变;同一个时期,不同的人的观念也会有差异.然而,对于一个民族整体来说,法律精神作为一种最本质的观念,在经过历史的沉淀后,深深扎根于国民性之中,具有稳定性和继承性.中国是世界文明古国,法律的起源可上溯至公元前三千年左右,并且在这段从未中断的文明史中已形成了悠久的,特色鲜明的法律传统,这就是礼法融合,礼的精神渗入法律制度,衍生出中国传统的法律精神,即对等级法,特权法的认同,对家族本位,义务本位的肯定.西方的传统是崇尚法律,许多伟大的思想家都曾指出法律在社会中的地位——公平,正义的化身,是对权利的保护,是对自由的拯救.西方的法律在不断变化,然而其内在精神——自然法思想一直在起主导作用.西方的法律精神就是围绕自然法而展开的一组观念,如自由,平等,正义,权利等.本文拟从中西法律精神的形成过程,历史根源及其表现形式等方面作一比较,以寻求中国法律精神以礼为主导,而西方法律精神崇尚自然法的根本差异.一,中西方法律精神的形成过程礼是古代中国的一种社会现象,中国历代思想家对礼皆有论述,礼的观念与学说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礼与法的相互渗透与结合,则是中国传统法律精神最本质的特征.中国古代的法虽无独立的品格而依附于礼,但礼与法毕竟是两个不同的事物,引礼入法是一个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从先秦开始,儒家以孔孟为代表,主张"为国以礼","复礼","正名",与主张"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的法家展开论战,两者可谓势均力敌,但经过战国,秦,两汉,作为差别性行为规范的礼占居主导地位,并成为公允性行为规则的法的内在精神.礼法合流具有着历史必然性,其一是封建大一统国家的需要,专制的政体需要统一的学说作为国家的指导思想,纳国民思想于一轨以便于统治,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高明就在于此,其二,经过长期的统治实践,使封建统治者领会到"外儒内法"统治艺术的妙处.儒家以礼,德,仁爱为支撑点,以这一学说妆饰仁政,可以赢得民心,稳定社会,而以君主独断,术势并重,一断于法为特征的法家学说,则有利于封建君主发挥法律的治世功能.这种宽猛相济的统治术得到良好效果而为历代君主所效仿.其三,儒法两家学说各有互通之处,此为两者合流的基础,如儒家讲尊尊,旨在确立君主的最高权威,法家也讲尊尊,并且也是极端专制主义的鼓吹者.两者在维护专制等级制度上是一致的,儒家在鼓吹仁政的同时,也讲以法惩暴止乱.引礼入法的过程是礼不断法律化,法不断道德化的过程.礼一方面作为内在精神指导法律的制定,另一方面礼直接人律,成为规范人们一一较-=,-主壬-,生日律猢法方西中一一一一徐祖澜:中西方法律精神比较行为的成文法,比如《唐律》中的"八议"是《周礼?秋官./,司寇》"八辟"的照搬,"七去三不去"是《大戴礼记?本命》"七去三不去"的翻版等等,不一而足.礼的作用还体现在定罪量刑"于礼以为出入"上,在审判中,常有以礼折狱,弃律从礼的案例,可见,礼在中国社会中高于法,重于法,法的精神与特点由礼来决定.而西方的法律思想领域呈现另一种现象,那就是自然法思想的兴盛,《论法的精神》开篇写道:"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这是一个自然法的定义,即自然法源于生命的本质,并且等同于规律.自然法的观念最早要追溯到公元前六世纪的希腊社会,当时对"自然"的认识是把自然看作由某种基本元系组成的物质世界,而早期自然观也相应地单纯,自然法由此衍生而来,带有一种客观性质与单一色彩.当斯多噶学派宣称,按照自然法,人生而平等,这时的自然法已是一种价值目标和理想追求,当亚里士多德将法律与正义并题时,则从此奠定了西方法律观念的基石.从古代到现代,西方法律观念的演变体现在其内在精神——自然法观念的演变上:古希腊时代自然法是一种分配正义或相对于法律正义而存在的"自然,正义";古罗马时代,自然法是高于人定法的,普遍的"正确理性",后被查士丁尼列为民法的"三重法源"之一;在中世纪教会法时代,自然法是人类赖以明辨善恶的"自然理性之光";十七,十八世纪,格老秀斯,霍布斯,洛克等人的自然法理论与罗马法的古老戒规——"诚实地生活,不加害于他人,让每个人各得其所"——完全一致.总之,经过长期的历史发展,西方法律早已形成一个根深蒂固的观念.那就是自然法高于实在法,实在法不能与自然法相抵触,必须体现正义的要求.关于自然法观念的生成和内在性质,可以用梅因在《古代法》中的一段话来概括:"后期希腊学派回到了希腊最伟大知识分子当时迷失的道路上,他们在'自然'的概念中,在物质世界上加上了一个道德世界.他们把这个名词的范围加以扩展,使它不仅包括了有形的宇宙,并且。
