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地旅游局为主管部门。
根据我国《旅行社条例》 第四十一条 旅游、工商、价格、商务、外汇等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处理。第四十二条 旅游、工商、价格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告监督检查的情况。公告的内容包括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颁发、变更、吊销、注销情况,旅行社的违法经营行为以及旅行社的诚信记录、旅游者投诉信息等。
旅游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简称"国家旅游局"),是国务院主管旅游工作的直属机构。
国家旅游局内设7个部门,分别是:办公室(综合协调司)、政策法规司、旅游促进与国际联络司、规划发展与财务司、质量规范与管理司、人事劳动教育司、老干部办公室。
国家旅游局有6个直属单位,分别是:国家旅游局机关服务中心、国家旅游局信息中心、中国旅游协会、中国旅游报社、中国旅游出版社、中国旅游管理干部学院。
旅行社是经过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批准的,他不能跨市经营。
旅游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旅游局(简称"国家旅游局"),是国务院主管旅游工作的直属机构。
国家旅游局内设7个部门,分别是:办公室(综合协调司)、政策法规司、旅游促进与国际联络司、规划发展与财务司、质量规范与管理司、人事劳动教育司、老干部办公室。
国家旅游局有6个直属单位,分别是:国家旅游局机关服务中心、国家旅游局信息中心、中国旅游协会、中国旅游报社、中国旅游出版社、中国旅游管理干部学院。
1、管理旅行社,导游人员、旅游景点。
接受游客投诉,处理旅游投诉、安全事故等等。2、负责旅行社年检、导游培训、考察,督察旅行社、导游、景点工作。3、再有就是政策上的规划之类的。什么宣传活动。
旅行社是经过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批准的,他不能跨市经营。
这个属于当地相关的旅游部门来管也可以找执法机构来管。
北京的旅行社是受北京的市场监管,主要是消费者协会。
领队、导游、车长、订票员、签证专员、计调员、出入境操作、 会议会展、(旅游操作)等。
旅行社根据工作内容,大致分为四个岗位:外联OP(即业务员)、计调、财务、行政内勤。
外联OP,即业务员,地接社外联OP,面对的是组团部,接待组团社交给团队;组团社的外联OP,面对的直接是客人,如企业、个人有外出旅游需求的人士;同业散客的外联OP,客户同样是组团社。
计调,是旅行社特有的一个岗位,根据旅游要素,分为大交通(票务)、景区、用餐、用车、住宿等各项专业分工后,可分为房调、车调、票务计调等。
扩展资料:
旅行社(Travel Agency),世界旅游组织给出的定义为“零售代理机构向公众提供关于可能的旅行、居住和相关服务,包括服务酬金和条件的信息。旅行组织者或制作批发商或批发商在旅游需求提出前,以组织交通运输,预订不同的住宿和提出所有其他服务为旅行和旅居做准备。”的行业机构。
我国《旅行社管理条例》中指出:旅行社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 其中旅游业务是指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入境和签证手续,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安排食宿等有偿服务的经营活动。
旅行社的营运项目通常包括了各种交通运输票券(例如机票、巴士票与船票),套装行程,旅行保险,旅行书籍等的销售,与国际旅行所需的证照(例如护照、签证)的咨询代办。最小的旅行社可能只有一人,最大的旅行社则全球都有分店。
从旅行社衍生的职业有:领队、导游、票务员、签证专员、计调员(旅游操作)等。经营旅行社是必须要持有当局发出的有效牌照,并且必须是某指定旅行社商会的会员才能经营旅行团,进行带团旅行。
检查旅行社,执法人员可以依法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在经营场所悬挂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旅行社名称、经营场所、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变更的,是否向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三)旅行社分支机构设立情况以及总社对其分支机构在职人员、合同、业务、财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是否存在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等情形;
(四)企业职工名册与实际从事导游、领队服务等人员的情况是否相符;旅行社是否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是否存在要求导游、领队垫付或者向其收取费用等违法情形;临时聘用导游的使用情况及是否向其支付旅游服务费用;
(五)宣传招徕是否存在超出许可经营范围或使用诱骗、欺诈性宣传语等情形;是否存在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六)是否投保旅行社责任保险及提示旅游者购买旅游意外保险;
(七)是否按照规定交纳或补交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
(八)向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协议,旅行社选择的供应商是否合法、合格;
(九)旅游合同、行程单等业务档案是否完整、规范并保存 2 年以上;企业财务档案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形;
(十)旅游合同是否存在格式条款显失公平的内容;是否明确约定交通、住宿、餐饮、导游等服务安排和标准以及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是否经过旅游者书面同意;旅游产品中是否存在安排旅游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情形;
(十一)行程单中是否单方指定购物或另行付费项目,购物和另行付费项目协议是否规范签订,是否存在给予回扣等商业贿赂违法情形;
(十二)旅行社投诉处理、安全管理、应急处置等制度是否健全;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2.3【旅行社分社检查内容】
检查旅行社分社,执法人员可以依法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在经营场所悬挂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及营业执照;
(二)旅行社分社名称、经营场所、负责人等登记事项变更的,是否向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三)设立社对分社人员、合同、业务、财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是否存在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等情形;
(四)企业职工名册与实际从事导游、领队服务等人员的情况是否相符,是否存在要求导游、领队垫付或者向其收取费用等违法情形;临时聘用导游使用情况及是否向其支付旅游服务费用;
(五)宣传招徕是否存在超出登记经营范围或使用诱骗、欺诈性宣传语等情况;实际经营与交纳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是否相符;是否存在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六)向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的协议,分社选择的供应商是否合法、合格;
(七)旅游合同是否存在格式条款显失公平的内容;是否明确约定交通、住宿、餐饮、导游等服务安排和标准以及游览、娱乐等项目的具体内容和时间;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包价旅游合同是否经过旅游者书面同意;旅游产品中是否存在安排旅游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的情形;
(八)行程单中是否单方指定购物或另行付费项目,购物和另行付费项目协议是否规范签订,是否存在给予回扣等商业贿赂违法情形;
(九)旅行社分社业务档案是否保存 2 年以上;
(十)旅行社分社投诉处理、安全管理、应急处置等制度是否健全;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2.4【旅行社服务网点检查内容】
检查旅行社服务网点,执法人员可以依法重点检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在营业场所悬挂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及营业执照;
(二)旅行社服务网点名称、经营场所、负责人等登记事项变更的,是否向旅游主管部门备案;
(三)设立社对服务网点人员、合同、业务、财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是否存在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等情形;
(四)企业职工名册;
(五)宣传招徕是否存在超出登记经营范围或使用诱骗、欺诈性宣传语等情况;是否从事招徕咨询以外的业务;是否存在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情形;
(六)是否以设立社的名义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
(七)是否私自与设立社以外的旅行社等组织或个人进行业务往来;
(八)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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