中国法律精神以礼为主,而西方法律精神则崇尚自然法礼自然法法律精神法律精神,是指包含在法律制度中的有关法的最本质的观念.观念是一种上层建筑,一种意识.就个人而言,同一个人在不同时期,其观念会发生改变;同一个时期,不同的人的观念也会有差异.然而,对于一个民族整体来说,法律精神作为一种最本质的观念,在经过历史的沉淀后,深深扎根于国民性之中,具有稳定性和继承性.中国是世界文明古国,法律的起源可上溯至公元前三千年左右,并且在这段从未中断的文明史中已形成了悠久的,特色鲜明的法律传统,这就是礼法融合,礼的精神渗入法律制度,衍生出中国传统的法律精神,即对等级法,特权法的认同,对家族本位,义务本位的肯定.西方的传统是崇尚法律,许多伟大的思想家都曾指出法律在社会中的地位——公平,正义的化身,是对权利的保护,是对自由的拯救.西方的法律在不断变化,然而其内在精神——自然法思想一直在起主导作用.西方的法律精神就是围绕自然法而展开的一组观念,如自由,平等,正义,权利等.本文拟从中西法律精神的形成过程,历史根源及其表现形式等方面作一比较,以寻求中国法律精神以礼为主导,而西方法律精神崇尚自然法的根本差异.一,中西方法律精神的形成过程礼是古代中国的一种社会现象,中国历代思想家对礼皆有论述,礼的观念与学说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核心,礼与法的相互渗透与结合,则是中国传统法律精神最本质的特征.中国古代的法虽无独立的品格而依附于礼,但礼与法毕竟是两个不同的事物,引礼入法是一个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从先秦开始,儒家以孔孟为代表,主张"为国以礼","复礼","正名",与主张"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的法家展开论战,两者可谓势均力敌,但经过战国,秦,两汉,作为差别性行为规范的礼占居主导地位,并成为公允性行为规则的法的内在精神.礼法合流具有着历史必然性,其一是封建大一统国家的需要,专制的政体需要统一的学说作为国家的指导思想,纳国民思想于一轨以便于统治,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高明就在于此,其二,经过长期的统治实践,使封建统治者领会到"外儒内法"统治艺术的妙处.儒家以礼,德,仁爱为支撑点,以这一学说妆饰仁政,可以赢得民心,稳定社会,而以君主独断,术势并重,一断于法为特征的法家学说,则有利于封建君主发挥法律的治世功能.这种宽猛相济的统治术得到良好效果而为历代君主所效仿.其三,儒法两家学说各有互通之处,此为两者合流的基础,如儒家讲尊尊,旨在确立君主的最高权威,法家也讲尊尊,并且也是极端专制主义的鼓吹者.两者在维护专制等级制度上是一致的,儒家在鼓吹仁政的同时,也讲以法惩暴止乱.引礼入法的过程是礼不断法律化,法不断道德化的过程.礼一方面作为内在精神指导法律的制定,另一方面礼直接人律,成为规范人们一一较-=,-主壬-,生日律猢法方西中一一一一徐祖澜:中西方法律精神比较行为的成文法,比如《唐律》中的"八议"是《周礼?秋官./,司寇》"八辟"的照搬,"七去三不去"是《大戴礼记?本命》"七去三不去"的翻版等等,不一而足.礼的作用还体现在定罪量刑"于礼以为出入"上,在审判中,常有以礼折狱,弃律从礼的案例,可见,礼在中国社会中高于法,重于法,法的精神与特点由礼来决定.而西方的法律思想领域呈现另一种现象,那就是自然法思想的兴盛,《论法的精神》开篇写道:"从最广泛的意义来说,法是由事物的性质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这是一个自然法的定义,即自然法源于生命的本质,并且等同于规律.自然法的观念最早要追溯到公元前六世纪的希腊社会,当时对"自然"的认识是把自然看作由某种基本元系组成的物质世界,而早期自然观也相应地单纯,自然法由此衍生而来,带有一种客观性质与单一色彩.当斯多噶学派宣称,按照自然法,人生而平等,这时的自然法已是一种价值目标和理想追求,当亚里士多德将法律与正义并题时,则从此奠定了西方法律观念的基石.从古代到现代,西方法律观念的演变体现在其内在精神——自然法观念的演变上:古希腊时代自然法是一种分配正义或相对于法律正义而存在的"自然,正义";古罗马时代,自然法是高于人定法的,普遍的"正确理性",后被查士丁尼列为民法的"三重法源"之一;在中世纪教会法时代,自然法是人类赖以明辨善恶的"自然理性之光";十七,十八世纪,格老秀斯,霍布斯,洛克等人的自然法理论与罗马法的古老戒规——"诚实地生活,不加害于他人,让每个人各得其所"——完全一致.总之,经过长期的历史发展,西方法律早已形成一个根深蒂固的观念.那就是自然法高于实在法,实在法不能与自然法相抵触,必须体现正义的要求.关于自然法观念的生成和内在性质,可以用梅因在《古代法》中的一段话来概括:"后期希腊学派回到了希腊最伟大知识分子当时迷失的道路上,他们在'自然'的概念中,在物质世界上加上了一个道德世界.他们把这个名词的范围加以扩展,使它不仅包括了有形的宇宙,并且包括了人类的思想,惯例和希望.这里象以前一样,他们所理解。
西方法律文化是指在古希腊古罗马法律文化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欧洲,北美及受其影响的地区的法律文化。
就其中西方法律文化而言,二者在人治与法治、义务与权利、对法律的态度等方面存在差异。我将从以下几点来阐述造成中西法律文化差异的原因一、中西方国家的经济基础不同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法律是作为上层建筑的范畴而存在的,因而法律是对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的反映和适应物,是随经济的需要产生并发展的。
(一)中国是一个传统的农业国,以自然经济为基础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是以家庭为最基本的生产单位的,由此决定了人们的活动主要囿于家族、地域、亲缘的有限空间内,家庭成员之间的交往成为人们之间交往的重要组成部分,家庭成员之间的血缘伦理关系成为人们社会关系的重要内容,在此基础上形成了调节封建家庭和婚姻关系的最高准则,也就是最重要的伦理规范即父为子纲,妻为夫纲。中国传统社会中的国家正式以宗法血缘家庭为基础形成的宗法制国家。
国事家的放大和直接延伸,是血缘关系的政治化,君为臣纲成为国家政治生活领域的最高准则。这是调节家庭和婚姻关系的最高准则在政治生活领域的扩大和延伸。
在调节社会关系上,不论是家庭之间还是国家调整上,他们会更亲近于伦理社会规范而对法律没有亲近感。人没有任何独立和自由,社会所需要的只是服从和听命。
这种伦理依附性的文化精神是中国人治的根源。同时,这种依附关系,这种服从和听命也包含着其实强调的就是一定的责任和义务,人没有独立性也就谈不上权利。
(二)西方有悠久的商品经济历史,商品经济是与分工和交换相联系的分工就意味着利益的分化和不同经济利益主体的形成。不同的利益主体为了满足各自需要必须与其他经济主体经济主体进行交换,这同时也意味着不同经济利益主体之间可能出现利益冲突,因而为了使交换顺利进行必须制定共同遵守的法律规则来强制进行利益的再分配以保障社会主体的权利。
从另一方面来看,商品经济解除了人身依附关系对人的束缚人具有了独立性。每个人都强调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并不容许他人的干涉。
在市场经济中没人人都想发挥个人的主体作用以满足个人利益。这就需要通过法律来调整人们之间的各种需求,以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保障利益交换的进行。
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人们更倾向需通过法律来保障自己的权利。二、中西方人的思维方式不同(一)从中国古代的哲学理论来看始终的是一种宏大的整体观中国传统哲学不论是儒家还是道家都强调整体观。
“天下万物于有,有生于无”,这里的有和无都是在强调整体,老子认为宇宙就是一个整体,即道。整体本身就具有一定的模糊性,这种整体观就要求人们在观察事物时通过直觉、感性去认识把握整体,而无法通过逻辑把握。
因而基于这种思维方式,中国需要的不是有棱有角的法律,而是具有整体概括性、感性的习俗、习惯、道德等。他们更多的关注个人的内心,关注人的内心感受,个人的内心情感体验,通过把握自然界而最终更好的把握自我。
把自然界的变化看做是个人行为的向导,这种最朴素的对自然的利用所体现的是人对自然的一种敬畏,没能把人同自然中分化出来,人没有脱离对自然的依赖关系。这种依赖关系反映到社会上,也就是人对人的依赖关系,因而中国的哲学中所映射出的也是一种人对人的责任和义务,这也是中国人治的哲学温床。
(二)西方的哲学是一种构成论,是一种强调单元个体的思维方式西方人认为人是宇宙的主体,其他一切都是客体,人的欲望是可以从宇宙万物中找到的,自然界存在的目的就是在于满足人的需要。在他们的思维下,主体与客体是对立的,这样就把主体从客体中完全解放了出来,重视个人的自由和权力。
人人都有追求个人利益的权利并不受外界干涉,但这必然会引发冲突,这就需要通过制定一些规则来调整明确利益,道德伦理的模糊性使他失去了调节的可能性,所依靠的只能是强制性的法律。三、中西方的地缘环境不同从地缘结构上来看,中国四周被海洋、高原、草原、沙漠和森林所包围,且中国自古以来一幅员辽阔、物产丰富著称,这就会形成与外来社会相互隔绝的近乎封闭状态。
他们习惯于安居,固守家园不善于活动,这就形成了以中原为核心的文化态势,是中华民族具有极强的民族凝聚力和向心力,这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但另一方面这种强大的传统力量又会禁锢国人的思想,是他们不易接受外来文化,很难被外来文化所改变,任何到中国的文化都被深深地刻上了中国印,失去了它原有的活力。这也使中国失去了与外来法律文化交流的契机,中国也就失去了法治的机会。
在西方,特别是西方法的发源地古希腊古罗马,他们都位于半岛之上,海上交通较之中国便利。哲学家冯友兰在《中国哲学发展简史》中将中国归为乐山好静的大陆国,将西方归为乐水好动的海洋国家。
他说:“孔子说:‘知者乐水,仁者乐山;知者动,仁者静。’”因而环水的环境塑造了西方人好动的品格。
他们善于经商,这是西方。
原因有二,一是内因,而是外因,分述如下:一方面,内因上来说我国古典文化缺乏法律文化发展的土壤。
因为我们的封建社会太过漫长,在人治社会里是不可能形成真正意义上的法律信仰的,法律文化也就因此裹足不前。因而在发展我国法律文化的时候,古典文化能够给予的养分根本不多不足,也就谈不上传承融合了。
另一方面,外因上来说我们是被迫发展的。中国的发展是因为外力而呈现跨越式,为了缩短与发达国家的距离,我们采取拿来主义,法律文化基本上都是舶来品,是照搬西方传承多年的法律文化精髓,因而割裂了与自己传统文化的传承。
这不仅体现在法律,其他方面也是如此。至于中西法律文化差异,这个问题很大,涉及到很多方面,可以思考的视角如下:1、人类学。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时指出,土地,人口对法律发展影响重大。中国一直是农耕文明,大量水利工程需要人治的存在才有组织可能。
西方是畜牧文明,单打独斗的丛林生活使得自由主义泛滥,民主成为必然选择。2、语言学。
东方的汉字体系本身非常复杂,语义存在模糊性,不稳定和过度的修饰性,使得法律文本在传承中容易产生流变,执法者自主解释变得肆意,法律信仰难以树立。西方字母体系语义简单明确,文本解读歧义性低,法官解释空间小,有利于人们形成准确法律观念。
3、哲学。中西哲学体系大不相同,个人主义思潮必然导致民主的诞生,完善的民主又是法律得以被遵循的前提。
卢梭社会契约论核心正在此。我们信仰君权神授,信封道德教化而不是法律惩戒,必然道德泛化法律退让。
法律的出发点就是人性本恶,我们显然一直接受不同信念。4、宗教。
天主教一直存在法律传统,《圣经》就是所谓神法,罗马教廷对法律文化的推广,传教士对法律文本的研读都使得法律传承有了深厚人文背景,我们传统的儒家思想根本无视法律,所谓法家也是人治下到法治。一个没有宗教信仰的民族在传承法律文化上必然存在苦难。
声明:本网站尊重并保护知识产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如果我们转载的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在一个月内通知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蜀ICP备2020033479号-4 Copyright © 2016 学习鸟. 页面生成时间:3.824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